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1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如某公司2006年住房公积金是以2005年的工资作为计提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7%(国家规定比例为7%-20%)。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件,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例”A公司职工王某每月工资2000元,公积金提取比例目前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五大保险)。
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2000×7%=140(元)
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1600-140=260(元)
王某的应纳税额为260×5%=13(元)
公司的实际负担为2000+140=2140(元)
王某的实际收入为2000+140-13=2127(元)
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20%,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X满足下列公式:
2000+140=0.2X+X
X=1783(元)
此时王某住房公积金为1783×20%=357(元)
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83-1600-357=-174(元)
王某的应纳税额为0(元)
王某的实际收入为1783+357=2140(元)
可见提高公积金提取比例后,职工实际收入提高2140-2127=13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13-0=13(元)。
同理可推,若职工王某月工资为3000元,其实际收入提高:
94-29=65(元)
通过这种操作,职工的实际收入提高了,又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免利息税的,因此还可获得高出普通银行存款25%的收益。再进一步考虑,职工购房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跟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存款金额近似正相关,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所以,这块利息差额也应算为职工的潜在收益。
9.10.2就餐中奖抵减餐费
春节期间,合家外出吃顿团圆饭逐渐成为时尚。有的饭店还要开展有奖促销活动,这也许会给你带来一笔意外的偶然所得。虽然纳税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纳税却大有讲究。
2005年春节,北京市一家饭店推出了“除夕有奖用餐”活动。该活动共有三个奖项:一等奖一名,奖价值600元的微波炉一台;二等奖二名,奖价值200元的电风扇一台;三等奖10名,奖价值15元的小玩具一只。活动规则为:凡参加当晚用餐的每一桌均有一次抽奖机会,中奖者既可以领取奖品,也可以按奖品同样的价值抵减当晚的用餐费用。中奖者的税款按规定由饭店代扣代缴。
张先生当晚在饭店和家人用餐,幸运的中了二等奖。如果张先生领取电风扇,则张先生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200×20%)。但张先生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抵减用餐费用的方法,少支付了200元的餐费。饭店按实际收取的金额给张先生开具了饮食业发票,并作营业收入处理。这样一来,饭店就少纳了营业税,张先生也少支付了40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应注意,饭店在正常营业过程中,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收取并开具发票(发票上注明折扣数量),并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计征营业税,这是因为消费者与饭店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而且餐费也无可比的市场价格。
9.10.3工资个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职工收入主要是指工资收入,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两种。职工每月应纳的个税和年终奖所纳个税之和便是职工个税的总支出。为使职工个税税负最小化,就要使月应纳所得税和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最低。下面结合2005年新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两个文件进行分析,给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个税筹划方案。
在9号文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如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和(240001~254666)。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或240000元等。
假设依据2006年1月1日适用的新修订的个税法,个人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为1600元,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住房月可扣金额为200元,那么职工个人月收入扣除1800元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收入总额,其次是在收入总额中先确定年终奖金额(依据下面的最佳配合数据可得),最后是收入总额扣除年终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收入,如此则职工工资相应个税最小。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①全年收入为0~27600时,年终奖为0元。
②全年收入为27601~57100时,年终奖为6000元。
③全年收入为571001~127600时,年终奖为24000元。
④全年收入为127601~376600时,年终奖为60000元。
如果是在2005年12月31日前,按工资收入中可扣除项目为月均800元时,相应的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①全年收入为0~15600时,年终奖为0元。
②全年收入为15601~45100时,年终奖为6000元。
③全年收入为45101~115600时,年终奖为24000元。
④全年收入为115601~364600时,年终奖为60000元。
“例”某单位员工2005年全年工资奖金收入约为24000元,单位为员工支付时,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每月支付工资1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
该员工12个月工资个税=(1000-800)×5%×12=120(元)
年终奖个税=12000×10%-25=1175(元)
全年应缴个税为120+1175=1295(元)
方案二:每月发1000元作为工资,7月发半年奖4000元,12月发年终奖8000元。
除7月外11个月工资个税=(1000-800)×5%×11=110(元)
7月工资个税=(5000-800)×15%-125=505(元)
年终奖个税=8000×10%-25=775(元)
全年应扣缴个税为110+505+775=1390(元)
方案三:每月按2000元发工资。
全年个税=[(2000-800)×10%-25]×12 =1140(元)
方案四:每月发13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8400元。
全年月工资个税=(1300-800)×5%×12=300(元)。
年终奖个税=8400×10%-25=815(元)
全年应扣缴个税=300+815=1115(元)
但如果按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数据组,收入为24000元,月可扣项目为800元时,年终奖确定为6000元,每月工资1500元。那么:全年月工资个税=[(1500-800)×10%-25]×12=540(元)。
年终奖应纳个税=6000×5%=300(元)
全年应扣缴个税=300+540=840(元)
比最优的的方案四还节约275元。
9.10.4公益捐赠也有筹划空间
企业通过对外捐赠回报社会,对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在拟对外捐赠时,有没有筹划的空间呢?下面先通过一个例子进行分析。
“例”甲公司邻近地区前不久发生地震,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从报纸、电视等媒体上了解到,地震灾区人民正在奋力建设新的家园,但因倒塌房屋较多,人民生活还较艰苦,于是纷纷要求捐款、捐物。公司经董事会讨论,拟通过当地民政局捐款100万元。
公司因成立时间不长,正处于成长期,2006年财务预算预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未考虑该捐赠因素)。公司实行的是工效挂钩工资制度,职工人数700人,根据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2520万元,人均每月可发工资3000元。但因公司效益不是很理想,公司近年来并未提足工资基数,2006年职工工资预算只有1680万元,人均每月实际发放工资预算为2000元,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方式一:公司如通过当地民政局捐款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些特殊项目的捐赠扣除比例不同)。公司只可享受到3%比例的税前扣除,按1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只可税前扣除1000×3%=30(万元),公司将纳税调增100-30=70(万元),多缴企业所得税70×33%=23.1(万元)。
方式二:如果公司通过向职工人均多发工资1000元,职工自愿人均捐款1000元,700名职工捐款70万元,公司只捐赠30万元,公司和公司职工合计捐款70+30=100(万元)。
公司捐赠30万元,不需纳税调增。职工人均多发工资1000元,工资总额增加700×1000=700000(元),也未超过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公司也不需因多发工资而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这种方式下,公司支出为捐赠30万元,多发工资70万元,合计100万元,较方式一的公司全部直接捐赠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3.1万元。
至于职工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些特殊项目的捐赠扣除比例不同)。并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扣除按当地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月人均300元)和养老保险金(月人均100元)等之后,按实发2000元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1600-300-100=0,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发30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600-300-100=1000(元),捐赠可扣除30%,即1000×30%=300(元),则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300)×10%-25=45(元),公司700人,多缴个人所得税700×45=31500(元)。
方式三:如果公司通过向职工人均多发工资1100元,职工自愿人均捐款1000元,700名职工即70万元,公司只捐赠30万元,公司和公司职工合计捐赠为100万元。
公司捐赠30万元,不需纳税调增。职工人均多发工资1100元,工资总额增加700×1100=770000(元),也未超过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公司也不需因多发工资而纳税调整。
这种方式公司支出为捐赠30万元,多发工资77万元,合计107万元,较公司全部直接捐赠多支出107-100=7(万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3.1-7×33%=20.79(万元)。
对职工个人来讲,如果按工资31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100-1600-300-100=1100(元),捐赠可扣除30%,即1100×30%=330(元),则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100-330)×10%-25=52(元),职工个人多缴个人所得税52元,但多得收入3100-2000-1000-52=48(元)。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需在工资发放时直接用于捐赠(工资实发数是扣除捐赠后余额),避免工资发放后,再用现金捐赠不好认定。
以上只是一个捐赠时可考虑的思路,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合法、合理、有效地开展筹划。可关注以下几种情形进行比较分析:
如果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所得税前工资无扣除限额,可考虑;捐赠符合扣除比例为10%或可全额扣除的情形;企业可用实物进行的捐赠的分析;企业捐赠不需纳税调整,个人捐赠需调整等。
9.10.5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
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时候将这两种收入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例”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800)×25%-1375=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30%-2000=7600(元)。
刘小姐该月应纳税额为16025元。
如果刘小姐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
如果刘小姐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
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因此,个人所得如果涉及这两项收入的话,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考虑何种方式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但应注意,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同时,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只有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收入情况下才自行申报缴纳,因此要考虑是否有可自行选择的空间。
9.10.6劳务合同中的纳税筹划
人们仔细研究经济合同发现,在事先进行筹划的基础上,在签订协议时就可以通过合同来安排税收问题。
“例”李某2001年度在北京一私营企业打工,约定年收入为2万元,应与私营企业主建立何种用工关系?从税收角度上分析,有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合同,则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67元[(20000÷12-800)×10%-25]。
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3.33元[(20000÷12-800)×20%]。
通过计算我们发现,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上的不同造成的。
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是20%,最高税率是40%(在20%的基础上加征100%)。当然,二者在计算时速算扣除数不同。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总之,要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必须符合税法对“劳务”方面的因素。
如果确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应注意两点:
一是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可节税。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在2万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的收入都控制在2万元以下,税收负担就会大大下降。
二是取得收入的间隔时间应超过1个月。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10.7销售提成与奖励的纳税筹划
“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成衣制品的企业,其生产的服饰主要在国内市场销售。随着国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市场占有份额萎缩,应收账款增加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2003年开始,公司销售人员改变考核方法,将销售人员的报酬与销售业务捆绑起来,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提成5%;销售150万元提成8%;销售量在200万元以上的,提成10%。
经过本厂10个供销人员的共同努力,2003年该企业在市场开拓上打了一个翻身仗,生产形势比较好,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上去了。到了年底,该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要与大家兑现。以前没有拿过多少奖金的供销人员一下子遇到了新问题。他们没有想到自己辛辛苦苦跑出来的奖金还要缴纳一大笔税金。于是就跟企业的财务主管发生了争执。
财务主管感到十分委屈,这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企业在发放工资奖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己是依法办事。那么,公司财务上有没有搞错呢?财务主管对此说得很清楚,在具体的会计核算时,他也是按照财务制度执行的,平时不发工资,供销人员平时需要使用资金,先通过“备用金”科目作过渡处理,供销人员实现销售收入,按比例提成,则按照应发放奖金的数额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在年底结算时,再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供销员赵某为例,他平时每月从企业领取1000元,年终按销售业绩提取奖金12万元,2003年当地工资薪金扣除额为1000元。企业按规定代征代缴供销人员个人所得税为:
(1000+120000-1000)×45%-15375=38625(元)
公司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6250元(38625×10)。
对此赵某认为:“自己实际得到的奖金并没有这么多,企业发放的奖金总额中有相当部分是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用,按奖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
是的,赵某说得很客观,他取得的实际收入的确没有那么多。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将会计核算方法改变一下,虽然企业对供销人员的收入与销售业绩挂钩,采用“提成制”办法,但在具体处理有关差旅费和招待费用时作适当变通,即平时将差旅费和招待费用分离出来实报实销,因为这些项目是可以在企业的有关费用项目中列支的,到年底结算时再统一计算有关费用。
这样做的结果有两个好处:一是降低企业的工资基金和个人的名义收入数量,减少个人所得税;二是增加企业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假如在以上个人提取的“提成奖”中差旅以及通讯费等费占30%,招待费用占10%,并取得合法的凭证,而账务处理过程中对供销人员每月的差旅费36000元、业务招待费12000元。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差旅费36000
——奖金72000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2000
贷:现金48000
应付工资72000
如果我们假设其他供销人员所取得的销售业绩与赵某相同,企业计入供销人员的业务招待费用以后也没有超过有关法规定的可列支的范围,并且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就有:
全年差旅费发生计入营业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6000×12=432000(元)
影响企业所得税=432000×33%=142560(元)
如果公司平时每月都按1000元预发供销人员的工资,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全年每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72000-1000)×35%-6375=18825(元)
全年合计应代扣代缴税额=18825×10=188250(元)
通过以上计算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进行纳税筹划以后,企业降低了企业所得税142560元,个人所得税降低了198000元(386250-188250),一年中供销人员人均减少税负19800元(198000÷10)。
目前,多数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市场开拓情况都以一定的方法给予奖励,其方法主要是将销售人员的销售业务量与报酬有机地结合起来,即按销售量乘以一个百分比,作为销售人员的提成奖金。这种做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当然是适用的有效方法,但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就有其不尽合理之处,从而引起争议。
如果我们能够将供销人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作适当的分解,或者在企业享受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之间进行权衡,企业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选择较低的税率来交税,只要计算准确,操作得当,其结果必然是企业和个人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