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哲学体系内部有诸多不同的流派。如果我们把偏重于探讨宇宙论、自然观的学派称为自然哲学派,则不妨把偏重于探讨人与安拉关系的学派称为宗教哲学派。不过二者界限并不分明。自然哲学并未根本否认真主创世之说,宗教哲学也涉及宇宙论、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的内容。此外,不同教派的教义思想也对伊斯兰哲学产生了明显的影响,逊尼派有自视正统的伊斯兰经院哲学,什叶派各宗派也有本派尊崇的哲学思想体系,而苏非神秘主义哲学更是独树一帜、自成体系且影响广泛。
二、道德观
(一)《古兰经》中的基本伦理观念
1.为人正直,诚实做人
为人正直、诚实做人在世俗道德中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与社会集团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行为规范,有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起到维护社会团结的作用。这一道德规范,《古兰经》中也多次提到。在《古兰经》中为人正直、诚实做人与世俗道德的不同点在于,在宗教的范围中,由于个体成员内心对安拉的信仰、敬畏,人们所经历的激扬感情起着积极的道德信条的巩固作用,这就为道德在满足社会心理需求时提供了心理保证。
“信奉天经的人中有这样的人:如果你托付他一千两黄金,他会交还你;他们中也有这样的人:如果你托付他一枚金币,他也不交还你,除非你一再追究它。”(3:75)《古兰经》中的这段话,显然是符合人类最一般的道德观的。人类社会成员的行为本来就有诚实不诚实之分,但《古兰经》中的这段启示,完全超越了世俗道德那种人与人的最一般的关系及相应的规范。信徒认为信真主、信天经在道德上才是最诚实的,而“信奉天经的人中有一部分人,希望使你们迷误,其实,他们只能使自己迷误,他们却不自觉”(3:69)。就是说一个人诚实与否,首先在于信安拉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发自内心深处,否则就是做不诚实的事。
正直、诚实本身是比较抽象的道德原则,《古兰经》一方面通过大量的神话传说、先知的各种活动来体现这一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求人们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关系、家庭准则具体地体现为人正直、做人诚实这一原则。《古兰经》中为人正直、做人诚实是非常具体的道德规范,它把抽象的道德原则建立在具体的规范之上,使人们总是在一种宗教观念、宗教情感、宗教氛围中去理解和奉行其道德准则或道德要求,这样就把信徒们的宗教道德观念转入到行为的层次上,从而最终使宗教的道德指令转换为具体的道德行为。
《古兰经》昭示的为人正直、做人诚实这一十分朴素的伦理观念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准则,其思想意识基础是由宗教世界观作为深刻背景的。它对于敦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族际平等、互助和谐和经济独立的人格、商贸交往的准则等,都有直接的意义。
2.以德报德,以怨报怨
《古兰经》中反映的以德报德,以怨报怨的宗教戒律,在信真主、信来世的前提下,把抽象的“两世说”以具体的善行展现在人们的眼前,只要信徒是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健康和思维正常的人,无论从哪一方面或者具体在什么样的行为方式上,都必须做出选择。因此,《古兰经》中的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它的抽象原则在于要求人的善行要与信真主、信后世结合起来,在行善的过程中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
《古兰经》中的以德报德、以怨报怨表现在许多方面。“信道而且行善者,我必定勾销他们的罪恶,我必定以他们的行为的最优的报酬赏赐他们。”(29:7)这是具体积德以求报德者在情感、心理上的保证和支持,也是这一社会文化群体的社会和伦理主张。在这一前提下,《古兰经》表述了许多的具体行善的要求和方法。“行善者自受其益,作恶者自受其害。你的主绝不会亏枉众仆的。”(41:46)“在今世行善者,得享美报。真主的地面是宽广的;惟有坚忍的人,得享受完全的、无量的报酬。”(39:10)《古兰经》要求人们在今世行善,且在现世的生活中也能得到善报,真主为信道行善者“开辟天地的福利”(7:96),对不行善者则惩之“灾害”(30:41)、“穷困和患难”(7:94),并使之在自己的家中受刑。从人们的认知心理上来说,由于对真主的敬畏,也由于相信真主不会亏枉众信徒,所以,人们就会怀着敬畏和感激的心情去服从伊斯兰教的戒令。
现实的善行在《古兰经》中是大力加以提倡和鼓励的:“你们中信道而且施舍者,将受重大的报酬。”(57:7)“你们当施舍,那是有益于你们自己的。能戒除自身的贪吝者,确是成功的。”(64:16)“凡你们为主道而花费的,无论是什么,都将得到完全的报酬,你们不会吃亏。”(8:60)施舍成为一项伊斯兰教主要的社会主张,在《古兰经》中对它的目的、意义多处提及,因此,施舍作为一种善行,亦成为必不可少的手段。“敬畏的人,在康乐时施舍,在艰难时也施舍。”(3:134)宗教行为的道德意义转换为一种社会的情绪——扶助和慈善之心。施舍这种很具体的行为,被认为是来世对信徒的善报根据,因此,积德以求善报,对信徒们有着巨大的推动力。所以说,施舍从其本来的意义上讲,是和两世说联系在一起的,从人的情感结构和心理过程来讲可以起到感化人们的良知、加强宗教信仰的社会凝聚力的作用。
《古兰经》大量表述了行善、行恶的报应,并以大量的宗教传说和宗教故事来增强或渲染一种宗教信徒的敬畏气氛。这样就从宗教信念上向人们灌输了一种宗教道德情感,使信徒怀着感激的心情去行善功。
“最先行善者,是最先入乐园的人。”(56:10)《古兰经》中的这一思想反映在现实生活中,有其积极的意义。从“两世说”的角度来看,现行的行善是为了将来进入乐园,但从其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后果看,则是激励人们积极地做符合一般社会世俗道德规范的事。
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在人类的一般道德生活中实属社会成员间的德目。但《古兰经》中的以德报德、以怨报怨,首先是作为一种宗教信仰的善恶观的逻辑展开,其次是由道德宗教化使世俗道德超越简单的阶级社会的道德观念,向人们灌输一种道德精神力量。一方面把社会阶级道德反映出的阶级利益要求的善恶观神圣化,另一方面又把神圣化的宗教道德与世俗的道德观念结合在一起。
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原本来自早期人类原始生活中人们对自己道德行为后果的评判,由于人们不清楚道德行为善恶的评价依据,所以总是把它与当时人类所达到的哲学思维水平结合起来认识,于是道德观念的背后就隐含着一种外在的力量,这一点在中国古代关于道德来源的哲学思辨中可以看到。《古兰经》中的以德报德、以怨报怨的伦理道德观是把它放在人和安拉的关系中来加以体现的。这样就把以德报德、以怨报怨的世俗道德观念与两世(现世、后世)幸福说的宗教观念结合起来,形成了宗教化的道德。《古兰经》把人们后世获得幸福的途径和今世结合起来,使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和信安拉统一起来。
3.仗义疏财,赈济贫民
《古兰经》中的仗义疏财、赈济贫民,是伊斯兰教主要的社会主张和伦理道德主张。《古兰经》反映的仗义疏财、赈济贫民的道德律令,首先是作为观念形态来体现的,其次才是人们所必须遵循和应该做的。宗教信徒对实际生活和道德生活的认识,往往是建立在特有的宗教观念之上来感知社会道德的。
在《古兰经》看来,信仰真主是人的最大善行,只有在这一原则之下,按照《古兰经》中真主启示的众多要求(仗义疏财、赈济贫民就是其中之一)去做,后世才得善报。《古兰经》所反映出的仗义疏财、赈济贫民伦理道德主张,使人们为后世争取得到善报,必然要立足于今世做善事。从这一方面来说,仗义疏财、赈济贫民就成为伊斯兰教伦理道德上的一项积极要求。《古兰经》云:“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你们只可为求真主的喜悦而施舍。”(2:272)
仗义疏财、赈济贫民这一德目,反映的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一项社会平等要求。有商人要完纳天课的义务(24:37);在信道者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有真主对施舍者的重大报酬(57:7);有施舍有益于自己的道德褒扬(64:16);有施济乞丐和贫民的道德要求(70:25)。如第9章第60节指出:“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如果债务者是窘迫的,那末,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2:280)
完纳天课是一种慈善行为,是由虔诚的人要救助穷困的人而实行的一种疏散财物的办法,它的意义是让人们尽道德的义务以达救济穷人,在真主的感召下使人们获得共同的温饱。因此,仗义疏财、赈济贫民的道德准则是有进步因素的。
仗义疏财、赈济贫民作为一种宗教情感有其两重性,一是认为由真主所创造的,只有按真主的要求去做,才能使灵魂得到安宁;二是认为真主又能给人以力量和帮助,它吸引人类去向真主祈求和敬畏,使得仗义疏财、赈济贫民的行为在伊斯兰教的信徒中往往以一种自觉的行为出现。正是在这一层次上,我们说它是朴素的。
作为朴素的道德观念,仗义疏财集中表现在“赈济贫民、孤儿、俘虏”。(76:8)《古兰经》要求不压迫孤儿,不呵斥乞丐,不吝啬,提出在信真主的人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这一朴素的道德修养培养了人的宽容、同情、互助之心。
(二)关于婚姻家庭的道德观
1.妇女地位
在《古兰经》中,对于妇女的地位、权利等作了大量论述和规定。它有争取妇女的权利的内容,同时又有维护夫权、要妇女对男子服从的内容。
《古兰经》说:“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2:228)。这里既提出了妇女的权利与义务,又主张男女双方在爱情中互相依恋和体贴。今天看来,这是积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
《古兰经》又说:“恶劣的妇女,专配恶劣的男人;恶劣的男人,专配恶劣的妇女;善良的妇女,专配善良的男人;善良的男人,专配善良的妇女”(24:26),这是符合伊斯兰教伦理道德的善恶观的。
《古兰经》允许一个男子最多可以娶四个妻子,在给女子离婚权利的同时,又允许男子可以休妻,只要连说三个“塔拉格”(意为休弃)就算离婚。此外,《古兰经》还有对妻子贞操的要求。“你们的妇女,若作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四个人作见证;如果他们已作见证,你们就应把她们拘留在家里,直到她们死亡。”(4:15)《古兰经》中有对妇女仪态的要求:“叫她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用面纱遮住胸膛”(24:31),规定妇女不得与家庭以外的男人接触。
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具有其历史继承性的。另外,道德观念的延续、保留,往往也是一种社会情感心理以及传统习惯的形式,在社会关系的调控中发挥作用。所以,在日常道德生活经验中,人们往往认为道德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是人性的显现,在时间上是具有永恒价值的。
2.家庭道德观念
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先决条件,并构成最初的家庭关系。而家庭则是两性婚姻的结果,又同时包括着婚姻关系。家庭道德观念是由男女地位、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关系和相互义务、财产权利(或继承权)、贞操观念等组成的。
(1)夫妻关系
在人类历史上,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女子为家庭中心,支配家庭财务的家庭;二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家长制家庭;三是夫妻双方平等的婚姻家庭。无论丈夫或妻子,谁在家中占据统治地位,主要是由财产继承关系决定的。在《古兰经》的启示和“圣训”的训导中,承认妇女有选择婚姻的自由和权利,但这并不能说,在婚姻选择上双方享有均等权利。在阶级社会或私有制社会中,真正决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的,是财产的占有或分配继承关系。
在阶级社会,从道德上来看,基本上都是男子对女子在人身权利、人格上的占有。而《古兰经》却作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如果一个男人死了,他没有儿女,只有一个姐姐或妹妹,那末,她得他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没有儿女,那他就继承她。如果他的继承人是两个姐姐或妹妹,那末,她们俩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继承人是几个兄弟姐妹,那末,一个男人得两个女人的份子。”(4:176)这是对妇女人身权益的尊重。
《古兰经》中还明确禁止血亲近亲之间的婚姻和乱伦现象:“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4: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