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末,英国人来到澳洲,随即宣布澳洲为它的领地。但是怎么开发这个辽阔的大陆呢?当时英国没有人愿意到荒凉的澳洲去。英国政府想了一个绝妙的办法:把犯人统统发配到澳洲去。一些私人船主承包了运送犯人的工作。最初,政府以上船的人数支付船主费用,船主为了牟取暴利,尽可能多装人,却把生活标准降到最低,所以犯人的死亡率很高。英国政府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和人力资源损失。英国政府想了很多办法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后来一位议员想到了制度,那些私人船主利用了制度的漏洞,因为制度的缺陷在于政府付给船主的报酬是以上船人数来计算的!假如倒过来,政府以到澳洲上岸的人数来计算报酬呢?政府采纳了他的建议———不论你在英国上船装多少人,到澳洲上岸时再清点人数支付报酬。一段时间以后,英国政府又做了一个调查,发现犯人的死亡率大大降低了,有些运送几百人的船经过几个月的航行竟然没有一人死亡。犯人还是同样的犯人,船主还是那些船主,制度的改变解决了所有的问题。
这就是制度的力量。
无论制定什么样的规章制度,事前都要详细了解实际形态、整理分析各类问题,再制定规则,这样才有意义。若徒具冠冕堂皇的条文,而与现实情形背道而驰,则无异于一纸空文。
因此,在规则之外,还要另定一项处罚违规者的条文,以约束他人遵守。
只重理论的理想派领导,无论在什么样的场合,什么背景下,总是一味强调“勿××”的单方面主张,比如:“凡企业员工一律阅读公报,不遵守者须接受处罚。”假若公报缺乏内容、空洞无物、辞不达意,又有谁会愿意去看它呢?就算是如此生硬地执行,也收不到很好的效果。
规则制定的目的是对一些职责不明的事项,定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它时间性很强,同时也是为适应时代环境而定出来的,绝非是千古不变的定律。再好的规章制度也是从出台的那一天就开始老化,因为一个单位和它的员工是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一套规章制度,必须适应这个变化,才能发挥好作用。当时代、环境发生了变化,规则本身也必须随之变化。
曾经有过这样滑稽的规则,某单位以发生意外事故的多寡来决定是否表彰员工,这样的规则如用在几乎没有危险性的工作场所,未免就不合情理。表扬无事故记录的员工自然很好,但是要考虑各种不同的情况,对于有些人,工作本身就没有危险性,那肯定是要受表扬了。还有这么一则故事,据说60年代在美国企业界很流传:“一个不擅指挥、无能的连长获得了一项最高荣誉。获奖原因来自于一条规则。规则中规定,凡连队官兵,在军事演习中获得了最高成绩,则连长可获得最高荣誉”。
这项规则在当初制定时,肯定是出于某种特殊的原因。但过了一段时期再执行起来,就显得有些迂腐,因此才会产生无能长官接受褒奖的情形。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这则故事之所以流行于企业界,主要是它对于那些墨守成规的领导有一定借鉴作用。
总之,规章制度的建立、制定是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的进步不断改变的,而不应该一成不变。一个有经验的领导,要善于用规则管理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