俑坑中出土的“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年”铜铍共16件,其中的“十五、十七、十八年”铜铍共9件,是同一位工匠“窎”铸造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工匠“窎”最初铸造的“十五年铍”,却有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据《兵马俑一号坑发掘报告》有关材料可知,工匠“窎”制作的“十五年铍”,出土时已经严重地锈蚀,有的竟然变得扭曲致残。把这些与后期还是这位工匠“窎”铸造的其他制作精美的铜铍相比,完全是属于一种劣等的、不合格的产品。这说明,工匠“窎”的铸造技术,有一个从不熟练到熟练的过程,有一个不断提高和进步的过程。
如果工匠“窎”,在秦始皇三年就进入兵器制造工厂,到秦始皇十五年,已经是一位技术熟练的工人了,不应该出现这一类生产事故,以这种残次缺损的产品去向上司应付交差。但是,如果将“十五年铜铍”认定为是秦昭王十五年的产品,那时工匠“窎”入厂不久,铸造质量有问题,属于新手初犯,到秦昭王“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年”,再去铸造铜铍时,质量就完全合格了。俑坑出土的“三年吕不韦戈”,就没有一点质量问题,而在此后的“四、五、七年吕不韦戈”中,工匠“窎”的名字,就再也没有出现过,这也就是说:这位工匠“窎”,已经到退休年龄离岗了!
工匠的名字“窎”,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怪僻的文字,它无论是作为一个“姓”,还是代表一个“名”,都是非常罕见的。然而,恰恰就在现今的临潼县,距新丰镇只有几里之遥的地方,竟然有一个叫“长窎”的大村子,看来工“窎”这个人,似乎在秦始皇三年达到“退休”之后,一直就没有离开过临潼地区,最后还在此扎下了根,而且又繁衍了自己的后代。如果工“窎”在秦始皇三年才入厂,那么在秦始皇销毁全国铜制兵器之后,这时仍然非常年轻的他,立即就要歇业,就要改行另谋职业或者被征入伍去执行戍边任务,哪里还能再回到临潼来,度过自己的余生?
刘占成先生坚持认为,“铜铍铭刻是秦始皇纪年”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因为这16件铜铍都出土于秦始皇陵的兵马俑坑,并且兵器上刻文与秦始皇时诸器纪年方法类似。据此,可以推定铜铍铭记的“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只能是秦始皇在位的“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然而这一种论证,完全是建立在“秦俑坑的器物,一定是秦始皇时期制造”这个先决条件之上的。人们要说的是,俑坑是否真的属于秦始皇陪葬坑和铜铍的实际铸造年代,这是两个互不关联的问题。硬将铜铍纪年和俑坑建造年代扯在一起,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的。
我们不要忘记:几乎在所有论证“俑坑是秦始皇陪葬坑”的过程中,一直都是以俑坑有“秦始皇明确纪年”的铜铍为主要“定性、定名”为依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俑坑是秦始皇陪葬坑”,仍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确认的问题,如果铜铍纪年确实属于秦始皇时期,加上铜铍又是俑坑的“原配兵器”,那么“俑坑是秦始皇陪葬坑”这一结论,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反之,如果铜铍不能证明是“始皇纪年”,那“俑坑是秦始皇陪葬坑”的“定性”就失去可靠基础了。两者之间如果确实存在紧密的依存关系,这是需要严格地、科学地论证的,不然的话,种种设想都是“空对空”的。
然而,刘占成先生在论证“铜铍是始皇纪年”的关键时刻,却是以铜铍本身“出土于秦始皇兵马俑”作为“定性”先决条件的。在探讨“秦始皇兵马俑”定性问题时,指望以“秦始皇纪年”的铜铍,作为有力凭证;正当人们前来审视这“秦始皇纪年”铜铍真实性的时刻却传来“由于铜铍出土在秦始皇兵马俑坑,所以铜铍一定就是秦始皇的纪年”的高论。甲要以乙作为自己定性依据,乙要以甲作为自己定性依据,这还不是一种建立在虚幻基础上的考古论证大“绕圈”吗?这一种“你指望我、我指望你”的考古结论,难道会有任何一点点学术价值可言吗?
刘占成先生有关铜铍与俑坑其他兵器纪年方法类似的说法,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秦俑坑里有的兵器完全没有铭刻,有的兵器只有简单的数字刻辞,说到与“吕不韦戈”相比,更谈不上有任何的“类似”之处。以“七年吕不韦戈”为例,戈上的铭文是“七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周丞义工竞”十五个字,除了年份之外,还有十三个字;而在“十七年铜铍”上的铭文,只有“十七年寺工工窎”这八个字,除了刻有年份之外,仅有五个字。所以,从它们刻辞字数、内容和书写体例等方面看,完全是不相同的。明明是完全不相同的铭文,偏要说它们是“类似”的。
在古代的器物上,刻辞、题款、勒铭,是一种常见的事情。最早的正规刻辞,是庄严的、神圣的,它彰显的是王族的权力和等级,大多数工匠没有署名的资格。就兵器制作而言,像早年的吴王剑、越王剑那样,上面只有正式的“公文”,而没有工匠的“私文”。当兵器生产的规模扩大之后,一开始谁也不敢擅自刻名,后来有人在不显眼部位,用刀戳几道线条的,划几个年份的,编几个号码的,写几个地名的,也有大胆刻下个人名字的,反正想怎么搞都可以,随意性很大。有铭刻比没有铭刻是前进了一大步,但杂乱无章的铭刻方式,正说明了管理制度上的不规范状况。
包括兵器在内的青铜器,都是采用制模方式铸造的。大鼎大钟,先要按意图制成泥坯,在泥坯上刻字、雕花,然后翻成阴模;兵器之类则以原物作模,制成泥范。青铜浇铸后,泥范中留下的任何细节,哪怕是随意划出的一条短线,都能全部显示出来。即使铸造完毕后的器物,在上面刻几个字,也都长期不会消失。久而久之,产品质量管理者就发现在产品上让工匠留个记号是一个很好的质量跟踪管理的办法。尤其在批量大、品种多、人员杂的情况下,对许多重要兵器生产中出现的事故和问题,过去很难落实到每个具体的人,有了这种在产品上刻字的方法,管理起来就非常方便了。
宰相吕不韦的“政治算术”
吕不韦在外人的眼中,只是战国时期的大商人,实际上他却是一位深谋远虑的卓越政治家,就像英国的威廉·配第那样,对于“政治算术”四个字,是非常了解、非常精通的。尤其当他担任了宰相,掌控了秦国施政大权之后,使《吕氏春秋》提出的各项主张,有了全面付诸实施的空间和可能。他以政治家的眼光,了解产品质量优劣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他决心在全国范围内,按照《吕氏春秋·孟冬纪》的主张,全面地推行“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的计名考绩制度。使这一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正是吕不韦的一项主要政绩。
什么叫“物勒工名”呢?《释名·释言语》上说:“勒刻也,刻识之也。”什么叫“勒铭”呢?“勒铭”就是在金石之上,刻以铭文,“物勒工名”,也叫“勒名考诚”,意思是:工人们在加工制作的每一件器物上,必须刻有自己的名字。其实,“物勒工名”早就出现在《礼记·月令》中,但长期的诸侯割据,有的国家开始实行,有的国家并未实行。秦也一样,有的秦王很重视,有的秦王不重视;有的兵器有铭刻,有的兵器无铭刻。即使有些兵器有铭刻,但刻辞的内容,有多有少,有简有繁,说明在吕不韦之前,秦国的兵器铭刻制度,也是很不规范、很不完善的。
吕不韦“物勒工名”制度的推行,有没有得到秦始皇的确认和支持呢?回答是完全肯定的。因为,人们从《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中,看到了“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之”这一明确的新律条。也就是说,不管过去制造的兵器,是否实行“标准格式”的铭刻制度,从吕不韦当政的那一天起,凡是在秦国疆域之内,一律都要按照新的立法精神去执行,所有与兵器制造有关的各级人员,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在产品上“以官名刻之”。这就叫做“生产岗位、层层把关、人人负责、出了问题、追究到底”,只有这样才能使责任落实到人,才能把生产真正地搞上去!
从“吕不韦戈”上多达十六个字的铭文中,可以看到:除了年份要明确之外,还要刻上与兵器制造有关的“相邦、某地工师、工大人、工的四级”人名。也就是说,这时的兵器生产,已经采取了一项前所未有的、最严格的、最完善的“四级管理”或者“四级铭刻”制度。这种铭刻制度的出现,反映了当时兵器制造最终的监管大权,完全集中到宰相的手中。吕不韦这项严格的管理模式,在秦庄襄王三年、秦始皇三年以前,是不可能实行的。只要“秦法、秦律”一直有效,兵器制造“四级铭刻”模式,必然有其连贯性,因而没有一种理由,说它会中途夭折、中止或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