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奖励孝行和孝子。汉惠帝时开始对孝子实行免除徭役的政策,到汉文帝时又对孝子实行“赐帛”的物质奖励,这种赐物于孝子的情况在历代一直延续着,清代法律明文规定要求旌表孝子。统治者通过这种政策来树立孝子风范,强化孝的意识。
再次,倡导尊老养老的风气。养老活动也是统治者孝治天下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形式在汉高祖时就已存在,此后,嗣后养老成为汉代统治者以孝教化天下的一项重要政策。明太祖朱元璋也实行养老的政策,对老人赐物、授爵,还让老人议政、御政、评论官员、理民诉讼等,并规定80岁以上的老人由官府奉养,并加赐“里士”、“礼士”、“乡士”等称号。清代统治者也通过诰封臣子的父母、祖父母及其配偶,以倡导敬老。在清代,一般位居九品以上的臣子都可以为父母请求诰敕。社会养老是家庭养老的扩大,通过这种形式,皇帝以身垂范,孝仪天下,进而教化百姓。
(四)《孝经》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孝经》的出现,使“孝”的观念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孝道伦理逐渐渗透到了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之中,对量刑、相关法律原则的制定等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首先,《孝经》中以为,不孝是所有罪行中最大的罪行,这种思想使得在中国古代对不孝行为都采取了严惩的措施。汉代以孝治天下,在汉代的法律中,不仅有不孝的罪名,而且还扩大了不孝罪的范围,尤其是对于犯有不孝罪的,都采取了从重从快处决的措施,严惩不孝是汉代刑事法规的主要任务之一。到了唐代,则将不忠、不孝等罪列入了十恶大罪中,凡是犯有十恶大罪之一的,都要严惩。至此,由《孝经》所提倡的忠孝之道已经完全法典化了。之后历代法律对于不孝的行为基本上都是严惩不贷。其次,《孝经》中提倡的“以孝治天下”的原则,促使了中国古代法律“亲亲相隐”的合法化。“以孝治天下”自汉代开始就成为历朝历代治理天下的重要手段,而在现实中,“亲亲相隐”体现的是一种孝道,但却与法律惩恶的精神相违背。为解决这一矛盾,从汉代宣帝开始,正式将“亲亲相隐”合法化,从而成为汉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原则一直被历代的法律所沿用。到了唐代,“亲亲相隐”的范围不再限于直系亲属和配偶之间,还扩大到了非直系亲属之间。亲属犯罪,不但替其隐瞒罪行无罪,即使事先通风报信、走漏风声,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走的也不治罪。到了明清时期,“相隐”的范围更加扩大到没有血亲关系,但彼此按血亲或姻亲排起来还有尊卑长幼称谓的,在量刑时也比正常人减轻一等。再次,为了保全和提倡、弘扬孝道,自汉代以后,还规定了卑幼代替尊长受刑可以减免刑罚的司法原则;在北魏的法律之中则规定,凡是犯流亡罪,而祖父母、父母等年老无人抚养的,则先施以鞭笞之刑,待这些需要抚养的老人去世之后再进行流放服刑,唐宋法律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参见臧知非:《人伦本原》,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如此等等都可以看出,《孝经》所倡导的一些孝道思想或原则,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外,《孝经》所倡导的许多观念还深深地渗透到了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成为影响中国国民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孝经》对孝的强调,使国民形成了尊老敬老的美德;《孝经》中忠孝一体的观念的阐发,促使国民形成了爱国忠君的思想意识;《孝经》提倡以孝行而立身扬名于后世,促使国民形成了光宗耀祖的价值追求和家庭至上的价值取向,如此等等。
(五)《孝经》的现代价值
《孝经》的产生是与当时的宗法制和********的社会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现代社会已经失去了宗法制和********的社会基础,所以《孝经》所提倡的“忠孝一体”、“以孝治天下”等观念已经过时了。但是,“孝”作为一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亲情的表现,则仍旧没有过时,《孝经》中所提倡的“孝道”在现代社会仍然有其现代价值。
首先,孝的观念在塑造现代人格中仍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行孝的整个要求是成为有情有义有作为的人,而在现代社会,子女多为独生,一些家庭出现了长幼关系的颠倒,由于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出现了家庭以孩子为中心的现象,一切都以孩子的意志为意志,这样不仅使子女从小就缺乏对父母的孝敬之意,而且父母的宠爱还容易让子女养成自我中心的习性,权利意识、自我意识强烈而义务责任观念欠缺,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自私自利,甚至冷漠无情的残缺人格特征,而且很有可能步入社会之后也是一个薄情寡义之人。而《孝经》对孝的提倡,首先要求的是子女对父母的报恩之心和敬养之情,只有首先爱自己的父母,才有可能去关爱他人。因此,对父母的孝心、孝行是培养现代人完整人格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从现代社会亲子关系的现实情况看,提倡孝道也是很有必要的。现代社会老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比较普遍,很多子女不仅不对父母尽赡养的义务,甚至还出现了虐待老人的现象。现代社会出现的“啃老”现象、“刮老”现象、“老少倒挂”现象等等,都是子女“孝”意识淡薄的表现。稍好一点的,只知道在生活上对老人进行赡养,却不关心老人的精神生活,无视他们的情感与愿望,这也是没有尽“孝”的一种表现。因此老人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侵犯。现在我们提倡建立和谐社会,而和谐家庭则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在全社会提倡孝道,从而形成孝敬老人的社会风气,不仅是对老年人权利的一种保障和保护,而且也是建立和谐家庭,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附:《孝经》精华语段
(一)孝的规定
子曰:“夫孝,德[1]之本也,教[2]之所由生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开宗明义章第一》)
[1]德:德行。
[2]教:教化。
子曰:“夫孝,天之经[1]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三才章第七》)
[1]经:常。
(二)五等之孝
子曰:“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爱敬尽于事亲,而德孝加于百姓,刑[1]于四海,盖天子之孝也。”(《天子章第二》)
[1]刑:法。
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1]谨度[2],满而不溢。高而不危,所以长守贵也。满而不溢,所以长守富也。富贵不离其身,然后能保其社稷,而和其民人。盖诸侯之孝也。(《诸侯章第三》)
[1]制节:费用约俭。
[2]谨度:慎行礼法。
非先王之法[1]服[2]不敢服。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是故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口无择言,身无择行。言满天下无口过,行满天下无怨恶。三者备矣,然后能守其宗庙,此卿大夫之孝也。(《卿大夫章第四》)
[1]法:礼法。
[2]服:五服。
资[1]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故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忠顺不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盖士之孝也。(《士章第五》)
[1]资:取。
用[1]天之道,分[2]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故自天子至于庶人,孝无终始,而患不及者,未之有也。(《庶人章第六》)
[1]用:利用。
[2]分:分别。
(三)移孝作忠
子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广扬名章第十四》)
(四)以孝治天下
子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1]天下也,不敢遗小国之臣,而况于公、侯、伯、子、男乎,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其先王。治国者不敢侮于鳏寡[2],而况于士民乎,故得百姓之欢心,以事其先君。治家者不敢失于臣妾[3],而况于妻子乎,故得人之欢心,以事其亲。夫然,故生则亲安之,祭则鬼享之。是以天下和平,灾害不生,祸乱不作。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如此。”(《孝治章第八》)
[1]治:治理。
[2]鳏寡:国之微者。
[3]臣妾:家之微者。
子曰:“天地之性[1]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夫圣人之德,又何以加于孝乎。故亲生之膝下,以养父母日严。圣人因严[2]以教敬,因亲以教爱。圣人之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其所因者本也。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父母生之,续[3]莫大焉。君亲临之,厚莫重焉。故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谓之悖[4]德。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者,谓之悖礼。以顺则逆,民无则焉。不在于善,而皆在于凶德。虽得之,君子不贵也。君子则不然,言思可道,行思可乐。德义可尊,作事可法。容止可观,进退可度。以临其民,是以其民畏而爱之,则而象之。故能成其德教,而行其政令。”(《圣治章第九》)
[1]性:生。
[2]严:尊严。
[3]续:连。
[4]悖:违背。
(五)以孝入罪
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1],非圣人者无法[2],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五刑章第十一》)
[1]上:君上。
[2]法:礼法。
延伸阅读书目
1.孔安国:《古文孝经孔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李隆基注,宋邢昺疏:《孝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3.司马光:《古文孝经指解》,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朱熹:《孝经刊误》,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朱彝尊:《经义考》,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古箔整理丛刊,1999年。
6.陈铁凡:《孝经郑氏解评诠》,燕京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7年。
7.王正己:《孝经今考》,载《古史辨》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8.林安弘:《儒家孝道思想研究》,台湾问津出版社,1992年。
9.宫晓卫:《孝经:人伦的至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
10.康学伟:《先秦孝道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
11.肖群忠:《孝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
12.万本根主编:《中华孝道文化》,巴蜀书社,2001年。
13.臧知非:《人伦本原》,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