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环境
实施股权激励主要考虑的市场环境因素有三个方面:
(一)法律及政策法规的配套程度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8年、2005年和2006年出台了《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高管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等文件,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激励对象应缴纳哪些税种、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行规范的文件,直到2005年12月才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接着国务院国资委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于2006年10月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在上述两个文件出台前,部分上市公司在当时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实施了股权激励,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实施时没有明确的操作依据,因此2005年12月以前国内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大多是探索和尝试性的。
(二)经理人市场的完善性
一般来说,经理人市场越发达、越完善,优胜劣汰的机制越能发挥作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就会越好。目前,我国的经理人市场不发达,仍处于培育期,对于企业而言尚无法真正形成有效的优胜劣汰用人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但随着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的逐渐完善,股权激励对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三)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越高,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越好。目前,国内A股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特别是具有全球化视野的QFII等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正在不断提高,股票价格作为一种业绩评价指标的作用正逐渐体现出来。
二、行业情况
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企业是否处于传统行业、所处行业是否为垄断行业、企业所处的行业周期(新兴行业、成长期行业、成熟期行业、衰退期行业)等。
一般而言,传统行业对人力资本的依赖性弱于新经济行业,因此传统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要低于新经济行业中的公司。
对于垄断行业中的企业能否以及是否应该进行股权激励存在不同看法。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尽管垄断行业的利润很大程度上是由垄断地位产生的,但是企业经营者的管理仍然在利润的产生中发挥了巨大作用。通过股权激励有可能进一步提升垄断企业的运营效率,最大限度获取这种由人力资本创造的利润。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垄断行业大多属于政府管制较严的行业,人力资本定价没有市场化,职业经理人更没有市场化,对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不仅不能发挥长期激励的作用,而且股权激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变为另一场权力资本的寻租行为。由于人力资本对垄断行业的重要性通常小于对非垄断性行业的重要性,所以垄断行业中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应小于非垄断性行业的公司,同时应加强监管,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步伐。
三、公司状况
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考虑的公司状况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与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为了更好、更快的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会在技术、产品、研发、市场、人力等各个方面制订计划,而股权激励则是企业为完成战略目标而制订及实施的诸多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金流状况
企业的现金流状况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股权激励的实施。对于现金流恶化的企业,即便其盈利状况良好,当实施股票增值权等需要企业净流出大量现金的股权激励方案时会存在非常大的障碍甚至无法实施。
(三)薪酬水平
企业目前的薪酬与福利水平与实施股权激励之间存在着一定关系,薪酬与福利水平越低,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应越大。
(四)绩效考核制度
企业考核制度的完善性决定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甚至决定着实施股权激励的成败。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无论企业采用股票期权方式、限制性股票方式还是其他方式,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或取得收益)都是在激励对象考核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若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不合格,则不能行权(解锁,或取得收益)。如果企业考核制度不完善、有考核制度但不能有效执行、甚至没有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那么企业不应该实施股权激励。如果企业在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的情形下强行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内部会产生新的大锅饭,形成“逆向淘汰”、奖懒罚勤等现象,严重挫伤关键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对人才的依赖程度等也是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应考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