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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法律心理咨询(2)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所谓“限度”,是说防卫行为必须和侵害行为相适应。

112.男生女生间的越轨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早恋是未成年人中较常见的现象。早恋伤害了身体,影响了学习,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行为。早恋过程中出现越轨行为,就不单是违反校规校纪的问题。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

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是儿童,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性器官更没有具备相应的功能。与之发生性关系必定造成幼女身体的伤害。对于极个别早熟的幼女来说,即使身体发育成熟,但性心理不可能完全形成,在性行为的性质、后果、影响等方面均缺乏正确的认识,性道德、性观念、性伦理、性自制并未完全形成,在是否同意性行为方面不具备行为能力。所以,即使是幼女同意的甚至是主动的性行为,都看作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幼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社会危害性比强奸罪还要严重,当然构成奸淫幼女罪,应当比照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有些未成年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不说他人不告,学校、家长都不一定知道,司法机关更不会破案。事实上,侥幸的心理害的只能是自己。首先,早恋的感情非常脆弱,今天的海誓山盟明天就可能改变,在漫长的人生道路中,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人的世界观、理想、观念都可能发生改变,年少时的梦中情人与成年后的理想伴侣有天壤之别。幼女今天不告,并不等于永远不告。奸淫幼女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自发生最后一次性行为开始计算。只要在20年的时间内,被害幼女随时都可以提出控告。其次,对第一次性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必然对第二次、第三次都有侥幸心理。孩子的心理变化都逃不过家长和老师的眼睛,性行为后的蛛丝马迹一定会被发现。奸淫幼女罪是公诉的犯罪,并不要求被害人的控告,家长、老师、同学、邻居等,任何人都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只要有证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

男孩与幼女同居是否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如何认定奸淫幼女罪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

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

(1)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14周岁;

(2)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3)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对于奸淫幼女的,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由此看来,依据上述规定,对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人,无论幼女是否愿意,也无论男方是否采用暴力行为,均应认定犯有奸淫幼女罪。依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的规定比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114.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书包是否构成犯罪

由于法制观念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经常遇到家长搜查子女的衣服,老师搜查学生,甚至同学之间相互搜查的现象。尽管这种做法可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从法律的角度,这些搜查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搜查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只有司法机关符合法定的程序才能是合法的搜查,除此以外的任何搜查,不管基于什么原因,性质上都是非法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构成非法搜查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践中许多非法搜查行为没有定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有些是没有及时取得犯罪证据而没有作为犯罪处理;也有执法者的认识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非法搜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115.中学生辱骂他人是否构成犯罪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最常见的不文明方式就是骂人。骂人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发泄和报复手段。我们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语言美就是不说脏话、不骂人。日常生活中,骂人可能要被家长老师批评,可能要引起新的矛盾。但因为骂人而坐牢的恐怕并不多见。这也许是许多未成年人在语言美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原因。辱骂他人也可能构成犯罪并不是天方夜谭,而是有充分的法律根据的。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诽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故意,犯罪目的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的属性。侮辱诽谤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听见或者看见。只有广为传播,才能达到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窃窃私语不是侮辱诽谤。但侮辱与诽谤在行为的外在表现上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侮辱的形式有三种:暴力侮辱,即用殴打、强脱被害人衣服、将脏物放在被害人身上等方式侮辱;言词侮辱,即用口头语言表达的方式侮辱;文字侮辱,即用书面文字、漫画、图形等方式侮辱。其中,言词侮辱就多半表现为辱骂。诽谤行为不包括暴力,只能通过言词和文字来进行。其次,侮辱并不需要通过事实或者捏造事实来完成。真人真事也能达到侮辱的目的。如暴露他人的隐私,公开他人的生理缺陷等。诽谤则必须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来完成。侮辱诽谤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构成侮辱诽谤犯罪的行为还必须情节严重,如侮辱诽谤行为引起较为严重的后果。情节一般的侮辱诽谤行为,由单位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16.报假案是否构成犯罪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取得革命胜利的法宝之一。依靠人民群众也是我国法制中的一大特色。我国法律赋予广大人民群众有举报犯罪分子的权利。只要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报告。我们设立许多检举信箱、报案电话,都是为老百姓报案创造条件。及时报案是破案和抓捕犯罪分子的关键。但是,报案必须真实。报假案不仅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我国法律将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规定为诬告陷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报假案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首先,报案的内容必须是假案,即根本不存在的刑事案件。假案的情节可以是行为人自己胡编乱造的,也可以是道听途说的。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捏造其他有损人格的非犯罪事实,可能构成诽谤罪。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案而报告,目的不是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处罚,而是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有意陷害是诬告陷害罪的主观特征。如果是错告或检举失实,就不构成本罪。至于报假案的行为人作案动机是什么并不影响定罪。通常的动机表现为栽赃、泄愤、嫁祸于人等。我们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论是自己受到伤害还是他人受到伤害,都应当向有关机关报案。只要报案真实,在个别情节上有些出入也会得到原谅。只有那些存心害人,妄图假借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的诬告陷害行为才会作为犯罪处理。

117.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承担什么责任

当我们小的时候,看到别人的东西特别的好,就向别人借或者讨。遇到别人不愿给的时候就尽量不去想它。当我们再大一些的时候,以强欺弱的事情就可能出现。强拿硬要就是违背财产所有人的意愿,非法改变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简单的强拿硬要多表现在身体强壮的人与身体较弱的人之间。但犯罪工具的使用,往往可以极大地改变个人的力量和威力,使强拿硬要复杂化。

强拿硬要行为符合下列条件就不是普通的财产纠纷,而是性质严重的抢劫犯罪。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任何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不构成抢劫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的打击和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杀害、伤害等。暴力的目的就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利于劫取财物。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而交出财物。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能够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通常有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电击、石灰迷眼等。实践中故意给被害人设立圈套,然后假借报案的方式索取财物的也是抢劫行为。

抢劫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抢劫罪是作为一个重罪来规定的。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犯罪工具,也不论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取得他人的财物及取得财物的数量,都构成抢劫罪,应当处以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室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18.盗窃他人财物承担什么责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我们通常将盗窃简称为“偷”或者“窃”。盗窃和抢劫同属于“不劳而获”思想的直接产物,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盗窃的特点表现为秘密窃取,即在财物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占有他人财物,不危及到财产所有人的身体。所以,相对于抢劫罪来说,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

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对盗窃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和自制力的限制,偷拿他人的东西也较常见。在家庭里偷父母,在学校偷同学。未成年人的盗窃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构成盗窃罪:首先,未成年人必须达到年满16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一般由家长或者学校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满了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还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其次,未成年人必须是故意偷拿他人的财物,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如果是不小心或者疏忽大意而错拿了别人的物品,只负责返还给他人就行,不作为盗窃罪处理。未成年人盗窃父母或其他亲属的财物,一般也不作犯罪处理。第三,盗窃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是盗窃多次。盗窃数额用人民币表示,一般要求达到1000元以上。如果是特殊物品不能作价的,如枪支、公章、身份证等,就不作为盗窃罪处罚,而是更严重的犯罪。如果盗窃的物品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几次盗窃的数额处理时要做相加计算。如果屡教不改多次盗窃的,即使盗窃数额不足1000元的,也可以作为盗窃罪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除此以外,盗窃财物都应当退还,已经挥霍的要负责赔偿。

也许有些未成年人认为,我还不到年龄或者不多偷,偷一点没关系。历史上有“偷个鸡蛋试试手”的传说,如果从小养成了盗窃的习惯,长大了想改也是不容易的事。从小看大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自古以来,没有任何人依靠盗窃所得能够维持长久的生活。江洋大盗可以得手一时,不会得手一世。劳动最光荣,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幸福的生活。

119.骗取他人财物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也是年满16周岁的人。未成年人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主要特征表现在“诈”和“骗”上。诈骗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编造假情况,由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自愿”交出财物。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事实,也可以是部分事实。对事实真相的扩大和缩小都是虚构。虚构的可能是个人身份、家庭出身、职业、技能、工资收入,也可能是某种行为或者现象。隐瞒事实真相是虚构事实的另一个方面。它是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而上当。诈骗罪中,被害人看似自愿交出财物,有些甚至主动交出财物。但他人突出财物的意思表示是在被蒙骗之下作出的,只要他了解事实真相,就不会交出财物。这种被蒙骗性就是诈骗罪的本质。

未成年人实施诈骗的并不多见。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很少参与经济生活所致。个别未成年人实施的诈骗行为也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骗局也很容易被识破。借钱不还和骗取各种救济款、补助款是常见的诈骗方式。公民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是合法行为,由于特殊原因到时不能还清也是一种民事纠纷,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在借钱时就虚构事实或者掩盖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后根本就不准备归还,这种借钱行为就是诈骗。冒领工资、冒取财物、用国家不承认其价值的外币骗取他人财物等,都是诈骗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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