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特就差旅费和工作餐开支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差旅费
1.住宿费
(1)公司领导、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者、其他人员住宿标准分别为××元、××元、××元(一般地区)或××元、××元、××元(特区)。
(2)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实际住宿费超过以上限额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特殊情况下需经公司领导特批方可报销,低于规定的节约部分奖励个人50%。
(3)开会统一安排住宿时,有会议证明者,可按实报销。
(4)住宿费一律凭单据报销。
(5)住宿费已由接待方提供的,一律不再报销。
2.交通费
(1)处以上干部和有高级职称者出差可乘飞机,其中公司级领导和教授级人员可乘飞机一等舱、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其他人员出差一般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的,需事先经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
(2)出差外地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每人每天×元,不再报销车票;在国内出差一般不准乘出租车,情况特殊时可由部门领导在出租车票据背面签字特批,方可报销,但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3)乘火车过夜或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未购卧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的一定比例(特快50%、慢车或直快60%)发给个人。
按规定能乘飞机而改乘火车的,可将差价的50%发给个人。
(4)陪外宾出差,因工作原因需要与外宾同乘车(船、飞机)、同住饭店的,经总经理批准,可按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
(1)出差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标准一律为一般地区×元,特区××元。参加会议、培训班等,已有伙食补助的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如没有,可凭证明领取伙食补助。
(2)长期(一个月以上)驻外省市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元。
(3)部门设在总公司大厦外部,且没有食堂和就餐条件的,每个工作日发伙食补助×元。
(4)出差人员一律不发夜餐费、加班费。
4.职工探亲路费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公司领导审批、办公室备案,方可办理借款和报销。
(2)年满50岁以上,并途中连续乘车超过48小时的探亲职工,可乘硬席卧铺,如未乘卧铺,可比照差旅费报销办法给予补助。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职工探亲报硬座票价。乘船报四等舱位票价。
(3)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职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的职工,探亲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5.其他费用
(1)火车空调费、订票手续费、电话费、电报费等凭单据按实报销,出差期间的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2)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按到外地出差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宴请与工作午餐费开支规定
1.严格控制宴请,确实需要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2.宴请外宾5人以内,我方人员最多不得超过一比一,超过5人的,我方人员酌减,宴请标准为每人××元。
3.宴请内宾标准为每人每次××元,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宴请后,由经办人填写宴请报销单,经部门领导审核、财务主管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