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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人力资源管理(25)

从自助餐式福利制度的推行实践来看,效果还是令人满意的。但是,这种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譬如:如果自助餐式福利制度过分强调个人化,则有影响团队精神的危险;如果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沟通,就匆忙地投入实施,不知情的员工会以为吝啬的主管削减了他们的既定福利,从而会影响新制度的推行。

现在,还有一个情况是:目前不少此种福利制度仅适用于管理人员,当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一般员工从中受益。问题是这种福利制度会不会在企业内普遍实行,因为就企业靠近低层的员工而言,他们所能享受的待遇很少,针对管理阶层的自选系统惠及到他们头上,显然也不是易事。作为主管,面临新的选择将是不可避免的:要么删繁就简,重新组合你的福利清单;要么把员工的不同团体区分开来,实施两套不同的方案。如果把握欠稳妥而贸然行事,再美妙的理论也将成为虚幻的泡沫。

但无论怎么说,自助餐式的福利制度毕竟代表了福利管理发展的一种大趋势。作为主管,应顺应这一趋势,在具体设计和管理企业福利制度时,必须始终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性问题:

(1)新方案较之旧的方案,是否有效地控制住日益攀升的人工费用成本。

(2)新方案的实施,是否使惠及到的员工体会到切实的实惠,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3)新计划是否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是否真正尊重员工的意愿。

公司股东管理制度

股东与股东会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作其他约定。

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股东的权利

1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5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7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8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9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四、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法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较通常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6)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7)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各存一份

1联营宗旨、联营项目与经营范围。

2联营企业名称:市(县)公司(企业)

地址:隶属:经济性质:(所有制)联营。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

3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

甲方投资元,占投资总额%。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元;

厂房:元,折旧率为每年%;

机械设备:元,折旧率为每年%;

土地征用补偿费:元;

专利权:元;

商标权:元;

技术成果:元。

乙方投资:(略)

投资缴付日期:年月日。

4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略)

5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公司所得利润-依法纳税-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红利(按股份分配)

甲方:%;乙方%。

联营成员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出资额为限。

6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宜,有权确定董事报酬,有权撤换董事。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任期年。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更,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但应经董事会认可。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7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时,每逾期(时间),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

(2)由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略)

(4)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

8本协议生效之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注册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和其他筹建事宜。

9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一式份,送、、各存一份。

总则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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