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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商贸企业消费税(1)

3.1 商贸企业消费税的相关概述

3.1.1 企业消费税的相关概述及税收优惠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在消费税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征后,有人认为消费税是额外增加的商品税负,会引起物价的上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根据税制设计,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原来是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现改为征收消费税后,这些产品的原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了不因税负下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需要将税负下降的部分通过再征一道消费税予以弥补。

因此,开征消费税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虽然还是征收增值税,但基本上维持了改革前的税负水平。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不应成为物价上涨的因素。

二、消费税的特点

1.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2008年1月,******公布了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变化有:

(1)增加了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2)对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中排除了受托方为个人的情形。

(3)增加了有关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的计算方式和规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出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四、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五、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六、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这种固定税额即为定额税率。

起初,我国消费税只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但是,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往往将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啤酒1吨=988升,溶剂油1吨=1282升,黄酒1吨=962升,润滑油1吨=1126升,汽油1吨=1388升,燃料油1吨=1015升,柴油1吨=1176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石脑油1吨=1385升。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3.烟、酒的计算依据。

由于烟、粮食白酒等消费品属于非生活必需品,税率设计相对较高,因此,对纳税人避税的诱惑很大。为了有效地保全税基,对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销售额的确定。

①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要正确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首先应正确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但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②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

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即: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七、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如下。

1.纳税义务人。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课税对象。

进口应税消费品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这是因为,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后,还没有实现销售,不可能根据实际销售收入征税;如果以到岸价格为课税对象,就会使进口应税消费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种应税消费品的征税依据不一致,从而使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低于国内生产的同种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因此应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进口商品总值具体包括:到岸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内容。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可使进口应税消费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种应税消费品的征税依据一致,税负基本平衡,从而有利于防止盲目进口,保护国内经济的发展。

3.税率。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4.其他规定。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5)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属于适用从价与从量相结合计征的产品,在分子中还应加上“消费税定额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这里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八、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地点。

消费税纳税地点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税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缴消费税税款。自2009年1月1日起,修改为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此外,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例如,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因最终生产的消费品需缴纳消费税,因此,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化妆品消费税税款准予抵扣。

开征消费税的目的决定了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为此,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最终消费环节较为合适。但是《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却将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可以大大减少纳税人数量,降低征管费用,加强源泉控制和减少税款流失的风险;二是可以保证税款及时上缴国库;三是把纳税环节提前并实行价内税形式,增加了税负的隐蔽性,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震动。

(2)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4.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期限的选择增加了“1个季度”;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15日)内缴纳税款。

5.报缴税款的方法。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方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从下列方法中确定一种: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其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②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3.1.2 商贸企业消费税的概念及申报指南

一、商贸企业消费税的概念

商贸企业即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所以,商贸企业因其经营性质,要缴纳消费税。商贸企业缴纳消费税是在其零售环节。如销售金、银、钻的商贸型商场或柜台。

经******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所以,经营此类产品的商贸公司在缴纳税费时,又多了此种税。但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商贸企业从事此项业务的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不属于商贸公司的纳税负担。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二、商贸企业消费税的申报指南

填表说明:

1.表中2栏“适用税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填写。

2.第10栏,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10=5×9的勾稽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10=5×9(1-减征幅度)的勾稽关系填报。目前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

3.第26栏,全额免税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填报,减征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减征幅度”填报,目前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润滑油、燃料油减征幅度为70%。

4.“应税销售额(数量)”栏按应税消费品种类填写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啤酒、黄酒、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实行定额税率的产品填写销售数量;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摩托车等实行比例税率的,填写销售额;白酒、卷烟等实行复合税率的产品分项填写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白酒数量单位为斤,卷烟的数量单位为大箱,黄酒、啤酒数量单位为吨,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数量单位为升。

5.“适用税率(单位税额)”栏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目”规定的税率填写。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填写单位税额;实行从价定量征收的,填写适用比例税率。

6.“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项目各栏填写符合消费税抵扣政策规定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购进、耗用、结存金额或数量,不符合抵扣规定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不得列入本栏有关项目。现行政策规定准予抵扣的项目有烟丝、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石脑油、润滑油等。烟丝、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填写外购消费品金额,石脑油、润滑油填写外购消费品数量。

7.“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单位税额)”栏按外购已税消费品适用税目规定的税率填写。

8.“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填写本期生产耗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10栏=5栏×9栏的勾稽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10栏=5栏×9栏×(1-减征幅度)的勾稽关系填报。目前,准予抵扣且无减税优惠的项目有烟丝、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

9.“减免税额”栏按表中公式填列,全额免税的应税消费品按26栏=3栏×4栏的关系填报,减征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26栏=3栏×4栏×减征幅度的关系填报。目前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减征幅度为70%;航空煤油,减征幅度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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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古地,山野少年,初入大荒,傲游五国四海,结识八方豪杰,拨云见日,揭开身世之谜,与天地争命,引出一段奇幻瑰丽的史诗神话。宿命之身,命途多舛,神众欺诈,陷落异域古地,日月盈昃,寒来暑往,冥冥之中自有定数,且看悠悠一曲风华谣,星尘古海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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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喵呜,别人穿越,非后即妃,她却穿成个懦弱小寡妇水当粮,草当衣也就算了,公婆还对她横挑鼻子竖挑眼小姑指证她杀人,妯娌鸠占雀巢极品不分白昼黑夜来作妖染了怪疾的胃王儿,日日缠着她,“娘亲,我饿。”奶奶的,小猴子日食斗米居然也不饱。没法儿活了揭竿……揭竿起义忤逆公婆,告村长,夺良田,踹飞恶人把个药香村闹了个鸡飞狗跳开荒种药草,买卖牲口,开钱庄,酿果酒,人生一路如开挂富来小康奔大道,生意做到轩辕城一不小心动惊了朝堂杀来了个高冷男,指责她盗国宝,妄想四海商行取她代之握草,也不看姑奶奶是谁姑奶奶乃排雷野战队王牌军医魂穿挽起袖子,本想与他大斗一场可是,可是……不对劲也世人眼中冷面修罗男,为何对她独展笑颜,耍尽流氓一言不合还亲上……哟嗬,这男人不仅貌倾天下,还有一吊炸了天的身份……她顾沉舟捡到宝了那块宝说:“人若欺你,千刀凌迟,众生践你,杀尽斩尽。”纤细指头戳宝眉心,“人若辱你,一剑封喉,众生犯你,血染五洲,荡平天下,再随老娘回家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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