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上之是非为是非
各级政长应该以上级的是非标准来判断是非。《尚同上》云:“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
(四)层层治理
墨子主张各级政长分层治理,并层层上同。《尚同中》云:“是故里长顺天子政而一同其里之义。里长既同其里之义,率其里之万民以尚同乎乡长,曰:‘凡里之万民,皆尚同乎乡长而不敢下比。乡长之所是,必亦是之;乡长之所非,必亦非之。去而不善言,学乡长之善言;去而不善行,学乡长之善行。’乡长固乡之贤者也。举乡人以法乡长,夫乡何说而不治哉?察乡长之所以治乡者,何故之以也?曰唯以其能一同其乡之义,是以乡治。乡长治其乡,而乡既已治矣,有率其乡万民,以尚同乎国君。……国君治其国,而国既已治矣,有率其国之万民,以尚同乎天子。……察天子之所以治天下者,何故之以也?曰唯以其能一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夫既尚同乎天子,而未上同乎天者,则天菑将犹未止也。……故古者圣王明天、鬼之所欲,而避天、鬼之所憎,以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其为政若此,是以谋事得,举事成,入守固,出诛胜者,何故之以也?曰:唯以尚同为政者也。故古者圣王之为政若此。”(里长顺从天子的政令,使他的里内协同一致。然后又率领里内人民,与乡长协同一致,他说:“凡是里内的人民,都应该上同于乡长,而不在下包庇。乡长认为是对的,大家必定要认为是对的;乡长认为是错的,大家也要认为是错的。去掉你不好的话,学习乡长的好话;去掉你的不好的行为,学习乡长的好行为。”乡长本是一乡中最贤能的人,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够以乡长为榜样,那么,这个乡还会治不好吗?乡长之所以能治理好乡,那是什么原因呢?墨子说:“那是因为他能够使全乡协同一致,所以这一乡就治理好了”。乡长治理他的乡,而且已经治理好了。于是又率领乡里的百姓,尚同他的国君。……国君治理他的国家,而国家已经治理好了,于是又率领国内百姓,尚同于天子。……考究天子之所以能治理天下的原因,为什么能呢?墨子说:“只因为他能使天下之义大同,所以天下能治理好。”已经上同于天子,还未上同于天。……所以古代的圣王,明晓上天鬼神所想要的,而避开上天鬼神所憎恨的,以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像这样为政,所以谋事得,举事成,入守就能坚固,出战就能胜利,为什么能够这样呢?墨子说:“那就是能够以尚同治政罢了。”所以古代圣王为政就是这样。)
由此可见,要达到尚同,就需要由下级政长统一所管辖区域的臣民的思想,然后再与其上一级政长保持思想一致,一级一级与上级尚同,如此以至天子,而天子尚同于天。这样臣民与天子的思想、意志、言行等等是高度统一的。
(五)运用赏罚与誉毁手段
墨子在《尚同上》篇对于服从与不服从“尚同”规则的臣民,墨子制定了赏罚政策,他说:“天子发政于天下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皆以告其上。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荐之。上同而不下比者,此上之所赏而下之所誉也。意若闻善而不善,不以告其上;上之所是弗能是,上之所非弗能非;上有过弗规谏,下有善弗傍荐;下比不能上同者,此上之所罚而百姓所毁也。’上以此为赏罚,甚明察以审信。”(天子就发布政令,说:“凡是听到或是看到‘善’的,必定将它报告上面;听到看到‘不善’的,也必定将它报告上面。上面认为对的,就认为是对的,上面认为不对的,也一同认为不是对的。自己有‘善’,定要献给上面,上面有过,必定要规劝力谏。与上面协同一致,不要有与下面互相包庇的想法。”这样,上面知道了,就会赏赐他,万民听见了,就会赞美他。如果见到听到“善”的,不将它报告上面,听见“不善”的,也不报告上面。上面认为对的,而不能认识是对的;上面认为是错的,而不能认识是错的。自己有“善”的,不能进献给上面;上面有过错的,不能规劝力谏。在下互相包庇而诽谤上面。上面知道了这些事,就会诛罚他们,万民听到这些事,就会说毁他们。所以古代圣王制定刑法政策作为赏罚,是非常的明察和信用的。所以,凡是天下的百姓,都希望得到上面的赞赏和恩赐,而惧怕上面的话毁和诛罚。)
(六)法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等级观念、君王治国的思想意识是比较顽固的,这在历史上和现实上,对于建立法治社会都是严重的障碍和阻力。在历史上主张建立法治社会的学派和思想家为数不少,墨子应列其中。
1.法天
因为墨子强烈反对儒家主张的礼治,积极倡导贤良政治,主张天为法义。墨子积极反对儒家主张礼治,竭力倡导尚贤尚同的平民民主政治,这本身就萌发着法治思想。他提出的天为法义,用“天志”对抗儒家的“天命”,以正告贵族统治者对人民不得实行暴虐的礼治,这对于当时和以后的反对礼治与倡导法治的斗争,有着积极的直接影响。
墨子认为做什么事都有一定规则,既然工匠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那么如果不以法治国,就连工匠也不如了。《法仪》篇云:“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己。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天底下办事的人,不能没有法则;没有法则而能把事情做好,是从来没有的事。即使士人作了将相,他也必须有法度。即使从事于各种行业的工匠,也都有法度。工匠们用矩划成方形,用圆规划圆形,用绳墨划成直线,用悬锤定好偏正。不论是巧匠还是一般工匠,都要以这五者为法则。巧匠能切合五者的标准,一般工匠虽做不到这样水平,但仿效五者去做,还是要胜过自身的能力。所以工匠们制造物件时,都有法则可循。现在大者统治天下,其次治国,若是都没有法则所依,这就比不上百工明辩事理了。)
墨子认为应该以天的意志为准绳。法天的理由包括:天为宇宙万物的创造者;天德广无私,爱利万民;天为义之所出;天为政治之最高统治者;天欲意而恶不义;天欲人努力从事;天欲人相爱相利。《法仪》云:“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以其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奚以知天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以其兼而有之、兼而食之也。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此以莫不犓羊、豢犬猪,洁为酒醴粢盛,以敬事天,此不为兼而有之、兼而食之邪?天苟兼而有食之,夫奚说以不欲人之相爱相利也?故曰: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曰: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夫奚说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乎?是以知天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也。”(天的运行广大而无私,他施恩赐惠无穷无尽,他的光明长久不衰,所以圣王以天作治国法则。既然以天为法则,动作行事,一定视天而定,天所欲为的去做,天所不欲的就停止去做。然而天所欲和所恶的又是什么呢?天希望人们能相亲相爱,而不相互仇恨抢夺。怎么知道天要人们相亲相爱,而不相互仇恨抢夺呢?因为天兼爱人们,兼利人们。凭什么知道上天兼爱人们,兼利人们呢?因为上天宽宏大量而使人们拥有,使人们得到供养。现在天下无论大国小国,都是天的城国。人无论是长幼贵贱,都是天的臣民。所以没有人不饲养牛马、喂猪犬、酿米酒、制米饼,以敬事天。这不正是上天宽宏大量而使人们拥有,使人们得供养吗?天既然宽宏大量让人们有得供养,怎么还可以说天不要人们相爱相利呢?所以说:“爱人利人的,天一定降福与他。仇恨和抢夺他人的,天一定降祸给他。每天残杀无辜的人,一定会有祸患降临。”为什么说人们若相互杀害,天一定要降祸患给他们呢?是因为上天要人们相爱相利,而不要人们相互仇恨相互抢夺。)
2.制定赏罚政策
前面已经说过,墨子在《尚同中》篇对于服从与不服从“尚同”规则的臣民,墨子制定了赏罚政策。天子要求臣民将所闻见的“善”与“不善”都要告诉其上级政长;上级政长肯定的,就肯定;上级政长否定的,就否定。臣民中有善的谋略与主张,要向上级推荐;上级政长有过失与错误,要向上级规劝与谏诤。与上级政长协同一致,而不与下级臣民朋比为党。对于这样的臣民,上级得之就赏赐他们,百姓闻知就赞誉他们。反之,上级得之就诛罚他们,百姓闻知就说毁他们。这就是推行“尚同”的程序与手段。
他在《尚贤中》篇还具体说明其他一些奖惩措施,他说:“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是以民皆劝其赏,畏其罚,相率而为贤。”(凡是贤者,举而进之,给他富贵,让他做官任职。凡是没有才能的人,罢黜他,使他贫贱,让他服劳役。于是人民都互相劝赏,畏惧受罚,大家争相做贤人。)对于各级政长,要求其在上下通情的前提下各级政长都能主持正义、伸张正义、坚持正义,做好本职业务,就能得到富之、贵之的升迁奖赏;反之,就要受到贫之、贱之,以为徒役的惩罚。
3.五刑震慑
如果一般的赏罚不起作用,仍然存在着“下比而不上同者”,墨子提议用五刑震慑。他在《尚同上》篇说:“古者圣王为五刑,请以治其民。譬若丝缕之有纪,网罟之有纲,所连收天下之百姓不尚同其上者也。”(古代圣王制定五种刑法,请以治理人民,好比丝线的纪、网罟的纲一样,对于那些不尚同于上的老百姓,就收紧起来。)什么是五刑?《墨子》没有详述。按《尚书·吕刑》所载,就是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即刺面、割鼻、断足、去势、斩首。但墨子警戒说,善用刑者泊天下,不善用刑者乱天下。总观墨子的法治思想是自然法,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总原则是公平、公正。
4.军纪严明
墨子在其军事著作中制定了大量的军令:
《旗帜》云:“诸有鼓之吏,谨以次应之;当应鼓而不应,不当应而应鼓,主者斩。”(有鼓的官吏击鼓应答中军鼓号要仔细按等第进行。应当击鼓回应时却没有按时击鼓,不当击鼓回应时却胡乱击鼓,要处斩其主管人。)
《旗帜》云:“门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从令者斩。”(每个门派两人把守,没有通行凭证不许通行,不服从命令的处斩。)
《号令》云:“门者及有守禁者皆无令无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从令者戮。”(不允许无公事的人在守门人以及担任警察任务的人旁边逗留,不听从命令的人可以杀掉。)
《号令》云:“吏从卒四人以上有分者,大将必与为信符;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信不合及号不相应者,伯长以上辄止之,以闻大将。当止不止及从吏卒纵之,皆斩。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沓父母、妻子同产。”(带士兵四人以上的头目去执行守城任务,大将一定要给予信符作为凭证;大将派人巡查守卫情况之时,拿有大将给的信符,对信符不合及口号不相应的人,伯和长以上官吏就一律把这种人扣押起来,并报告大将。应当扣押而不扣押,以及头目或士兵把人放跑了的,一律斩首。凡是触犯刑律犯有死罪以上的人,他们的父母、妻子儿女和兄弟都要抓起来。
《号令》云:“卒有惊事,中军疾击鼓者三,城上道路、里中巷街,皆无得行,行者斩。女子到大军,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无并行。皆就其守,不从令者斩。离守者三日而一徇,此所以备奸也。里正与皆守宿里门,吏行其部,至里门,正与开门内吏,与行父老之守及穷巷幽间无人之处。奸民之所谋为外心,罪车裂。正与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斩;得之,除,又赏之黄金,人二镒。大将使使人行守,长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将之行,不从令者斩。”(突然间有紧急事情,中军赶快击鼓三次,城上道路、城内街巷都要禁止通行,擅自通行的人要杀掉,女子参与大军行动时,男子走左边,女子走右边,不许并排一起行走。所有军民都要坚守各自的岗位,不听从命令的要杀掉。对擅自离开防守岗位的要三天查询一次,以防止作弊。街坊里正和居民中的年长的人都要守护各街巷进出口,部吏巡行到他的划分的地方,到进出口,里正开门接待部吏,陪同巡查各居民父老所守的岗位和小巷中偏僻无人的地方。生有外心、图谋通敌的奸民,处以车裂刑法杀掉。街坊里正和负责守护街巷的居民以及负责这一地方的部吏,没有预先发觉和抓获图谋通敌的人,一律处以死刑,如果能及时发现和抓获,免罪之外,每人还得到赏金四十八两。大将派亲信巡查每一个防守区域,夜长时每晚巡查五次,夜短时每晚巡查三次。防守四方的将领都要像大将一样巡查各自的区域,不执行命令的斩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