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掠夺性开发,造成景区旅游资源逆转的破坏、景区声誉的破坏,使景区所有者包括社区居民的资产大幅减值。从而阻碍景区社区发展。例如,曲阜市的中国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所管理的文物景区孔府、孔庙等进行卫生扫除,造成三孔文物资源的巨大破坏。
开发企业与居民争夺利益,诱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例如,白水洋景区内,城管大队会同开发商员工,到景区展开节日市场整治。要求村民们立即停止占道经营,村民们不听,被没收了摊点的物品。村民们不服,动手想抢回自己的物品,导致爆发了一场肢体冲突。最后,近20名农民通过胸挂纸牌,向过往游客讨要生活费对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
开发企业没有给社区居民到来预想的收益,居民受益甚少,如就业,甚至导致收益的下降。
旅游资源开发必定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居民必定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如果这些成本付出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甚至出现负回报,这居民自然产生对旅游开发的抵触。出现一些破坏旅游开展,阻止游客旅游等行为,造成游客的利益受损。
4.2.3景区经营权民营化与社区发展冲突的原因
(1)利益诉求原因
在景区转让过程中,存在三方的利益。一方为景区经营权受让方的民营企业,一方为当地政府,另一方为当地居民。这三方的利益追求是不同的。企业经营景区的根本动力在于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理论意义上的景区所有权人的本地居民在转让经营权后,理所当然地需要获得相应的回报;政府作为景区管理权、经营权的事实所有者,追求的是能为更高一级政府欣赏的政绩。
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当资源保护、社区发展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在法律没有相关制约或监督缺位的情况下,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破坏资源或阻碍社区发展就成为其理性选择。
政府追求的利益是政绩,在目前中国的政绩评定往往是融资额等具体的数据指标,这使得政府可能为追求这些指标,设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开发商做出巨大让步甚至牺牲。而景区居民的理应、景区资源的保护则放在了相对次要的位置。
景区居民为旅游资源开发付出了相应成本,社会生活和传统生产方式都必须做出巨大改变。同时,作为理论上的经营权所有者,自然要求得到相应的回报。如果开发商、政府的一些行为损害了其利益,景区居民往往采用不同的对抗方式,阻止旅游的进行。
(2)开发原罪
旅游开发虽然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几乎所有的旅游开发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如环境破化、文化入侵、原有朴实社会风气堕落等。但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不能冲抵其带来的损失,或者旅游开发的负面作用超出本地居民的承受极限,居民和开发商、甚至政府的冲突难以避免。
(3)经营权滥用、监控缺位
目前,虽然景区经营权转让是以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进行转让的,但是,在让渡经营权之后,管理权和所有权的实现难以得到保障。同时,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尽量地使用其经营权,甚至超出经营权的授权范围,比如一些企业对农地的非法占用、对森林资源的占用等。目前,中国并没有对旅游企业在景区经营的合理的监控机制。往往都是事后的评价。而居民发展环境被破坏往往是不可逆转的,损失难以弥补,从而使居民和企业、政府发生冲突。
(4)复杂的权利关系
景区经营权只是一项依附于景区所有权的权利。而景区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水资源、房产、道路等等最多资源和设施。形成了复杂的权利关系,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矿产所有权、矿产勘探权、采矿权、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取水权、房产权、房产租赁权、道路所有权、通行权等。这些权利关系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复杂的关系。企业要进行正常的经营必须处理好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否则就可能造成居民和企业的冲突。
4.2.4问题解决措施及制度创新
(1)明确景区开发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清晰的主体权利义务制度。
居民是景区所有权人,景区管理权、经营权都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因此都属与居民。而政府只是代表景区人民实行权利,政府是景区居民的代表;企业是经营权的租赁者,或者是居民聘请的景区经营者。居民租赁经营权或者聘请经营者,其目的地社区的发展。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这三方的利益诉求应该是一样的,即景区居民的发展。
在景区居民利益诉求一致的前提下,景区经营权民营和社区发展的冲突的种种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明确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后,就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厘清3方的关系。政府应该清楚自己的立场,清楚自己的目的是为景区居民的发展。企业也该明白自己只是租赁者或者景区居民(或政府代报景区居民)聘请的经营者,居民是自己的老板。只有居民发展的前提下,自己才可能获得相应利益。居民应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地位,要求自己的合法权利。真正成为自己景区的主人。
(2)明确景区各种权利关系
景区经营权实际上是景区部分权利的派生。因此,政府在与企业签订经营权转让的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界定清楚景区经营权所涵盖的权利范围。这样企业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有助于维护其合法的经营权益,政府做到依法行政。
(3)社区增权机制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居民是景区所有权人,管理权与经营权同样属于居民。但是目前在中国,居民并没有享受应有的权利。这需要政府、企业在景区开发中,主动为居民增权。只有当居民、企业的都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时候,景区的发展才可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为此,应建立相应的社区增权机制,使居民充分享受其应得的权利。社区增权机制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应该成立从技术层面上提供社区参与服务的组织。这种组织应该是介于企业与社区之间的中间组织。他们的职责是保证社区参与的组织,确保社区未来与社区需要的发展。第二,提供专门的资金的支持。没有资金的支持,无论是代表的选举还是参与的过程都无法保证。例如,英国目前为保障社区参与的执行,设立了包括社区授权资金(CEF)、社区基金、社区学习基金等,这些基金最后组成独立社区基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资金都是直接由中央政府到达社区,没有经过中间一级的政府,保证了地方政府与社区平等的地位。第三,建立良好的评价系统来验证社区参与的效果。一个良好的评价机制能够检测其参与的形式、组织、资金及效果的优缺点,并且检验其是否能够支持参与的继续进行。拥有一个优秀的评价机制,企业的组织者与政府能够及时地检验新变化,降低错误率。
(4)基于居民的监督与评价机制
景区经营权民营化运行需要良好的监控机制,让居民参与景区经营的监控是最经济、最有效的监控方法。一方面景区经营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利益,居民有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其次,居民生活在景区,对景区的经营状况十分了解,可以做到全程监控,能够保证监控的质量;最后,居民对景区经营进行监控,也是居民所有权人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增强居民的主人公意思,最后促进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4.2.5结论
只有双赢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同样,景区经营权受让的民企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居民的发展。而要实现双赢的发展,必须建立景区居民和企业协调发展的机制。而建立这个机制的核心就是明确企业、居民、政府三方主体的关系,确定居民发展为三方共同的利益追求。通过社区增权、社区监督机制的建立,明晰权利关系等措施,实现景区居民和企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