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税务筹划的原理及应用举例
在我国娱乐业执行5%~20%的浮动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美国某一H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娱乐业巨头,随着中国改革的日益深入,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密切融合,H公司看好中国这个巨大的娱乐消费市场,决定在华投资兴建一个大型高尔夫球场。对于选择球场所在的地区,H公司认为A、B两市无论在消费市场,还是在建设环境与条件等方面,都大致相仿。
但H公司注意到,在A市娱乐业中经营高尔夫球只执行8%的营业税率,而在B市娱乐业中经营高尔夫球则执行15%的营业税率,两者相差近1倍。因此,H公司果断决定在A市进行投资,兴建高尔夫球场。H公司就是利用娱乐业的浮动税率,在不同地区之间加以选择,减轻了高尔夫球场投入使用后所得营业收入的税收负担,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规定,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某娱乐公司自己记账:KTV包房费收入2600万元,烟酒销售收入900万元,餐费收入1300万元。
由于某娱乐公司在无法为餐饮收入开辟独立经营场所的情况下,为了节税,又专门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在顾客消费后为顾客提供两张“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一张为某娱乐公司发出的收入项目,注明为KTV的包房费;另一张为新成立的餐饮公司发出的收入项目,注明为餐费。这样,某娱乐公司(名义上的两家企业)就可将总收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KTV房费20%缴纳营业税,另一部分餐费及销售烟酒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
这样,某娱乐公司的餐费收入1300万元及烟酒销售收入900万元按餐饮业缴纳营业税,包房费收入2600万元按照娱乐业缴纳营业税。
某娱乐公司实际缴纳税款=2600×20%+(1300+900)×5%=630(万元),少缴纳的税款=(2600+1300+900)×20%-630=330(万元)。
此外,如果某娱乐公司既能成立专门的餐饮公司,又能为该餐饮公司提供独立的经营场所,那么就能完全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而且税务部门对此也不会提出质疑。
税基临界点规避筹划。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同,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减免,而起征点则是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临界点)的全部进行征收。所以,起征点上下的部分税负变化很大。
税法规定,若税基大于、等于1000元,即开始征收5%的税款,也就是说起征点为1000元,税率为5%。甲取得的应税收入恰好是1010元,乙取得的收入为999元,于是甲需要缴税,税后净收入为1010-1010×5%=959.5(元),而乙无须缴税,净收入也就是999元。此处甲的规避筹划非常简单,只需将应税收入来源少收入10多元,就会多获得近40元的净收入。
人员临界点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所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中有着这样的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在规避平台的筹划方法中,实际上还存在另外一类相反性质的筹划,因为税收惩罚也存在临界点的问题。当然,我们应该依法纳税,实行不违法纳税筹划,尽量避免受到税收惩罚。但是当税法惩罚已成为必然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考虑避重就轻了,这时,规避筹划也就成为必要。一般来讲,应该尽量减轻违法的严重程度,使惩罚力度尽量小一些。如印花税票管理,情节严重者受罚程度肯定高,这时纳税人就应该积极认错,补缴税款,使自己的行为低于情节严重的标准。
某小店铺靠两张台球桌经营,当地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且起征点为每月600元。2010年5月,小店经营收入为620元,应纳营业税税款为31元,税后利润为589元;2010年6月,小店经营收入只有600元,于是应纳营业税税款为30元,税后利润为570元。由于店主发现自家店铺的营业额一般都在600元左右,遂决定将营业额控制在500~600元,于是该小店以后每月的税款为零。
由此看出,该小店避税筹划利用的是起征点。规避起征点,使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就无须缴纳税款。
应该说,起征点的设定是对小规模经营者的一种照顾,实质上是一种优惠办法。与起征点相对应的是免征额,免征额是普遍性的扣缴,不属于优惠政策,规避平台在此也无法发挥效力。具体到此例,该小店的筹划活动的经济意义有多大,还需要视客观情况而定。
接上例,2010年5月,营业收入为620元,税后利润为589元;2010年6月,营业收入为600元,税后利润为570元,5月份与6月份营业收入差额为20元,利润差额也达到19元。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营业额超过起征点但差额不大的情况下,其绝对税负不大,但相对税负却很大。其原因有两点:一是营业额接近于起征点说明营业规模很小,不多的应税款也会给小规模营业者造成沉重负担;二是对起征点之下的部分,尤其是接近起征点的部分与起征点之上接近起征点的部分,税款会出现一个跳跃变化,从无到有,甚至税款还较大。
从理论上讲,如果征税对象的税率再高一些,起征点设定得也再高一些,避税筹划的效果将会更明显。因为起征点与适用税率的乘积为增加税款,税率增大,起征点提高,两者的乘积也增大,越过起征点后的应纳税款也较大,将款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便会规避这部分为数不小的税款。
本例应否利用规避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应该根据营业状况而定:如果营业状况较好,则不应该将营业额控制在600元之下,因为增加的营业收入会远大于应纳税款;如果月末发现营业额刚刚超过起征点,就可以即时进行控制。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项目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依据我国现行政策,节税技巧建议有三:一是平均发放,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发放,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来减轻税负;二是分开发放,把员工的工资薪酬分为工资和年终奖金两大部分,均衡地发放,来减轻税负;三是年终奖金数额较大分发到每个月,来减轻税负。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空间较小,而且目前个人所得税筹划重点还仅限于一般职员的工资性收入领域。对于收入较高的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筹划还没有成为主流,这与我国目前的税务征管环境有关,随着税务征管力度的加大、税务稽查方式的完善;再加上企业薪金报酬体系的完善和进一步复杂化,高收入者的报酬筹划必将成为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点。
9.4 税务筹划与偷、漏、骗、
抗、欠税的本质区别合理节税作为纳税人合理、合法地优化税收的活动,与偷税、骗税、抗税和欠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税务筹划与偷、漏、骗、抗、欠税的区别
税务筹划的目的之一是要减轻税收负担,而偷税、漏税、骗税、抗税、欠税也都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但它们之间是有合法与违法犯罪的严格区别的,企业只有分清楚这其中的差异,才能更好地进行纳税筹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而这其中涉及的是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手段合法与否,是评判能否少缴税款的一个重要依据。
1.偷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从而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目的。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偷税的手段主要是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对费用成本采用加大虚填的手段,故意少缴税款。
而纳税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合法范围内,采取一系列手段,对这些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我国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凡是企业偷税额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占当期应纳税的10%以上,根据《刑法》的规定都构成了偷税罪,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因此企业一定要把偷税和纳税筹划这两个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
2.漏税。
漏税主要特指纳税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一种行为。那么,如何界定无意识呢?它包含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模糊不清或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所导致的少缴税款。
但是,现在各地税务稽查部门在遇到漏税案件时,往往会认定为偷税。这是因为《刑法》没有对漏税作出具体的补充规定。如何避免漏税?企业应当加强税法学习,减少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3.骗税。
骗税是一种特定的行为,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等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而从国家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一种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国对骗税的打击力度非常大。骗税不是某一个单独的企业或机关就可以做得到的,这是一种集体犯罪行为。骗税与纳税筹划也有很大的区别。
4.抗税。
抗税是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是绝对不可取的一种手段,也是缺乏基本法制观念的一种极端错误的表现。
5.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欠税最终是要补缴的。
欠税分为主观和客观等两种欠税:①主观欠税是指企业有钱而不缴,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它们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认为国有企业是政府的“儿子”,纳不纳税无所谓;②客观欠税是指企业想缴税,但是没钱缴。
欠税与缓缴税款不同。现在,我国把主观欠税列入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观欠税的企业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欠税主要表现为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而发生的拖欠税款行为,而且是最终也必须补缴的行为。
二、偷、漏、骗、抗、欠税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合法节税、合理避税、税务转嫁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为代表的纳税筹划,是在符合税法或至少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以“偷”税为代表的“偷、漏、骗、抗、欠”税,绝不是税务筹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偷税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我国《税收征管法》予以明确的定义,即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财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2.漏税的法律责任。
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3.骗税的法律责任。
骗税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而从国库中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
4.抗税的法律责任。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欠税的法律责任。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缓缴税款不是欠税,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只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内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者,即可获得不长于3个月的延期纳税期限。”这就是说,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只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内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者,即可获得不长于3个月的延期纳税期限,并且“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但关税须经海关批准后,在缓缴期内按月支付10%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三、拍案说税
企业用两套账来逃税,被追缴100万元。税务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外资管理的酒店实行突击稽查,发现两本账册:科目相同,数字却完全不同。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承认这是一套没有申报纳税的内部账,于是,税务人员将账册调回分局进行核查。
酒店的几位董事、经理及财务当事人,相继到税务部门接受询问笔录,案件的原委随即明朗:因市场竞争激烈,餐饮业竞相降价,酒店经营不景气,开始出现亏损,外资老板的心思便动到了税收上,即每个月少报营业额40万~60万元不等,生意好的时候会少报70万~90万元,同时做两套账,一套为内部账,一套为对外账,用于报税。一年下来,“效果”非常可观,经税务机关核实,该酒店偷税80多万元,应补缴税款和罚款100万元。
酒店的有关纳税资料被稽查分局选案科记入电脑,成为偷税跟踪监控的对象,今后如果该酒店的纳税申报数目出现较大起伏时,税务人员可以即时调出电脑里的相关资料进行比较,也可以随时调来企业相关账册予以核实。
企业偷税负责人难辞其责。刘某原系某旅游贸易公司经理。某年该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利用红字冲减销售收入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税4万多元,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次年7月14日,司法机关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刘某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为少缴应纳税款,授意会计少列销售收入和隐匿部分销售凭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40725.76元,占应纳税款的30.77%,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已构成偷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法终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逃避追缴欠税被依法判刑。某年3月,某市地税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接到二分局打来的电话:××酒庄长期拖欠税款,二分局先后8次向该业户送达限期纳税通知书,但该业户视而不听。
专案小组查清了酒庄经理黄某拖欠税款、抗税的事实,并对其酒庄实施了税收保全措施。4月9日,市公安局依法对黄某传讯、留置。8月8日,市人民检察院以逃避追缴欠税罪,正式将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指控黄某从共计欠税77600元。而且他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一直没往税务机关指定的回龙酒庄账户里存款,而将酒庄的营业款转存到另一私人账户,并将该账户内的钱挪作他用,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0元,补缴77600元税款。
合作经营依法节约税负支出。甲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拥有资金,拟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交易。
方案一:两企业约定合作建房,建好后均分。房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2000万元,于是,两企业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根据我国《营业税法》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了一部分房屋,其性质为转让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的纳税项目,应该缴纳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
方案二:甲企业与乙企业合伙成立合营企业,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乙企业以资金入股,双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共担风险,利润共享。甲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依据税法不必缴纳营业税,可节省50万元。
因此,选择方案二可节省营业税50万元。
案例点评:从“无知者无畏”到“有知有畏”,再到“知己知彼”和税务筹划。
这四个案例能让我们“一叶知秋”,对目前的偷税、漏税和税务筹划现象以及动因、手法,有个大致的了解。综观以上案例,浑然不知违反税法的有之。上例中则是依据税法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筹划,合法地节约税金支出。区别在于:我们是无视税法,还是充分地运用税法。
我们的领导者大都是聪慧的,无知者属于个别现象,但有些误区是共同的,比如怀着侥幸心理,偷漏国家税款,万一被发现,就交点罚款;发现不了,就拣了个便宜。我们的税务机关对一些偷税行为,有时也是随便罚一点钱就完事,让企业感觉不到偷税的风险。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依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对于偷逃的税款,要无限期追缴。可以这样比喻:如果你20岁时偷逃了国家的税款,70岁那年被发现了,那也要追缴。这种情况下,税款可能就是小数了,50年的滞纳金和罚息才是个天文数字。对企业也是这样,只要发现偷逃税款,不论在多少年以前偷逃的,一律要追缴并加收罚息和滞纳金。
所以,作为一名领导者,要走出这个误区,要知道哪些红线是不能逾越的,达到“有知有畏”的境界,才能提防税收陷阱。
但仅“有知”也不行,也就是说:仅知道税法的严肃性还不够,还要熟悉税法,熟悉企业缴纳各个税种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