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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法律心理咨询(3)

诈骗罪的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诈骗的物品能够用价值表现,法律要求诈骗的财物价值达3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数次诈骗的数额,处理时相加计算。骗取他人少量财物或者是不能用价值表现的内容,如个人感情、政治荣誉,就不能构成诈骗罪。法律规定,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信用证、信用卡、经济合同诈骗,或者保险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另外规定定罪和处罚。

120.乘人不备抢走他人财物该如何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抢夺罪。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有许多相同的内容,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抢夺不要求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抢夺罪的对象只能针对他人的财物。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是明知的,而且有些还采取了追赶和抢回的措施,但由于抢夺罪犯是乘人不备而实施的,当被害人发现时,很难追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实践中常见的抢夺犯罪主要表现为乘人不备,抢走他人的项链、耳环、手提包、手机等。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对被抢对象和被抢物品都做了充分的观察和准备,选择了作案的最恰当时机和逃跑路线,抢夺物品的暴力还可能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抢夺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在认定抢夺犯罪的时候,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分析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下几大类行为一般不作为抢夺罪处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抢夺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或者由学校、家长批评教育;抢夺数额不大(一般指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有多次抢夺行为的,抢夺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抢回属于自己的物品或者债权人为了追债而抢夺他人财物、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物品而事后归还的,属于民事纠纷,不作为犯罪处罚;抢夺行为人抢夺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等特定物品,要依照刑法的有关特殊规定处理,不定抢夺罪。抢夺外国人,抢夺军警人员的制式帽、肩章、绶带,在公共场所因抢夺行为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都可以看成是抢夺行为的严重情节考虑。在抢夺他人财物时出示或者使用凶器使被害人不敢追赶的,应当以抢劫罪处罚。

121.拾到他人财物拒不交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拾金不昧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要求之一。自我们懂事开始,幼儿园、小学的老师就教育我们:拾得他人财物应当返还给失主,不知失主是谁的,也应当交公。拒不交出拾得的他人财物是一种丑陋的心灵反映,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唾弃的。不仅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率先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拾得他人财物应当交还给失主,并将此作为不当得利之债,失主有请求拾得者返还的权利。这是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支持。但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不足以强制所有的拾得他人财物者做到拾金不昧,仍有个别的自私自利者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财物所有权,我国《刑法》增设了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拾得他人财物拒不退还的,就可以构成侵占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行为的外在表现上,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和交出。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自行侵吞、占有、使用和处分他人财物。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事实上都是法律上的所有者。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就是侵占犯罪行为。

刑法上的侵占罪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有严格的界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获得的一种不正当利益。如张某去银行取款100元,银行工作人员却将100元一张的百元面钞误当作10元的人民币给付了张某10张。结果张某实际上从银行取走了1000元,比他应得的100元多了900元。这900元就是不当得利。李红放学途中捡到一个钱包,这个钱包对她来说就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只要求不当得利者将他人财物予以返还即可。侵占罪的行为人不仅要返还他人财物,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者的根本区别表现在数额和情节上。首先,构成侵占罪的数额要求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侵占他人1万元以下的财物不作为犯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在取得财物的方式上毕竟是合法的,如受人之托保管财物,捡到他人丢失的财物等,这种取得财物的方式与盗窃、抢劫、诈骗有质的区别,在构成犯罪的数额上也相应就大一些。其次,构成侵占罪必须是行为人对侵占的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时间一般以公安机关侦查为限。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交出或退还他人财物,也不作为犯罪处理。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从小就应培养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情操,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捡到他人财物应当归还,拾金不昧是基本要求。对极个别贪财的人,不仅要用社会舆论予以谴责,还可能运用法律追究责任。

122.用拾得的银行存单去冒领存钱是否犯法

拾物拾钱不归还,这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和遗失钱,应当归还失主。拾者不得对拾得的钱物取得所有权,因此,严格地说,隐匿拾得的钱物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果拾到他人的存单不归还失主,却冒名领出了钱,这种行为不仅有违社会公德,而且是违法的行为。即使是拾得他人遗失的现钱也属于不法所得,遗失的人有权利索回。如果是采用伪造证件、私刻图章等不法手段,那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伪造证件、印章罪。

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

伪造、变更、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不仅应该追回被他冒领的存款,还会依情节轻重被依法处理。

12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吗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毁坏公私财物的外在形状或者改变内在使用属性,达到丧失物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目的,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也构成本罪。

爱护公共财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私人财产安全,也是法律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财产是人类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人们赖以生活和生产的基础。对公私财物的毁坏,虽然行为人并未因此而获利,但公私财产却丧失了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大量的劳动毁于一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与提高生活质量,改善人们生活环境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需要予以制止和惩罚。有些未成年人缺乏道德观念和自制力,与他人有矛盾的时候,或者心里不痛快的时候,就用毁坏他人财物来发泄对他人和社会的不满,达到报复、泄愤、嫉妒、对现实生活不满等目的。如故意破坏学校的桌椅板凳,砸坏教室的门窗户扇,放学的路上砸坏他人的汽车玻璃,用弹弓射坏路灯等。有些未成年人还以实施了破坏行为而没有被发现而骄傲。这些未成年人也很清楚,一旦他的破坏行为被发现,轻则遭人谴责和被老师家长批评,重则要挨学校处分。但是,这种破坏行为可能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却是许多未成年人没有想到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毁坏他人财物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负责赔偿;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掌握的构成犯罪数额的起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5万元是数额巨大的标准。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重要财物和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恶劣,手段残酷的;毁灭他人财物后又嫁祸于人的。毁坏对象只是一般物品。如果毁坏的是交通工具、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特殊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而是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24.冒充税务干部向他人收税构成何罪

王某是某中学高三年级的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紧张,王某生活发生困难。王某一直在寻求挣钱的办法。一日,王某看电视发现一个犯罪分子假冒公安人员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打电话,诈骗了7000元钱。王某决定仿而效之。王某心想,那个犯罪分子就是心太黑,要是少骗一点钱就不会出事。于是,王某从舅舅家拿来一套旧税务制服,假冒税务人员去马路市场收税。由于马路市场的许多摊贩都没有营业执照,很怕工商税务人员。但王某收税非常低,这些人也乐于交一点费用而使生意合法化。第一天早上的一个小时,王某就收到人民币50余元。自此以后,王某不定时地去该马路市场收费。至案发为止,王某总共收到他人交来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余元。此外,王某还接受马路市场附近一单位的吃请七次。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招摇撞骗罪。该罪是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很大的不同。首先,行为人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也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人民代表的委托管理国家事务,他有特定的职权和职责。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有较高的威信和声誉。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势必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影响国家机关的威信。其次,要有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犯罪分子打着国家工作人员的旗号,四处寻骗。有钱骗钱,有物骗物,有色骗色,只要犯罪分子认为有好处的,都是寻骗之列。所以,招摇撞骗罪并不要求犯罪分子骗得多少财产,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和威信有较大的损害。本案中,王某虽然只骗取了1000余元,但他多次接受被管理人的吃请,败坏了税务干部的形象。我国法律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125.冒充记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满军是某中学的学生,曾经参加过市少年宫举办的小记者团去夏令营采访,大开眼界。同时还听过市报社、市电台编辑记者讲过课,对记者这个行业十分羡慕。虽然,他刚满16周岁,但个头长得高高的,身体很壮实,俨然像个大人模样。一天,他去一家个体商店花28元购买了一个提包,正当他兴高采烈往家走的时候,三环路一家商店的大广告吸引了他:“本店因拆迁,六折优惠销售各类提包。”满军进去一看,啊!类似他买的提包这里才要12块钱。他越想越亏,回过头他又来到刚买包的那个个体商店,要求退货,但是,老板说什么也不给退。他磨了半天嘴皮子也没有用。突然,他萌发出一个念头,忙说:“我是报社记者。”还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张印有报社名称的名片一晃。这一下还真灵,个体老板连忙给他退了,付给他30元钱。满军要找给个体老板两块钱,个体老板执意不要,连声说:“小意思,没什么,你以后多行方便就是了。”并恭恭敬敬把满军送出门外。满军这下才明白:“原来记者的名片有这么大的威力!不仅提包退了,而且自落了两块钱。”其实刚才满军拿的名片不是他的,是他听报社记者讲课时要的。他决定印一盒带有报社记者头衔的名片,自己在社会上行方便。

打那以后,他拿着名片冒充报社记者,以写文章登报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名,到处去“品尝”风味小吃,骗取钱财,不满半年,就骗得财物折合人民币近万元。满军的行为终于引起市场管理人员的注意,他被派出所依法拘留了。

请问:满军冒充报社记者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279条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满军的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人民法院将会对他判刑处罚。

满军在拘留所里可后悔死了。他痛哭流涕地说:“聪明反被聪明误,这话一点不假。自己耍小聪明犯了罪,以后再也不干这样的蠢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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