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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商贸企业纳税会计知多少(2)

1.2 商贸企业纳税会计必知税收知识

1.2.1 何为税收与税法

一、税收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与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2.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须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二、税法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广义的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税法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

2.税法的分类。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2.2 税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每部单行税法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对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什么,有一定了解就行,但以下三个要素必须重点掌握。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税法上规定的一切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用以规定缴纳税收的主体。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征税对象只简单地说明了税收实体法的法律客体是什么,是对什么进行征税,而并未说明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因而在税法的实际适用时,无法作为判定取得或拥有该征税对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该征税的依据。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一般规定为增值额,但是不是凡有增值额的都要缴纳增值税呢?应该说并非如此,在不同的增值税制度下其应税增值额的范围是不尽相同的。如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就规定销售货物所创造的增值额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增值额却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为了更加明确税法所规定的具体范围,在规定税收实体法的法律客体征税对象之外,还应进一步规定其适用范围。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体现征税的广度。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4个税目。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的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3.定额税率,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土地增值税。

1.2.3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为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征税权力,主要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则的制定权。

(2)税务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存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依法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如税务民事司法权、提起税务刑事司法权等。

2.税务机关的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的义务。

(4)受理纳税人减、免、退税申请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6)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7)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3)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税务部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5)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因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部门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部门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部门将直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9)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10)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部门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部门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部门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部门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务部门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对税务部门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部门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部门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税务部门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部门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税务部门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部门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部门将依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税务部门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部门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部门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务部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部门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部门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部门处理。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有接受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部门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部门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说明,以便税务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①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②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部门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④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部门报告。

1.2.4 纳税基本程序

一般来说,纳税程序是:

(1)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确定办税主管领导、主管会计、主管办税人员。

(3)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购买、使用发票,并建立内部的发票管理制度。

(4)纳税人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5)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应纳税款如期缴入国库。

(6)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自查,并有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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