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现正处于萌芽时期,职业经理人这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则并未随着这个概念在国内的出现而同时引入。与此相对应,这种法律的真空引发了形形色色的职业经理人职业行为扭曲,这种职业行为扭曲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团队式跳槽、携款外逃、截留货款和由共谋而形成的应收账款。职业经理人职业行为扭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一、经理人职业行为扭曲的动因分析
职业经理人职业行为的扭曲在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时集团公司内部制度化建设的欠缺也为经理人职业行为扭曲提供了可利用的条件。
1.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
首先,经理人职业行为扭曲是与我国目前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特点相关联的,是现阶段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的表现,这种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缺乏约束经理人行为的法律法规。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看,对于经理层和董事层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仅仅做了简单规定,量刑也相对较轻。专门针对职业经理人职业行为扭曲的法律尚未出台,这种法律体系对于集团公司,特别是大量的非国有集团公司用以约束职业经理人远远不够。在集团公司对于其下属子公司职业经理人的职业行为规则不完备情况下,其子公司层面的职业经理人往往利用规则空隙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者利用相关法律不严密的特点,投机取巧。总之,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条件下,很难杜绝集团公司体系下职业经理人职业行为扭曲的出现,也将严重阻碍成熟、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
(2)缺乏约束经理人的职业规则。职业经理人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体系,若要保证其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起约束其行为的统一的职业规则。正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成立专门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并以协会为主体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同样职业经理人的发展也需要制定和形成专门的职业规则。从两权合一到两权分离,职业经理人进入越来越多的公司,但是尚缺乏对职业经理人职业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行业协会以及与之相关的职业规则和行业规则没有形成,这就导致了大量的职业经理人行为的扭曲,给集团利益和股东利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2.集团公司的制度化建设尚不完善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制度作为游戏规则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也没有被真正地作为竞争的标尺,人治因素还占主导地位,经营公司说到底还是一种“能人经济”。现代公司制度要求公司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细致的规章制度,并使之覆盖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公司全部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制度框架中,以便最大限度地指导和约束员工的行为,这样不仅可以使公司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从繁杂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从事战略的制定与应用,还可以规避由于人为监督的不力而形成疏漏,从而给潜在非职业化的经理人提供可乘之机,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同样,在集团公司制度化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总部通过检查审计等工作来约束和监督下属子公司层面经理人的不当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简单的审计工作受到母公司所能投入的精力、所掌握的信息的限制以及事后审计特有的局限性的影响,很难从根本上杜绝子公司经理人出现职业行为扭曲的现象。当然,如果子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都能够纳入到由集团总部制定的一套科学、合理、统一的制度框架中去,那么子公司经理人就会受到制度的约束而无法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随心所欲”。
从跨国公司的管理经验来看,统一的“制度化建设”是跨国公司先进管理经验的核心,完善的制度体系使跨国公司摆脱了过分依赖某个职业经理人的命运,而制度反过来又成为跨国公司约束职业经理人行为的有力武器,从根本上杜绝了职业经理人出现职业行为扭曲而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
二、子公司经理人职业行为扭曲的表现
由于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以及集团公司制度规则尚待完善,子公司的经理人受个人利益的驱使,往往不受职业道德约束而做出一些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子公司经理人职业行为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团队式跳槽
团队式跳槽主要是指子公司经理人在个人离职时带领其他管理人员或骨干员工同时离职,这种子公司管理人员团队式跳槽往往使子公司“元气大伤”,给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房地产行业与家电行业的团队式跳槽导致这行业长时间产生不了完全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公司,房地产和家电产品的销售业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销售经理所掌握的客户资源,销售经理的大量离职同时也就意味着其手中掌握的客户资源的流失。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客户资源就成为了销售经理与公司进行谈判的筹码。
2.携款外逃
携款外逃往往是子公司层面的经理人与子公司的财务人员联手做出的。因为在多级法人治理结构下,每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财务体系、独立的账户管理,总部对子公司监督力度不够,这就给子公司经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可以通过与其财务人员串通,擅自侵吞公司大量资金,并在适当的时候携款外逃,规避法律制裁。据统计,每年携款外逃所涉及资金数量高达上百亿。此外,一些大型集团公司为了防止携款外逃现象的发生,采用子公司财务人员由母公司委派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在财务人员被子公司经理人收买的前提下几乎起不到作用。
3.截留货款
截留货款是指在产品销售回款时,子公司经理人与财务人员串通使货款暂不入账,而经理人或者擅自侵吞这笔资金,或者暂时阶段性地截留使用这笔资金。在现实经济中,截留货款的现象很多,阶段性截留并使用未入账资金现象比较常见。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资金是最容易受到挪用的项目,因此会计制度要求公司的资金流动封闭运转,坚决杜绝资金的体外循环。但是受利益的诱惑,子公司经理人往往利用集团公司分散资金管理的弱点,将未入账的资金挪作他用,如进行股票、债券等的炒作,这种资金的截留挪用不仅给公司的资金管理带来了混乱,造成公司短期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且由于经理人投资行为的短期性而带来的高风险,将有可能使公司资金部分损失;一旦投资失败,最终损害的将是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4.由共谋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由共谋而形成应收账款往往是指子公司经理人与购买方私下约定,经理人借助给予购买方延期付款优惠条件的机会向购买方索取贿赂或回扣,从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这种现象是在应收账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在多级法人治理结构下,由于各级子公司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子公司经理人对自身层面与销售有关的一系列审批有着绝对的决定权,包括对于延期收款的审批制度,这种母子体系下的控制制度也就为子公司经理人滥用手中的审批权力而与购买方串通而制造应收账款提供了条件,特别是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购买方,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成为呆坏账的可能性非常大。
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成熟规范不是朝夕之功,必须构建集团公司统一的制度化体系,将职业经理人的行为纳入制度的框架中,这样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职业经理人职业行为扭曲的现象。
无论是通过企业联合或堆集而形成的集团公司,还是通过积累路径而发展起来的大公司,做大公司的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抗衡与规避风险。但是,从中国大集团和大公司发展的过程及结果看,往往是规模越大,其风险越大、资本收益率越低。许多公司做大以后往往因为一个突发因素而一夜之间破产倒闭了。因此,大集团和大公司应该确定在有效控制风险条件下提高利润率的发展战略,为了控制公司的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必须实行母子公司体系内外所有资源的集中控制,由总部统一配置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