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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章 刑政三律例下(5)

請停籍沒窩逃之令疏順治十一年

兵部侍郎魏琯

臣十載法官。復蒙皇上簡用今職。捕盜審逃。是其專任。到任之後。即查逃人舊例。除科臣晉淑軾督捕既設專官一疏。已經定議。不敢再陳外。竊思籍沒。非良法也。嘗按律例。籍沒止以處叛逆。而強盜已不預焉。獨逃窩一罪。例竟籍沒。行之數年而未改。豈竊逃之罪。遂重於強盜乎。即窩盜之律。知情分贓者。與盜同罪而止。其不知情與知情而不分贓者。仍輕重有等。乃初犯再犯之逃人。罪鞭一百。而窩主則行籍沒。何逃者反輕。而窩者反重乎。非法之平也。抑以初時見逃人之多。故設法不得不嚴耳。今且十一年於茲。其民之死於法。死於牽連者。幾數千百家。而究治愈力。逃者愈多。此其故何也。今日之逃人。與初時異。初時人自 盛京而來。誰無父母妻子之思。而為之家者。見骨肉乍歸。誰無天性難割之情。且法度未明。冒昧容隱。逃者為真逃。窩者為真窩。即至犯法籍沒。彼亦必服而無怨也。今則不然。自投充之門開。而所逃不皆東人。自放假之事行。而逃者不盡私往。甚有逃人乘機而詐害本主。通同以居奇。變態多端。難以悉數。是逃者未必皆真逃。窩者未必皆真窩也。夫亦思今日率土之民。莫非 朝廷之赤子。今日籍一家。則閭閻少一家。明日沒一人。則版圖少一人。又復至再至三。或一人而株連數家。因而捨貧擇富。或一事而騷動通邑。致民間重足而吞聲。問官蒿目而棘手。初之不便於民者。漸且不便於國。臣故謂籍沒非良法也。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今欲訟獄衰息。莫如除籍沒之法。欲除籍沒之法。須先定逃窩之罪。前臣部覆左侍郎衛周允疏內。其第三次窩家議責四十板。罰銀二十兩入官。如無銀。本身入官。奉有諭旨。夫逃人則有再三。窩家何分彼此。豈皇上不忍於第三次之窩家。獨忍於初次再次者乎。則一視同仁。諒亦聖心所軫念也。伏乞下罷籍沒之令。定逃窩之法。務期平允。刊入條例。使臣等知所遵守。後世可為法程。其關於 國本民生。匪細故矣。

請革投充疏順治九年

劉餘祐

竊思投充名色。從古所無。帝王臨天下。一民莫非王臣。尺土莫非王土。安得有不屬朝廷之民。不屬朝廷之地。而可罔上行私。為他人分據之物哉。此事起於墨勒根王。許各旗收投貧民。為役使之用。嗣則有身家有土地者。一概投收。遂有積奸無賴。或恐圈地而甯以地投。或本無地而暗以他人之地投。甚且帶投之地有限。而恃強霸占之弊端百出矣。借旗為惡。橫行害人。所投之主。原不盡知。但聽投充之口。護庇容縱。以致御狀鼓狀通狀。紛爭無已。獄訟繁興。且投充之後。自命滿洲同為一旗之人。併不敢問所行之何事。而地方有司。明知民冤。亦併不敢申 朝廷之一法。是投充旗下。即為法度不能加之人矣。 朝廷設官以治百姓。反不如旗下之私人。是投充之人。重於 朝廷之命官。 朝廷亦何利於此輩。而養奸貽禍。使一統之時。無畫一之政令耶。天下總此人民。地方總此地土。去一人。則 朝廷少一徭役。帶一地土。則 朝廷少一賦稅。況藉勢武斷。民怨日叢。告詞日繁。而護庇者更滋不平之恨。若通查投充之人。總發於各州縣。則 朝廷之民。無已投未投之二視。即積奸亦無所恃以凌厲良民。豈不蕩蕩平平之象哉。至於地土。除奉旨圈給旗下者。照一定地界。勒石為限。不許奸民妄爭外。其係投充人帶投地土。一概清還版籍。果係己地。仍許本身領種。倘有帶占地土。許各有司查審明白。各還原主領種。納糧當差。其所辦納之糧。即佐披甲等項歲賚之用。如此則恩惠出於 朝廷。而旗下同盡遵王之義。職守歸於有司。而天下始無法外之人。訟簡刑清。民安物阜。斯久安長治之術也。

私鑄案犯分別定擬奏

秦蕙田

竊查設局鼓鑄。所以通錢法。濟民用也。而奸徒射利。私銷私鑄。均為錢政之害。是以定例俱擬駢首。嗣因私銷之案。重於私鑄。將燬化制錢。及私翦錢邊者。改擬斬決。而私鑄之案。仍擬斬候。列入秋審。此種案犯。有干法紀。自應擬入情實。明正典刑。以彰 國憲。臣等查閱審題各案。內有潛匿深山密箐之中。夥黨鳩工。鑄錢至數十千及百千不等者。亦有私自在家偷鑄。旋即畏罪停工。錢數僅止數百文及數十文不等者。并有造作古樣錢文。砂殼小錢。不能通行運賣。及甫經開爐。即被訪獲。未及造成者。向來外省督撫。或擬情實。或擬緩決。既不足以肅刑章。更有錢多而擬緩決。錢少而擬情實。尤非所以昭平允。直省秋審。大典攸關。督撫為內外刑名之關鍵。若辦理參差。必待 廷讞之時。九卿改駁。亦非眾共棄之之意也。今外省秋審將屆。似應酌定章程。以期畫一。伏查例載夥黨鳩工私鑄鉛錢。至十千以上者。擬絞監候。鎔化些須鉛斤。鑄錢不及十千者。照私鑄銅錢情有可原例。請旨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之人為奴等語。夫銅錢鉛錢按律雖有斬絞之別。而錢多錢少。論情原有輕重之殊。臣等詳加酌議。請嗣後外省秋審。私鑄銅錢案犯。亦照私鑄鉛錢例。核其錢數至十千以上者。不論砂殼古錢。人數多寡。秋審時令擬入情實。請旨勾決。其錢數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亦一併入於情實。至偶然偷鑄。錢數不及十千。及鑄造未成。旋即畏罪中止者。此等情節。督撫列入緩。似稍可原。但將伊等照常監禁。徒使安坐囹圄。轉無以昭炯戒。臣等公同商議。似宜酌量變通。查本年二月內。軍機大臣會同臣部。議覆御史劉宗魏條奏。強盜免死減等人犯。改發巴里坤種地等因。奏准通行在案。伏思私鑄舊例。原有分別發遣之條。此等情輕緩決之犯。可否援照強盜免死減等之例。改發巴里坤等處。令其種地效力。以贖其死。庶奸徒知所儆懼。而寬典不至倖邀矣。

記右司事

王友亮

乾隆乙巳春。余官右司。有某甲者。盜伐祖父墳木二株。論如律。吏白當刺字。余曰律無是也。吏曰誠然。頃浙江司某乙事同。問官比照竊盜例。已刺之矣。滿主事惑焉。余曰不然。子孫盜祖父財。祖父撻諸家。而不號諸市者。弗忍被以盜名也。盜死與盜生奚以異。且律止杖與荷校。殆謂盜祖父與盜他人有間。雖痛懲其不肖。猶冀悔於將來。今加以黥。則成其為盜矣。無乃傷已死之心。絕自新之路乎。夫法非可意為增減者也。愚民無知。苟誅隱以求深。比照不孝。戮焉惟命。又奚恤乎肌膚。滿主事曰。君言大是。雖然。某甲某乙皆貧無賴。後必復犯。復犯而稽前案。大司寇必是刺者。吾與若當被議。請分任之。逾年果如所言。吏部議各奪俸六月。而續纂刑例。遂增不得以贓少罪輕免刺之條。予在秋曹六年。同輩中議論寡合。此公豈易得哉。主事名五泰。靜齋其號也。

秋審班簽商二事

王友亮

安徽一案。絞犯陶王氏孀守多年。夫兄陶奉廷常向借貸。氏夫在日。典得趙姓園地。陶奉廷聞人誤傳趙姓贖地。又向氏當街索錢。氏答以地實未贖。陶奉廷即掌批其頰。因氏回毆。復向撞頭拚命。氏被撞仰跌在地。陶奉廷用力過猛。隨勢仆壓其身。陶奉廷痰壅氣閉。立即殞命。服制攸關。陶王氏應情實。看得陶奉廷於寡居弟婦。勒索憑凌。已非一日。甚至當街批頰。毫無男女之嫌。尤非情理。觀其仆壓氏身。而痰壅立斃。孽由自作。並非王氏推扭使然。則是死於病。非死於毆。不當以毆殺論也。再查服制。夫兄弟均係小功。迥非期親尊長可比。弟妹毆兄妻至死者。例以凡人論。則弟婦與夫兄。正堪比照。焉有同一小功。彼則等於凡人。此則入於情實者乎。況夫兄理曲情凶。自致於死。反使被欺孀婦。坐抵償之重罪。冒干犯之惡名。似未足以昭平允。陶王氏應改緩決。

直隸一案。絞犯吳三紅眼。舊欠周二蛋餅錢。經伊祖母認還。嗣該犯在地拾柴。遇周二蛋賣餅回歸。復賒剩餅三枚。言定次日還錢。因而食畢。周二蛋復向立索。吳三紅眼懇令同回給與。周二蛋不依混罵。並拾石趕毆。該犯奪石。復被揪衣掽頭。情急圖脫。用石毆傷其腦後殞命。負久理屈。死係幼孩。吳三紅眼應情實。看得吳三紅眼石由奪獲。傷緣被揪。餅直無多。訂還次日。周二蛋先依後悔。混罵追毆。其曲固在死者矣。再查毆死老人幼孩。均入情實。乃皇上懷安之深念。欲使少犯老長凌幼者知懲也。若以老毆老。以幼毆幼。似不得牽引此條。今死者年十四。而凶犯僅長一歲。均係童年。何為舉彼而遺此。若謂十五為成童。十四為幼孩。遽入情實。設十四者毆死十五。則將概入可矜乎。彼三四十歲而毆殺幼孩者。又將何以加之。事屬尋常殺。年非長幼懸殊。吳三紅眼應該緩決。

盜伐官柳誤刺字述

姚文然

康熙十一年四月。有盜伐官柳一株入家。被拏到部。部斷照贓一兩以下杖八十。刺盜官物三字。是日署回獨後。偶與陜西司正郎王明德論律。及盜園陵樹木一條。其罪重至于皆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然而律不言刺字。免之也。按律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刺。發冢條內。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准凡盜論。免刺。大意與此同。及歸查箋釋。盜園林樹木條例下註云。除擅入山陵間毀伐樹木係官者。加計贓准竊盜論一語。遂再四遍查至戶律田宅。棄毀器物稼穡等條下。凡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贓准竊盜論。免刺。官物加二等。讀至此。喟然長歎。初以謂竊盜之條。不過就本律查看。誤以為官樹即官物耳。豈能知毀伐樹木係官物。加准竊盜贓上二等。乃在戶律田宅之條哉。准者不在刺字之限。而一時誤刺之。三次竊盜者絞。以曾經刺字為坐。刺一字是去人性命三分之一也。可忍言哉。愚嘗謂新任官初到署。半年之內。不應用意剖斷一事。恐誤也。而今自蹈之。罪戾可勝言哉。次日入署。再同滿漢諸君子。細考詳議。僉以為仍照律為是。又遲至本月十三日。又遇有數人。人各盜伐柳栽一根。公議照准竊盜贓一兩以下。杖六十加二等。杖八十而免刺。

除養蠱示廣西通志

蠱毒殺人。最為隱惡。王法之所不宥。天理之所不容。向聞嶺南地方。多有造畜蠱毒。謀財害命之事。本部院留心訪查已久。務期凈絕根株。為爾地方除去隱害。仰漢土居民及外來之人。遵照避蠱之法。解蠱之方。使蠱毒不能為害。各宜凜遵。勿負諄切勸誡之意。所有條約。開列於後。

一申明律法。 大清律載。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者斬。造畜者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以上律載用蠱殺人之罪。何等森嚴。爾等愚民。奈何身蹈法網。特為申明。共知凜畏。

一開導愚惑。訪得養蠱之家。世代密傳。每有女出嫁。其母分給蠱蟲。並傳方法。又有本人臨死。始將蠱蟲交付親愛子女。以為至寶。藏畜日久。更有滋生蠱仔。遺孽漸繁。為害日眾。總之愚民無知。貪愛財物。惑於邪術。以陰謀毒害為家業。以他人性命為生涯。間有良心偶發。不肯害人。蠱蟲無所依養。將養蠱之人咬蝕。以至肌肉黃瘦。面有青痕。甚至親生兒女。亦為蠱蟲所吃。忍心若此。至死不悟。殊不知人生天地間。男耕女織。辛苦力作。賺得銀錢。子孫享用。何等長久。何等快活。乃喪盡天良。造此惡孽。事敗則身遭 國法。死後亦難見閻羅。各宜及早回頭。慎勿終身迷惑。

一立限自首。養蠱之罪。律載甚嚴。本部院仰體皇仁。不忍不教而殺。為爾愚民開一生路。自示之後。限三月內凡有家傳蠱蟲。及他人分給畜養者。將所有蠱蟲數目。赴地方官盡數首報。當堂驗明。依法封送。永遠斷絕。改過自新。其從前所犯養蠱之罪。詳明寬免。如係婦女養蠱。其本夫及同居親屬。能將養蠱實情。及蠱蟲數目。代為出首。亦準同自首。概予免罪。若抗違不首。及首報不盡。仍藏匿蠱蟲。致被官役查出。或經旁人告首。定行照例治罪。

一設法查拏。自示後。除準令自首外。該地方官一面著落練總保甲。亦限三月內。各於所管戶。實力挨查。如有實係養蠱之家。向彼陳說利害。勸令自首。若查有養蠱憑據。而狡詞賴。不肯首報者。立即稟明地方官。差拏究治。如練總人等。藉此挾仇誣報。陷害良民。經地方官審明。即於彼地村鎮處死。以為誣陷者戒。如果無養蠱之人。亦著練總保甲出具甘結。該地方官加結申報。日後事發。該管練總保甲及養蠱之右。一併治罪。

一識認之法。訪得養蠱之家。屋子桌椅。俱皆乾凈。其養蠱之人。臉多黃瘦。頭面有青痕。人到他家。便把手插在衣底下。或用手去摸頭。所用之。俱有腥氣。養蠱日久。被蠱蟲蝕。所以頭面黃瘦。兼有青痕。彼所養之蠱蟲。常以邪術拘握在掌中。不敢輕開。又遇見佩帶硃砂紅豆之人。蠱蟲不安。所以將手或插於衣下。或摸於頭上。急將蠱蟲藏避。有此數種。心稽察。

一解救之藥。凡一竊蠱毒。都怕硃沙辰沙黃連紅豆等物。紅豆兒土名水銀子嗣後有蠱之州縣村莊。不拘男婦大小人等。令各帶硃沙二三錢。紅豆三四個。或縫在衣領內。或常帶在身邊。蠱蟲不敢近身。養蠱之人。不能為害。如鄉村貧民。不能買備硃沙者。已飭該地方官買備施捨。赴司領價。爾百姓各自稟官討領。若前項形可疑之家。又不肯帶硃砂紅豆者。總甲右。即宜察訪得實稟報。倘有中蠱毒者。用硃砂辰砂野芝麻老蒜頭老生姜黃土六種各等分。先將一半口嚼片時。吐出。再將一半嚼碎咽下。即可不死。又據平樂縣練總供稱。曾誤食蠱家之飯。忽患肚痛。曾經醫治。先用苦練樹皮枇杷樹根嶺上白薢三月拋根四種各等分。煎湯飲下。再用烏柏樹根。上煤。煎水飲之。待一時許。吐出蠱毒。又每飯時用黃銅作箸。亦可解蠱毒。詳細曉諭。各宜知悉。

一滅送之方。素慣養蠱之人。俱有解法送法。嗣後凡遇自首及查挐追出蠱蟲。當堂驗明。即令封固鑵內。依法遠送深潭。以斷蠱毒之根。又訪聞有養蠱日久。冤譴相纏。本人即有悔過之心。無奈蠱蟲變幻攢繞。遣送不去。只得又害他人。以養蠱蟲。則是養蠱之人。亦非盡有殺人之心。奈家中傳有此惡物。不能斷絕。又不敢聲張。其情亦覺甚苦。所以本部院開以自首之門。令其得為良民。今將封蠱方法。及送蠱滅蠱法語。刊發該州縣存案。倘有本人不能滅送之蠱。申報到官。自有神明之法斷絕根株。為地方永遠除害。

以上各條。共宜凜遵。該地方官身為民牧。豈忍使愚昧者甘蹈刑戮。無辜者暗被殘害。務宜實力奉行。勿得視為迂泛。慎之勿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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