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物流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及案例
一、企业营业税的科目设置
按照规定,企业交纳营业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借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而未交的营业税税额,余额在借方则表示多缴应退还的营业税税额。
二、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1.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和缴纳应纳营业税时:
由于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营业税费科目的名称有所不同,因而其会计分录也有所不同。
(1)金融保险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
借:营业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
借:经营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交通运输企业:
借:营运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铁路运输业务:
借:运输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施工企业:
借: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借:营业税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企业在实际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2.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
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按规定计算代扣的营业税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代交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3.建筑安装企业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按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人或分包人应纳的营业税。
总承包人收取承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转包人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业税,即: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实际代交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4.企业销售不动产,按照规定,其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企业出售不动产,按规定计算应纳营业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时:
借:经营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企业对外销售无形资产,其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按规定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
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规定计算应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由于不同行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性质不同,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也有所不同,金融保险企业的其他业务设“其他营业支出”科目,则销售无形资产时:
借:其他营业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不划分基本业务和其他业务,相应地不设“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其出售无形资产所应纳营业税直接计入营业税费,即:
借:营业税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不设“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其转让无形资产划入应纳营业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实际缴纳销售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三、物流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四、关于物流劳务的征税问题
1.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企业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物流企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可以凭取得的“陆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铁路运输发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
取得的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收入及其代理收入按“服务业”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例2-1】某铁路分局2007年10月有关资料如下:
运输收入16400000元。
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代办工程业务收入6000000元;其他运输业务收入2400000元;技术转让收入1200000元。
另外,企业将其拥有的房屋出售,获得2400000元。
(1)运输收入应纳税额。
按规定,运输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应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400000×3%=492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运输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应纳税额。
对于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由于它涉及不同税目应税行为,按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代办工程业务收入属于“建筑业”税目,按3%税率征税;其他运输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税率征税;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代办工程业务收入应纳税额=6000000×3%=180000(元)
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应纳税额=2400000×3%=72000(元)
技术转让收入应纳税额=1200000×5%=60000(元)
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应纳税额=180000+72000+60000=312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出售房屋收入应纳税额。
出售房屋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00000×5%=120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按照规定,中央铁路运行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中央铁路运行业务的营业额包括旅客票价收入、行李运费收入、包裹运费收入、邮运运费收入、货物运费收入、客货运费服务收入、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应交其他进款、保价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等。除上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路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
经查该分局有关账户,其运输收入全部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则该企业按规定向上级单位交纳本企业10月份中央铁路运营业务应纳营业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企业取得的其他营业额按规定应纳的营业税,应直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