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和办法,使公务员工资外收入逐渐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对于公务员来说,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工资水平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单位的不同而导致的工资水平差距是不应该存在的。为改变这一现象广东省准备统一省直机关公务员岗位津贴标准,以职务为依据,每月1550元至7800元不等,由省财政统一负担。除此之外,各单位不再发放其他补贴、津贴。这是对规范公务员货币工资收入的一个有益探索。同时,还应考虑各项福利,包括“职务消费”的货币化、透明化问题,使公务员的工资明明白白,一目了然。
2.重视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研究,使之更趋合理。工资问题是涉及公务员最根本利益的问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现行的工资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第一,工资水平与企业相比要大体持平,以实现“外部公平”。第二,工资制度本身要更加趋于科学合理,以实现“内部公平”。在四项基本工资中,应提高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要拉开工资的档差和级差;要改革年终考核办法,建立更科学、更具有激励作用的考核制度。第三,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定期调整。
3.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全能政府”向主要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转变。要限制政府直接管理和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减少对垄断行业部门的管理和保护力度,并尽可能放松经济管制。要弱化权力意识,增强服务意识,把政府管理的重点放到对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上来。
4.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在政企分离的基础上实现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彻底分离。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彻底分离,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将大部分事业单位转为自收自支的企业,可以减轻财政负担。
5.加快《公务员法》的出台。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强,应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要研究建立工资水平平衡比较体系,逐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在《公务员法》当中,应明确有关公务员收入、福利等保障措施,包括对养老、医疗、由机构变动而带来的失业等问题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免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
同时加大对公务员违法违纪的处罚、处分力度,对什么是违法、违纪行为作出详细的说明,并尝试建立公务员荣誉激励机制。
公共部门的福利制度
一、公共部门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利制度是指国家和公务员所在单位为满足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之外给予工作和生活上的照顾制度。主要包括工时制度、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产假制度、福利费制度、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等制度。
1.工时制度。公务员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探亲制度。根据国家的需要,一些职工远离亲人工作和生活,因此,实行探亲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它解决了部分职工与家属两地分居的实际问题,既可使职工与家人团聚,又有利于控制城市人口过猛增长,缓和城市住房等各项公用设施供应紧张的压力,是一项符合群众利益也对国家有利的制度。一般来说,公务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者原则上可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者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时间。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望配偶和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为了鼓励职工在边远地区工作,对由内地到新疆、西藏、青海等地工作的职工和本地职工都规定了特殊的更为优惠的探亲和休假待遇。
3.年休假制度。公务员根据工作任务、岗位、资历等不同情况,每年可安排不超过两周的休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参照执行北京的有关规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休假14天。
4.产假制度。女性公务员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生意见给假15~30天,怀孕超过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和分娩期间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前检查时间算工作时间。
5.交通补贴制度。在一些大中城市,一些职工由于工作单位和住宿地相距很远,上下班乘车时间很长,因此所需交通费用较多。为了减轻职工在交通方面的时间与经济负担,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实行交通补贴。
6.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制度。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是逐步形成的。新中国成立前,东北、内蒙地区和铁道、煤炭系统对部分职工冬季发给一定数量的烤火煤。解放后,这种煤贴制度保留下来,经过不断发展变化,逐渐形成现行的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制度,国家有关文件对取暖费发放的范围、时间、数量都有规定。
这一制度的建立减轻职工的生活负担,保证淮河以北地区职工在寒冷季节的正常生活。
7.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规定公共部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并逐步形成制度。首先,国家明确规定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同时,还明确规定困难补助的政策、原则、补助对象和办法。即:凡是基层单位中生活确实发生困难的职工,都可以按规定得到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同时还就不同地区的补助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根据经济发展与物价变化作出调整。还规定:公共部门困难补助经费,一般不少于福利费总金额的60%。另外还可从银行冻结的结余经费中提取一部分,并由国家财政拨款一部分,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8.福利住房制度。我国公共部门长期实行福利分房制度,一般是根据工作人员的级别、工龄、年龄、家庭人口等因素由单位分配住房,同时实行低房租制度。这种住房制度在国家经济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是一种可行方案,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公共部门的福利制度改革
(一)公共部门传统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保险与福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逐步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特点是:国家统一规定各项保险的标准,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各项保险福利的管理,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立项实报实销。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福利制度社会化程度较低。各单位自己负责工作人员生、老、病、伤、残以及福利等工作;“机关办社会”、“单位办社会”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车队等,都由国家机关承担,既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简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使得相当一部分福利设施得不到充分利用。
2.福利在职工全部劳动报酬中所占比重过大。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劳动报酬如住房、教育、文化设施等,是以非商品的形式无偿提供给职工,不进入工资,形成一种“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模式。这与发展商品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称。
3.福利基金提取和使用存在不合理问题。目前公共部门的福利经费是从国家机关的行政经费中支出的,中央国家机关按其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总额的2.5%提取,公共事业单位的情况与机关一样。由于所提取的福利经费不足以应付支出,再加上多搞一些福利项目既可以方便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又可以部分缓解国家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收入偏低的矛盾,因此,许多单位用计划外经费、行政事业经费的增收节支部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补贴,甚至巧立名目,滥发补贴和实物等,而目前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还缺乏有效的办法。其结果是一方面冲击国家的财政纪律,另一方面,由于福利分配在工作人员总收入中的比重过大,削弱按劳分配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剧分配的平均主义趋势。此外,由于许多单位在执行福利待遇政策时,几乎是各行其是,常常造成从事相同职务或相似工作但由于所在单位不同而实际待遇相差悬殊,使按劳分配原则遭到破坏。
此外,没有建立基金积累制度,退休费用由国家统包,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由于没有形成积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财政负担将越来越重。据预测,到2030年,全国退休人员将相当于在职的40%,若按过去现收现付的办法,养老费用将相当于工资总额的50%。
4.福利制度的某些规定不够合理、不够完善。很多福利制度在管理上不科学,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导致经费增长过快,浪费现象严重。比如,对国家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由于制度本身的一些漏洞和管理不善出现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如“小病大养”、“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等,造成药品和医疗费用的浪费,同时还败坏社会风气。
(二)公共部门福利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针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福利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国家财力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下,国家福利所需要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有赖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公共部门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要以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为基础,福利待遇水平应该与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相适应。一方面福利待遇水平应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增长而不断地、稳定地提高,以最大限度地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大家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效益。另一方面,福利待遇水平的增长应当与国民经济状况相适应,与国家财力的增长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既不能增长过快,也不能增长过慢。
2.与工资、保障制度相协调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中起着主导作用。这一社会基本特征决定福利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辅助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的关系,充分发挥其不同的职能和作用,在保证工资收入在个人总收入比重中占主要地位且逐步建立、完善保险制度的同时,不断提高福利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