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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现代民主制概念及其与国家概念的关系

[1924]

[题解]本文最初发表于海德堡的《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库》(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卷51,第三号(1924),第817—823页,是第一篇反对从法理上接受“世界通行的”(事实上仅仅是世界民主新闻界,尤其是盎格鲁—萨克逊新闻界习用的)概念的专文。

托马(Richard Thoma)根据“当今已占主导地位的用语”来确定现代民主概念。[14]据此,每一个基于“普遍、平等的选举权”的国家都是民主的。尽管如此,在民主范围内,自由与平等的民主理想可以区别为彻底的(=平等的)与自由的(=反对平等的)民主主义;平等的民主主义坚持就所有重大问题进行人民公决,在经济上坚持共产主义,自由的民主主义则只把法律上的平等看成自由发展的人自然不平等的社会生活的基础;从宪法运作上看,自由与平等这两种理想之间的对立,表现为两种类型的现代民主,即代表型(repr?sentative)民主与混合型民主(一种带有诸如全民公决、人民动议、人民撤销等彻底民主因素的代表性民主,因为,实际上不可能有纯粹的直接民主)。然而,就概念而言,一切成年国民(不一定包括妇女)的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始终是其本质之所在。一旦这个“基础”按照宪法得以确立,合法的甚而科学的事务处理方法就必须接受一种民主,无须提出其他关于实际的统治者的问题。民主是一个法的概念(Rechtsbegriff)。可是,现代民主的含义却不限于一种单纯的国家形式(如议会君主制或者形形色色的共和制国家形式);现代民主可以有不同形式,因为在君主制下,普遍、平等的选举权也可能是“整体的基础”。民主制度唯一的、绝对的对立面是任何形式的特权国家(Privilegienstaat)。用古老的亚里士多德的三分法——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不再可能把握现代的民主制度。

这是对第一章部分涉及术语、部分涉及方法论的说明。

第二章以类似方式对现代国家作出概念规定,并界定双重的国家概念。古老的原初观点将“国家”理解为个体权力因素手中所握有的统治手段之现实、具体的“状态”(Status),以及进行统治的主人及其组织,即人民内部的一个“实施权力的统治集团”。与此相反,现代观念将国家看成“一个统治组织、一个民族和一片国土相互关联的整体”,将国家视为一个躯体(K?rperschaft)。两种国家概念都有道理,在两者之间“无可争辩”,只是人们必须正确地将它们区分开来。作为更合目的的用语,“托马建议”仅将这样的客体称作国家——这客体无法靠感觉来感知,其应然内容(Soll-Inhalt)从来没有在充分的范围内实现,它是在一个联合组织下的一个地区上的某一民族,这一民族的联盟被视为一个统一体,一般的语言用法和多数法学家都称这样的客体为国家。国家是一个应按照法和伦理准则存在的统一体,当然这其中有一个“麻烦”:这些准则的效用只有在实际上成为足够数量的人的行为主旨(Motiv des Verhaltens)时,才有可能得到维持,只有如此,“思想准则的统一与某种事实上得到承认的现实的共同作用”才产生国家。在这个共同的价值概念内,诸解释要领按其认识目的区别开来:政治史学(国家作为历史—政治的权力)、政治经济学(国家作为经济生活调节者和作为经济生活的因素)和伦理学(国家作为应为之承担义务和负有义务的观念统一体)。韦伯意义上的社会学认为,国家是动机形形色色的个体作为、个体放弃和个体意愿的共同作用,其结果是〔程度不同的〕一群指令者对数量更大的听命者的统治。可见,在这里,个体行为是社会事变中唯一现实的东西,法理的国家概念由于在多样性上设置了统一体而是综合性的(synthetisch)。所以,国家并没有一个法理学的和社会学的“方面”,也没有什么“双重性”,它完全不是社会的产物,毋宁说是一个“思想产物”(Gedankengebilde)。法学上的国家概念(国家=躯体)是综合性的思考方式的极端,社会学上的国家概念(国家=多种社会行为方式之产生着统治的综合体)是分析性思考方式的极端。至于国家本身是什么的问题,被作为形而上的问题而未予回答(第56页)。

第一章确定了民主概念、第二章确定了国家概念之后,第三章转而讨论国家与民主的关系。现代民主制是一种统治组织和一个以民主为序的联盟(Verband),因此是一个国家吗?依前两章得出的结论,人们不会指望得到一个简单的是或不是。一个人民联盟和法人(juristischer Person)意义上的国家——在法人中体现着所有统治只是转交的行政机构权限(übertragene Organkompetenz),进行着统治的只是作为整体的国家人身(Staatspers?nlichkeit),一个如此意义上的国家就是民主制,它甚至比其他任何国家形式“相对而言更少虚构性”。统治集团意义上的国家并非民主制,但在民主制下也会形成统治集团,只不过这些集团如果要保持其正当性,就得通过“靠自己的论证、心理影响和优惠承诺所达到的”多数裁决来统治。在民主制下,正当的统治(Legitime Herrschaft)就是“用法律上允许的联合和争取选票的手段取得国家的管理领导权(Betriebsdirektion)”。行政机构、军事和社会的官僚体制虽然治理着国家,但却处于另一些统治集团——即成功地取得政权的政党的领导之下。于是,在民主制下,统一的权力状态(Status der Macht)被摧毁了,“以便让位于诸自由构成的集团变动不定的多样性”。现代民主制下的统治者是政党的首脑。政党和新闻界要求作出的裁决看似表达了人民意志。同质的社会(如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国)甚至在不受政党影响的情况下形成一种舆论(报纸和报纸读者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人们可以将这视为一种人民意志。在不太同质的国家,尤其社会主义或者教派对立在所有重大问题上排除统一的中庸意见(Durchschnittsmeinung)的地方,人民意志的概念“便更具虚构性”(第63页)。于是,人民意志就是占统治地位的、为人民所容忍的政党意志。在任何民主制度下,政党都是必要的,因为民主的固有生命因素并不在信念共同体(Gesinnungsgemeinschaft)之内,而是在每一个政党要借以夺取政权的战斗共同体(Kampfgemeinschaft)之内。如果对〔民主制的〕考察要超越法的形式向现实推进,就必须转而考察政党及其与资助政党斗争的经济权力因素的关系。

托马的这篇论文思想资料相当丰富,形式格外严谨,它以上述展望结束。不过,正是由于表述过分条目化,过分严谨,人们立即注意到,为达到术语上的一致,有些地方反倒使问题未得解决,人们可以提出的问题也未得到回答,虽然说这篇论文只包括绪论部分。对现代民主概念问题的回答,〔托马〕仅指出,这是“当今已占支配地位的说法”和“世界流行的、有待科学采纳的用语”。他把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当作“整体之基础”,这样的说法再模糊不过了;这种说法甚至没有区分选举权(定期决定领导人物的权利)与决定权(Entscheidungsrecht)(通过肯定与否定作出实际决断的权利)。如果说,选举权意味着提名个人性的“代表”(die Benennung pers?nlicher "Repr?sentanten"),那么,从历史上、心理上、概念上和观念上讲,这都有别于实际决断。这样一来,代表这个概念的特点就非常不当,其含义过分集中,不能涵盖公共权利(das ?ffentliche Recht)。如今流行的这种说法事实上基于下述情形:19世纪以来,“人民”越来越大,包容了古老的古典民主理所当然地排除在外的群众。政治生活的参与在数量上日益扩大;这是民主的进步。妇女选举权的要求、降低选举年龄的要求,所有这些增加享有选举权者的人数的东西都叫作“民主”。结果,〔人民〕进一步要求实际决定、全民公决等,同样被称为民主。无须更多地讨论普遍的说法了,它大概只会引出这样的说法:唯有“平等”趋向才叫民主。像“整体之基础”这样一个含混不清的说法,同样不足以说明白概念的规定性。这样的说法也不可能从本质上论证两种民主——代表性民主与直接民主——的重要分别,把代表性民主当成不彻底的残余和对实际需要的让步。〔托马〕的说法没有干脆得出这种结论,大概因为美利坚合众国要求充当民主自由的先驱,美国的政治价值判断要支配世界流行的说法——支配世界舆论。从这种〔当今流行的〕说法也得不出哪怕最模糊的暗示,说明民主的生命因素就在变动不定的政党斗争之中,相反,政党斗争被视为一种恶,甚至民主主义者也从多方面将当今政党的变动不定看成民主危机的原因之一。托马在谈到舆论时曾说,它是“报纸与报纸读者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这种说法同样适用于政治的现实词语的含义,而民主这个词的含义并非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一成不变,在上个世纪就经常随着朋友和敌人的政治目的和情绪的变化而变化。这些明摆着的事情足以表明,将时刻变化的说法当成最后依据是不可能的。再怎么尊重民主观念的力量和不可抗拒性,也绝对不可在确定概念的领域时让舆论牵着鼻子走。

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国家即躯体的命题方成为“完全的真理”(第48页)。国家作为将人民联合起来的法人——施行统治的国家人身(与具体统治的人或集团相反),“在民主制度下甚至比其他任何国家形式相对而言更少虚构性”(第57页)。这种说法尤其引人注目,因为,从社会学观点看,所谓的人民意志不过是一种“幻想”,如果将它理解为一种自觉的、实在的动议(Initiative)的话;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人民成为国家的这样一部分,他们不知道自己要求什么,或者——托马补充说——充其量在一些事务中知道自己(不同的群体出于不同的动机)不要求什么。在美国还有一种舆论,而在欧洲民主国家,舆论早已成为问题。“更具虚构性的”,文章继续说(第63页),“是人民意志这个概念”。在这里我们插一句:更成问题的是简单地采用“世界流行的”说法。但事情本身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实际上,“民主制的理念性国家意志是基于人民认可和容忍的、正在执政的政党组织的意志”(第63页)。如果国家意志不过是一种单纯想象出来的值(Gr??e),那么,究竟是将在选举或投票日偶然产生的多数裁决的结果看成这种意志,还是将定期选出的代表人的决定抑或将一个持久的“国民代表”(Repr?sentanten der Nation)的决定看成这种意志——1791年的宪法中国王就是作为这种代表出现的,从法理上讲实在无关紧要。所以,从法理上看,根据托马规定的概念,作为国家的民主制不可能在一个特殊意义上是“完全的真理”。把国家定义为“思想物”,说它“作为这种东西”以最专制的君主制或者官僚制“施行统治”,恰如卢梭的科西嘉(Korsika)一样,是虚构性的。

不论是诉诸这类说法还是“形式的”思考方式,都不可能回答民主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要回答这样的问题,至少应直接再跨出一步,超越民主以普遍、平等的选举权为基础的论断,进一步靠近概念的思想结构。事实上,托马跨出了这一步,他将民主称为“自行统治(Selbstregierung)”(第63页)。诚然,这个内涵丰富的词用得随意和突然,不如以往为人所注意到的那么细心,表达那么审慎,但毕竟还是说到了点子上。因为,“法学上”的国家概念所指的民主之“完全的真理”只可能在于:它是“一切成年国民之自我治理的合作体”(第46页);因此,其唯一的对立面是“特权国家”,〔民主〕根本否认一切特权的存在(第44页);〔民主〕由此而获得一个普遍的意义,超越了单一国家形式的等级(第45页)。这一切证明,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只有一个目的:自行治理——实现某种同一性(Identit?t)。所以,民主的定义必须从对一切民主观念都具有典型性的同一性观念出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国家与人民、政治权威的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我已经多次指出过这一点(拙著《政治的神学》,第44、45页;《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第13页及以下)。

托马坚持采用流行说法来确定自己的概念,尤其不屑于从〔民主〕与世界观的关系来区别民主。“某种世界观与某种民主主义的内在和必然的联系是不存在的”(第42页注释)。凯尔森(Kelsen)提出,民主思想以作为世界观的相对主义为前提;为批驳这一命题,托马声言,盎格鲁—撒克逊的独立派(Independenten)、左倾自然法理性主义者(Rationalisten des linken Naturrechts)和天主教徒是民主派,却并非相对主义者。用这类历史事实几乎无法否认〔民主〕与世界观相联系的可能性。当然,民主的诉求和建制像宗教的诉求和建制一样,都可能被相对化成政治手段。在外交和内政斗争的策略中,在思想史的具体处境中,经常可以见到奇怪的联盟。但这绝没有排除〔民主〕与种种世界观在概念上的本质联系。看来,在这个重要问题上,作者恰恰想让读者留在五里云雾中。因为,他最初完全拒绝从一种世界观引出对民主的要领规定,但几页之后,却又在“自由、平等的共同理想”之内按“种种思想方向”的对立来给民主的两种类型(代表型民主和混合型民主)下定义(第46页)。既然理想和思想方向并没有与〔民主〕概念本身在本质上联系在一起,它们从何获得在〔民主〕概念内确定特殊差异(differentia specifica)的力量?如果民主与世界观真的毫无关系,民主制就永远不可能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一个国家人身的“完全的真理”,至多只是政治的和宪法法的技术意义上的众多国家形式之一。要超越所有这些,就得将上文提到的同一性——民主制的整个观念性(Idealit?t)正基于此——纳入概念的规定。任何特别的民主现象都可从不同的同一性观念得到解释:代表型民主与直接民主的区别基于这样的情形,代表这个概念还保留着身位论的成分(personalistische Elemente),直接民主则试图实现一种实质的(sachliche)同一性,所以,两种民主源于两种同一性观念;此外,民主制度下的党派斗争的社会学特点在于,每一政党不仅与人民的“真实”意志认同,而且首先要力争掌握种种工具,以便能够借助这些工具左右人民意志的方向并构成这种意志。说到底,以往历史上出现的每一种关于民主信念的伦理都源于诸如此类的同一性观念——雅各宾党人的伦理、隐秘的门罗主义激情(das verborgenerePathos der Monroedoktrin)、威尔逊方案[15],以及通过经济民主赋予同一性以完全实在的现实性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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