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企业所得税节税处理技巧及案例分析
企业缴纳所得税,可以按年计算,也可以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预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分月或者分季(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预缴所得税。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利润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某旅店实行按月预缴所得税办法,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则该企业2010年1月份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
预缴所得税额=500÷12×25%=10.42(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年终汇算清缴的账务处理
某企业2009年度终了全年应缴所得税额为120万元,全年已预缴所得税100万元,则2009年终应将实际应缴所得税数额冲减未分配利润,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结转预缴所得税数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所得税。
2010年初补缴2009年欠缴的所得税200000元(1200000-1000000)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缴纳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税款的缴纳日期迟于规定日期时,这就需缴纳滞纳金。如企业补缴税款比规定日期迟交5天,开出支票缴纳滞纳金2000元。此项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2000
四、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补贴,是否需要计征企业所
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公司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补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对应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不符合,则应记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很多,由于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国家为引进外资,对三资企业实行多种优惠政策及税率,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对所有内资企业是很大的冲击。为了缩小差距,服务娱乐企业应该把眼光投向纳税的筹划上,事实上国家在合理的避税与节税问题上是提倡与鼓励的。现就相关节税技巧进行分析。
1.拆分组织结构。
“拆分组织结构”的一般原理为:分设企业,增加所得税扣除限额,减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费用扣除规定了限额,企业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2.会计核算调整的节税筹划,通过一定合法渠道调整会计核算,以达到压缩收入总额、消除泡沫收入的目的,具体做法有:
(1)凡是企业已经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即在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的指导下,不应该入收入类账户的不要入;能少入收入类账户的,要尽量少入;能推迟的尽可能推迟入账。
(2)凡是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绝不能预先入账,即不能根据合同、协议、口头约定等来预计任何可能形成的经济利益。这不仅是节税的需要,也是会计谨慎原则所需要的。
(3)凡是介于负债与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宁做负债而不做收入处理。
(4)凡是介于债权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宁作债权增加而不作收入增加处理。
(5)凡是介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之间的经济事项,宁作对外投资而不做对外销售业务处理。
(6)凡是有理由推迟转账的收入,则尽可能推迟转账,如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7)凡是一时搞不清的收益,则尽可能作为待处理账项处理等。
3.若要账面利润不变,企业该如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有六种情况:
(1)增加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增加达10%,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50%)
(2)投资抵免政策。(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直接抵免当年比上年增长的税额)
(3)投资国债。(投资国债的利息免税)
(4)技术转让所得尽量控制在30万元以内。(30万元以内免税,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纳税)
(5)弥补亏损。
(6)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的选择。
某餐饮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18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8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30×60%=18(1800×0.5%=9<30×60%=18)
业务招待费超标:30-9=21(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280-1800×15%=10(万元)
超标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1+10)×25%=7.75(万元)
在这个条件下的节税技巧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是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可将企业的小吃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小吃店。企业卖出的食品以900万元卖给某超市,某超市再以18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小吃店与某超市的业务招待费各分1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20万元和16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18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税负。
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小吃店: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15万元,扣除限额=15×60%=9(万元)。超标:15-9=6(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万元,而扣除限额=900×15%=135(万元)>120(万元)。所以小吃店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6万元,需作纳税调整。
某超市: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15万元,扣除限额=15×60%=9(万元)。超标:15-9=6(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6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15%=270(万元)>160(万元)。也是招待费用超标6万元,需作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应纳税额为=12×25%=3(万元)。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4.7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小吃店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某超市,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