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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宪法与村民自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现行宪法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总纲,主要是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第二章是权利义务,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义务,是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三章是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该章主要内容包括这些国家机构的产生方式和职责等。第四章是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发展和公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义务。此外,随着近年来村民自治工作的不断开展,村民自治成果在不断展现,其在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引领下,必将越来越好。

1.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可否被国家征收?

案情

2010年,王某承包了一片山地。他在山上种植了核桃树、枣树等作物。自2013年起,果树开始结果,王某逐渐回收投资成本。可惜好景不长,2015年8月,村里的干部便告知王某,由于政府新建铁路,他承包的山地需要开通一条隧道,所以他的山地要被征收。王某很苦恼,自己五年来的心血眼看就要白费了,所以极力反对征收行为。他找到了一位法律工作者咨询政府是否有权征收自己的山地。该法律工作者告诉王某,国家有权征收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但是让王某放心,政府会给予他合理的补偿。那么,我国法律关于这一问题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解析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法律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保护。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是,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要给予公民合理的补偿。本案中,山地的使用权是王某通过承包获得的,是王某的合法私有财产。政府修建铁路,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了发展交通、完善铁路网,也是为了给人民提供更加便捷的铁路运输服务。因此,当地政府有权依法对王某承包的山地进行征收征用,政府需要在进行征收工作时给予他合理的补偿,政府的征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王某应该顾全大局,为政府的征地活动提供便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城市中的外来打工人员是否有选举权?

案情

单某是A市某村的村民,2000年便到市里开始打工,过了几年就在A市B区的某小区结婚生子定居下来。在单某心里,他早已经把自己当作A市的人。2015年单某听说B区要重新选举人大代表,单某跃跃欲试,但是迟迟没有人通知单某去参加换届选举。于是单某便去政府找到相关负责人询问此事,收到的答复是单某并非城市人口不具有选举资格。单某心里很不平,这是他来到A市的第15个年头,并且自己已经在B区定居并且打算长久地居住下去,即使没有城市户籍,但是他相关的权利义务都会长久地受到B区的影响。如果自己不能行使选举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那么自己的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这样很不公平。请问,城市中外来打工人员可否行使选举权?

解析

城市中的外来打工人员可以行使选举权。根据《宪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所谓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而被选举权是公民有被推选为国家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凡是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适用性,也表明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本案中,单某在A市打工多年,并且已经结婚生子,可知其已经是成年人并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他应当享有选举权,不能以单某是“非城市人口”为由而拒绝其行使宪法所赋予的选举权利,这属于对城市外来打工人员的歧视。该区政府的做法不符合宪法规定,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将导致城市中大批外来打工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应当予以纠正。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罪犯,可否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案情

孙某从小就失去了爹娘,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亲朋好友的管教也满不在乎,长大后的孙某更是变本加厉,平日里游手好闲、爱惹是生非。2013年5月,孙某因没钱打游戏,竟然持刀抢劫,最终被抓获,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孙某在服刑期间真心悔过、认真改造,学习了许多法律知识。2015年正值服刑期间,孙某听说所在的区人大重新选举,孙某联想到自己所学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知识,便申请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最后,却被告知自己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孙某产生了疑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了吗?

解析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政治权利被剥夺,则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第三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的关键是:罪犯服刑期间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由于法律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自罪犯服刑完毕后起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这段时间内是无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所以罪犯服刑期间当然也不应当享有政治权利。由此可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丧失政治权利的期间为:服刑期间加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在这段时间内,罪犯是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不得享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本案中,人大代表进行换届选举时,孙某正处于服刑期内,其理应丧失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父母不同意孩子的婚事,是否可以把孩子拘禁在家中?

案情

赵某家在农村,大学毕业后便留在大城市闯荡。2013年,本公司技术部的一名“IT男”高某开始追求赵某,两年时间里,两人相处融洽便打算结婚。2015年8月,赵某将高某带回家见自己的父母。父母了解到高某也是农村人,因为经济条件受限,他在城里买房很困难。赵某父母想让自己的女儿嫁给有房有车的城里人,便赶走了高某,并将女儿赵某锁在家中,代替女儿去城里相亲。到如今,赵某已经被父母指定要嫁给一个从未见过的陌生人,自己也被锁在家中失去了自由,苦不堪言。请问,父母不同意孩子的婚事,是否可以把孩子拘禁在家中?

解析

任何公民都无权对他人实施拘禁行为,赵某父母侵犯了其女儿的人身自由权,同时也侵犯了女儿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由此可见,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任何普通公民无论基于何种理由,都无权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见,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父母拘禁自己子女的行为属于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父母通过非法拘禁进而包办婚姻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本案中,赵某的父母将其锁在家中,侵犯了她的人身自由权;其父母代替赵某相亲并确定赵某结婚对象的做法侵犯了赵某的婚姻自由权。赵某父母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农村百岁老人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案情

老丁是村里的老党员,如今已年过百岁,身体还是很硬朗。由于膝下无子,老伴儿也在几年前去世,所以近年来都是由其侄子小丁照顾。老丁家里有五亩承包田,也由小丁负责帮忙耕种。党的十八大之后,国家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施行。2015年,村里在搞土地确权的时候,村书记就找到老丁,表示由于老丁已经年过百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力再对其名下的土地进行耕种,因此打算收回其承包的五亩土地。小丁这时候站出来说,只要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伯伯老丁确实是年岁已高,但这并不妨碍其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以村里无权收回老丁的土地。那么,究竟是村书记说得对,还是小丁说得对?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怎样的规定?

解析

小丁的说法是对的,村里无权剥夺老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体制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中国农业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独立进行耕种活动,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享受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该村的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适应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村集体将土地发包给农户时,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即“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确保“人人有份”。由此可见,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享有土地承包权。本案中,老丁并不会因为年老而无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当然,在老丁年老体弱无力经营自己的承包地的情况下,他可以委托自己的侄子替自己耕种土地,也可以转让手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6.过度捕捞的行为合法吗?

案情

“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这是历史上描写松花江鳜鱼最有名的诗句。每年的五六月分,松花江名鱼鳌花就到了最肥美的时候,吸引了不少游客和钓客。但是据相关人士透露,松花江流域的鱼类,近十年来已有青鱼、鳊花、大白鱼等十多种鱼濒临绝迹。究其原因,除了河水污染,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过度捕捞。渔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分季节地大肆捕捞,有的渔民甚至连鱼苗也不放过。过度捕捞带来的绝不仅是捕鱼人那点眼前利益的受损,更多的是对河流生态多样性的破坏。然而,很多渔民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过度捕捞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自小就在江边渔村长大的渔民杨某说,不就是多捕了点鱼吗,又不是犯法的事,能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那么,过度捕捞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违法行为?

解析

过度捕捞的行为显然会破坏河流生态环境,是一种违法行为,违背了宪法精神。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由此可见,保护生态环境已经写入《宪法》当中,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近年来,破坏生态现象越来越难以遏制,很多人为了一己私利,为了眼前小利,完全不顾生态环境的长远发展,大肆砍伐林木,过度捕捞鱼类。事实上,我们已经为此付出了极高的代价,土壤贫乏、山体滑坡、水资源污染,等等,这不但会危及我们的生存,也会给人类后代的发展带来弊端。因此,为了增强公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我国从立法方面作出了最严厉的规定,将保护生态环境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当中。同时,《民法》《刑法》等法律也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破坏生态环境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受到刑事制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第二款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7.爷爷奶奶重男轻女,不让适龄的孙女上学的行为违法吗?

案情

小影家在农村,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所以她从小就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眼看小影已满7岁,到了上学的年纪。周围的小伙伴都去上学了,但小影的爷爷奶奶却坚决不送她去上学。理由竟然是:女孩子家以后早晚要嫁出去,上学没什么用,还不如在家帮着打理家务,学点糊口的手艺早点儿上班挣钱。小影看着小伙伴都去上学了,哭闹着也要上学。和爷爷奶奶商量无果后,小影就去找村委会的李大伯,想让他做做爷爷奶奶的思想工作。李大伯告诉小影的爷爷奶奶义务教育是国家规定的,到了年纪的孩子不论男孩女孩都必须要去接受教育,不让孩子上学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小影的爷爷奶奶顿时吓了一跳,没想到自己不让孙女上学的行为竟然是违法的。那么,李大伯的说法对吗?法律究竟有什么规定?小影爷爷奶奶不让其上学的行为真的是违法的吗?

解析

李大伯的说法是正确的,小影的爷爷奶奶不让小影上学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公民来说,接受教育不仅是一项权利,更多的还是一种义务。每一个适龄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他们的监护人则有义务确保他们接受教育。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所有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就是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也就是说,国家、社会和家庭必须履行让他们进学校读书的义务,如果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同时,《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由此可见,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宪法规定的义务,还有更为具体的法律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人员进行规范和惩处的条文规定。

本案中,小影属于适龄儿童,有权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小影的父母和爷爷奶奶都应当保证小影可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小影的爷爷奶奶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不让其上学接受教育的行为是违法的,小影可以找到村委会或者乡政府让他们帮忙劝说,以使自己早日到学校学习。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8.治理之后的池塘属于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案情

朱某家住村子的东头,紧邻其院子有一处废弃的池塘。说是池塘,其实就是村里的一个臭水沟,村民都习惯往里边倾倒垃圾和污水,因此池塘一直臭味熏天。2015年,退休在家的朱某闲来无事,就打算把这处池塘清理一下养点鱼,这样既可以给自己的晚年找点乐趣,又能改善房前的环境,说不定还能靠养鱼获得一定收入。第二天,朱某就买来各种捕捞工具清理了水里的垃圾,又抽水、注水、买鱼种,忙碌了好久池塘才终于恢复了生机。到了2016年,在朱某的悉心养殖下,眼看池塘的鱼就要捕捞了,这时村主任找到朱某说池塘是村里的集体财产,现在村里要修路,需要把池塘收回填平。朱某很疑惑,这个池塘这么多年来一直无人问津被当作垃圾池,在自己的治理下才有了价值,因此,这片池塘应属于朱某个人所有。那么,村主任和朱某谁的说法对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自己打理的荒地、滩涂就属于个人所有了吗?

解析

村主任的说法是正确的,村里的这处池塘应当属于村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土地等,对人类有用的这些物质都属于自然资源,这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明确这些自然资源的归属问题,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也可以更好地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按照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我国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绝大多数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自然资源不会因为公民个人的开发、利用行为就转变为公民私人所有。因此,本案中涉及的池塘应属于朱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可对朱某治理开发池塘的行为给予一定的鼓励,但池塘的所有权并不会因为朱某的治理行为而发生变更。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第一款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9.“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宪法规定的吗?

案情

刘某自小学毕业后,就再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可以说是一个半文盲。而吴某和刘某是同村的同龄人,他却是该村走出去的大学生,目前在省城里的一家公司上班。今年4月,吴某回到村庄为村里捐了20万元,希望村主任带领村民做一下村里的绿化工作。刘某很是不解,不知道吴某为什么要将20万元的钱捐给村里搞绿化工作。一次在吴某请刘某吃饭时,刘某问起了吴某这个问题。吴某告诉刘某,他这么做是为了保护村里的生态环境,是在为村里做贡献。除此之外,“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国家和公民都应该尽自己的力量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刘某很是不理解,他觉得宪法那么高高在上,怎么可能连保护生态环境这样的“小事”也管呢。那么请问,“保护生态环境”也规定在宪法当中吗?

解析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是保护生态环境是否规定在宪法当中,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我国在宪法中明确地规定着“保护生态环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宪法中规定着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而生态环境对政治、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公民的成长和发展也有着巨大的作用,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个人都应当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因此,保护生态环境也必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宪法中进行规定。根据《宪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在宪法中对保护生态环境进行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推动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同时,在宪法中对保护生态环境进行规定,也有助于提高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促进公民将保护生态环境付诸实际行动中。因此本案中,刘某的想法是错误的,吴某投资20万元进行绿化,可以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国家应当对他的行为进行鼓励和表扬。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10.养儿防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吗?

案情

吴某夫妇有一个儿子,由于是老来得子,他们对儿子十分地宠爱。在平时生活当中,不管儿子提出多么过分的要求,老两口都尽量满足,以致于小吴从小就有些叛逆和不听话。儿子长大后,吴某夫妇托人给小吴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还在县里给小吴买了房子。不久后,小吴又娶妻生子。吴某夫妇帮小吴买房子、筹备婚礼等,几乎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本以为这样,小吴就可以孝顺夫妇二人,让他们安度晚年。可是小吴自从结婚之后,几乎没有回过老家,也没有看望过夫妇二人。就在几个月前,吴某在回家的路上不慎摔倒,目前在医院接受治疗。由于夫妇二人没有积蓄,所以无法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吴某夫妇将此事告诉小吴后,小吴竟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医生告诉夫妇二人,养儿防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如果小吴不履行义务,他们可以起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权益。吴某夫妇感到疑惑,不知养儿防老是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解析

在我国,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都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应当赡养老人。首先,从道德层面上来讲,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中华儿女都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并应当深化为实际行动。当社会上出现不赡养、不孝顺老人的情况时,社会公众会在道德上对他们进行谴责。其次,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宪法明确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写进宪法条文当中,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人人都必须遵守该规定。当成年子女没有赡养扶助父母时,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以法律的形式将赡养扶助父母进行规定,又有助于发扬我国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在本案中,可以明确告诉吴某夫妇的是,在父母将子女抚养成人之后,成年子女应该赡养扶助父母,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当小吴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时,吴某夫妇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1.服兵役是宪法规定的义务吗?拒绝服兵役会有怎样的后果?

案情

郑某在读大学一年级的时候,所在学校鼓励大学生服兵役。郑某认为大学生活枯燥无味,与自己当初想象的截然不同,对大学生活很是失望,心想正好趁此机会,可以去军营里体验另一种生活。于是郑某就报名服兵役。经过一轮轮的体检和政审等,郑某成功地入选。结果下来后,郑某感到很是意外,本是抱着试试的心态参加,结果却被意外地录取。郑某又开始犹豫了,不知道自己是否应该参加服兵役。首先军营里的生活会很艰苦,其次自己大学学业会被耽误,郑某开始摇摆不定。这个时候,郑某的朋友告诉郑某,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不服兵役,会由县级政府责令服兵役的。郑某认为朋友的话有些夸大其词,觉得自己不服兵役不会有任何问题。那么,郑某的想法正确吗?

解析

郑某的想法是错误的,其朋友的说法正确。服兵役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公民在不履行服兵役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宪法》和《兵役法》的条文中。首先,《宪法》的条文明确规定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其次,《兵役法》的条文明确地规定当公民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这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对不履行服兵役的处罚后果。法律上对此进行规定,主要是维护法律权威,鼓励公民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郑某的想法是错误的,其既然已经通过体检和政审等各方面的考核,就应该服兵役,而不是选择逃避。郑某选择逃避的行为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国家不负责任,并且一旦出现该种情况,县级人民政府会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并对郑某处以罚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12.文化低是服兵役的障碍吗?

案情

司某初二那年辍学后,就一直在家,没有继续上学。司某本来打算辍学后外出打工,但司某的父母认为其岁数太小,不适合外出打工,于是让司某留在家里。司某整日无所事事,一直待在家里看电视。一天其在电视上看见一则消息,司某所在的县正在招收义务兵,鼓励年满18周岁的青年去当兵。司某看到该则消息后,很是激动,因为他很小就有当兵的梦想,很敬佩那些穿军装的人,也很想去体验军营里的生活,正好有这个机会,司某就很想去争取。司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家人后,家人很是支持司某。后司某又将该想法告诉朋友吴某,吴某听后对司某冷嘲热讽,追问司某这么低的文化水平,能够被选上吗?可以去服兵役吗?司某听到朋友吴某的话,也开始犹豫了,不知道自己文化水平低,会不会成为服兵役的障碍?

解析

服兵役是指公民在一定的时间内去参军。年满18周岁的公民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公民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是为保护人民,是为国家做贡献,以守护祖国和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我国鼓励和提倡公民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且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因此只要参加服兵役,我国都会鼓励,不会在民族、种族、教育程度上歧视任何人。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本案中吴某的想法是错误的,我国鼓励年满18周岁的人参加服兵役,不会因为其文化水平低而成为服兵役的障碍。因此,司某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报名应征入伍,只要其符合条件,就可以去履行服兵役义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13.对村委会选举名单有异议时,可以怎么做?

案情

某村的李某是一位非常正直的人,如果村里发生什么不公平的事情,只要是他知道的,他都会出来仗义执言。该村正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李某得知参选村民的名单公布出来后,立即跑到村里的公布栏上查看,当他看到公布栏上有陈明的名字时,心里充满了疑惑。李某心想:这个陈明不是村东头老王家的亲戚吗?这人也不是我们村的人啊,他怎么会在选民名单上呢?我应该把这件事反映出来,但我该怎么做呢?

解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对村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资格进行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陈明确实不具有选民资格。如果村民对参选的村民有异议,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诉,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李某当日看到公布的村民名单后,可以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14.村民有权同时在两个村登记参加选举吗?

案情

赵某今年25岁,年轻有为,非常具有领导能力。赵某的老家是赵村,在18岁那年父母意外去世后,赵某便一直居住在刘村的姑姑家,但户口一直在赵村。前不久,赵某听说村里要进行选举,便也想要试试。于是,赵某向姑姑说了想要参加选举的想法,姑姑觉得赵某聪明能干,可以去试一下,而且还建议赵某在刘村和赵村都报上名,这样被选上的机会更大。请问,姑姑的建议正确吗?赵某可以同时在两个村子登记参加选举吗?

解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赵某符合选举的其他条件,虽然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只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即可。但为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赵某不能同时在两个村登记参加选举。尽管赵某在刘村、赵村均符合选举条件,但只能在两个村子中选择一个进行报名登记。因此,赵某姑姑的建议是不正确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5.村民在村委会选举期间受到威胁时,该怎么办?

案情

2015年,某村进行换届选举,王某是候选人之一。王某虽然能力很强,但脾气非常暴躁,而且在村里横行霸道,村里人都怕他,当然不希望他被选上,王某对这一点也心知肚明。于是,王某为了自己当选,便挨家挨户去“拜访”,说是拜访,实际上是威胁。王某对村里人说,如果谁不选他,他就砸烂谁家的房子,村民们都很生气,但又不敢当面和王某抗衡,不知如何是好。那么,村民面对王某的威胁,该怎么办呢?

解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本案中,王某以威胁的方式逼迫村民选自己,妨害了村民行使选举权,扰乱了正常的选举秩序,村民有权向乡级人大、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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