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条会员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章信息统计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各3个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
5、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6、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交易所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7、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2、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工具、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3、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4、会员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
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第八章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第四十六条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的;
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的;
4、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清算逾期到帐、黄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除警告、通告处理外,交易所应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主管机关。
第五十六条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