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服务娱乐企业的车船税
6.2.1 车船税的基本要素与计算
一、定义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车船税纳税人及缴纳地点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纳税人补缴2007年以前年度车船税(即车船使用税),须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三、车船税征收部门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四、车船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车船税征收标准:由于车船税属于地方税,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基础上,车船税征收标准还应该根据各地税务局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确定,车主们可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以最为常见的载客汽车为例,其具体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普通家用小汽车一般为“小型客车”,故每年的车船税缴税额为480元。
五、缴纳时间及方式
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自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办理车船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
对于2007年9月1日前已经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其尚未缴纳的2007年度车船税,可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必须在“交强险”保单到期日之前)一并缴纳。
为了方便纳税人,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也就是说车船税可以随“交强险”一起,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六、购车时距年底未满一年该怎么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应该按照自然年度征收。但对于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以北京市普通家用车为例,如果该车主于6月份购车,则车船税=(480元/12)×7=280元。
七、新旧版车船税的异同
1.新车船税的特点。
(1)统一税制,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适用“车船使用税”,现将两个税种合二为一,符合简化税制原则。
(2)征免税范围发生相应变化,更好地体现了税负公平。
(3)强化控管,新车船税对征管手段作了新的变化,强化了源泉扣缴。
2.新的车船税对纳税人和税种性质均作出了改变,原来的纳税人为拥有并使用车船的人为纳税人,新条例为所有人和管理人,税种的性质也由原来的财产行为税转为财产税。
3.新的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标准作了调整。原来规定载货等规定计税依据为载重吨位,新条例调整为自重吨位,减少人为调整载重吨位的情况。
4.新的车船税规范了免税的范围,取消了原来对港作业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付费的单位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增加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为免税车船。同时取消了原来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原车船使用税规定为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新条例规定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5.新条例规定跨省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纳税登记地,纳税地点是由单位或个人“户籍”向“车籍”的转变。原规定纳税方式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新的规定为按年申报缴纳,对降低征管成本具有现实意义。
6.新条例革新了征收方式,规定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对于车船税的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有重要意义。
7.新条例规定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的法定义务。
八、车船税纳税的计算方式
1.短期限按实际月份缴纳。
根据通知规定,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已被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应根据减税前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即: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2.往年没缴补缴一并计算。
根据国税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下发的通知中规定的车船税计算方式,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年。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购买的二手车辆如何缴纳车船税。
购买的二手车辆缴纳车船税,应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转让前转让方已缴纳车船税,根据规定,对转让方当年缴纳的车船税不予退税,受让方当年也无须缴纳车船税;二是转让前转让方未缴纳车船税,转让方在转让时应补缴车船税,受让方的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从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过户登记日期的当月。
4.滞纳金的计算。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九、车船税如何计算
某企业2007年拥有轿车3辆(其中1辆的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等于1升,其他2辆的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均大于1升),2007年3月新购入2辆9座面包车,新车的登记日期为2007年3月20日,另外,该企业还拥有一条运输船舶,净吨位为50吨。计算该企业2007年度合计应缴纳车船税是多少。
计算:
(1)轿车应纳车船税=2辆×480元/辆+1辆×360元/辆=1320(元)
(2)新购面包车应纳车船税=2×480元×10个月/12个月=800(元)
(3)50吨船舶应纳车船税=50吨×3元/吨=150(元)
(4)该企业2007年度应纳车船税合计=1320+800+150=2270(元)
6.2.2 车船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的车船税,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企业计算车船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缴纳入库: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6.2.3 车船税的节税处理技巧及案例分析
以往,车船税的从量计征方式以及较低的纳税数额,对于限制机动车数量进而达到节能环保目标的作用并不明显。而新的车船税主要体现了节能环保原则。
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这些车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服务娱乐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好好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1.购买时的筹划。
企业购买车船时,一般都会从价格、性能等方面进行考虑,而往往忽略了这些车船将来可能缴纳的税款,实际上,这些税款也应该在购买车船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我国对同一类船舶按吨位计税,使吨位多、收益高、负担能力强、享受航道等设施利益多的船舶,多负担一些税款;使吨位小、收益低、负担能力弱、受益于航道等设施少的船舶,少负担一些税款,以体现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税收政策。
实际上对机动船和非机动船而言,均相当于全额累进税额,即应纳车船税的税额随着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的增加而增加,吨位数越大,适用税额也越大。正因为其适用单位税额的上述特点,产生了应纳车船税税额相对吨位数变化的临界点。在临界点以下和在临界点以上,吨位数虽然相差不大,但临界点两边的税额却有很大变化,这种现象的存在便使纳税筹划成为必要。
假定有两只船,一只船的净吨位是1500吨,而另一只船的净吨位是1501吨(当然这种现象比较极端,也比较少见,但很能说明问题)。这样第一只船适用税额为2.20元/吨,其每年应缴纳车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500吨×2.20元/吨=3300(元)。
而另一只船由于适用税额为3.20元/吨,则每年应缴纳车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501吨×3.20元/吨=4803.2(元)
可见,虽然净吨位只相差1吨,但由于其税额的全额累进功能,致使其每年应纳车船税的税额有急剧的变化。因而企业和个人在选择购买船只时,一定要考虑该种吨位的船只所能带来的收益和因吨位发生变化所引起的税负增加之间的关系,然后选择最佳吨位的船只。
在选择购买车船时,要注意的不仅是上面所说的内容,还有以下几点: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税,在购买运输工具时,是购买机动车挂车加在原有机动车后面还是直接购买新机动车呢?这是值得权衡的。同样的考虑适用于拖拉机,因为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税。
2.停用及时上报筹划法。
我国的车船税是一种行为税性质的税种,它仅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是不用缴纳车船税的。
根据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已向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上报全年停运或者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不用缴纳车船税。但是停用后又重新使用的车船,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因而如果企业和个人的车船有很长时期将不再使用时,最好上报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以获得免税优惠,如果企业和个人不上报这些机关,即使该车船几十年不使用,也应该每年照常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到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要使用时,应依照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恰当的时候开始使用已购置新车辆可以省去部分税款。
3.利用税收优惠筹划法。
我国税法中规定了一些车船可以免征车船税,如果企业或个人的车船能够以这种免税车船的形式出现,无疑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当然许多企业和个人用车船并非生来便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己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即为我们经常所说的“挂靠”。
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可以享用免税优惠,如果企业或个人的车船以恰当的方式出现,便可以节省这笔税款。
4.挂靠筹划法。
由于使用中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个别企业便钻这个空子,将短期停用的车船办理长期停用手续,逃避纳税义务;未停用的车船虚报停用而不纳车船税。
另外,《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但同时规定,上述车船如出租或营业用,应照章纳税。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工厂、校办企业及各种各样的公司,将本单位的免税车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逃避车船税的缴纳;也有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自己的车船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而不就出租车船申报纳税。
为了严肃税法,防止偷逃税现象出现,对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车船免税单位,凡是办有企业类经济实体的,税务部门应深入实际了解其车船使用情况,正确确定征免税的车船。对各种企业申报停用的车船也应认真进行各种手续和实物的核对,防止纳税人虚报停用而逃避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