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卯,诏:“诸州府城郭内依旧禁麹,其麹官中自造,减旧价之半货卖。应田亩上所征麹钱并放①,乡村人户一任私造。”时甚便之。
《旧五代史·唐书·明宗本纪八》
【注释】
①征麹(qū)钱:天成三年(928)七月,唐明宗因东都留守孔循以“禁麹令”杀一市民全家,于是开“麹禁”,允许乡民私造,秋赋每亩加征五钱麹税。麹,酒曲。【译文】
长兴二年(公元931年)五月初十,(唐明宗)下诏:“各州府城郭之中依旧禁止私自造麹,官府所造之麹,按原价的一半出卖。应免除田亩税中所征收的麹钱,听凭乡村人家自己造麹。”当时人们觉得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