7.1 服务娱乐企业的营业税错账调整
针对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错账,纳税人或受托中介机构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规进行调整,以避免因少缴纳税款而被处以罚款。
营业税账务调整方法是本年度内的调账可以采取红字冲销法和补充调账法;以前年度的调账一般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税务人员通过检查某服务企业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从承租方调查取证,并核对银行对账单证实,2008年该公司对外租赁厂房,已通过银行转账收取租金收入80000元,账面上未反映。
(2)从被投资企业乙公司分得税后利润90000元(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于2006年,采用成本法确定其期末账面余额,乙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盈余公积。
(3)5月份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现金50000元,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
账务调整:
(1)针对上述第(1)个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①纳税人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属于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本例中,该公司将出租房屋租金未计入收入,少缴相关税费。
②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80000×5%)4000
――应交房产税(80000×12%)9600
――应交城建税(4000×7%)280
――应交印花税(80000×1‰)80
――教育费附加(4000×3%)120
――应交所得税[(80000-4000-9600-280-80-120)×25%]16480
(2)针对上述第(2)个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本例中,该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税后利润的账务处理错误,应计未计投资收益,虚减会计利润。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针对上述第(3)个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①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该公司对公益性捐赠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②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90000×12%=10800(元)
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10800=392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9200×25%)9800
③由于本例中该公司计入损益的捐赠支出与税前准予扣除支出之间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属于错账,因此不需要调账。
2008年某公司有笔业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经税务机关检查,要求此笔业务确认为收入,并补缴营业税,那么该企业2009年应该如何调整这笔分录呢?
2008年原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2008年正确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00×5%)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09年做调整分录时只要调整有误的部分即可,即管理费用变为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一笔营业税金及附加,但因为是调整去年的损益类科目,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即: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某饭店“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账户记录的一笔款项为6000元,系该饭店关系户的就餐款,经检查发现这笔款项未记收入,因而未缴营业税,现注册税务师对其调账,则调整分录应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