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具发票企业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六)所有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七)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费。
普通发票的领购时,出纳人员要按《发票管理办法》执行,规定如下: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二)领购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四)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增值税的开具有严格规定,纳税人对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四)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五)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六)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七)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八)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九)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
出纳人员要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的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包括:“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出纳人员身份证明,企业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材料提交后,要经过县(市)税务机关的审批。审批通过后,出纳人员可收到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发票领购簿》。
出纳人员可以凭《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不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都是企业纳税的依据,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为了保证发票的安全,出纳人员要协助企业建立专门保管发票的制度,根据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10年,发票期未满时,出纳人员要将其存放在专门的地方保管,发票期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更不能将空白发票带出境外。
发票丢失或被盗后,出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发票的遗失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出纳人员要通过书面的形式报告国家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发票已作废。
下午纳税申报有捷径
第一堂出纳如何办理纳税代理
我国税法相当复杂,目前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的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淘汰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共19种,加上海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税收种类就更为繁多,这样繁杂的税收,如果让出纳人员既依法缴税,又不缴纳冤枉税,难度很大。
现在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个人主要委托总务咨询服务机构代理纳税,据了解,现在发达国家的税务代理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美国约有90%的企业办理委托税务代理,日本有近80%的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澳大利亚也有70%以上的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现在我国代理纳税也已开始受到企业和个人的青睐,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护。
代理纳税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税务代理。按现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税务代理的范围为:
(一)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财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税务代理有多种形式,出纳人员为企业办理税务代理时,可以根据企业的纳税需求,选择不同代理形式。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0条和21条规定,代理人可根据需求委托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等,代理人有充足的选择权,形式非常灵活。
出纳人员在为企业选择税务代理人时一定要谨慎,现在我国税务代理市场还在形成期,中介代理可谓“鱼龙混杂”,稍有不慎就会毁坏企业信誉,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2007年深圳某实业公司因选择不正规的代理机构而触犯国家法律被处于8000元的罚款。这家企业成立于2000年5月份,因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手续,按规定要受到处罚。该公司因害怕处罚,便将此事交于代理机构处理。这家代理机构便采用违法的手段将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证上的日期作了改动,新注册的日期使企业的税务登记没有逾期,不用受罚。结果这个问题却被税务人员查出。企业不但要缴纳税款,还得受到处罚。这就要求出纳人员寻找税务代理时一定要谨慎,不要受中介人员的花言巧语的影响。应该选择税务代理经验丰富,坚守职业道德的税务代理人。
第二堂出纳如何处理纳税争议
出纳人员向税务机关报税时,可能会出现与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这就是纳税争议。发生纳税争议时,出纳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诉讼两种方式来解决。
(一)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时,缴税企业必须符合法定的复议条件才可以提出申请。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被申请人很明确;
3.复议请求有事实依据;
4.符合申请复议范围;
5.在复议机关管辖范围内;
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缴纳应缴税额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除了符合申请条件外,出纳人员的复议申请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复议,按规定缴税人可以在收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如果企业对于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出纳人员按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罚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如果缴税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执行日起的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出纳人员代表企业提出复议申请后,需要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指申请企业的名称)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并且还要填写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复议申请的理由。
出纳人员还要向受理企业提供缴税的证明材料。出纳人员要保证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如果出纳人员提供假材料,会受到严重的处罚。
复议受理阶段,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回避,经复议机关同意后,申请人可以回避。如果国家税务机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纳人员可以代表企业在申请复议时提出赔偿要求。
申请复议后,申请人可以根据事情的发展提出撤销申请复议的请求,经复议机关同意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就会被撤销。
经复议机关审理申请人的复议后,会向申请人发送复议裁决书,作为申请代表,出纳人员一定要签收,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不起诉,就必须执行复议决定。
(二)诉讼
申请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复议申请不被受理,二是不服复议决定,三是对税务机关的其它行政行为不服时。
对于第一种情况,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拒绝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就复议机关不受理裁决的事情提起诉讼,
对于第二种情况,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种情况,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有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