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外国法、国际法在法学教育中的教育资料地位日益提升的发展趋势,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决定的。首先是法制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法制现代化是指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变和变更的过程,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飞跃。法制现代化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也不是某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的个别态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因而法制现代化体现了法律文化的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碰撞与整合。可见,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首要条件便是研究、开掘外域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学教育将外国法、国际法作为教育资料,通过开设外国法、比较法、国际法等课程,“打破那种不加反省的民族偏见;帮助我们明确认识我们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国际的互相理解”从而汲取某一法律制度的精华,推进本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鲁道夫冯·椰林道破了学习外国法的真实目的:“接受外国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简单明了的符合目的和需要的问题。任何人都不愿从遥远的地方拿来一件在国内已有同样好的或者更好的东西,只有傻瓜才会因为金鸡纳霜〔奎宁〕不是在自己的菜园里长出来的而拒绝服用它。”其次是深化法学研究的需要。作为人类关于法律现象的各种科学认识活动及其成果的法学,是以人类社会全部法律现象为研究视界的。它的使命是通过研究不同民族、不同时期的法律现象,以揭示法律现象的特殊性和普适性。因此,将外国法、国际法引入法学教育中,通过教学、科研活动将为法学研究带来新境界:一方面可以丰富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活动,拓展认识的视野,避免一叶障目、以自我为中心的狭隘认识的窠臼;另一方面,也可以深化对本国法的认识,从与外域法律对比中反思本国法的优势与不足,以达到发展本国法学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茨威格特指出:“在法学上,特别是如同在法哲学、法律史、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出现的情况一样,只有超越本国现实法律规范之上的研究才能够称为科学。”通过对外域法律的比较“意味着建立关于法学各项问题的国际对话。它意味着观点的逐渐接近,同不幸的自我估价过高诀别,使教条主义的僵硬性相对化,并且使人们洞察各种法律制度的形态,即可能根据一定的规律出发的平行发展。它意味着使人们认识在个别的分歧之上存在着巨大的共同性,并从而使人们对于一元的正义思想的存在这种信仰深化。”再次是培养具有开放意识和国际胸襟法律人才的需要。以外国法等作为法学教育资料可以打破狭隘的法律民族意识,拓宽学生的视野。随着人类交往的日益频繁,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渐其强。全球化浪潮要求法学教育培养出能够把握法律发展共性、熟悉国际共同法律规则的开放型的法律人才。因而,“在这个世界上不断交流、发展的社会里,大学和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却如同一般法学一样,沾沾自喜局限于本国法。这是一种惊人的落后状态。”法学教育只有将外国法、国际法作为法学教育资料,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四)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
事实知识关注的是学生对客观化的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因而是法学教育显性的知识资料。所谓显性在这里是说事实知识以客观化的形态存在,法学教育可以将其分门别类地予以编排并能够按知识的难易程度传授给学生,而且还可以设计检验学生掌握程度的标准。事实知识从其内在的价值来说,能够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家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因而也是培养学生技术理性的需要。价值知识所关涉的是学生的自身的能力、法律精神的感悟、法律职业的信仰和高尚的人格修养,因而属于隐性的知识范畴。说其隐性,一是因为这类知识可能隐含于客观化法律知识的背后,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二是即使是以客观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伦理规范,经过传授是否已内化于学生的品性之中,很难用客观化的标准来衡量。但是,法学教育所肩负的打造维护社会正义的职业共同体的责任,要求它必须将技术理性的培养与人格修养的熏陶溶于一体。总之,法律职业的技术理性和人文理性的双重需要,决定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都是法学教育资料的组成部分。
上述诸种对法学教育资料——知识的分类,由于角度不同,致使各种分类之间出现了交叉和重叠,但从不同种类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的透视,可以大致说明各种知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用一个较为形象的比喻就是:法学教育中的各种知识资料如同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从法学专业知识和非专业知识的角度看,法学专业知识部分是大树的整体——根、干、枝叶;非专业知识则是大树所依存的土壤。从规范知识和方法知识的角度看,规范知识是大树的干、枝、叶;方法知识则是纵横交错深藏于土壤之中的根系。从国内法和外国法、国际法的角度看,如果说国内法是大树的干、枝、叶的话,那么外国法和国际法则是阳光和雨水。大树的生长离不开土壤的滋养;树干的枝繁叶茂离不开深扎大地并从中汲取养分的根系;更离不开阳光和雨水的沐浴。因此,法学教育要实现其教育目的,关键是合理地配置各种知识成分,这是确保学生形成合理知识结构的前提。
法学教育知识性价值实现的路径依赖
法学教育的知识性价值,是指法学教育在培育学生法律素养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价值。法学教育的这一价值是通过传递、整合与创新法律知识的途径实现的。其中,知识的传递是培养学生知识性素养的直接途径,知识的整合与创新则是间接手段。这两个途径集中体现了现代大学的教学和科研的双重职能。
一、法律知识的传递
传递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一切形式的高等教育,如果说不是从事知识生产的话,至少总要进行高度发展的知识的系统化工作和传递工作。”“事实上,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重复,重复地把上一代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知识传给每一代。因此,和过去一样,教育体系负有传递传统价值的职责,这是正常的事情。”以至于人们将大学的功能定长期位于传授知识。乃至到了19世纪,牛津学者纽曼在他的《大学理念》一书中提出了“知识本身即为目的”的结论。
法律知识的传递是指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从先至后的延续过程,是人类法律精神的一种信息辐射。法学教育在法律知识的延续的历史中,功绩卓著。自12世纪法科大学产生以来,法学便在法律知识的传递中向前发展。以实证的视角来看,古罗马法在欧洲的复兴和普适化,原因应归结于法学教育即法科大学对罗马法知识的传递。当时的波伦亚学派占据着大学的讲坛,孜孜不倦地为来自欧洲各地的法律学子们诠释着湮没了几个世纪的罗马法律文献《学说汇纂》。这部古老著述所涉及的当时不为人所知的制度和问题如此之多,一直难以理解,所以他们就以努力精确地再现和解释其条文为己任。经过他们的努力,使得灿烂的罗马法律文化经历几个世纪的消沉之后,得以重新焕发生机。这些学子将罗马法知识带到整个欧洲大陆,成为欧洲大陆共同法的知识源头。如果没有中古法科大学对罗马法知识的传递,远古的罗马法律文明就不会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复兴,也不会传达至近代。同样,如果没有近代法学教育对基于罗马法知识传统的成文法知识的宣扬,也就不会有大陆法系知识传统的形成。所以庞德总结说:“现今为世界半数以上国家法律基础的现代罗马法,便是导源于12世纪罗马法的讲授。当时意大利各法律学校,都根据优帝编纂的法典教授罗马法,传播及于法院。至于后世的现代罗马法,亦莫非大学里的产品,现时欧洲大陆的法律,都以之为基础。”与大陆法系相反,中世纪的英国,法律知识的传递由律师公会垄断着,律师公会将判例法的知识传统以眼看耳听的方式代代相传。以至于在大学取得知识传授的主导地位后,仍承继判例法的知识传统,将源自古代的判例法的知识精华延续至今,成为当今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传递的主要知识对象。
知识传递对法律人知识素养的雕琢是通过知识保存、知识提炼、知识内化等环节实现的。
所谓知识的保存,是指法学教育通过其特有的运行机制,将一定的知识内容再现出来,从而使人类的认识成果得以延续和传承。知识的保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如果将法学教育主体双方的活动看做是“交往活动”的话,知识便是交往的中介。师生主体双方教与学的活动过程基本上是围绕着一定的知识内容展开的,因而这一交往过程其实就是知识的再现过程。通过不断的知识再现,人类法律知识得以代代相传。所以,法学教育知识价值实现的首要环节便是知识的保存。
所谓法律知识的提炼,是指法学教育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对知识进行筛选并将其纳入课程之中的功能。集几百年人类智慧汇集而成的法律知识浩如烟海。从法律传统上来看,包括大陆法系的法律知识、普通法系的法律知识、宗教法系的法律知识、习惯法系的法律知识等;从法律渊源方面来看,又存在着成文法律知识和不成文法律知识等;从历史阶段的视野观之,又可以区分为古代法律知识、近代法律知识和现代法律知识;等等。显然,人类积累的丰富的法律知识要转化为法学教育知识资料,中间必须经过“选择和提炼”,即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文化资料重组为法学教育资料。对于现存知识整体进行筛选加工,最关键的问题是选择的标准。在多种多样的选择标准中,起决定作用的标准是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也就是说,一种门类的知识是否应该进入法学课程计划之中,关键是看其能否满足法学教育目的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