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蓝迪服装有限公司在进口料件报关时采取“以多报少”进口,加工成服装后,采取“以少报多”出口的方式,将来料加工成的大部分服装转作一般贸易出口,利用虚假的服装出口资料进行申报。蓝迪企业集团公司以其下属企业茂名市好来源企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直接以蓝迪企业集团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处理决定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相关判决:判处蓝迪公司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刘尚金有期徒刑11年;判处副总经理吴灵芝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被告人刘尚金、吴灵芝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资料来源:《广东新闻网》2004-04-16
《茂名晚报》2004-04-15
案例9 “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
案情重现
1995年至1999年12月,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攀外贸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杨康林及后来继任总经理的曹培强,组织直接责任人员该公司财务科科长张继金和公司进出口部经理赵泓宇等人召开经理办公会,在超越公司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况下,仍集体研究决定与广东潮汕人林秋坤、张上光等人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代理服装、塑料等业务。攀外贸公司及有关人员明知“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属国家严禁退税的规定,为获取1美元3至7分人民币的代理费,在不见产品、不见供货企业、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同林秋坤、张上光等人签订代理协议。
其间,攀外贸公司不出资金,只负责向张、林两人提供空白的报关委托书、外汇核销单等报关单证,张、林两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缴款书,然后将海关报关单等退税单证交由攀外贸公司负责申办退税。攀外贸公司在与张上光、林秋坤开展代理出口业务中,无视国家税务和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除对少数几家供货企业的生产场地进行了粗略的查看外,对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等关键问题未深入进行考察,在发现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所签合同的出口数量不符,出口产品存在质次价高等问题,无法保证货物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与张上光、林秋坤开展业务。
为达到在攀枝花市退税的目的,攀外贸公司通过签订虚假的内、外销合同,以“倒计成本法”做假财务账,先后分27笔向攀枝花市国税局虚假申报出口退税3855.8万元,除最后一笔200多万元因被举报而停止退税外,实际骗取出口退税款3646.8万元。其中,杨康林、曹培强、张上光分别骗取出口退税款3000余万元、600余万元和600余万元。按照代理协议确定的比例,攀外贸公司从中扣除代理费186.9万元,余款全部划向张、林指定的银行账户。
除参与骗税外,杨康林、曹培强、张继金、赵泓宇在接受省、市国税部门稽查期间,订立攻守同盟,隐匿代理协议等罪证,向林秋坤通风报信,致使林秋坤至今在逃未能归案。
此外,杨康林在担任四川省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和四川新天地粮油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酒业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他人所送的好处费2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炒期货。
违法事实
为了获得代理费,攀外贸公司在不见产品、不见外商、不见供货货主的情况下,无视国家税务和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张、林提供空白的报关委托书、外汇核销单等报关单证;为骗取退税,签定虚假的内、外销合同,伪造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以“倒计成本法”做假财务账。
处理决定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杨康林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曹培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张继金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张上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赵泓宇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赵泓宇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报》2003-11-20
《新华网》2003-06-12
《工人日报》2003-06-28
案例10 明星企业导演国企骗税第一案
背景资料
2000年下半年,广东省潮汕地区一度疯狂的骗税行为震惊中央,国务院成立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领导小组(“807”工作组),对这一地区出现的疯狂骗税行为重拳出击,掀起了一场打击骗税风暴。正是在这次检查中,通过葆祥公司代理出口的众多服装生产企业被查出了虚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案情重现
葆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是全国惟一一家以企业领导个人名字命名的大型国有企业,葆祥公司也曾有过“辉煌”的历史,曾获得“年创汇上亿美元”、“在同行业中年产量市场占有量国内第一”的业绩,以及“全国质量效益先进企业”、“全国外贸全面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北省百强企业”、“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明星企业”等一大串闪亮的称号。但是,这一大串辉煌成绩的后面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弥天大谎。
1997年4月至2000年2月期间,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总经理张葆祥的策划、组织、指挥下,通过张葆祥控制的葆祥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其派去的副经理李德华、王某(在逃)、冀慧的具体操作下,与广东省潮汕地区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利用“换票、买单”的方式,获取退税的必需单证,假报出口,然后由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在石家庄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
他们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即假借一般出口贸易和假借委托加工贸易出口。
假借一般出口贸易骗税,可谓是葆祥公司的“重点业务”,所以张葆祥极为“重视”,每次都要亲自出马。每次张葆祥的潮汕之行都搞得很神秘,他让下属葆祥广东进出口公司的手下人员先把他送到“供货厂家”附近的宾馆,自己先与对方讨价还价,谈妥与对方“换票”(人民币汇票、美元汇票)、“买单”的换汇比率,然后再让其广东公司的手下人员与对方再具体商谈结汇数量、方式,并签订协议。
协议达成后,张葆祥派出的“业务人员”把葆祥公司从外汇管理局、海关等部门领取的空白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装箱单提供给“供货厂家”,再由这些供货厂家把从当地国税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收交款书和从海关搞到的报关单等退税单证交过来。
葆祥广东公司的“业务人员”审查认定这些退税单证是合格的后,“业务人员”根据“供货厂家”想结汇的数量(外汇由“供货厂家”自己购买),按照双方事先商谈好的结汇比率,计算出相应的人民币数额,然后由“业务人员”制作结汇函,通知葆祥公司开出人民币汇票,由葆祥公司传递到葆祥广东公司,与供货厂家的外汇汇票进行交换。随后,再把外汇汇票连同退税单证一并交回葆祥公司,再向石家庄市国税局申报退税。
有了一般贸易骗税的业务,张葆祥觉得还“不解渴”,他对骗税业务进行了“拓展”,又搞出一个“新名堂”——假借委托加工贸易骗税。1998年5月至11月,他指令属下冀驰公司,委托潮汕地区企业做虚假购买原材料和进行虚假加工业务,并由葆祥广东公司把潮汕企业虚开的购买原材料及加工费增值税发票收集起来,作为冀驰公司的进项发票进行申报抵扣;然后再由冀驰公司虚开给葆祥公司增值税发票,造成货物销售给葆祥公司的假象,由葆祥公司再假借一般贸易出口,冀驰公司向其提供税收缴款书;再通过潮汕企业非法获得其他退税单证和外汇,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冀驰公司给葆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5亿元。
经综合统计,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共接受潮阳市富兴行皮革服装厂、潮阳市两英新兴毛织厂等69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55份。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利用这些发票,共计骗取出口退税款167331353.34元。
葆祥河北公司除了骗取出口退税以外,还有偷税行为。经查,其下属的冀驰公司和葆意公司为了非法享受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伪造合资协议、假冒外商投资等手段,共偷企业所得税1184万余元。其中:
河北冀驰裘革皮制品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合资企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国家给予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自1991年至2000年期间共偷企业所得税款9754182.7元,占应纳税额的87.36%。
河北葆意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合资企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国家给予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自1998年至2000年期间,共偷企业所得税款2095528.57元,占应纳税额的100%。
违法事实
自1997年4月至2000年2月期间,葆祥河北公司假借一般贸易方式和委托加工方式假报出口,共计骗取国家退税款1.9亿多元,实际缴纳税款2500多万元,实际骗税额为1.67亿多元;冀驰公司伪造合资企业资格进行纳税申报,自1991年至2000年共偷企业所得税款970多万元,占应纳税额的87.36%;葆意公司骗取合资企业注册资格进行纳税申报,自1998年至2000年,共偷企业所得税200多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00%。
处理决定
2003年5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葆祥河北公司骗取出口退税,冀驰公司、葆意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犯骗取退税罪,被判处罚金4.8亿元;葆祥河北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冀驰公司和葆意公司董事长张葆祥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冀驰公司和葆意公司犯偷税罪,被分别判处罚金2700万元和600万元;与本案有关的高晓杰、周文斌、武秀海、冀慧等4名被告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3年7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葆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葆祥公司共骗取出口退税1.93亿元,判处罚金4.8亿元;其法人代表张葆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