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则
第一条总则
本章程规定本公司××营业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机构、权限、运作及处理等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部门的业务范围
本部门依照总公司营业部门的指示,在独立营业计划与独立核算制度的原则下,负责指导管理所辖管的营业所,并负责辖管区域内的订货契约、收款及筹划发展新客户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三条部门的所在地及称呼
部门设于全国的各主要都市,在称呼时各冠上城市名称。
第四条重要事项的决定
部门的设置、改制、废止、管理区域及经理的任免,皆经由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第五条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本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董事会决定。施行细则则由总公司营业部长决定。
二、机构
第六条部门的机构
部门设经理,经理之下设业务及事务二科,管辖区域内设营业所。
第七条营业所的设置、废止
营业所的设置、废止及店长的任免,由总公司营业经理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
第八条管理者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副经理及部门顾问。另外,科设科长,如情况必要可设科顾问及股长、主任。
第九条特别回收科的设置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置特别回收科。
第十条营业部的组织
营业所由店长、业务主任、事务主任、内勤职工、外勤职工及业务人员等成员构成,人员数目另行规定。营业所可依情况需要,设置副店长。
第十一条经理的职务范围
经理所负责的职务范围如下:
1.企划、指示营业方法;
2.经常调查、听取营业情况的发展以决定营业方针;
3.听取部内及营业所的业务报告,并随时监视业务实况;
4.裁决部内的人事问题;
5.举行业务磋商会议;
6.排除业务上的困难。
第十二条副经理的执行职务
副经理负责协助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指示进行工作,如经理不在,副经理代行其职。
第十三条科长职务的代理
关于科长的执行职务,比照前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业务科
业务科所负责执行的业务包括下列七项:
1.策定接受订货的计划并负责其运作;
2.对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指导;
3.加强、完备营业所的体制;
4.管理营业所的业务并负责指导;
5.负责指导、教育业务人员;
6.负责外卖人员的采用、解雇、迁升、降职及勤怠管理;
7.调查各营业所及外勤人员的业绩。
第十五条事务科
事务科执行的业务包括下列七项:
1.处理契约事务及查审契约;
2.策定契约费用的回收计划并负责其运作;
3.实施营业收支计划与负责出纳事务;
4.负责管理内勤人员的薪资、变动及怠勤;
5.处理部内的用品供应、修建等相关事务;
6.负责文书的收发管理;
7.处理部内的风纪、保密、对外交涉、车辆及常务等等。
第十六条特别回收科
特别回收科应负责执行的任务如下:
1.防止贷借延期及负责催收;
2.制作收集有关法律手续及有关的报告。
三、权限
第十七条管理阶层的权限
经理、副经理、科长、营业店长的权限须依本节的规定行使。
第十八条对权限的质疑
如对部内的权限有所质疑时,须向经理请示,经理则向总公司营业副经理请示后才得决定。
第十九条经理的更迭
经理在接受总公司营业部经理的指示后,统筹管理所属的业务并负其责。当经理发生更替之时,经理须等事务交接完毕,方可卸责。
第二十条经理的职责
经理的职务责任包括下列四项:
1.直接监督科长及营业所店长;
2.负责企划所属业务的运作;
3.迅速、准确地处理业务;
4.管理所属人员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一条经理的自决及请示事项
经理可自行决定及必须请示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营业方面
(1)自行决定事项:
①指示科长及营业所店长处理部门的业务运作,并负责其管理;
②决定外部销售人员的任用、调动、解雇;
③负责支付外勤人员的薪资;
④负责缔结团体契约与约定;
⑤决定另有规定范围内的契约。
(2)请示事项:
①外勤人员的任用、升迁、解雇及职工的特别任用;
②营业所的设置、废除及店长的任免。
2.经营管理方面
(1)自行决定事项:
①另有指示的费用或限度以内的支出;
②监察部门的收支、营业所的业务及会计业务。
(2)请示事项:
①指示以外的费用的支出、许可费用但超出限度额的支出;
②公司房地产及不动产的买卖、贷借。×万元以内的紧急维修契约不在此限之内;
③设定未经公司指示的交易银行;
④以部门名义捐款及支出协会费用等。
3.人事方面
(1)自行决定事项:
裁决所属人员五日以内的休假、出差、早退、加班、假日出勤等事项的批准,但科长及营业所店长的管辖外出差则须请示总公司。
(2)请示事项:
①内勤职工的任用、解职、调动,部内的内勤与外勤的相互调动;
②经理本人的休假及出差;
③所属人员的赏罚除有另文规定之外,应请示总公司裁决。
4.总务方面
(1)请示事项:
①诉讼、强制执行及与此相对等的法律手续;
②提交国家机关的申报、申请书的制作及提出;
③事务账单、传票的企划与制作;
④内部回文的制作、公布。
第二十二条负责监督部下的不正当行为
副经理、科长及营业所科长具有负责监督部下不正当行为的责任。当所属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害时,副经理等应负监督上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副经理的权限
副经理负责协助经理,且在经理的权限内,副经理可经由经理的指示而具有其权限。另外,副经理在经理不在时,应负责代行其职务。在代理期间,副经理的权限不得超越经理之权,同时,业务办理后须迅速取得经理的认可或请示总公司意见。
第二十四条科长的职权
科长接受经理及副经理的指示,负责指挥管理所属人员从事所属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科长的权限
科长于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经理权限内,完成经理所指示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科长的责任
科长对于所属部下的不正当行为,应负起监督上的责任。如经请示上司或总公司批示确实属于不正当行为时,则本人也应对此负有责任。
第二十七条营业所店长的职权
营业所店长受经理的指示,负责指挥、监察所属人员,并从事管辖区域内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营业部长的责任
营业部长对于所属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应负监督上的责任。但若上级认为这不属于管理上的问题,则本人可免其责。
第二十九条营业所店长的处罚权限
营业所店长对于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或不遵从上司指示行事时,可取得经理认可并请示总公司,采取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
第三十条营业所店长的权限
关于营业所店长的权限,比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
四、营运
第三十一条业务经营
部门的业务经营必须按公司的规定回文呈报总公司××营业部及相关部门,并以其指示为执行依据。如有违反,视情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重要事项的筹划、经营、联络
内部的重要企划、经营及相互之间的联络,以通过营业所店长会议来进行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的指示
内部的重要计划、命令及其修正和废止,一概由总公司营业部以文书方式传达。
第三十四条报告
部门须令所辖管的营业所提出下列事项的报告,并做好综合统计后,再报告给总公司营业部。
1.每日的营业成绩。
2.每日的收支情况。
3.每日的活动及怠勤状况。
第三十五条管辖区域内的调整
部门须迅速、确实地收集掌握管辖区域内业务的相关事项,并依下列三项予以谋划、实施业务上的对策。
1.收集、调查与业务有关的产业、经济、财政、社会、政治、企业经营等情报与资料。
2.调查、发掘有潜力客户与市场,并依照管辖区域内的事业、职业类别,进行行情调查与预测。
3.针对营业实绩做分析性、综合性的研究,以企划对策。
第三十六条营业计划
营业计划应以景气的预测作为资料,并依下列方式进行调查、企划。
1.迅速确实地收集一般社会经济情势的情报与资料,借此掌握实际状况。
2.依照营业所,调查其实绩与能力。
3.利用印刷品、口送宣传及其他交际技法来发展新客户、订立契约或企划回收的方法。
4.对于实施营业计划的人员配置、实施时期、手段、对象等应先做好企划。
第三十七条勤务管理
外部销售人员与内勤人员的勤务管理,应以各人的勤务态度及从事业务的意愿为评价依据,包括:
1.正确记录个人的怠勤状况。
2.正确记录上、下班时间。
3.严格实行赏罚制度。
4.统计个人的业绩。
第三十八条文书制度
有关文书的制作、收付、整理及保存,须依照下列所规定的制度执行。
1.实施信差制度;
2.统一资料的分类;
3.收付时须记录清楚;
4.实施文书处理制。
第三十九条收支、营业成绩
部门的收支、营业成绩应依据预算制来记账计算,并将每月结果公布给各营业所及部内各科长。
第四十条区域内的宣传工作
部门可向总公司请款实施区域内的广告宣传,且可在必要时具体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营业所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营业所的事务与强化管理
部门应依据下列5项规定来完备、强化营业所的管理,并设法促进其营业朝合理化方向进展。
1.对营业所的营业计划及经营必须加以监察、指导。
2.对于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活动效率、营业实绩须做调查分析与监督。
3.对于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勤怠状况、技能熟练度须加以考察并作调整。
4.对于营业所的设备及人员的配置是否适宜,应作调查并作调整。
5.如发现营业所有营业成绩停滞不前或减退的迹象,应针对其原因加以检查,并设法找出解决对策。
第四十二条外部销售人员的指导
对于外部销售人员的勤务及技术指导,应依据下列方式进行:
1.分发有实效的教材;
2.举行讲习、演讲;
3.举行实际的技术训练;
4.实施、指导作业方法;
5.举行实务恳谈会。
部门需随时将每个人的业务实绩记录下来,借此监督其执勤状态与观察其技能提高的程度。
第四十三条业务监察
契约、货款回收及整理等相关业务的监察,可依据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各所各人的业务处理状况报告,并加以观察证实;
2.照会契约缔结者;
3.对照、查核相关资料及记录;
第四十四条业务管理
对营业所实施业绩管理的目的在于测定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实绩、效率,其规定如下:
1.监督各营业所的契约目标达成率及其事由;
2.对于各营业所及各营业员的货款回收率、失效、解约率等加以统计;
3.对各营业所的经费预算及实际额做逐一比较与对照。
第四十五条事务处理
营业所的事务处理管理目的在于迅速、确实地处理内勤事务以提高效率,其规定如下:
1.比较各营业所的处理件数及每个人的处理效率;
2.实地调查营业所的事务处理方法;
3.调查各营业所的事故发生件数并查明其原因;
4.调查个人的处理能力及处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