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营业税反避税查处处理技巧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目前,除我国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的反避税,在检查其销售收入时,与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检查方法一致;在税率上,也要注意其使用上的合法性。这里重点提出营业税中两个特有情况。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行收取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税、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发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他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费用账,或记人往来账,然后按被缩小的服务收入来缴纳营业税,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中,一并抵减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避税收的漏洞。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一个运输企业应纳的营业税税额直接取决于该企业运输营业额。新税法规定,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被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属于价外费用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纳税。对交通运输业还作了特殊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但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该承认,新税法对营业额规定是严密的,在很大程度上堵住了可能避税的漏洞,但是由于企业之间联运,特别是境外企业参与的联运业务,使避税的可能仍然存在。利用联运避税有两种类型:一是扩大境外运输费;二是缩小总运费。
【例2-7】鸿运空中客车公司与香港巨无霸公司是货运联运企业,鸿运空中客车承担境内货运,由巨无霸承担境外运输。鸿运承担了国内某企业一批价值1000万元货物出境,境外由巨无霸承担运输,总运费按总价值10%提取,国外部门按总价值1%提取,且由鸿运委托并交付给巨无霸。这是一份由鸿运与客户定的内部交易价格。但是鸿运出于避税的目的,一方面尽可能想方设法缩小境内外总运费;另一方面,利用关联企业便利,扩大非税收管辖的巨无霸企业运输费,从而缩小鸿运实际运输费。若鸿运要求国内某企业在100万元的运费中支付80万元,且作为运费总额,另20万元国内某企业用实物作价,境外巨无霸的10万元运费,在合同中是3%,作为回报,鸿运需长期与巨无霸合作。这样,让我们计算一下:
鸿运应交税额:
实际营业额=总运费-境外运费=100-10=90(万元)
应交税额=90×3%=27(万元)
鸿运实交税额:
避税后的营业额:80-30=50(万元)
实交税额=50×3%=15(万元)
鸿运避税结果少交税额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