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也奇怪,公诉人要反对什么呢?
公诉人说:“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诱导式发问,诱导被告人说话,应予以制止。”
孟浪听了,心里虽然不服气,可是想想,刚才确实有诱导的嫌疑,因此他便大方地说:“既然公诉人提出来了,本辩护人就改变一下问话的方式。”
听到这话,女公诉人的脸上露出了一丝胜利的微笑。孟浪见了,心想,你一女的,我不跟你一般见识,如果换作是男公诉人,本律师非得跟你怼到底不可。
在心里暗自想了想,他便又问道:“被告人,你当时要去找妻子亲热,有没有发现你妻子在哪里?“
王某道:“我妻子平时都住在我隔壁的房间,所以我就去了隔壁房间去找妻子,我推开门后,里面黑漆漆的,我也没开灯,就走进去了。”
“当时你有没有看清住在你妻子房间里的人是谁?”
“没有,我就以为是我妻子住在里面,当时没有多想。”
“你上床时,有没有惊动到床上的人?”
“没有,我一上床后,就进了被窝,当时我心情很激动,久别胜新婚嘛,哪里会想那么多,刚才公诉人说我妻子胖,李某瘦,为什么没有发现是李某,你想想,当时在那种状况下,我只想着床上之人是我妻子,哪会去想,她是胖还是瘦啊,就睡到一起了嘛。”
这话说的审判席上的法官都暗暗发笑,孟浪也有点忍俊不禁,当兵两三年,母猪赛貂蝉,王某半个月没与妻子见面了,一回家,着急忙慌地想干那事,一时没去想别的事情,真是很有可能的事,而公诉人仍然以理性人的角度去要求王某,就有些太不理解男人了。
主审法官是男的,应当是理解,理解。
“你在与李某发生关系的时候,李某有没有什么反应?”孟浪又问。
王某道:“刚开始没什么反应,等到……我们发生关系的时候,她醒了。”
“醒了之后她什么反应?”
“她很惊讶,但是没拒绝,见她这样,我就将错就错了,事后,她也没说我什么。”
“报告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孟浪也发问完了,法官便看了王某问:“被告人,你是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发生的关系吗?”
王某忙道:“一开始她不知道,但是后来她知道了。”
法官听了,也没再多说什么,便看向公诉人道:“现在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公诉人听了,便开始出示证据。本案的客观证据主要是王某的DNA鉴定,鉴定来源是被害人李某身上的擦拭物。
对于这份证据,孟浪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关联性存在异议,因为这并不能证明王某抢奸了李某,只能证明,王某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接下来公诉人又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其中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有一份笔录是公诉人制作的,之前没有提交法庭。孟浪看了,心想李某之前把真实情况讲出来了,也就是他去见李某的时候,现在怎么又改口了?这个女人真是会善变。
孟浪便质证道:“对于该份李某的笔录,辩护人对其真实性存疑,因为之前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该份笔录的内容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公诉人到现在才提交该份笔录,辩护人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辩护准备,因此法庭应当将此份笔录排除在外,或者让李某直接出庭作证。”
法官听了他的话,便看向公诉人道:“公诉人,该份笔录之前没有提交法庭,现在辩护人申请排除,你们有什么需要解释的?”
公诉人听了,道:“这份笔录的真实性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时间上有些仓促,没来的及提供,公诉人认为,该份笔录不能排除,同时,公诉人也不同意让被害人出庭作证。”
见公诉人这般一说,孟浪觉得她就有些强词夺理,过分了,便当即说道:“被害人的口供反复,现在又不让她出庭作证,我认为这样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人强烈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看到公诉人与辩护人针尖对麦芒地讲了起来,法官的眉头也皱起来了,如果他完全无视孟浪的意见,肯定有所不妥,因为孟浪讲的有道理,符合法律规定,可是如果他听了孟浪的意见,公诉人肯定不高兴。
想了想,法官才说道:“该份证据先进行举证质证,待事后由控辩双方共同对被害人进行核实,如果被害人所讲的情况与证据一致,那么本庭就采信,如果不一致,本庭就不再采信该份证据,公诉人,辩护人,你们双方看行不行?”
法官给出了一个折中的主意,孟浪听了,心想也只有这样了,想让被害人出庭作证,那是不一般的难,想想抢奸案件的被害人,有几个会出庭作证的?
孟浪表示同意,公诉人听了,也不好反驳法官的意见,也只好同意了。
举证质证完毕,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女公诉人就说道:“……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抢奸妇女一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以抢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女公诉人一发表完公诉意见,王某的脸色刹那间变的苍白不堪,因为如果按照公诉人的意见,他就完了,准会判个两年三年的徒刑,整个人生将彻底发生变化。
但孟浪听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以后,却是没动声色,因为在他看来,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并不是很充分,甚至是有些强词夺理,明显底气不足。
照本宣科谁不会,什么违背妇女意志,抢奸妇女一人,这都是教条式的意见,根本没有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当然,这不能说公诉人水平不够,而是因为这个案子他们是勉强起诉,证据不足,不得不这样发表公诉意见,然后把难题丢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