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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附录一(2)

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大中专院校农村籍学生,在校期间,主要依靠家庭供养,且学习费用较高,绝大多数家庭的收入来源又主要靠承包经营土地。他们的承包地,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保留他们的承包地。这也是合乎情理的。至于他们毕业以后承包地是否继续保留还是收回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不一概而论。如果他们毕业后迁入城市,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完全脱离了农村父母的抚养,承包合同期满,应当收回其承包地。如果他们毕业后仍回原籍待业,或者只是在城市“打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承包地合同又尚未到期,当继续保留他们的承包地。

(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坚持土地流转的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具体包括四层含义。

(1)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流转的形式、内容、条件和期限等,均由双方协商确定。

(2)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不受对方强迫或者胁迫。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应当获得报酬,报酬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强迫和干涉。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用途。三是流转的期限应当确定在承包期以内。流转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剩余时间,即应当扣除承包合同已经履行的时间。例如,30年承包合同履行16年后进行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14年,即原承包合同未发行的时间。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五是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两个以上受让人,只要流转费、流转期限和流转内容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权利,也为了不至于因流转引起土地纠纷。

(十四)哪些做法是土地承包经营版流转的僵脓和违法行为?

针对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早在1997年,中央就明确规定:“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承包户对集体经济组织有欠款的,有偿还能力,应当如期偿还;拒不偿还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户一时经济困难无法偿还的,发包方可以采取措施帮助承包方解决困难,绝不能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加重他们的困难。以上四种做法,都是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村委会能要农户土地流转收益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仅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依据这些规定,只有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共同商定具体的土地流转价款数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或者拒绝双方议定的流转价款。流转的收益表现为不同形式,转包的,是指转包费;出租的,是指租金;转让的,是指转让费;入股的,是指股份的分红所得。这些收益应归承包方所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村委会即便作为发包方,也是不能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的流转收益的。要了,必须退还。

(十六)国家法律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依据这一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首先,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双方、甚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受让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占有、使用流转的承包地;为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并为今后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次,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或者报发包方备案。因为土地承包后,发包方有权督促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有必要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让发包方了解情况。一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在依法流转后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二是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先经发包方同意,然后进行流转。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报发包方备案,还是经发包方同意,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便以后一旦产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自?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合同的承包期扣除已经履行的时间后所剩的时间期限)。

(十八)可将自家的承包地转包、出租给外村人吗?

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限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依据这一规定,从受让对象看,第三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但要注意,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将承包地转包或者出租给外村人的,你与本村原发包方的承包关系是不变的,你应当仍向本村发包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依法承担有关税费的义务。当然,你也可以在与第三方的转包、出租合同上约定由其代你承担应尽义务,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说明承包地的税费负担如何分担,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十九)转正承包地面当注意哪些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依据这一规定,法律是允许承包方自主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但要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转让。一是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主要是考虑到,有的贫困农户,因为迫切需要偿还债务等原因,被迫转让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失去生活保障,成为无业游民。因此,法律规定,承包方只能在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其他稳定的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并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就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而且,经发包方同意,也可以承包方因债务所迫等原因,轻易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影响家庭的生活。当然,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流转意愿,不得以此为借口阻碍承包方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这个限制条件有两方面含义。其一,转让的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能从事工业等其他产业,工商企业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其二,受让方还必须是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受让方。最后,还需要强调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枚转让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可以将承包地入股办企业吗?

可以。但必须是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而不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士地承包经营人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本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三个特征。一是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联合,即农户之间各自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由其他单位和个人入股的不在此列。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经济,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经营活动。三是人股后的经营方式是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即成立以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各种合作性质的联合体,不是成立工商企业等企业组织。这主要是考虑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办企业,企业经营好,农户能够分红当然很好,但如果企业经营不好,导致企业破产的,农户已经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要作为破产清算财产,农户可能失去承包地,影响他们的生活,搞不好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二十一)村委会能将本村的荒山私自发包给外地人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不适宜家庭承包方式的包括荒山在内的“四荒”的承包在第四十八条规定如下:“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显然,村委会私自将本村的荒山发包给外地人是法律不允许的。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将“四荒”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应当道德审查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看其是否诚实可信、有足够的资金或筹资能力,有无“包而不治、转手渔利”的企图等。确信承包方资信良好、有充分的经营能力,才能与其签订承包合同。

(二十二)承包费过高或过低如何解决?

承包费过高或者过低,都有失公平。对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如果签订承包合同的,也是一种显示不公平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这种合同可以请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应对承包指标的高低做具体分析,主要审查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承包指标一般可根据承包地前3年平均产量(或者产值),并考虑合理增产比例予以确定。如果承包指标基本合理,发包人要求提高承包指标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而应当维持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指标。

(二十三)应当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争议。农民朋友一旦发生了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这条法律规定,有四条途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一是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可以减少当事人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也有利:于化解矛盾,二是调解解决。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况下,调解也为失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请求的前提下进行,绝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除乡、村两级组织外,当事人也可以自愿请求其他组织和个人调解解决纠纷。

二、农村税费改革与减轻农民负担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咱农民朋友知道,2000年,国家率先在安徽省和部分省区的56个县,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随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展开。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重大改革,事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农村税费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主要是:

1.《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必须履行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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