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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商贸企业所得税(1)

6.1 企业所得税相关概述

6.1.1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概述及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概述

1.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能消除重复征税。

3.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税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现在减按10%的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基本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税法必须就涉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即会计利润),往往是不一致的。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税法规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如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企业所得税不准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参加保险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得扣除。

(6)非公益、救济性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些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8)担保支出。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9)回扣支出。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准备金。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

(11)已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折旧费用和修理费处理。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房屋的折旧费和维修等费用。

(12)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其他各项支出。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扣除。

6.1.2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3.“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计算填报。

16.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7.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19.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20.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21.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30.第30行“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6.第36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7.第37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42.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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