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储粮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垂直管理,费用和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划拨到国家粮食储备机构在农业发展银行的专户,由国家粮食储备机构会同财政部按期拨付给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专储粮贷款资金和中央财政拨付的利息、费用补贴。
2.通过改革逐步实现中央专储粮储备“三三制”,即1/3由中央直属储备库储备,1/3由地方粮库代储,1/3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为此,应做到如下几条:
尽快建立中央直属储备库体系。建议根据宏观调控的要求,中央通过资产整体划转方式上收部分粮库作为中央直属储备库。
上收直属库应考虑兼顾地方粮食收储供应的需要,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1998年先上收不少于200亿斤包容的直属库,以后视情况再适当上收一部分。
(1)中央直属储备库是专库储存中央专储、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的经济实体,由国家粮食储备机构实行人、财、物垂直领导。
(2)对地方粮食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专储粮,实行资格审核和定点储存制度。中央粮食储备机构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承储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实行专库、专人、专帐管理,确保中央专储粮的安全。租赁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专储粮,可以采取以库租库或委托部门和行业成建制储存的办法。
(3)中央专储粮的吞吐要有利于降低运作成本、提高调控效率。中央专储粮主要从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在条件合适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口等其它方式购入。中央专储粮的销售一般委托有经营资格的粮食企业代理,主要通过批发市场公开进行,必要时委托企业挂牌销售。
利用国际、国内市场适时进行专储粮品种调剂、轮换和搞活增值。国家每年根据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需要,委托国家粮食储备机构在确定的数量范围内择机吞吐或进出口,其进出口业务由有粮食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
(4)建立健全中央专储粮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定期全面核查库存,切实做到帐实相符。承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和下达的轮换计划做好中央专储粮的轮换。中央专储粮轮换损益及损失损耗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储备机构制定。
3.加快粮食流通和仓储设施建设。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缺粮地区及铁路沿线和交通枢纽建设一批规模较大的现代化储备库。储备库建设以扩建为主、新建为辅。国家储备库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地方、部门、企业和社会多渠道投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储存粮食,积极发展仓储市场。
六、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事权,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粮食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责任分开。
中央政府在粮食流通方面的主要责任是:
1.制定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
2.确定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
3.对粮食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
4.负责中央专项储备粮的收储和管理并承担费用与利息补贴;
5.搞好粮食流通设施的规划,负责中央直属库的建设;
6.推动全国粮食市场体系的发展,指导和协调省际间粮食调剂与调运;
7.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粮食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全国性的粮价大幅度上涨时,动用中央专储粮和采取其它方式救灾、平抑粮价。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当地粮食供求的基本平衡。主要任务是:
1.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增加农业投入,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量,根据市场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2.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定购粮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掌握,品种和数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报国务院备案。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地区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
3.保证市场粮食供应,确定城镇低收入居民、水库移民和灾区、贫困地区等需救助人口的口粮供食应办法,合理制定本地区粮供应办法,合理制定本地区粮食最高销售限价。
4.建立和落实粮食企业扭亏增盈责任制,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规定的要求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
5.按照规定保证当地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兑现给农民,杜绝各种形式的挤占挪用。
6.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
7.健全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保证地方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使用。
8.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的需要,搞好本地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
9.负责本地区内粮食余缺的调剂;建立省际间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和落实好粮食的出口。
10.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监督,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七、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的市场
决定价格机制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粮食,按照顺加作价的办法销售粮食。
为保护生产者的利益,政府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最低收购保护价应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成本收益率按照相当于正常年景成本收益率的70%左右确定,使粮农可以得到适当利润。
中央政府制定最低收购保护价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最低收购保护价的具体水平,并在粮食播种前公布。
定购粮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高于最低收购保护价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最低收购保护价时,按最低收购保护价收购。在一个收购季节,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粮食企业代政府与农民签订定购合同,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制定粮食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的制定要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护粮食销售价格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中央政府制定最高销售限价的基本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最高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
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出口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接近保护价时,政府及时人市增加储备粮收购,适当出口粮食,使市场价格保持在保护价以上。必要时,政府运用粮食风险基金支持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保护价收购粮食。当市场粮食销售价格接近最高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适当进口粮食,使市场粮价不突破最高销售限价。
为加强和改善政府对粮食的调控,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
根据粮食生产发展和调控市场的需要,在现有省级粮食基金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中央补助款和地方自筹款匹配比例,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有条件的市(地)、县也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粮食风险基金要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
八、积极培育粮食市场,搞好省际粮食调剂
坚持粮食流通渠道“一主多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
粮食收购必须以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为主,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统一价格。其它性质的企业不得哄抬价格,或压价收购。农业、农垦企业和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在完成定购粮任务后,可以自主经营本企业生产的粮食。饲养、饲料、酿造、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所收购的粮食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其他粮食批发企业、经营单位和用粮单位只能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买粮食。
加快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进一步发展粮食批发市场,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域性和全国中心粮食批发市场,积极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粮食。国家对批发市场交易粮食,在资金和运输方面给予支持。
国家中心粮食批发市场引进中远期合约交易等现代化交易方式,积极进行玉米等粮食大品种期货交易的试点,引导粮食企业参与套期保值业务,增强风险防范机制,促进粮食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积极培育和扶持农民粮食销售合作组织,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经批准的农民粮食合作组织可以将本组织成员自产粮食销售给有粮食收购和批发资格的企业,或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销售。
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经营粮食批发的企业,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必须承担与其经营能力和规模相适应的责任与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等。
国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批发准入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行粮食批发的企业进行审批,并定期进行审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种经济成份、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发展粮食零售,大力发展粮食集贸市场。
坚持全国粮食市场的统一性,疏通粮食流通渠道,组织多层次、多形式进行粮食运销。
正常情况下,省间粮食余缺的调剂由各地自行解决。各省要加强省间粮食购销衔接工作,产销区要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鼓励和支持产销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如销区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粮食流通和储运设施等。发展跨地区的粮食企业集团,使其在区域间粮食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支持和协助省际粮食流通。必要时中央下达指导性调剂计划,并运用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款促进调剂计划的实现。
九、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对1991粮食年度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按照国发[1994]62号文件规定执行,地方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消化挂帐的资金,凡应财政拨补的部分要列入年初财政预算,确保完成责任书规定的消费目标。
对1992年4月1日以来的粮食财务挂帐,从1998年4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实行停息。对这些粮食财务挂帐,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理的原则和办法,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认真、彻底的清理,严格分清责任,并将清理结果和消化意见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研究制定消化方案。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办法,坚持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收购资金筹措责任制。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资金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管理,粮油异地调销结算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以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中央专项储备粮食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粮计划、实际数量变化情况,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
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储备数量变化情况,在地方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督检验,严禁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已被挪用的粮食收购资金必须在1998年粮食年度末前如数归还。可以中央文件等形式明确规定,粮食企业不得用收购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多种经营,不得将收购资金外借或挪作他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停止新贷款,限期收回老贷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央和地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要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相应的拨款,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和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安排,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粮食加工及附营业务、多种经营业务要设立独立法人,进行独立核算,在农业、工商银行开户,所需资金由农业、工商银行提供贷款。具体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负责组织实施。
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这次改革是近几年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既要看到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始终对粮食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也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坚定改革的信心。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以改革促发展,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
适应新的粮食流通体制需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粮食储备管理机构要进行必要调整。通过改革形成分工明确、配合密切、调控及时高效的决策机制和运作机制。地方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保持稳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落实好国家各项粮食政策。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顾全大局,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