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利益相关者)
4.1旅游业发展利益相关者及其合作
4.1.1旅游业发展中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一个来自管理学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但确立于20世纪80年代。在公司治理理论中,利益相关者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周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不是只为股东而生存,而是为受企业决策影响的诸多利益相关者服务的组织。利益相关者理论既不同于只考虑供应商和消费者的生产观念,也不同于只关注所有者、员工、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传统管理观念,而是将政府、社区以及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乃至非人类的因素如自然生态环境等纳入其中,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管理紧密联系起来,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
利益相关者理论源自英美,也是国外旅游研究者率先将“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引入旅游领域,并运用于旅游规划与管理问题的研究之中。有两个重要因素促成了旅游研究者将利益相关者引入旅游研究领域。其一,对旅游发展中的平等参与、民主决策、公平分享P分担等问题的日益关注,尤其是对社区与社区居民参与旅游规划与管理决策、公平分享旅游利益与公平分担旅游负面影响等问题的关注,旅游管理中的这些与社会责任、公平伦理有关的问题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管理的社会责任和伦理是相呼应的;其二,旅游行业的高度分散性与竞争日益剧烈的环境下旅游目的地要求整合资源增强竞争力的矛盾。众所周知,旅游中涉及的各个组织或群体来自不同行业和部门,具有分散性和复杂性,令问题更复杂的是,这些组织或群体各有其目标和利益指向,很多时候,这些目标和利益指向是相互冲突、难以协调和动态变化的;与此同时,随着新兴旅游目的地不断出现,旅游目的地间竞争日益加剧,而旅游目的地竞争力取决于多方面,其中,成功整合旅游中各参与方的分散力量和资源无疑可以形成协。同效应,增强旅游目的地的竞争力。因而,旅游目的地的规划和管理需要一个概念和理论,借此可以建立整合这些分散力量和资源的机制,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分析具有这方面的价值。
4.1.2中国旅游发展各利益主体关系
政府位居权力的顶端,由政府控制企业与社区,旅游企业和社区位居权力底层。
中国旅游发展利益相关者包括“旅游企业”、“政府”、“社区”、“旅游者”。
政府位居权力的顶端,由政府控制企业与社区。旅游企业和社区位居权力的底层。
4.2景区发展中民营企业的参与策略
4.2.1景区发展中民营企业参与的意义
旅游资源开发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旅游资源开发的融资问题是旅游资源开发首要解决的问题。而将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进行融资则成为目前十分重要的融资方式。据调查,目前,国内多数省市已经进行了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并已经有相应的规则条例出台。如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旅游条例规定,湖南的山水文化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合法转让(中国新闻网)。如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规定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旅游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转让其经营权。在目前的旅游资源转让实际过程中,民营企业是主要的受让者。景区在民企投资行为下如果形成品牌效益,将提高了景区知名度,这对于一些无力开发更无力保护旅游资源的贫困地区具有重要意义,是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作为一般意义的公有的旅游资源,其经营权民营化,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实际操作模式方面都存在诸多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例如景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问题;旅游资源经营权与景区其他资源权属关系问题,如农地、矿产、水资源等;旅游资源经营权、管理权、所有权的主体关系问题,景区当地居民应是旅游资源所有权主体,但实际上他们的权利却往往得不到尊重,导致了所有权衍生的他项权利经营权和管理权被剥夺,从而引发社区居民和经营权受让方甚至政府的冲突。本文将研究景区经营权民营化与社区发展冲突,讨论实现企业与居民协调发展的制度创新。
关于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研究目前是国内的研究热点,叶浪通过对产权、产权结构、所有权、所有权权能的法律分析,提出了“旅游资源所有权权能缺失”的特殊性,确定了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权管理的基本格局;提出了旅游资源经营权限制和保护的相关内容。范弢认为,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旅游景区经营者为了长期的经济效益,必将采取保护景区生态环境的战略。因此提出需要设计合理的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和监督机制。阎友兵系统研究了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对我国旅游景区的产权制度安排、经营管理模式与现状进行详细分析。总之,国内关于景区经营权的法律制度安排、运行模式都做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提出了一整套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模式和制度设计。目前,国内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主要是从旅游资源保护与融资的角度进行研究。从景区居民社区发展的研究较少。
实际上,旅游资源经营权民营化与社区发展长期存在矛盾,近年来,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了旅游地居民和开发商甚至政府之间的严重的冲突。旅游资源经营权与社区发展之间的关系仍需要深入研究。实际上,为了解决旅游资源开发与社区发展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社区增权的概念,认为只有增加社区在旅游开发中的权力,才能促使旅游发展为社区发展服务。
4.2.2景区经营权民营化概念及我国现状。
(1)景区经营权民营化概念
景区经营权民营化主要是景区将经营权转让给民营企业的过程。经营权转让是在景区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将景区的开发和经营权交由获得景区经营权的企业经营管理。景区经营权转让一般有三种形式,特许经营、整体租赁、股份合作。(王淼,2008)。目前,中国景区经营权转让的主要受让方是民营企业。所以景区经营权转让实质就是景区经营权民营化。
(2)中国景区民营现状
目前,国务院明令禁止景区所有权转让,建设部禁止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但是对于一些非成熟景区,这没有相应的限制。实际上,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现在,景区经营权的转让一直没有停止过,甚至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旅游资源开发融资的主要手段,表4—1列出了今年来一些典型的景区经营权转让实例。
但是,由于景区经营权转让出现了种种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对已经转让的景区经营权进行回购,如重庆市回购了一些企业手中的风景区经营权,包括重庆江津四面山、武隆天生三桥、武隆地缝、芙蓉洞、芙蓉江、芙蓉湖等景区。但是这些回购的景区主要是一些成熟景区,一些未成熟景区的经营权转让仍在进行。政府回购景区经营权主要是保护景区旅游资源。
(3)景区经营权民营化与社区发展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