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还泪”的隐喻框架下,作为“人”的林黛玉便是眼泪的化身。她的一生是一个哭泣的过程,她的死,不是世俗概念所形容的“断气”、“闭眼”、“心跳停止”等,而是“泪尽而亡”,所以小说文本暗示林黛玉从生到死的故事乃是一个“欠泪的,泪已尽”(第五回“飞鸟各投林”之曲)的故事。林黛玉本身也并不是用世俗的眼睛来看自己身体的衰落,不用“消瘦”、“苍白”等词,而用“泪少了”来形容,即以眼泪的多少来衡量生命的兴衰。第四十九回中,林黛玉拭泪道:“近来我只觉心酸,眼泪却像比旧年少了些的,心里只管酸痛,眼泪却不多。”宝玉道:“这是你哭惯了心里疑的,岂有眼泪会少的。”这是典型的《红楼梦》的精神细节,与“还泪”的隐喻紧紧相连:眼泪既是生命的源泉,又是生命的尺度和坐标。因此,《红楼梦》的主要情节,尽管纷繁复杂,但也可以简化为“欠泪—还泪—泪尽”的眼泪三部曲。
文本中女主人公林黛玉的“还泪”故事是《红楼梦》的内在结构,而《红楼梦》的忏悔意识还表现在作者曹雪芹本身的创作也是一个“还泪”动机,属于外在结构的另一层大隐喻,这是理解《红楼梦》忏悔情感的关键。《红楼梦》一开篇,作者就毫不隐瞒自己的作品满纸都是眼泪: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这就是说,曹雪芹写作《红楼梦》的过程正是一个十年还泪的过程。前世心爱女子的“欠泪”也许只是一个形而上的假设,那么,今生今世的写作倾诉,倒是作者欠了心爱女子的眼泪,而还债的形式只能是以泪还泪,所以作者要声明,写在纸上的,字字都是泪,都是血。绛即红,珠即血泪,还以绛珠仙子的还是绛珠。可惜曹雪芹的眼泪流尽时书还没有写完,泪尽而生命故事还没有写尽,这应当是作者最大的遗憾。
《红楼梦》的“还泪”隐喻,内外结构相互呼应,融合为一。这一点,《红楼梦》知音之一脂砚斋看出来了,甲戍本第一回中有条脂评,这样道破:知眼泪还债大都作者一人耳。余亦知此意,但不能说得出。
这是脂评中最重要、最有见地的一句话,他点明了《红楼梦》正是作者的“还泪”、“还债”之作,十年写作过程正是“欠泪—还泪—泪尽”的过程。绛珠者,既是林黛玉,又是曹雪芹。脂砚斋提醒读者,不仅是林黛玉“泪尽而亡”,曹雪芹也是“泪尽而逝”。他在“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一句上批道:“能解者方有辛酸之泪,哭成此书。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曹雪芹着写《红楼梦》的动因和情感过程与小说文本中林黛玉的下凡的动因和生命过程完全同构。这可证明,曹雪芹写作《红楼梦》是为还债而写的,写作时充满欠债感、负疚感,写作过程是个还债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忏悔的过程,即实现良知责任与情感责任的过程。因此,《红楼梦》无疑是曹雪芹的一部忏悔录。
应该补充说明的是,曹雪芹还泪的对象主要是林黛玉,但不只是林黛玉。大观园女儿国里的小姐丫鬟,一个个哭泣而死。林黛玉泪尽而亡,晴雯、鸳鸯、尤三姐、金钏儿等,包括秦可卿、薛宝钗,何尝就没有眼泪,何尝不是某种意义上的泪尽而亡。曹雪芹辜负的不仅是一个心爱的女子,而是一群女子,所谓“闺阁中本自历历有人”,其“历历”二字,足以说明作者内心还债的不止一人。也正是这样,《红楼梦》的忏悔内涵和悲剧内涵显得更为深广。于是,我们也感悟到,作者所欠的是一群诗化生命的眼泪,所写的是这群诗化生命如何被眼泪淹没而亡,而自己也报以全部泪水,而且每一滴眼泪——每个字,也都诗化,决不敷衍。正是这样,《红楼梦》便不是一般的文学忏悔录,而是具有高度诗意的忏悔录。
负债感、负疚感通过“欠泪—还泪”的意象隐喻来表达,是曹雪芹的巨大艺术创造。曹雪芹的忏悔意识不是抽象的宗教性的理性判断,不是道德结论,而是一个还泪的情感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小说文本主人公的情感过程,也是浸透于作者整个写作时间的情感过程。《红楼梦》情感之所以异常真挚动人,正是欠泪——负债感深入忏悔者内心的深渊,而忏悔者想从深渊中走出来,又用全部生命去努力“赎罪”(还债)。《老残游记》的作者刘鹗说,文学的本质就是哭泣,这是对的。文学的事业就是眼泪的事业。但是,简单的哭泣会使文学变成控诉文学、谴责文学或伤痕文学。这种文学的缺点是宣泄眼泪,排遣痛苦,而没有欠泪的罪感与还泪的自我救赎意识,因此,也难以展示人性之深与灵魂之深。托尔斯泰的《复活》也有欠泪—还泪的过程,但没有“泪尽”的大悲伤与大悲剧。卢梭的《忏悔录》则几乎没有眼泪。而最具文学性的乔伊斯的《一个青年艺术家的画像》,虽然有诗化的忏悔情感流程,但也缺少《红楼梦》这种“欠泪—还泪—泪尽”的完整历程。《红楼梦》在忏悔文学史上的确是一个奇观。
4伟大的忏悔录
在中国缺少罪感文学的传统下,18世纪却出现了《红楼梦》这样一部伟大的忏悔录,这是中国文学史上破天荒的奇迹,也是世界文学史上的奇迹。
说《红楼梦》是忏悔录,绝非牵强附会。上文已提到《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在小说开卷第一回的作者自叙。曹雪芹在这段自叙中两次提到“罪”的概念:“半生潦倒之罪”,“我之罪固不免”,罪感洋溢纸上。也正是据此,“五四”运动时期胡适在考证《红楼梦》作者是曹雪芹和《红楼梦》乃是作者的“自叙传”之后又确认这部伟大的小说是“忏悔录”。他说:
《红楼梦》明明是一部“将真事隐去”的自叙的书。若作者是曹雪芹,那么,曹雪芹即是《红楼梦》开端时那个深自忏悔的我!即是书里的甄、贾(真、假)两个宝玉的底本!懂得这里,便知书中的贾府与甄府都可是曹雪芹家的影子。胡适:《红楼梦考证》,见《中国章回小说考证》,第207页。上海书店:1980年版。
胡适之后俞平伯又肯定《红楼梦》是“感叹自己身世”的书,并确认它是一部忏悔录。他说:
依我悬想,宝玉的出家,虽是忏悔情孽,却不仅是由于失意。忏悔的缘故,我想或由于往日的欢情悉已变灭,穷愁孤苦,不可自聊,所以到年近半百,才出了家。书中甄士隐、智通寺老僧,皆是宝玉的影子。俞平伯:《俞平伯论〈红楼梦〉》上册第18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88年版。
如上所说,俞平伯把忏悔录说成“忏悔情孽”,把忏悔的广阔内涵狭窄化了,并不恰当,但他肯定《红楼梦》的忏悔思路却没有错。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批判胡适与俞平伯中,忏悔说也遭到批判。1954年12月8日,郭沫若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会上作了《三点建议》的发言,并特别批判了忏悔论。他说:“把反封建社会的现实主义的古典杰作《红楼梦》说成个人忏悔的是胡适,把宣传改良主义的封建社会的忠实奴才武训崇拜得五体投地的也是胡适。”
郭沫若把反封建社会的意识与忏悔意识对立起来,显然不妥。此外,把《红楼梦》视为忏悔录的,也不仅仅是胡适,早在1867(同治八年)江顺怡(字秋珊)在其着述《谈〈红楼梦〉杂记》中就说过:“盖《红楼梦》所记之事,皆作者自道其生平,非有所指如《金瓶》等书意在报仇泄愤也。数十年之阅历,悔过不暇,自怨自艾,自忏自悔,而暇及人乎哉?所谓宝玉者,即顽石耳!”
江顺怡的书影响不大。而胡适同时代的、影响了整个中国现代文化的伟大文学家鲁迅,其对《红楼梦》的见解也与胡适相近,他不仅确认《红楼梦》是一部自叙传,而且是一部忏悔录。他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说:
然谓《红楼梦》乃作者自叙,与本书开篇契合者,其说之出实最先,而确定反最后。鲁迅:《中国小说史略》,《鲁迅全集》第九卷,第235~236页。
在《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中又说:
此说出来最早,而信者最少,现在可是多起来了。因为我们已知道雪芹自己的境遇,很和书中所叙相合。雪芹的祖父、父亲,都做过江宁织造,其家庭之豪华,实和贾府略同;雪芹幼时又是一个佳公子,有似于宝玉;而其后突然穷困,假定是被抄家或近于这一类事故所致,情理也可通——由此可知《红楼梦》一书,说是大部分为作者自叙,实是最为可信的一说。鲁迅:《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鲁迅全集》第九卷,第337~338页。
在确认《红楼梦》为自叙之书后,鲁迅便确认它是忏悔之书,他说:
但据本书自说,则仅乃如实抒写,绝无讥弹,独于自身,深所忏悔。此固常情所嘉,故《红楼梦》至今为人爱重,然亦常情所怪,故复有人不满,奋起而补订圆满之。此足见人之度量相去之远,亦曹雪芹之所以不可及也。鲁迅:《中国小说史略》,《鲁迅全集》第九卷,第238页。
鲁迅对《红楼梦》的评价,这段话是关键。他认为曹雪芹所以不可及,高出其他小说家,《红楼梦》所以受人爱重,就在于书中浸润着“深所忏悔”之情。鲁迅还说,《红楼梦》比晚清谴责小说成功,就因为它与笔下人物共忏悔,他说:
中国之谴责小说有通病,即作者虽亦时人之一,而本身决不在谴责之中。倘置身事内,则大抵为善士,犹他书中之英雄;若在书外,则当然为旁观者,更与所叙弊恶不相涉,于是“嬉笑怒骂”之情多,而共同忏悔之心少,文意不真挚,感人之力亦遂微矣。此段评论引自鲁迅《中国小说史略》最初的油印讲义本《小说史大略》的十四节《清之人情小说》。《小说史大略》后来扩大为《中国小说史略》,并保留“深所忏悔”的见解,但没有此段话。这里引述讲义稿,仅供读者作参照用。
鲁迅把“共同忏悔之心”视为一种美学资源,一种达到“文意真挚”而获得“感人之力”的途径。在探讨晚清文学的得失时,鲁迅道破这点是格外重要的。这既指出谴责小说的根本弱点,也说明《红楼梦》成功的最重要原因。
《红楼梦》的忏悔意识渗透全书,并构成其大悲剧的精神核心,但其罪意识的主要承担者则是作者自身和他在小说中的人格化身贾宝玉。鲁迅说:
颓运方至,变故渐多;宝玉在繁华丰厚中,且亦屡与“无常”觌面,先有可卿自经,秦钟夭逝;自又中父妾厌胜之术,几死;继以金钏投井;尤二姐吞金;而所爱之侍儿晴雯又被谴,随殁。悲凉之雾,遍被华林,然呼吸而领会之者,独宝玉而已。鲁迅:《中国小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