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目的
第一条为启发全体员工的想象力,集结个人的智慧与经验,提出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的改善及业务的发展,以便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进公司经营、激励同仁士气,特制定本办法。
口范围
第二条提案内容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
(一)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
(二)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改善。
(三)有关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节约能源等。
(四)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
(五)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
(六)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
第三条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的提案不予受理:
(一)攻击团体或个人的提案。
(二)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三)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者。
(四)与专利法抵触者。
口提案
第四条提案人或单位,应填写规定的提案表,必要时另加书面或图表说明,投入提案箱。每周六开箱一次。
口审查
第五条审查组织
(一)各厂成立“提案审查小组”由有关主管组成。
(二)公司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厂长及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执行秘书。
第六条审查程序
(一)各提案表均须先经各厂提案“审查小组”初审并经评分通过后,汇报“提案审查委员会”。
(二)“提案审查委员会”每月视提案需要,以召开1~2次委员会,审查核定各小组汇送的提案表及评分表,必要时并请提案人或有关人员列席说明。
第七条审查准则
(一)提案审查项目及配合
1.动机20%
2.创造性15%
3.可行性25%
4.回收期投资30%
5.应用范围10%
(二)成果审查项目及配合
1.动机15%
2.创造性20%
3.努力程度15%
4.投资收回期25%
5.同效益25%
口处理
第八条采用的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并予列管及实施成效检查。
第九条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
第十条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系每期限以三个月为限,但经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
第十一条成果检查
(一)实施的提案、各实施部门,应认真执行,每月应填具成果报告表呈直属主管核定后,转呈各厂“提案审查小组”经三个月的考核,并予评分后,再呈提案审查委员会。
(二)“提案审查委员会”依“审查小组”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详作审查核定。
口奖励
第十二条提案奖励:改善提案经“审查委员会”评定,凡采用者发给1200—6000元的提案奖金,未采用者发给50元的奖金。
第十三条成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可核给500~10000元的奖金。
第十四条特殊奖励:提案采用实施后,经定期追踪效益,成果显著绩效卓越者,由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报请核发20000~100000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团体特别奖:
以科为单位,六个月内,每人平均有采用四件提案以上发给前三名特别奖:
第一名:锦旗及奖金5000元;
第二名:锦旗及奖金3000元;
第三名:锦旗及奖金2000元。
口附则
第十六条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者,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