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还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要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险情,则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汽车司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但引起险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付某骑车超车猛拐的过错撞倒李某造成的,因此,付某应承担老太太活动的医疗等费用。
(二十五)“养不教,父之过”
——谈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案例】张某和李某结婚后一直两地分居,小孩出生后与母亲李某生活在一起。这样,孩子和父亲张某之间的感情自然要疏远一些,等孩子8岁时,一家终于团聚了,但父子俩总凑不到一起,张某感到很失望,渐渐地对孩子的感情开始淡漠起来,平常也不管孩子。一天李某外出,孩子放学后回家,张某也置之不理,只顾自己看电视。孩子要求张某做晚饭吃,张某却对孩子没好气地说:“我不是你爸,你去找你妈去呀。”孩子没办法,吃了点零食,做完作业后,就上床睡觉了。张某的做法对吗?
【评析】张某的做法肯定不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张某这种养儿不管儿,不负责任的做法却偏偏不少见。俗话说,大人不计小人过,就算小孩有过错,作为家长更应该进行教育帮助,跟自己家小孩呕什么气呢,张某的做法实在是太不应该。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还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张某那种对小孩不负责任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尽快予以纠正。
(二十六)好儿女,孝父母
——谈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案例】成某与门某婚后生一女,后成某因犯罪被判刑。不久,其妻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一年后,门某再婚,将女儿寄养娘家,每月付给抚养费。数年后,成女成人并工作。成某出狱后,欲将自己户口迁往女儿处并要求女儿付给基本生活费,遭到拒绝。后成某起诉法院,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成女辩称,原告虽为生父,但从未对自己尽过抚养义务,自己从小在外婆家长大,因此拒绝赡养。成女的说法对吗?
【评析】俗话说:儿不嫌母丑、犬不厌家穷,成女身上流的是父母的血,哪能割断父母的情分,莫非是头脑发昏。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即使父母因某种客观原因,未能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虽然成女是在外婆家长大,但并非被收养。因此,成女仍应赡养其生父成某。
(二十七)“谁来抚养她”
——谈未成年人的收养问题
【案例】小丽,年满4岁,其父病故,其母疾病缠身,无力抚养小丽,遂将其送给王氏夫妇收养,并订立书面协议。事后,小丽的祖父母认为小丽应归他们抚养,双方争执不下。
小丽究竟是由谁来抚养呢?
【评析】小丽是不幸的,年仅4岁就要离家送养给人,然而又是幸运的,终归比流落街头要好。但小丽究竟由谁来收养呢?借小丽的故事,给青少年朋友谈谈未成年人的收养问题。
1.被收养人的条件①年龄未满14周岁;②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2.收养人的条件①无子女(无论有无配偶);②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④只能收养1名子女;⑤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3.送养人的条件①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②对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送养须先征得死亡一方父母的同意;③夫妻作送养人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④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规定:被遗弃的婴儿、儿童、孤儿,在暂时无法查明其生父母或监护人时,由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如收养人自愿收养这些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找不到监护人的孤儿的则由抚养这些人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⑥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如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在此限。
4.特殊收养①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②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条件限制:a.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b.收养法第9条;c.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③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上及收养一名的限制。④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5.一般收养程序①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②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允许;③收养人与民政部门之间收养弃婴、孤儿的,应在民政部门登记。
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本案中,小丽的祖父母有优先抚养小丽的权利,小丽的母亲和周氏夫妻签订的收养协议无效。
(二十八)“死不带去”
——谈遗产
【案例】个体户钱某因车祸去世,留下一笔刚从银行贷回来的贷款和一处自己投资经营的个体旅馆及住房4间。银行闻讯后,要求将贷款收回。可是钱某的儿子不同意,说贷款、旅馆和房屋都是他爸爸留下的遗产,他要全部继承。“贷款”到底是不是遗产呢?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除了上述七个“包括”外,还有下列六个“不包括”:(一)遗产不包括他人的财产;(二)不包括承包权、租赁经营权、房屋租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用益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不包括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四)不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已赠送或处分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五)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所发给的抚恤金;(六)不包括人身权。
本案中,钱某生前向银行借的贷款,并不是钱某的个人财产,不能当作遗产继承,银行有权收回,这是法律规定的。至于钱某留下的个体旅馆、房屋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二十九)人未死,何来继承
——谈继承开始时间
【案例】秦某突然因病住院,经医生诊断,确认为肝癌晚期。秦刚在医院住下,不料在家的几个子女就以为父亲快不行了,就去与母亲商量继承遗产的事。母亲十分气愤地说:“你们干什么呀?人还没死呢。”秦某子女的这种做法对吗?
【评析】所谓继承是指把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有权接受这项财产的人所有。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谓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就是说,在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前,不能发生继承。
本案中,秦某子女的所作所为伤天害理。他们作为秦某的子女当然享有继承权,但其父秦某虽然病危但并没有死亡,何谈继承财产的问题呢?
(三十)“生不带来”于法无据
——胎儿也有继承权
【案例】吴某与王某(女)婚后,王某怀孕,吴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死亡。其时,吴某与王某共有财产3600元。王某的公公提出将3600元与王某平分,王某提出应该给自己肚子里的小孩保留一分,其公公不允,双方发生争议。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这笔财产应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