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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历代官署机构

三省六部

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和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已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

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复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已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元丰改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门下、中书后省分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掌原谏院所领谏诤弹劾职务;起居郎、起居舍人掌原起居院所领修起居注职务;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属机构,分别以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主管,以给事中掌原封驳司的封驳职务,并以封还词头的方式行使封驳权。尚书省下领六部,由各部尚书、侍郎主管,以原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所领职务归吏部,以原三司与司农寺所领主要财政职务归户部,以原太常礼院所掌礼仪职务复归礼部,以原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复刑狱及三司有关审核会计帐册等职务并归刑部,以原三司有关修造、坑冶等职务归工部,某些次要军务归兵部,并废除枢密院之外的旧有机构,恢复六部下属二十四司。宋哲宗元祜元年(1086),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奏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实际上使三省合一,习惯上常统称三省。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实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时或省并,如建炎三年以礼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比部兼司门,工部兼虞部,屯田兼水部等,还省并若干寺监人六部。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又进一步省并六部下属诸司,如以司封兼司勋,礼部兼祠部,兵部兼驾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辽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尚书省

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始名尚书台,后称尚书省。它是由汉代皇帝的秘书机关尚书发展起来的。

起源及其演变

秦及汉初,尚书是少府的属官,是在皇帝身边任事的小臣,与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合称六尚,因其在殿中主管收发(或启发)文书并保管图籍,故称尚书。汉武帝刘彻时,进一步强化君权,政事不专任二府(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尚书因主管文书,省阅奏章,传达皇帝的命令,地位逐渐重要。武帝游宴后庭,为便于出入宫禁,用宦者主管尚书事务,称为中尚书令,简称中书令,又兼谒者之职,因称中书谒者令。但在宦官为中书时,也有士人任尚书之职,如张安世曾于武帝时任尚书令,五鹿充宗于元帝时任尚书令。元帝时,宦官弘恭、石显先后为中书令,“权倾内外”。由宦官典尚书的制度,受到大臣激烈反对。到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终于专用士人。由于尚书在西汉已成为政府机要部门,所以凡是掌握实权的大臣都领尚书事,如霍光以大将军领尚书,王凤以大司马领尚书。

汉光武帝刘秀鉴于西汉晚期的权臣专政,有意削弱相权,太尉、司徒、司空居三公高位,名为宰相,而实际权力则逐渐移于尚书。当时,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一人,尚书六人,分主六曹(或说为五曹六尚书,其中三公曹置尚书二人)。令、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各一人,“掌录文书”,并检查各项事务是否按时完成。尚书之下有侍郎三十六人,分属六曹,主起草文书;又有令史十八人(每曹三人),主抄誊文书。此时尚书台已成为组织复杂的机构,成为政府的中枢,号称中台。所以章帝时韦彪说:“天下枢要,在于尚书。”但是在东汉,尚书台仍然算是少府的下属机构。尚书令、仆射、尚书等官的禄秩都较低,令秩千石,仆射、尚书秩均六百石。

三国时,尚书台已正式脱离少府,成为全国政务的总汇。令、仆射、尚书品秩已经很高,并为第三品,与九卿同级。汉献帝时,曹操执政,荀勦为尚书令,曹操征伐在外,荀勦常居中持重,可见此官地位之重要。但正是因为它威权的升高,引起最高统治者的疑忌,所以最高统治者又开始剥夺它的权力。曹操为魏王时,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其子曹丕(魏文帝)代汉称帝后,改秘书令为中书令,又置中书监,并掌机密,下统中书郎若干人,组成中书省。魏明帝时,中书监、令号为专任。于是在尚书台之外复有中书省,而原来作为皇帝侍从的侍中也逐渐成为参预机密的要职,尚书台不再有独占机枢的地位。虽然如此,由于全国政务首先集中到尚书台,因此它作为全国行政总汇机构的趋势仍在继续发展,执政重臣也要加上录尚书事的头衔,才能过问机密。

孙吴略仿曹魏,也是尚书、中书并置。蜀汉则沿袭东汉,尚书之权甚重。

西晋沿袭曹魏,以尚书台总揽政务,而别置中书、门下二省以分其权。然尚书令、仆射仍是全国行政部门的首脑,称为端右、端副,地位在中书监、令和侍中之上,重臣当国仍必加录尚书事。东晋以后,录尚书之权渐分,有时以三四人并录尚书事。宋孝武帝孝建中,为防大臣威权过盛,遂省去录尚书之职,以后置废不常。又自魏晋以后,士族崇尚清淡,不屑过问琐碎的日常事务。西晋王衍自尚书仆射迁尚书令,身居宰辅,不以经国为念。梁朝谢肭为司徒、尚书令,惮烦,职事多不览。又自东晋以后,高门子弟都以出身作尚书郎为耻辱。高门既不屑就,就者也多不办事,故自东晋以后,令、仆射及郎中多不奏事,当官成为挂名,于是,尚书台的日常事务多交给令史去处理。这样,令史就渐揽事权,尚书省内部有权力下移的趋势。由于令史实际作用的增大,梁武帝曾拟提高都令史人选,不用寒人而改用士族。但土族尚不乐为台郎,何况令史,所以此法不能推行。加之,南朝时中书舍人传任机密,尚书省的实际地位更为下降。

西晋灭亡后,在北方建立的十六国,除前凉、西凉遥奉江南正朔,不立尚书台外,其余政权均见尚书令、仆射、尚书等官职。但其具体情况不详。

北魏出自鲜卑族,本身有部落大人会议决事的制度,及魏道武帝拓跋硅破后燕,皇始元年(396)始仿魏晋立尚书台,置三十六曹。但北魏前期的尚书台是鲜卑旧制与中原制度的糅合,与江南制度迥然不同。北魏尚书制度的正式建立,实际在太和改制以后。太和十五年(491)魏孝文帝元宏改定官制,十七年,颁布第一个职员令,太和二十三年又颁布第二个职员令,尚书省及其他官职都仿照魏晋制度,主要也是以尚书省总领庶政,而中书、门下二省分掌机权,门下之权尤重(见门下省)。

东魏、北齐承袭北魏,而尚书之权较重。这是因为北齐文襄帝高澄、齐文宣帝高洋都曾在东魏朝担任过尚书令。北齐除在首都邺城置尚书省外,在晋阳也置尚书省,同样具有中央行政机构职权,这是因为晋阳是北齐下都,皇帝经常前往并在那里发号施令。

西魏时,朝廷尚书省的组织情况不详。宇文泰以大行台执政。大行台的组织略同于尚书省,有仆射、尚书、丞、郎等职。周惠达、苏绰、卢辨都曾为行台尚书。到西魏末才实施摹仿《周官》的六官制,废除了尚书省。北周承之。

隋文帝杨坚代周称帝,于开皇元年(581)恢复了尚书省,并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最高行政机构。隋代不置录尚书事,尚书令虽设而常缺,尚书左仆射便是首相,高僎任此职达十九年,综理全国政务。他虽兼任纳言(即侍中),而权力主要来自左仆射之职。高僎之后,杨素亦为此职。大业元年(695),杨素升任尚书令。杨素死后,隋炀帝杨广不补尚书令,大业三年后,左右仆射也不补任了。

唐沿隋制,也是三省(尚书、门下、中书)并置,而尚书省事无不总,是全国行政的总汇机构。尚书令仍是虽设而虚其位,仅李世民为秦王时曾一度担任。唐中叶后,唐德宗李适为雍王时再兼此职。故唐以仆射为省主,若置左、右仆射,便以左仆射为省主。仆射之下设左右丞,协助仆射分理省内事务。尚书省设六部二十四司,部有尚书,侍郎为之副;司有郎中,员外郎为之副。缂丝文品官鹭鸶补子吏部综铨选之任,户部(初名度支,隋代称民部,唐代因避唐太宗李世民名讳,改为户部)负财政之责,礼部掌礼仪及贡举,兵部主兵籍、器仗,刑部(初名都官)理刑狱辞讼,工部知工程建设。全国政务,各归所司。九寺三监,则成为具体办事的职能机构,贯彻尚书诸司所传达之政令。地方州、县亦禀承尚书符令施政,并定期向尚书诸司申报户口、籍帐及政绩。故尚书省仍是国家政事总枢纽,是最高行政机构。

唐初,左、右仆射及中书令、侍中并为真宰相,左仆射居首,地位极为尊崇。太宗贞观年间,房玄龄为左仆射近二十年,成为唐朝著名宰相。但是就在唐朝前期,尚书省的地位已在下降。首先,是仆射相权的削弱和被剥夺。唐朝在门下省设政事堂,为宰相议政之处。参加议政者原为三省长官(即左右仆射、中书令、侍中)。但皇帝又以敕令指定其他官员参加议政,称为参加机务、参议朝政等。其官品位较低者则加以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亦为宰相。贞观二十三年(649),李籣拜尚书左仆射,亦加同中书门下三品称号,于是左仆射为当然宰相的地位发生了动摇。其后,凡官仆射者必须加此称号,才能参加议政,才是真宰相。左右仆射逐渐被排除于宰相之外,到唐玄宗时就少有仆射参加议政的事例。尚书省因其长官被排除于决策机关之外而成为单纯的执行机构了。其次是尚书省各部诸司的职权逐渐为新发展起来的各种使职所夺。这种使职由皇帝以敕令任命,专管某一具体职事,属于差遣性质。唐玄宗时是各种使职迅速发展的时期,如在财政制度方面就有劝农使、度支使、营田使等的设置。这些专一性的使职,直接禀承皇帝的敕令,指挥其下属机构,很少通过尚书省。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军事上的急需,使职增设更多,权力更大;加以宦官专政,藩镇跋扈,尚书省的职权更加削弱。于是尚书诸司成为闲曹,“兵部无戎帐,户部无版图,虞、水不管山川,金、仓不司钱谷”,“官曹虚设,俸禄枉请”,“一饭而归,竟日无事”。唐朝后期,尚书省已有名无实。北宋初,形式上还保留尚书省的组织系统,但权力既不归属,郎官又不治事,权借此以寄禄秩,别无差遣,尚书省的制度名存实亡。辽、金有尚书省,与宋制略同。元代以后,尚书省遂废除。

组织及其职掌

尚书台(省)的组织由简到繁,历代均有变化。汉初已有令、仆射及丞的职别。令为主官,仆射为副,丞则为令、仆之佐职。至汉成帝时,始分曹理事,有常侍曹,主公卿(指中央行政部门);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指地方政府);民曹,主吏民上书;客曹,主外国“夷狄”(指国外及国内少数族),凡四曹。后又置三公曹,主断狱,共为五曹,每曹各有尚书一人,在令、仆射统属下分领政务。东汉设六曹尚书(或说为五曹),尚书之下复有侍郎三十六人,分属六曹,成为三级组织。尚书令、仆射及六曹尚书合称八座(隋唐时以左右仆射及六尚书为八座),为台中长官;尚书郎则主作文书,起草立义,上殿奏事,“八座受成,事决于郎,下笔为诏策,出言为诏命”,为台中具体办事人员。郎官之下复有令史二十一人,主抄录文书。但东汉侍郎与令史尚无严格界限,侍郎缺常以令史升补。协助令、仆理事者尚有左、右丞各一人,左丞有纠劾之权,历代均同。

魏晋以后,令、仆射及左、右丞理事之处为都台(后称都省)。下为列曹尚书,其数或五或六,各代不一,其区分办法也与东汉略有不同。如曹魏置五曹尚书:吏部,主铨官吏;左民,主民事;客曹,主外国及国内少数民族;五兵,主军政;度支,主财政。不似汉代以常侍曹主公卿,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按中央与地方区分职务。列曹尚书之下,复分曹置郎官,其数或多至三十六曹(两晋、北魏),或少至十五曹(东晋),其名称职掌亦代有变化,因事而设,不能尽举。丞郎之下,均有都令史、令史、主事、省事等吏职。而郎官、令史之区别更严,自郎官以上,多属士族;主事、令史,则多出寒人。虽间或有初仕令史而官至令、仆射(如北齐之赵彦深),然出身令史为人所贱视,则是普遍情况。

尚书省之组织,至隋而定型,尚书皆以部为名,而郎官以司为名。有吏部、礼部、兵部、刑部、民部、工部等六部及吏部、主爵等二十四司。司有侍郎一至二人,员外郎一人。炀帝时,又于每部增置侍郎一人以为尚书之副,原诸司侍郎则改称为郎(唐代则称为郎中)。尚书都省增设左右司郎(唐代改为郎中)各一人,作为左、右丞之佐。唐朝沿袭隋制,但名称屡有变更。龙朔二年(662)改尚书省名为中台,左右仆射为左右匡政,咸亨(670~674)初复旧;光宅元年(684)又改名为文昌台,左右仆射为文昌左右相;垂拱元年(685)又改省名为都台,万岁通天(696~697)初复旧;长安三年(703)又改为中台,神龙(705~707)初复为尚书省。开元元年(713)又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天宝元年(742)复旧。其下六部名称也有改复。

中书省

中国古代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它和汉代尚书有渊源关系。

汉武帝时进一步强化君权,以主管文书的尚书掌握机密要政。为便于出入后宫,用宦者担任,称为中尚书,简称中书,又因兼谒者之职,故又名中书谒者。其长官有令,仆射。宣帝末弘恭为中书令,石显为仆射,元帝时石显为中书令,牢梁为仆射,均专权用事,为朝臣所恶。成帝时废除由宦者担任中书之制,此后至东汉末,改以士人为尚书。尚书台独掌枢要,地位日益崇重。但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者总要防止臣下的权力过大,以免威胁到自身。东汉末,曹操受封为魏王后,在建置魏国百官时,便设立秘书令,典尚书奏事。魏文帝曹丕即位后,改秘书为中书,设监、令各一人,监、令之下置中书郎若干人,于是中书省正式成立,其官员由士人充任,与西汉时用宦者充任的中书不同。从此以后,中书省与尚书台并立。原来由尚书郎担任的诏令文书起草之责,转由中书省官员担任。中书监、令的品秩虽低于尚书令、仆射,但与皇帝的近密程度过于尚书,故机要之权逐渐移于中书省,尚书台的地位因之削弱。三国除曹魏外,孙吴亦设中书,置令、郎,但其制与魏制稍有不同。蜀汉不详。西晋以后,历代都沿袭曹魏立中书省,只有北周实行六官制,无中书之名。中书省之印但其春官府有内史中大夫、下大夫等职,即相当于中书令、侍郎的职务。隋代废六官制,置内史省,即中书省。炀帝末又曾改名内书省。唐初亦名内史省,武德三年(620)始复名中书省。高宗龙朔二年(662)改称西台,咸亨(670~674)初复旧,武后光宅元年(684)改名凤阁,中宗神龙(705~707)初复旧;玄宗开元元年(713)改名紫微省,五年,复旧。自魏晋以后,中书省是与尚书省、门下省鼎立的三省之一。

中书省的组织,历代均有变化。自魏晋至隋初,以监、令各一人为其长官。后隋又废监,置令两人。唐承隋制,中书令曾改称为右相、内史令、紫微令等,均不久即复旧称。监、令之下,有中书侍郎(魏晋时也有单称郎或通事郎的,晋宋以后,概称侍郎),为中书监、令之副,它与监、令的职责都是答复皇帝的咨询,负责起草诏敕及阅读臣下的表章。自晋至隋初,侍郎员额四人,后改为二人,唐因之。侍郎之下,有中书舍人,初称中书通事舍人,后去通事之名。中书舍人初掌呈进章奏,后掌撰作诏诰及受皇帝委任出使,宣旨劳问,受纳诉讼。其员额历代不同,唐时置六人。中书舍人之下,复有通事舍人(一度改称事谒者)若干人,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此外,又有右补阙、右拾遗,掌谏诤,唐代所置;起居舍人,掌修起居注,隋代所置。

中书省最重要的职权是撰作诏令文书。魏晋之初,监、令、侍郎多亲自起草,如曹魏时刘放为中书监,善为书檄,三祖(魏武、魏文、魏明)诏命多出自刘放。西晋张华为中书令,当时诏诰皆张华草定。其后,担任监、令的高门士族,崇尚清谈,厌亲细务,起草诏诰文书,多委之于舍人,于是机要之权逐渐下移。南朝时,草拟招诰成为中书舍人的专职,其时皇帝为了便于驱使,多以低级士族或寒人充任舍人,“入直阁内,出宣诏命,塒有陈奏,皆舍人持人”,这样,他们就有机会参预决策。南齐永明(483~493)中,中书通事舍人权倾天下。梁武帝信任周舍、朱异,两人先后任中书舍人,专掌机密,虽官位多次升转,但不离舍人之职。陈时,“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省有中书舍人五人”,“分掌二十一局事,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总国内机要,而尚书唯听受而已”,形成中书舍人专政的局面,监、令、侍郎反而成为虚位。这种情况在陈亡以后才有所改变。北朝的中书监、令仍然掌握诏命起草权,如北魏高允、高闾均以能文为中书监、令,诏令书檄,多出其手;北齐邢邵、魏收亦曾为中书监、令,亲作诏诰,与南朝由舍人起草诏诰的情况不同。隋代内史令与门下省的纳言、尚书省的仆射并为宰相之任,地位尊崇。下置内史舍人(即中书舍人)八员,专掌诏诰。唐朝也沿袭隋代,置中书舍人六员,以撰作诏制为其主要职责,又分押尚书六部,佐宰相判案。故舍人之职在唐代颇为显赫。

中书令在唐朝前期与侍中、仆射同为真宰相。宰相集议朝政的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此后,中书令执政事之笔,有出令之权,遂居宰相之首。其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者,多以中书侍郎、门下侍郎为本官。至唐中叶以后,势力强大的藩镇和勋高望重的武臣常被加尚书仆射、中书令、侍中等官衔,以示荣宠。于是,中书令也逐渐成为虚衔。与此同时,以他官掌诏命敕策的制度也发展起来,翰林学土逐渐成为重要诏令的起草者,中书舍人的职权渐被侵夺,只能草拟一些例行敕书,变得无足轻重。所以中书省到了唐代后期也大权旁落。

北宋前期,中书省仅存空名,与门下省并列于皇城外两庑,所掌只是册文、覆奏、考帐等例行公事。宰相办公处称中书门下,简称中书(习称政事堂),置于皇城之内,不再设于中书省。中书令不真拜。中书舍人亦为寄禄官,不起草诏命,而另设舍人院,置知制诰或直舍人院以掌外制。元丰官制改革,将中书门下职权分属三省,恢复“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的唐制,并任命实职省官。同时废舍人院,建为中书后省。中书令仍虚位,而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与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并为宰相;别置中书侍郎一人为副,与门下侍郎,尚书左、右丞并为执政。然因三省分权制影响行政决策效率,实行中改变为由宰、执事先共议于政事堂,奏准后以“三省同奉圣旨”行下。南宋时,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右仆射兼中书侍郎改称右丞相,中书侍郎改称参知政事。

辽以南面官治汉人,其南面朝官亦沿唐制有三省之名。中书省初称政事省,兴宗时改。其官见于记载者有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然未必皆有实职,大抵多用以招徕汉人或示荣宠。金熙宗完颜煖官制改革,参用唐、宋之制建立三省,然中书令以尚书右丞相兼任,位在丞相下,亦不置实职之侍郎、舍人,掌诏敕者为翰林院,故中书省徒有虚名。完颜亮废中书、门下二省,仅存尚书省为最高政府机构。

元世祖忽必烈以前,大蒙古国以札鲁忽赤掌政务,大札鲁忽赤是最高行政官。此外,大汗的怯薛组织中有必阁赤(意为掌文书者)一职,掌写发诏令及其他宫廷文书事务,设有分掌畏无儿文、汉文、波斯文等各种文书的必偭赤。随着蒙古统治地域的扩大,在中原和西域各地区颁布政令以及征收贡赋、任免官吏等事,都需要行用文书,必偭赤机构在行政事务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必偭赤长得以参预管理政务,成为次于大札鲁忽赤的辅相之臣。1231年,窝阔台南征驻骅云中(今山西大同)时,仿照中原官称,必偭赤长耶律楚材、粘合重山、镇海三人分别称中书令和中书左丞相、右丞相,同时将必偭亦机构称为中书省。但这只为适应统治中原汉地的需要而权宜使用中原官名,并未成为蒙古国的定制。

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即位后,始采用中原官制,设立中书省以总理全国政务,为最高行政机构。其设官沿袭金尚书省之制,长宫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未立皇太子时则缺。实际长官为右丞相、左丞相(元制尚右,故右在左上),各一员,或仅置右丞相,总领省事,统率百司。平章政事四员,为丞相之副贰;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两员,为执政官;统称为宰执。又置参议中书省事四员,掌左司、右司文牍,参决军国重事。左司、右司,各置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中书省领六部。中统元年初置左三部(吏、户、礼)、右三部(兵、刑、工),至元元年(1264)分为吏礼、户、兵刑、工四部,七年始分立六部。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各地区相继分立行中书省,总隶于中书省;山东、山西、河北及内蒙古部分地区,则由中书省直辖,称为“腹里”,即内地的意思。至元七年至八年,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至大二年(1309)至四年三次设立尚书省分理财赋,亦置丞相及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宰执官。在这期间,行政权实际上归尚书省,各行中书省亦相应改为行尚书省。尚书省罢,权力复归中书省。

明初沿袭元制,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领辖六部,职权甚重。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朱元璋杀丞相胡惟庸,乘机废中书省,以六部分掌庶政,直接受命于皇帝,中央集权空前加强。

门下省

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初名侍中寺,是宫内侍从官的办事机构,后来发展成为与尚书省、中书省鼎足而立的三省之一。其称为门下省,始自西晋。

门下省的组织历代不尽相同,但均以侍中为其长官,黄门侍郎(或称给事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为其副。门,指皇宫内门,因其门户漆以黄色,故又称黄门。至唐,其下属有给事中、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谏议大夫、奉朝请等官职。这些官职大都来源于汉代宫廷侍从。门下省所统的下属机构,历代也不一致。如刘宋、萧齐时有公车、太医、太官及骅骝厩等机构;隋代有城门、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六局;唐代则只有城门、符宝二局和弘文馆。

侍中在秦代是由丞相派赴殿中往来奏事的府史,因其在宫殿内供职,故称侍中。汉代成为加官,凡加此官号者,便可出入宫禁,为皇帝左右侍从,备顾问,并分管皇帝服用之物,下至虎子(便器)、唾壶之类也包括在内。内外朝官多可获得此种称号,并无员额,多至数十人。侍中由于在皇帝左右,有代皇帝“省(阅)尚书事”的责任,因此能参预决策。但在东汉后期宦官专政,比侍中更为接近皇帝的中常侍、小黄门等掌握了“受尚书事”的权力,侍中在政治上的作用受到限制。东汉末,宦官被诛后,献帝于即位之初,设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各六人,在皇帝左右省尚书事。从此侍中、黄门侍郎有了定员和专责,地位逐渐重要。魏晋时期,侍中定员四人(用作加官的侍中不在此数内)。三国时,侍中在魏、吴、蜀的政府中的地位都十分重要。黄门郎(即黄门侍郎)成为士人羡慕的要职。魏齐王芳时,王弼以未能在门下为黄门郎而遗憾。吴孙权用胡综、是仪为侍中,专典机密,“入阙省尚书事,外总平诸官,兼领辞讼”。蜀相诸葛亮出师北伐时,上表嘱咐后主刘禅要信任侍中、侍郎郭攸之、费讳、董允,“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这些事例都足以说明侍中、黄门侍郎的重要地位。西晋时,侍中的作用更为明显。武帝用任恺为侍中,委任他综管大小事务,当时连最有权势的开国元勋贾充也十分惧怕他。到了东晋以后,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即皇帝颁发诏书,一定要先通过门下省,从而形成了门下省的封驳权(即审核权)。这种封驳权发展到唐代,达到它的最高点。

侍中在政治上发挥的作用,以北魏更为显著。北魏早期官制脱胎于部落制度。什翼犍时,置左右近侍,侍直禁中,传宣诏命,以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为之。无常员,或至百数,其职位类似侍郎。又置内侍长四人,主顾问,拾遗应对,其职位类似于侍中。后来,道武帝拓跋焘称帝建国,模仿魏晋官制,于是这种与门下省制度大致相当的内侍长、近侍之职,便取得了侍中、散骑侍郎等名称,并继续享有重要地位,太武帝时,穆寿、张黎均以侍中辅政。宣武帝末,于忠为侍中兼领军,既居门下,又总禁卫,秉朝政,权倾一时。北齐时宰相执政者也多兼侍中之职。

北周实行六官制度,不置门下省,其天官府御伯中大夫(后改名为纳言)即相当于侍中之职。

隋朝废六官制,恢复门下省,原先的侍中即名为纳言,隋炀帝时又改纳言为侍内,这时因为避隋文帝父杨忠讳的缘故。唐初复名纳言,武德四年(621)才复名侍中。以后,门下省及侍中又有数次改名:龙朔二年(662)门下省改名东台,侍中改名左相;光宅元年(684)省名改鸾台,侍中改名纳言;开元元年(713)省名改黄门省,侍中改黄门监,但不久都恢复原名。唐代前期,侍中是真宰相,宰相议政的政事堂,最初也设在门下省,以后才移到中书省。侍中是政事堂的当然成员,但由于此官品高望重,轻易不以授人。中唐以后,侍中成为授与勋臣节将的荣誉职称,逐渐变成虚衔。

黄门侍郎在门下省是仅次于侍中的要职。南齐时被呼为小门下,职掌与侍中相同。唐代以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者,多以门下侍郎或中书侍郎为本官。黄门侍郎在唐代随着省名的改变,也有过东台侍郎、鸾台侍郎等名称。最后到天宝元年(742)改为门下侍郎。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既为宰相,遂不复归本司办事,侍郎本身之职多由给事中代行。

给事中以给事(供职)于官省之中得名。在汉代也是加官,大夫、博士、议郎等,凡加此官号者,便得在宫殿中任职。本无员额,曹魏时,或为加官,或为正员,以后历代或有或无。隋以前地位在黄门侍郎之上。隋无此官,后移尚书吏部之给事郎于门下省。唐代改名给事中,定员四人,地位在黄门侍郎之下。给事中职掌读署奏抄,驳正违失。诏敕有不便者,涂改还奏,谓之“涂归”。所以唐代给事中具体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地位至为重要。这时的给事中已非隋以前的给事中,不过袭用其名而已。唐代给事中也曾改称东台舍人、鸾台舍人等名。由于它有驳正诏敕的职责,逐渐演变成为谏官。

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等官,原属散骑省,后又属集书省,隋代始并入门下省。其职掌侍从规谏,实际上是位望通显而无具体职事的闲职,仅用来作为高级官吏的荣誉衔。唐高宗时,又分散骑为左右,左属门下,右属中书。

此外还有左补阙、右拾遗各六人,掌讽谏;起居郎二人,掌记录时事,作起居注。这些都是唐代增设的官职,也属门下省。门下省在宋代形式上还存在,实际职权已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成为寄禄虚衔。辽代南面官系统中有门下省,职掌、官名、员额与宋制略同。金废除门下省。元代以后,门下省不再设置。

政事堂

唐宋时期宰相议事的地方。政事堂会议是常设的,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

唐初,为了便于宰相集议军国大事,设政事堂于门下省。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原仅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他们是“当然宰相”。其后,皇帝又以他官参加政事堂会议,称为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以后逐渐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名),亦为宰相。弘道元年(683)十二月,唐中宗即位,中书令裴炎以中书负责草拟诏令为由,奏请移政事堂于中书省。至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名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堂印亦改为中书门下之印。但其后仍有称为中书政事堂或中书都堂。后晋时,又曾改名为政事厅。

“中书门下”虽设在中书省内,但自成为一个机构。为了便于处理政务,政事堂后分列五房:一日吏房,二日枢机房,三日兵房,四日户房,五日刑礼房,以分理众事,供职者称为堂后官,虽都是吏员,但地位极为重要。

北宋前期沿唐制,以政事堂为宰相、参知政事议事办公处。正式名称为中书门下,简称中书,俗称都堂或中书都堂,通常称为政事堂,设于禁中。政事堂囊括门下、中书和尚书三省的大部或主要职权,是最高行政机构。

政事堂下设舍人院,有知制诰或直舍人院,负责撰拟诏旨。还设孔目、吏、户、兵礼和刑等五房,分曹处理事务。设堂后官十五人,分主五房;淳化四年(993)减为六人,内一人任都提点五房公事,总领五房,余五人各分主一房。熙宁三年(1070)设检正五房公事(都检正),位在提点五房公事之上,各房设检正公事二人,位在各提点公事之上。

元丰改制,中书所辖职事,分属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宰相、执政的议事办公处,仍设在原政事堂正厅,改称三省都堂,通常只称为都堂。此后宰、执的办公处设于尚书省的都堂,有时也称之为中书或政事堂。

元、明、清三朝,不再设政事堂。民国建立后,袁世凯于1914年5月3日改国务院为政事堂,以国务总理为国务卿,从而废除责任内阁制,使政事堂成为总统府的办事机构。1916年5月8日,袁世凯又改政事堂为国务院。

御史台

东汉至元设置的中央监察机构。秦及西汉,御史属御史大夫府。大夫佐丞相理国政,兼管监察。下有两丞,其一为御史中丞,又称中执法,在殿中兰台;外督部刺史,内镇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具体掌握监察权力。西汉末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不再兼管监察,御史中丞出为台主。东汉因袭,称御史台。曹魏一度改御史中丞为宫正,后复原名,历晋、宋、齐、梁、陈不变。北魏改中丞名为中尉,威望甚重,北齐复名中丞。北周行六官制,其秋官大司寇下之司宪中大夫即御史丞之职。隋废六官制,复立御史台,因避讳,御史中丞改称御史大夫,为台主,治书侍御史为副。唐初沿袭隋制,贞观末,因避太子李治讳,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台名为宪台,咸亨元年(670)复旧。武则天光宅元年(674),改称肃政台,分为左右,各置肃政大夫(御史大夫)、司宪大夫(御史中丞),左台专监在京百司及军旅,右台按察诸州文武百官。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左右御史台。睿宗延和元年(712),又合而为一。

唐御史台有三院:①台院:置侍御史四人(或六人),掌纠举百僚,推鞫刑狱。此外,监太仓、左藏出纳,监督没收赃款及收纳赎款等职,也由侍御史分工负责,其中以资历深者一人知台内杂事,称为杂端,权力最大。②殿院:置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整齐朝班,检察仪仗;京城内分左右街巡察,检举巡内不法之事;又助侍御史推事,监太仓、左藏出纳。③察院:置监察御史十五人,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监决囚徒。监察御史多奉敕出使,巡察诸道,称巡按使;检察馆驿,称馆驿使;监军则清点俘获,审查功罪;监屯田、铸钱则审计盈亏,纠劾过失;又监岭南黔府考选。其在京师,则以监察御史分察尚书六部,又以二人助殿中侍御史分察左右巡及整饬朝班仪仗。

御史台的职责虽极繁多,最重要的实为两项:一是弹劾百官。御史可以据风闻弹事,弹劾不必先禀告长官,也可弹劾台内长官和同僚。二是推鞫刑狱。有的案件由当事人自赴朝堂申诉,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及侍御史受理,称为三司受事;也有投牒匦中,由侍御史监督处理,称为理匦;更多的是奉敕推鞫。御史台本无监狱,所推问的罪人寄囚于大理寺。到贞观二十二年(648),始别置台狱。自大夫以下诸御史都可以拘捕人人狱。武则天时为了消灭反对势力,用酷吏为御史,大杀宗室、大臣,又令御史中丞来俊臣别置狱于丽景门,入狱者大都被处死,因此世人称此门为例竟门。到玄宗开元十四年才由御史大夫崔隐甫奏准依旧制,废台狱。需要拘留者,止于台中诸院寄禁。

三院御史为清要之官,虽秩品不高,但威权甚重。唐玄宗时常用御史充任各种重要使职,如宇文融以监察御史为覆田劝农使,他所奏置的判官十人也都兼御史衔。后来,他又充租地安辑户口使,官位也经侍御史擢升到御史中丞。其后杨慎矜、王鉷、杨国忠等人也都是从监察御史历侍御史至御史中丞,担任各种重要财政使职。因为御史权重可畏,易于集事。玄宗以后,凡节度使、观察使无不兼大夫、中丞衔,所属判官也多带侍御史、监察御史衔;度支、盐铁、户部三使的巡院官也多兼“宪衔”。就是这个原因。这些由外官兼摄的御史被称为外台,加上检校等字样,以示非中央御史台正员。到了后期,方镇的将校也多带“宪衔”,宪衔遂滥。

按唐制,御史监察百官,本身却要受尚书左右丞监察,纠弹不当要受劾治。但在御史台权力膨胀时期,左右丞很少能执行这种监察权力。

御史制度是监制百官、巩固皇权的制度,当唐代后期皇权削弱时,御史的威权也随之下降。御史监军的权力早在唐玄宗时已被宦官取代。安史之乱后,外则藩镇割据,内则宦官专政,御史很难在他们势力范围之内行施监察权。贞元十九年(803)监察御史崔蘧枟循旧制到神策右军巡察,被军中执奏,笞四十,流配崖州(今广东海南岛琼山东南)。重要诏狱(皇帝下诏审问的案件)也多交给两种策军中尉在仗内鞫讯,御史承审诏狱之权也被剥夺。

唐代东都洛阳也置御史台,高宗、武则天常驻洛阳,其台颇为重要。中宗以后,洛阳只置留台,以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三人组成。中叶以后,常以东都留守官兼任中丞,所属御史也不全备,只是形式存在而已。

宋沿唐制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兼理重难案件,御史台下分三院,侍御史主台院,殿中侍御史主殿院,监察御史主察院。北宋前期,官名御史者多出任其他差遣,而以其他官员任御史,置推直官以治理案件。不设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以侍御史知杂事(知杂御史)为副长官。太平兴国三年(978)任命监察御史,是为正名举职之始。资历浅的官员任御史,加“里行”,称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天禧间(1071~1021)一度设言事御史(谏官御史),庆历五年(1045)又设言事御史,称为言事官,御史兼有谏官的职责。元丰三年(1080)复建六察制度,御史台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案,分察中央政府各行政权构,后又以户案兼察转运使,刑案兼察提点刑狱。御史台的六名御史中三人(后增为六人)分领六案,官制改革后分察尚书省的六部、寺监及其他在京百司;另三人为言事官,兼察秘书省、内侍省和入内内侍省等少数中央机构。元丰七年,改知杂御史称侍御史,改言事官称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其他所兼使名,以及里行、推直官等并罢,沿用至宋末。宋代御史许风闻言事,以广言路。

金、元基本上沿唐宋之制,略有变化。明初将御史台改称都察院,一直行用至清末。

翰林院

唐代开始设立的各种艺能之士供职的机构。自唐玄宗李隆基选擅长文词的朝臣人居翰林以起草诏制后,演变为草拟机密诏制的重要机构,任职者称翰林学士。

唐代翰林院何时设置,目前尚无定论,史载多见于唐玄宗时。当时在翰林院供职的有词学、经术、合炼(炼丹)、僧、道、卜、祝、术、艺、书、弈等各色人才,称为待诏,即听候皇帝随时召见和差遣。其中词学之士最受重视。起草诏制本是中书舍人的专职,但在唐代初期已有他官被召草拟诏制的事例,唐高宗、武后时的北门学士刘懿之、周思茂、元万顷等尤为著名,仅当时还没有设专门机构。唐玄宗感到中书舍人草拟诏制的制度难以保守机密和应付急需,因此,他挑选擅长文学的亲信官员如张说、张九龄、徐安贞等人充翰林院待诏,以备起草急诏(兼撰拟诗文),又称翰林供奉。

翰林院设置在宫内深处,麟德殿之西,比属于中书省的中书舍人院更接近于寝宫内殿(这是在长安大明宫内的情况,皇帝若住在兴庆宫、西内或东都时,翰林院的位置也比中书舍人院密近)。大致由于待诏翰林的各色人才很杂,不能保证机密不外泄,故开元二十六年(738),又在原翰林院之南另建翰林学士院,专供草拟诏制者居住,供职者称翰林学士(简称学士)。学士院建立之后,待诏于原翰林院的文学之士仍称供奉或待诏,也有学士与待诏二名兼称者,如天宝七载(748)所立的《封北岳安天王碑》,撰者李荃自题衔名为“直翰林院学士供奉”;大诗人李白被称为翰林学士,也被称为翰林供奉。这种待诏于旧翰林院的文学艺能之士长期存在,而且为数甚多,据《顺宗实录》记载,顺宗即位后,曾一次即罢翰林阴阳、星、卜、医、相、覆棋诸待诏者三十二人,可见人数之众。而顺宗所倚以主持政策的王叔文是翰林棋待诏,王伾是诗书待诏。

学士本是文学儒生的泛称,后来随着各类机构的设置而成为一种差遣职,如唐代有弘文馆、崇贤馆、集贤院等学士。张说入充翰林院待诏时也是集贤院学士。供职于翰林学士院的学士也是差遣职,本身并无秩品,都带本官,上自尚书(三品),下至校书郎(九品),均可充任,也有中书舍人充任的。初置时并无员额,少或一两人,多或五六人,由皇帝遴选。后来依照中书舍人之例,置学士六人,择其中资历深者一人为“承旨”。安史之乱以后,军事频繁,“深谋密诏,皆从中出”,翰林学士于其间起着极大作用,地位愈来愈重要,不但在草拟诏制方面分割了中书舍人之权,也在参谋密计方面分割了宰相之权。唐德宗时翰林学士陆贽因此被称为“内相”。唐宪宗以后,翰林学士承旨往往晋升为宰相。

学士院设置之后,与中书舍人院有了明确分工。学士所起草的是任免将相大臣、宣布大赦、号令征伐等有关军国大事的诏制,称为“内制”,用白麻纸书写,故又称“白麻”;中书舍人所起草的则是一般臣僚的任免以及例行的文告,称为“外制”,用黄麻纸书写,故又称“黄麻”。有时翰林学士缺人,也临时召取中书舍人代草内制,但不经常。此外,还有专侍皇帝读书写字的侍读学士、侍书学士,则不负起草诏制之责。

翰林学士地位的增高,引起皇帝的猜忌,敬宗宝历二年(826)曾打算别置东头学士以抑之,由于敬宗不久被宦官所杀,这个计划没有实现,但反映了封建文官由卑而高,由亲而疏的发展规律。

学士院有两名由宦官充任的学士院使(或称翰林院使),在皇帝与翰林学士间起传达联系的作用,在政治上有很大影响,这是唐代后期宦官专政情况下的产物。

后晋天福五年(940)曾宣布废除翰林学士,将草拟诏制之权归还中书舍人,但不久又恢复。

宋沿唐制设学士院,也称翰林学士院,有时亦称为翰林院。北宋前期各政府机构大多名不副实,学士院则仍遵行唐制为草拟内制之所,翰林学士亦依旧例为六员,但通常少于此数,偶设七员,其第七员翰林学士,号称“员外学士”。宋亦以翰林学士资深者一人为翰林学士承旨,但不常设置。翰林学士实际上充当皇帝顾问,很多宰相都从翰林学士中选拔。

北宋前期的翰林学士,亦如唐代无秩品,以其他寄禄官充任。有时领其他差遣,类同贴职,则不草拟内制。在学士院草拟内制的翰林学士,加知制诰衔,如寄禄官至中书舍人则不加知制诰衔,一般都只称为翰林学士。常见的知制诰,通常是指任职于舍人院草拟外制的知制诰。翰林学士大多由草拟外制的知制诰选任,不再召试制词。

元丰改制后,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成为正式官员,正三品,并且不任其他官职,专司草拟内制之职,例带知制诰衔。由于草拟外制的知制诰已废,所以,北宋后期及南宋的知制诰,都是翰林学士的加衔。翰林学士定额为两员。

如果其他官员入学士院草拟内制而未任命为翰林学士者,称为直学士院、直翰林院,简称“直院”。遇学士院全缺翰林学士,而以其他官员临时代行其职,宋初曾称为权祗应翰林院事,后称权直学士院、权直翰林院、学士院权直、翰林权直,简称“权直”。如官位高于翰林学士,则称为权翰林学士、权学士院。

由于唐代学士院自翰林院分出,故宋代有时亦称学士院为翰林院。宋代亦另有专掌艺学供奉之事的翰林院,则与学士院之又称为翰林院者无关。

西夏设翰林学士院,官员有学士等。辽北面官中有翰林院,掌汉文文书及刑狱诸事,长官为翰林学士及翰林学士承旨等。金天德三年(1151),置翰林学士院,设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等,掌起草诏书等事。元代设翰林兼国史院及蒙古翰林院,官员与金代同,分掌制诰文字、纂修国史及译写文字。

明翰林院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设掌院学士(正五品),下属有侍讲学士(正六品)、侍读学士(正六品)、世袭五经博士(正八品)以及介于官与非官之间的六科庶吉士。入翰林院者官品虽低,却被目为清贵之选。明朝翰林若得入直文渊阁参预机密,则更是贵极人臣。清因明制,设翰林院。置掌院学士(正五品)两人,满员、汉员各一人,由大学士、六部尚书或侍郎内特简。掌院学士下设侍读学士(从五品)、侍讲学士(从五品),满、汉各三人;圣裔太常寺博士(正七品),以孔氏衍圣公第三子承袭;世袭五经博士(正八品);六科庶吉士。

清掌院学士无文学撰述之责,是侍读学士以下诸官的名义长官,与唐宋之翰林学士有所不同。侍讲以上诸官亦仅具空名,并不任讲书之职。担任讲书者须另外选派,加经筵官之衔。世袭五经博士的设置,也意在照顾孔子及朱子的子孙,以奉祀其先人,实际不任职务。故清代翰林院诸官极为闲散。但翰林官亦是清华之极选。仕为翰林官者不仅升迁较他官为易,而且南书房行走及上书房行走例由翰林官为之,因接近皇帝、皇子及近支王公,多蒙优待厚遇。

枢密院

五代至元的最高军事机构。唐代宗永泰中始设枢密使,掌文书,以宦者任之。五代后梁设崇政院,改用士人,掌军国大政。后唐改称枢密院,枢密使辅左宰相,分掌军政。宋设枢密院与“中书”分掌军、政大权,号称“二府”。中书称东府,枢密院称西府。

枢密院的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北宋除熙宁初年外,不同时并置,副长官为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资历浅的称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以知枢密院事与同知枢密院事为正副长官,其他一概废罢。元祜三年(1089)复置签书枢密院事。北宋末一度以位高者领枢密院事。南宋初年复设枢密使、副使、同签书枢密院事,枢密使位在知枢密院事之上。枢密院长官通常由文官担任,实行“以文驭武”。

北宋初及庆历年间,宰相曾兼枢密使。南宋前期宰相多兼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后期则例兼枢密使,另设专职的枢密使。南宋枢密院的副长官与参知政事互兼。

宋初枢密院下设有兵房、吏房、户房、礼房等,分治诸事。设枢密承旨(后改为都承旨,又增设副都承旨),总管诸房,各房设副承旨一至二人主管。以后房数逐渐增多,南宋初曾达二十多房,乾道六年(1170)并为兵、吏、礼、刑、工五房及院杂司。

辽太宗耶律德光于会同元年(938)进攻后晋时,依晋制在汉地设枢密院,以降臣李崧任枢密使,掌管汉地军政事务(契丹枢密院设立后,汉地枢密院亦称南枢密院或汉人枢密院)。辽世宗大同元年(947),设契丹枢密院(北面官),因该院牙帐处大内南北,故又称南院、北院。契丹南院掌民政,北院掌军政。

金太祖完颜枑天辅七年(1123)占领燕云地区后,设枢密院统辖汉地军务。太宗天会三年(1125)侵宋时,设都元帅府总辖军政。海陵王改都元帅府为枢密院,以枢密使掌武备机密之事。章宗泰和六年(1206),改称都元帅府。八年,仍称枢密院。金末,各地设行枢密院分掌地方军务。

元中统四年(1263),设枢密院,掌朝廷军机大政,为中央最高军事机构。枢密使由皇太子兼任,为虚职,实际主事者为知枢密院事。战时设行枢密院或枢密分院。元末,明太祖朱元璋下集庆,即设行枢密院以统诸军。至正二十一年(1361),罢枢密院,改设大都督府掌军务。

太学

汉代出现的设在京师的全国最高教育机构。西汉早期,黄老之学盛行,只有私家教学,没有出现传授学术的学校。汉武帝罢黜百家定儒一尊之后,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始在长安建立太学。最初太学中只设五经博士,置博士弟子五十名。从武帝到新莽,太学中科目及人数逐渐加多,开设了讲解《易经》《诗经》《尚书》《礼记》《公羊传》《谷梁传》《左传》《周官》《尔雅》等的课程。元帝时博士弟子达千人,成帝时增至三千人。王莽秉政,为了树立自己的声望,并笼络广大的儒生,在长安城南兴建辟雍、明堂,又为学者筑舍万区。博士弟子达一万余人,太学规模之大,实前所未有。武帝到王莽,还岁课博士弟子,入选的可补官。

东汉建武五年(公元29),汉光武帝刘秀在洛阳城东南的开阳门外兴建太学。后来汉明帝刘庄还到太学行礼讲经。顺帝永建元年(126),对太学进行了重修和扩建,费一年时间,用工徒十一万二千人,建成两百四十房,一千八百五十室。所招学生称之为太学生。其后,太学生人数多至三万人。灵帝熹平四年(175),为了刊正经书文字,刻成有名的熹平石经,树立于太学门外,全国各地来观看和抄录经文者,络绎于途。两汉时太学在培养人才和促进文化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政治的腐败,太学生开始参与政治。西汉哀帝时,博士弟子王咸曾聚集太学生千余,以图解救执法不阿的司隶校尉鲍宣。东汉晚期陈蕃、李膺等人反对宦官的黑暗统治,得到太学生的支持和响应,于是太学生也成为宦官打击的对象,不少与党人有牵连的人遭到禁锢。熹平元年,太学生被宦官逮捕和囚禁的达一千余人。

魏文帝曹丕黄初中恢复了洛阳的太学,有博士十九人。太学生在魏明帝时增至千余。时依汉制设五经策试之法,通过考试的可补掌故、太子舍人、郎中等。西晋武帝时太学生三千人(一说七千余人),依《晋令》规定,试经及格者可拜郎中。西晋时教育体制的重大变化,是为五品以上官僚子弟专设了国子学,形成了贵族与下层士人分途教育,国子学、太学并立的双轨制。东晋学校教育相当衰微,南朝则有所复兴,国子生多为士族高官子弟,称之“国胄”或“世胄”,可以经明经策试入仕,而太学则往往仅存博士而无生员。

十六国时期,一些少数族政权亦曾设立太学以及四门学、郡国学、律学,生员身分有所限定,一般限公卿大臣子弟充当。然各政权兴废不定,学校也时设时罢。至北魏道武帝,设立学校,称国子太学。后又别立太学。国子学一度改称中书学,后又改回。郡学也称太学。孝文帝、宣武帝时,又增设了四门小学,形成了国子学、太学、四门小学三学并立之制。南北朝后期至隋,又逐渐形成了律学(习法令)、书学(习文字)、算学(习计数)三学。

唐代国子监,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学校的差别,与学生资荫(即父祖官爵)身份有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分别面向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僚子弟,律学、书学、算学则面向八品以下子弟及庶人。此外,国子生、太学生、四门生学习儒家经典,律学、书学、算学学生则学习专门技术。国子学生员三百人,太学五百人,四门学一千三百人,律学五十人,书学、算学三十人。入学年龄为十四岁至十九岁,律学则为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高宗龙朔二年(662),又在东都洛阳设立了一个国子监,与长安国子监合称“两监”。

国子监长官为国子祭酒,主持政务。下设司业为副,及丞(掌判监事)、主簿(掌印)、录事。诸学有博士、助教、典学、直讲等学官,掌教学。国子生、太学生、四门生入学后,要根据将来考进士科还是考明经而分科学习。所习儒家经典分为大中小三种,《礼记》《左传》为大经,《诗经》《周礼》《仪礼》为中经,《易经》《尚书》《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通三经者,大、中、小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皆通,余经各一;《孝经》《论语》则都要掌握。这与进士、明经科的考试要求,基本一致。学校每岁向礼部荐送参加科举考试者。如学业不佳而多年不堪荐送,或荐送后屡年落第,则往往要被学校解退除名。

唐代前期,进士及第而享文名者,大多由两监生徒出身。主考官在取舍中,也有意偏重生徒。时进士不由两监出身,则深以为耻。唐玄宗李隆基曾下令,天下举人皆补学校。但安史之乱后,由于政治混乱及财政困难,学校由盛人衰,生员不及旧日三四分之一,太学、四门学的入学资格只好降低,生徒在应科举者中的比例亦大为减少。

宋代太学仍为最高学府,隶国子监。宋初仅设国子监,学生名额甚少,且只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范仲淹推行新政(见庆历新政),始以东京开封锡庆院兴办太学,招收内舍生两百人,采用胡瑗的湖学法制订“太学令”。宋神宗赵顼时,扩建太学,增加学生名额达两千四百人,设八十斋,并重订太学条制,推行三舍法。宋徽宗赵信时,兴建辟雍作为外学,太学(包括辟雍)共招生三千八百人,同时废除科举,人才皆由学校选拔,太学达到极盛时期。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在临安府重建太学,至宋末学生达一千七百多人。

宋代太学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学制。太学生从八品以下官员子弟和平民的优秀子弟中招收。庆历间(1041~1048),内舍生由太学供给饮食。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起,外舍生亦由太学给食。南宋时,外舍生入学,须纳“斋用钱”,方能在官厨就餐;贫者减半纳;内舍生和各斋长、斋谕免纳。学生各习一经,随所属学官讲授。学生分成三等,即上舍、内舍、外舍。考核学生成绩和学生升等的制度,称“三舍法”,规定新生人外舍习读,经公试、私试合格,参考平日行艺,升补内舍。内舍生两年考试一次,考试成绩和当年公、私试分数校定皆达优等,为上等上舍生,即释褐授官;一优一平为中等上舍生,准予免礼部试;两平或一优一否为下等上舍生,准予免解试。上舍生不再参加公试。私试每月一次,由学官出题自考学生;公试每年一次,由朝廷降敕差官主持。学生分斋学习,每斋三十人,屋五间、炉亭一间为全斋阅览和会议处,设斋长、斋谕各一人,负责督促和检查学生的行艺。宋代学官与唐略同,然无助教、直讲,又增学正、学录、监书库、监厨官等。职员称学职或职事人,有前廊学录、学谕、直学等,大多由上舍生或内舍生担任,每月有俸钱。工人称斋仆、贴斋等,亦领“月给钱”。

宋代太学为统治者培养出大批官员和学者。随着理学的逐渐形成和政治斗争波澜起伏,太学还成为传播理学和各派政治力量竞争角逐的场所。一些太学生如陈东等人,曾上书言事,推动了抗金斗争。宋代太学制给后代以很大影响。

国子监

中国古代最高学府和官府名。晋武帝时,始立国子学,设国子祭酒和博士各一员,掌教导诸生。北齐改名国子寺。隋文帝时,改寺为学。不久,废国子学,唯立太学一所,省祭酒、博士;置太学博士,总知学事。炀帝即位,改为国子监,复置祭酒。唐沿此制,国子监下设国子、太学、四门、律算、书等六学,各学皆立博士,设祭酒一员,掌监学之政,并为皇太子讲经。唐高宗龙朔元年(661),东都亦置监。一度改称司成馆或成均监。

宋属礼部。宋初承五代后周之制,设国子监,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端拱二年(989)改国子监为国子学,淳化五年(994)依旧为监。庆历四年(1044)建太学前,国子监系宋朝最高学府。但高、中级官员子弟坐监读书,仅是挂名,数量既少,平日听课者又甚寥寥。自设太学和其他各类学校后,国子监成为掌管全国学校的总机构,凡太学、国子学、武学、律学、小学、州县学等训导学生、荐送学生应举、修建校舍、画三礼图、绘圣贤像、建阁藏书、皇帝视察学校,皆属其主持筹办。元丰改革官制前,国子监官员有判监事、直讲、丞、主薄等。自元丰三年(1080)起,改设国子祭酒(即旧判监事)、司业(祭酒的副手)、丞、主薄、太学博士(即旧直讲)、学正、学录、武学博士、律学博士等官。监内分成三案:厨库案管太学钱粮、颁发书籍条册,学案管文、武学生公私试、补试、上舍试、发解试等升补、考选行艺,知杂案管监学杂务。各案设胥长、胥佐、贴书等吏人多员。国子监还设书库,刻印经史书籍,供朝廷索取、赐予以及本监出售之用。南宋在监内专设“印文字所”。国子监所印书籍称“监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国之冠。北宋陪都西京、南京、北京亦陆续置国子监,设分司官,由朝廷执政、侍从等官迭互充任,职事颇简,仅出纳钱粮,实际成为士大夫休养之所。崇宁四年(1105),罢三京国子监官,各设司业一员。

辽太祖置南面上京国子监,设祭酒、司业、丞、主薄、下辖国子学。中京另建国子监,设官与上京同。金代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设祭酒、司业各一员,监丞二至三员,一员兼管女直学。元初置国子监,属集贤院,下辖国子学,设祭酒、司业,掌国子学的教令;监丞,专领监务。另建蒙古国子监和回回国子监学,以示与汉人、南人之别。

明初设中都国子学,后改为国子监,掌国学诸生训导的政令。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在北京设国子监,皆置祭酒、司业、监丞、典簿各一员。清代国子监总管全国各类官学(宗学、觉罗学等除外),设管理监事大臣一员;祭酒,满、汉各一员;司业,满、蒙、汉各一员。另设监丞、博士、典簿、典籍等学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并归学部。

行中书省

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简称行省,或只称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因幅员辽阔,除腹里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诸路重要都会设立十个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在世祖、武宗朝三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元人称其制为:“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

行省制度的渊源

行省制度渊源于魏晋的行台。北朝、隋和唐初,都曾置行台(或称行台尚书省)于外州以行使尚书省职权,亦设尚书令、仆射、尚书、丞、郎等官,但不必皆备。如任职者权大位高,则称大行台。多是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唐太宗以后取消这种建置。金初,曾置行台尚书省于汴京,以治河南地,后罢。金章宗时(1190~1208),遣尚书省宰臣出征、戍边或处理地方重大事务,许便宜行事,称行省于某处。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常命宰臣出镇诸路,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先后所置有大名、河北、陕西、河东、中都、山东、东平、辽东、上京、益都、京东等行省。同时,蒙古所占金地,多委付归降的金朝官吏或地方军阀管辖,并仿照金朝官称随宜命职,其辖土大者,也授为行省,如石抹明安、石抹咸得不父子为燕京行省,严实为山东西路行省(或称东平行台),张荣为山东行省(或称济南路行省),李全为山东淮南行省(或称益都路行省)等,但都不带宰相职衔,与金朝的行省不同。后来,这一类行省名号逐渐被取消。

蒙古灭金后,置中州断事官统领中原诸路民政,在燕京设立官府,时称燕京行尚书省,或燕京行台、中都行台。中亚和波斯地区也设立了类似的统治机构。蒙哥即位后,重新任命大汗直辖的上述三大地区的行政长官,称为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别失八里等处行尚书省事和阿母河等处行尚书省事。当时蒙古国大汗政府还没有尚书省的建置,只是以断事官治政刑,职任略同中原官制的宰相;其分治各大地区的断事官,汉人习惯上称为行省,并非蒙古定制。如燕京行省布智儿,蒙古职名实为“大都(应作中都)行天下诸路也可札鲁忽赤”。

元朝的行省建置

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遵用汉法,立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始置丞相及平章政事、左丞、右丞、参知政事等宰执官。其后,相继于各大地区建立行中书省。初期,仍沿用前代制度,以中书省宰执官出领各行省,称行某处中书省事。以后此类行省实际上已成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与前代所置临时性的分遣机构不同,行省官若仍以中书省宰相行省事系衔,就与中书省的权限没有区别,嫌于外重,遂更定官制,只称某处行省某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至元二十三年(1286),铨定省、台、院、部官,罢各行省所设丞相,只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以与都省相区别。后来,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丞相。延祐七年(1320),复罢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平章政事。泰定(1324~1328)以后,某些行省又设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的地位而定。各行省一般置平章政事两员(从一品),右丞、左丞各一员(正二品),参知政事两员(从二品),其品秩与都省官同;左司、右司合为一,置郎中、员外郎、都事,品秩皆低于都省。元末,有些行省还增置“添设”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官。行省掌管辖境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重事,统领路、府、州、县;距离省治远的地方,另设宣慰司统之,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

各行省设立经过和辖境如下:①陕西行省——中统元年,立秦蜀行省(也称陕西四川行省、陕蜀行省等),治京兆(今陕西西安),其后两次移治兴元(今陕西汉中);至元八年罢,以京兆诸路直隶中书省。次年,封皇子忙哥刺为安西王,以京兆为其分地,置王相府治之。十七年,忙哥刺死,罢王相府,复立陕西四川行省于京兆;十八年,分设四川行省,于是只称陕西行省。辖境包括今陕西及甘肃、内蒙古部分地区。②甘肃行省——中统二年,立西夏中兴行省,治中兴府(今宁夏银川),至元三年罢,改置宣慰司,隶中书省。八年,复立;十年,又罢。十八年,再立。次年,分设行省于甘州(今甘肃张掖),称甘州行省,二十二年罢。二十三年,徙西夏中兴行省治甘州,改称甘肃行省。辖境包括今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及内蒙古部分地区。③辽阳行省——至元元年,置行省于北京(今内蒙古宁城西),称北京行省;二年罢,改置宣慰司,隶中书省。六年,又置行省于东京(后改辽阳,今属辽宁省),称东京行省,后徙治北京。十五年,又改为宣慰司。二十三年,以东北诸王所部杂处,宣慰司位轻,不足镇抚,再立东京行省,同年罢。二十四年,因乃颜叛乱,复置辽阳行省,以控制东北州县。辖境包括今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及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④河南江北行省——至元五年,因攻宋战争需要,立河南行省。十年,分立荆湖、淮西两行枢密院负责攻宋,罢行省,河南路仍直隶于中书省。二十八年,立河南江北行省,治汴梁(今河南开封),并割江淮行省所领江北州郡隶之。辖境包括今河南省及湖北、安徽、江苏三省的长江以北地区。⑤四川行省——至元八年,罢陕西四川行省,另立四川行省于成都;十年罢,分置东、西川行枢密院。十五年,罢二行院,复立行省,次年复罢。十八年,从陕西四川行省中分出,又于成都置行省。其后一度再合于陕西行省,二十三年又分两省。二十五年徙四川行省治所于重庆,二十七年复还治成都。辖境包括今四川省大部及湖南、陕西部分地区。⑥云南行省——至元十年置,治中庆(今云南昆明)。辖境包括今云南省全境,四川、广西部分地区,以及泰国、缅甸北部一些地方。⑦湖广行省——至元十一年,初置荆湖行省于鄂州(今湖北武昌)。次年,元军取荆湖南路地,立行省于江陵以治之,称荆南行省。十四年,移治潭州(今湖南长沙),称潭州行省或湖南行省。同年,鄂州行省并入潭州,并以新得广西地属之,故又称湖广行省。十八年,徙治鄂州。辖境包括今湖南、贵州、广西三省之大部及湖北部分地区。⑧江浙行省——至元十三年元灭宋,置江淮行省于扬州,统两淮、两浙地,又称淮东行省、扬州行省。二十一年,徙省治于杭州,称江浙行省。二十三年,还治扬州,复称江淮行省。二十六年,再次徙治杭州。二十八年,以江北州县隶河南行省,改称江浙行省。大德三年(1299),罢福建行省,以其地属江浙行省。辖境包括今江苏南部,浙江、福建二省及江西部分地区。⑨江西行省——至元十四年置,治隆兴(今江西南昌),又称隆兴行省。十五年,并人新置的福建行省(治泉州)。同年,又立行省于赣州,次年,仍还治隆兴。后因减省江南冗官,江西、福建两省曾经几次分合。大德三年福建地并入江浙,江西单为一省。辖境包括今江西省大部及广东省。⑩岭北行省——大德十一年置和林行省,治和林。皇庆元年(1312),改和林行省为岭北行省,和林改名和宁,仍为省治。辖境包括今蒙古国全境,中国内蒙古、新疆一部分和西伯利亚地区。

此外,元朝还于高丽置征东行省,但行省丞相由高丽国王兼任,得自辟官属,高丽国原有的政权机构和制度均不改变,财赋亦不入都省,与元朝国内诸行省性质不同。

除上述统治各大地区的行省外,元朝还设过几种专主大征伐的行省。一为征宋时所设,只称“行中书省”,不系地名;一为用兵外国时所设,系所征国名,如日本行省、交趾行省(安南行省)、缅中行省(征缅行省)、占城行省等。还有一种是授权某省负责征伐某国军事,将省名与所征国名合称,如荆湖占城行省。这些都是临时性的建置,事毕即罢。

元末农民起义爆发后,元朝政府为镇压和抗拒农民军,先后于中书省辖境内的济宁(今山东巨野)、彰德(今河南安阳)、冀宁(今山西太原)、保定、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同等地置中书分省。又先后设立淮南江北行省(至正十二年设于扬州)、福建行省(至正十六年设于福州,后分省泉州、建宁)、山东行省(至正十七年)、广西行省(至正二十三年)和福建江西行省(至正二十六年)。农民起义军也仿元制立行省为地方行政机构,如天完政权之江南行省、汴梁行省、陇蜀行省、江西行省,宋政权之江南行省、益都行省,以及朱元璋所置江西行省、湖广行省、江淮行省、江浙行省等。

元代行省制度的确立,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明灭元后,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行省,一般简称省。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到现代。

宣政院

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的中央机构。初名总制院,于至元元年(1264)设立,以国师八思巴领之。二十五年,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以总制院统领吐蕃各宣慰司军民财谷,责任甚重,宜加崇异,奏请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故典,改名为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以帝师领院事。置院使二员(后增至十员),其为长者常以朝廷大臣担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师推荐僧人担任。宣政院官属得自选用,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为元朝四个独立的任官系统。灭末后,即置江南释教都总统;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设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后曾两度废而复置。吐蕃发生变乱,亦设行宣政院前往当地处置,唯重大军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商议。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下属地方机构,管理各地佛寺、僧徒。至大四年(1311),罢僧录等司,凡僧人词讼皆归管民官决断。至顺二年(1331),复于各省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选僧俗官任达鲁花赤、总管等职。元统二年(1334)罢。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设三道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乌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辖安抚司、招讨司、宣抚司和元帅府、万户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以当地僧俗首领担任,由帝师或宣政院荐举,朝廷授职。

通政院

元朝主管驿站(见站赤)的中央官署。大蒙古国时,各地驿站即由随处千户或达鲁花赤管民官管领,大汗任命管站官总其事。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汉地驿站事属中书省,由右三部分管。至元七年(1270),置诸站都统领使司,十三年,升为通政院,统领蒙古、汉地驿站。二十九年,通政院分官四员,于江南四省整理驿站,称行通政院,后撤销。至大四年(1311),罢通政院,以驿站事归兵部掌管。同年,复立通政院,只管蒙古驿站。延祐占七年(1320),恢复世祖旧制,全国驿站事皆归通政院。通政院秩从二品,分设大都、上都两院,置院使、同知、副使、佥院、同佥、判官、经历、都事等员。

都察院

明朝创设的主管监察的中央官署。其前身为汉以后历代中央政府中的御史台。吴元年(1367)亦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和察院监察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等官。洪武九年(1376)裁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十三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和左、右侍御史(正四品)。不久罢御史台。十五年(或云十四年)更置都察院。

都察院初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至五人,秩正九品。十六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其下尚有经历、知事等官。十七年,升都御史为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佥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建文二年(1400),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二院,设御史二十八人。成祖时,复洪武十七年旧制。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九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1425),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宣德十年(1435)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中,去“行在”字;其在留都南京之都察院,称南京都察院。从宣德十年起,定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

都察院的职责是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拘党、作威福乱政者劾,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以希进用者也在纠劾之列,遇朝觐、考察时,与吏部共司官吏黜陟。有大狱重囚会审于外朝,由都察院会同刑部与大理寺共同审理,合称三法司会审。内外百司之奸邪,分属各道御史稽察。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诸军,提督学校,巡查盐务、茶马、漕运、关隘、屯田等事务,儹运印马;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守”,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可与省区行政长官分庭抗礼,知府以下均奉其命,往往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对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朝有大政,可以预议。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处。

大理寺

中国封建王朝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为正三品,次年称帝后沿袭。其后设罢不时,名称和编制等也不断变更。永乐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设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下分左、右二寺,各设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后革右寺副一人),从六品;评事四人(初设右评事八人,弘治时减为四人)。此外设司务厅、掌文书。

大理寺的主要职掌是专门负责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与囚徒至大理寺复审,按律例复问其款状,情罪允服后始呈堂准拟具奏,否则驳令改拟,日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日参驳。其与律例严重歾牾者,或调他司再讯,或下九卿会讯,如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误则纠之。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关于左、右两寺的分工,明初以系军者属左寺,系民者属右寺。永乐迁都后,又定两京、五府、六部、京卫等衙门刑名,属左寺;顺天、应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所刑名属右寺。万历九年(1581),更定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道属左寺;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七司道属右寺。

留都南京亦置大理寺,称南大理寺,但其职权远较北京大理寺为小。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大理寺形同虚设。入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

军机处

清代始为秉承皇帝意旨办理军机事务,后扩及所有机要政事的中枢机构。其设立年月,说法不一。有起于雍正七年(1729)、八年、十年诸说,但多数人根据清人王昶所著《军机处题名记》内“雍正七年,青海军兴,始设军机房,领以亲王大臣”的记载,认为始于雍正七年,因西北两路用兵初设“军机房”。十年改为军机处。十三年八月清世宗胤稹去世,清高宗弘历继皇帝位,守丧期间,将军机处改名总理事务处。乾隆二年(1737),高宗服满亲政,总理事务王大臣等自请罢职。高宗恢复军机处名称,自此遂成定制,直至宣统三年(1911)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责任内阁”时废止。

军机处之职掌主要是:掌书谕旨,参赞军国机务,参议重要政务及刑狱;用兵时则考其山川道里、兵马钱粮之数,以备顾问;文武官员的简放、换防、引见、记名、赐与,以及拟定对外藩朝觐者的颁赐等。

军机处无正式衙署,其办公处所设于内廷隆宗门内,称为值房,无专职官员,全部工作由军机大臣主持,设军机章京办理一切事务。

军机大臣,正式称谓是“军机处大臣上行走”,俗称“大军机”。乾隆威弓射鹿图分设满、汉员,由满汉大学士、各部尚书、侍郎、总督等官员奉特旨充当,均为兼差。其数无定额,任期无限止。凡经皇帝选调到军机处任职的军机大臣,称“入值”。由皇帝指派满、汉各一员为首领,称为“揆首”、“领袖”。初期,凡应皇帝召见议商政务、承皇帝旨意起草谕旨以及寄给各官员之谕旨的署名等,均为领班军机大臣专责。乾隆时,傅恒任领班,经皇帝批准改为军机大臣共同面君承旨,发出之寄信谕旨,亦改用军机处名义。初入值军机处者,因资历或能力尚浅,则命在“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加“学习”二字,意示见习,其地位低于一般。一二年后,再由领班的军机大臣奏请去其“学习”二字。各军机大臣之间,因资格、品位之高低而有差别,除视秩排班外,权力亦有不同。如:有的满洲军机大臣只准阅办满文奏报;新任之军机大臣不准阅办皇帝朱批过的奏报。这些等级差别,均不见有“则例”、“章制”,而是由皇帝亲定。

军机大臣的职掌可综合为六个方面:①负责皇帝下达谕旨的撰拟和参与官员上报之奏报文书的处理;②凡国家之施政方略、军事谋略以及官员的重要陈奏意见,或对官员的惩处、弹劾事件等等,皇帝批交军机大臣议,或会同各有关衙门议,并著提出处理意见,奏报皇帝裁夺;③某些重大案件,皇帝专交军机大臣审理定拟,或会同三法司审拟;④文武官员上至大学士、各部尚书,各省总督、巡抚,以至道府、学政、关差,以及驻防将军、都统,驻各边疆地区的参赞、领队、办事大臣等的补放,均由军机大臣开列应补人员名单,呈皇帝择用。遇科考,亦由军机大臣开列主考、总裁官名单及考试题目,请皇帝选用。复试、殿试,军机大臣负责核对试卷、检查笔迹或任阅卷官;⑤军机大臣常侍皇帝左右,以备顾问;⑥军机大臣可奉皇帝之命,以“钦差”的身份,往各地检查或处理政务,稽查各省、各部院之汇奏事件。此外,军机大臣还兼任方略馆的总裁,内繙书房管理大臣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

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亦称“司员”。初期,军机章京无一定额数,由军机大臣在内阁中书等宫中选调。乾隆时改由内阁、六部、理藩院等衙门取用。嘉庆四年(1799)始,定军机章京分满、汉各两班,每班八人,共三十二人。各班设领班、帮领班章京各一员,由军机大臣于章京中择资深望重者任之。其后增设额外章京一二员,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确定汉军机章京额数为二十人。

军机章京亦为兼差,选用者必须为进士、举人、拔贡出身,年纪轻,办事练达:撰拟迅速,书写端正。其原职缺升至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官及三品,即调妇本任。军机处选补章京,由各衙门开具履历保送,军机大臣亲加考试,合格者即带领引见,录用与否由皇帝决定。录取后,依次列名存记,俟缺出按单调取。军机章京向例不参加京察,其奖叙升转由军机大臣酌情保奏。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十,奏定变通军机章京升补章程,定军机章京为实缺,其领班章京秩视三品,帮领班章京秩视四品,以下各章京俱按原品实授;并规定三年递升的升补办法。

军机章京负责军机处的日常工作,如处理文书、记注档册、撰拟文稿等。值宿之章京,夜间遇有紧要事件,亦有单独被皇帝召见承旨撰书谕旨者;还可参与军机大臣所承办案件的审理等。

军机处内部机构的设置未见记载,现存的军机处档案中,可见到它内部的分工是按职掌设满屋和汉屋。满(汉)屋为其内部俗称,其对外行文时称满(汉)军机处,由满、汉章京分别任事。其职掌除分办满汉文之谕旨和奏折外,满屋掌在京旗营及各省驻防和西北两路军营官员的补放事务,负责内蒙古、外蒙古、藩部及喇嘛等朝贡时拟赏单,并掌管军机处本身的事务性工作;汉屋办理在京部院及各省文职官员、绿营武职官员的补放进单,王公内外大臣赏单及拟给外国朝贡使臣赏单,办理皇帝交下的应查、应办的事务以及负责军机处的对外联系、管理档案等工作。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清王朝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它成为清代皇帝直接控制下的全国行政之总汇,赞襄皇帝对国家大政方略的决策。

内务府

清代管理宫廷事务的机构。为清代特有,始设于顺治(1644~1661)初年。至顺治十一年仿明制改内务府为十三衙门;十八年,裁十三衙门,复设内务府。自此遂为定制。

内务府的组织渊源于满族社会的包衣(奴仆)制度,其主要人员分别由满洲八旗中的上三旗(即镶黄、正黄、正白旗)所属包衣组成。它的最高长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正二品,由皇帝从满洲王公、内大臣、尚书、侍郎中特简,或从满洲侍卫、本府郎中、三院卿中升补。凡皇帝家的衣、食、住、行等各种事务,都由内务府承办。内部主要机构有广储、都虞、掌仪、会计、营造、慎刑、庆丰七司,分别主管皇室财务、库贮、警卫扈从、山泽采捕、礼仪、皇庄租税、工程、刑罚、畜牧等事。另有上驷院管理御用马匹,武备院负责制造与收储伞盖、鞍甲、刀枪弓矢等物,奉宸苑掌各处苑囿的管理、修缮等事,统称七司三院。此外内务府还有三织造处、三旗参领处、掌关防处、三旗庄头处、御茶膳房、异平署、御药房、养心殿造办处、武英殿修书处、咸安宫官学等三十多个附属机构。

清代鉴于明代宦官擅权干政之教训,对太监管理极严。于康熙十六年(1677)设立敬事房,负责管理太监、宫女及宫内一切事务。敬事房隶属总管内务府大臣管辖,下设大总管、总管、首领等太监,并规定品秩最高不得超过四品。

1911年辛亥革命后,根据中华民国政府与清皇室议定的“优待条件”,废帝溥仪仍居宦内,为皇帝服务的内务府也得以保留,直至1924年溥仪被驱逐出宫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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