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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监狱(2)

小蕾来信后十八天,我终于离开保安处第五房,改押景美军法看守所。我被关在第二房,当晚进住另一囚犯,自言是犯了军法的警备总部上尉袁耀权,名为同住,实为监视。第二房不到两坪大,扣掉四分之一的马桶和水槽,更形狭小,“散步”五步就得回身,两人一起“散步”,每次都要侧身而过,其局促可知。过了几个月,袁耀权判了无期徒刑,调走了,我独住第二房,再转到十一房,十一房大了一倍多,可是最多时要住上六名囚犯。最后同房的黄毅辛出狱了,胡炎汉、崔积泽移监了,李国龙管训了,黄中国枪毙了,其他川流的囚犯也都走了,只剩我一个人住,不久便调到第八房,跟第二房一样小,但光线好一点。我在景美军法看守所共住了四年八个月,可是一个人在第八房住了二年半之久。在第八房我是特权阶级:一、我有一个黄毅辛走后留下的热水瓶;二、我有一块大木板——破门板架起的“书桌”。不过,“书桌”架起后,全房只剩二分之一的“散步”空间了。我一个人整天吃喝拉撒睡,全部活动,统统在此。不过不以人为本位,小房间内也不乏“生物”,白蚁也、蟑螂也、壁虎也、蜘蛛也、蜈蚣也……都户限为穿,来去自如。至于狗彘不若的人,就自叹弗及。八号房的户限与来去,主要靠墙与地交接点上的一个小洞,长方形,约有30×15厘米大,每天三顿饭,就从小洞推进来;喝的水,装在五公升的塑胶桶里,也从小洞拖进来;购买日用品、借针线、借剪指甲刀、寄信、倒垃圾……统统经过小洞;甚至外面寄棉被来,检查后,也卷成一长卷,从小洞一段段塞进。小房虽有门,却是极难一开的。门虽设而常关,高高的窗户倒可开启,可是透过窗上的铁栏看到的窗外,一片灰墙与肃杀,纵在晴天的时候,也令人有阴霾之感。

我在1972年自保安处改押景美军法看守所后,等候军法审判,全部过程中,有可笑的一些变化。原来我在警总军法处被乱判叛乱的“主文”是:

李敖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

综看这一警备总部1972年度初特字第12、17号,1972年秤理字第2758号判决书,发现所谓李敖叛乱的罪行,昭彰者不过三类:

第一类是“与彭来往带信罪”——说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狱后叛国之念末泯,仍秘密与之交往,并且介绍了某外籍人士为彭明敏带出一封信到海外,未加检举。

第二类是“家藏文件入伙罪”——说我接受谢聪敏交阅的叛乱宣言及月刊多件。并同意加入以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做了“台湾本部”的委员。

第三类是“监狱名单外泄罪”——说我把泰源监狱叛乱犯名单交某外籍人士带赴国外,作为攻讦“政府”之运用。

警备总部就凭上面这三类罪名,判了我十年大狱。判决日是1972年3月10日,审判长是聂开国,审判官是张玉芳、王云涛。收到判决书后,我拒绝上诉,准备坐它十年。但是军事检察官韩延年说判得太轻了,他提出申请书,说李敖“犯罪情节并无轻微,亦无可悯恕之处,又无法定减轻之原因,乃竟分别酌减或处以最低度之刑,量刑似嫌过宽,爰依‘军事审判法’第187条第1项申请复判”。复判开始后,可拖得久,直拖到三年半后,1975年8月12日才下来,审判长是萧凯,审判官是李桓、成鼎。文号是1972年复普教风字第33号“国防部”判决书,“主文”是“原判决撤销发回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更为审理”。于是,老庭重开,再为判决,因为赶上蒋介石死了大减刑,所以刑期就短了。“主文”是:

李敖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处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减处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剥夺公权四年。

综看这一警备总部1975年度谏判字第49号判决书,发现所谓李敖叛乱的罪行,昭彰者仍不出上面所分的三类,但是在判决书行文之间,却动了手脚,略有增删。警备总部仍凭上面这三类罪名,判了我八年六个月大狱。判决日是1975年9月15日,审判长是王宗,审判官是徐文开、傅国光。这一复判,从十年降为八年半,显然已有很明显的政治转变,但转变中最令人惊异的,倒是我变成是唯一的“叛徒”了。我的案子,同案共八人,其他七人是谢聪敏、魏廷朝、李政一、刘辰旦、郭荣文、吴忠信、詹重雄。两次判决对我所用的法条都是“惩治叛乱条例”第2条第3项(俗称2条3),就是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第一次对他们用的,却是第2条第1项(2条1),这项罪判得要重,所以初判时谢聪敏、李政一、刘辰旦、郭荣文、詹重雄各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魏廷朝、吴忠信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都比我重五到两年以上。可是复判时,他们的罪名都改为第4条第1项第10款受叛徒之指使扰乱治安的罪名了,且把魏廷朝、吴忠信、刘辰旦、郭荣文、詹重雄都判得跟我一样刑期了。这样一判,妙事来了,根据“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2条:“本条例称匪谍者,指惩治叛乱条例所称之叛徒。”再根据“惩治叛乱条例”第1条:“本条例称叛徒者,指犯第2条各项罪行之人而言。”换句话说,只有用第2条判的人,才是“叛徒”;用其他条判的人,都不算叛徒。所以同案六个人中,只有我是“叛徒”,他们都不是了,他们都只是“受叛徒之指使”的罪犯而已,这倒真是令人会心的变化哟!

警备总部军法判决我的三类罪名,其实成立的关键只在我是不是参加了以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是不是做了“台湾本部”的委员而已,其他的罪名其实都是笑话。例如:

一、说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狱后叛国之念未泯云云,事实上,我根本不知道,彭明敏脑袋里的念,泯也好,不泯也罢,我又从何知道?判决书上所说,都是诬我之言,都不能成立,并且认定这种事实也全无物证及其他必要之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6条)。

二、说我秘密与彭明敏交往云云,事实上,我跟彭明敏交往,完完全全公然行之,毫无秘密可言。其没有秘密,甚至到了彭明敏要请情治人员吃饭,都托我代约的程度。1967年7月3日,彭明敏有信给我,想约调查局处长王淦吃饭,就是证据;又如调查局局长沈之岳请吃饭,也是专门请彭明敏和我两人的,说秘密与彭明敏交往,竟秘密到情治人员头上,天下有如此秘密乎?

三、说我介绍某外籍人士为彭明敏带信到海外未加检举云云,事实上,信是封口的,我又不是喜欢偷拆人信的情治人员,何能窥知其中内容?托外国朋友梅心怡(Lynn A.Miles)带一封信,而不经过邮政局,难道就犯法不成?这犯了什么法?不犯法,又检举什么?带一封信,就判人十年徒刑吗?

四、说我接受谢聪敏交阅叛乱宣言及月刊多件云云,事实上,这是瞒天过海之言。因为谢聪敏给我的宣言,乃是五年前(1965年)他们那张宣言的英译本,它是历史文件,在我这学历史的眼中,它与兴中会成立宣言等所有宣言都别无二致,都是史料而已。如果交阅的是即将发出的新宣言,也许还可以这样罗织我,事实根本上没有这种新宣言。而该五年前宣言的英译本,还是国民党大员连战翻译的,译者连战无罪,读者李敖却何来刑责?至于说月刊多件,月刊都是外文杂志之类,又犯什么法?看看外国杂志,就判人十年徒刑吗?连军事法庭公设辩护人的辩护书,都说“李敖仅系阅读资料,收集叛乱犯名单,并无意图破坏‘政府’之组织,更不得指为‘预备颠覆政府’”呢!

五、说我把泰源监狱名单交某外籍人士带赴国外,作为攻讦政府之运用云云,事实上,1970年8月14日,“国际特赦协会”秘书长马丁·恩纳尔斯到我家,我把泰源监狱名单给他,目的只是请他透过这一人道组织,对政治犯援之以手而已。国际特赦协会对共产国家的人权纠正报告,后来台湾的国民党都一再引用之大加宣扬,见于1987年7月10日《中华日报》,为什么我跟这个会有接触,就变为攻讦“政府”了?难道一个政府合法抓了人,被抓的名单也是机密吗?这是哪一国的机密?如果是机密,足见其为非法也无疑。是非法就休怪人揭发!但无论如何,这样子把名单带到国外却并不犯法的。

以上五点,都分别驳斥了警备总部给我的三类罪名,都是笑话,都不能成立。剩下来唯一成立的关键,就在我是不是参加了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是不是“台湾本部”的委员了。这一罪名如被推翻,其他的依法都无所附丽,都不成其罪名。但是,耐人寻味的是,在复判中,这一参与“台湾本部”的重大案件,居然暗中消逝了,最后,反而用了无所附丽的一些浮词,罗织定罪,这是完全站不住的!这一判决后二十一年,我在路厂碰到当年整我的保安处处长吴彰炯,他早已退休,改在仁爱路远东百货公司五楼富贵楼当总经理,他约我到他办公室小坐。我问他:“你现在还相信我是台独分子吗?”他笑着说:“你是啊,当时我们的情报你是‘台湾本部’五委员之一啊,你不但是台独分子,并且是大官哩!”我说:“我最后的判决书上,已经完全没有了‘台湾本部’这一事实了,五委员之说,复判时根本被推翻了,我有幸做了这么大的官,也给暗中解职了。你知道吗?”他听了,大为惊讶,说:“这怎么可能?我们当年是根据你是台独大员才抓你的啊!”我笑着说:“怎么办?你赶快给我补开证明吧,现在台独走红了,我可以凭你的证明去做大官呢!”——整个所谓“台湾本部”之说,都是吴彰炯这些又混又坏又可恶的特务信以为真又诪张为幻出来的。谑画的是,李敖是台独大员也好,不是也罢,都无碍于军法大审下的大狱伺候,反正要你坐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下之狱,何愁无罪?所谓李敖是台独大员的荒谬剧,洵可如是观。

正因为我看透这一真相,所以,在警备总部军法审判的时候,我是以耶稣姿态出现的,我说了“耶稣受审时,他也没说话”后,就对军法官不屑置一辞,也不请律师代我置一辞。我愿意坐牢,其他不必废话。判决书中说李敖“犯罪事证已甚明确,虽被告于本庭缄默,依‘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规定,得不待其陈述,径行判决”,所以有这样的文字,就肇因于此。最可笑的是在审判时,魏廷朝看我一言不发,居然对军法官说:“李敖不讲话,我可不可以替他讲?”我这做耶稣的听了,简直忍不住笑——这胖子正如李政一所说,“有一张坏嘴巴”,他和谢聪敏不够朋友,硬把我咬成台独分子,意犹未尽,还想在军法审判时饶舌呢!(魏廷朝在台大法律系时,我并不认识他。到他当兵时,才由马宏祥介绍认识。这胖子为人拙朴,他大姐告诉我,说他看外国电影看不懂,因为他只能分清外国人男女,却分不清个别的长相。所以在他看来,所有外国男人长得都是一样的,所有外国女人也长得都是一样的,这样一来,电影中闹了半天,只有一男一女而已,又有什么好看。魏廷朝一直给我英雄的形象,事实上,有的英雄一到牢里,就不无出入了。我对台独英雄的英雄程度所知不足,致遭牢狱之灾,吃尽苦头,不能全怪别人。)

判决书上一共被告八人,事实上我只认识谢聪敏和魏廷朝,所以变成八个人,有来龙去脉。在我被捕前五个月,台南美国新闻处发生了爆炸案(1970年10月12日);在我被捕前一个月(1971年2月5日),台北美国商业银行也发生了爆炸案。当时我在报上看到了消息,还以看好戏的心情看热闹的,做梦也没想到会扯到我头上。直到3月19日被捕后,保安处处长吴彰炯少将叫副处长张耀华上校向我说:“李先生,请告诉我们,谁是搞爆炸案的凶手,蒋‘副院长’交代下来,说只要李敖说出是谁,就立刻释放李敖。蒋‘副院长’人格保证。”我说:“你们办案这样办,太离谱了吧?连这种案都怀疑到我头上,你们对我太缺乏判断力了吧?”他听了,没再说什么,就走了。后来,军法处把我提起公诉,法律文书送来,我才知道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学谢聪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园人)外,还有李政一(台南人)、刘辰旦(台南人)、吴忠信(台南人)、郭荣文(台南人)、詹重雄(台北市人),他们都是我不认识的,原来都是所谓爆炸案的凶手,我竟与这些响当当的人物为伍,我真抖了。

到了1972年2月29日,第一次秘密审判开庭时候,我才第一次见到他们。那天我坐在法庭的最左面,坐下以后,发现同排最右面有一位戴黑边眼镜的壮汉,一直侧过身来看我,对我微笑,他就是刘辰旦。按军法处看守所的规矩,凡是同案,都要隔离监禁。我们同案八个人,就分别在楼上楼下大房、小房、小黑房中拆散开来,我跟刘辰旦正巧自始至终分在楼下一房到十四房的同一走道(李政一也住过九房一段时间)。我先住二房,后转十一房,再转八房;他先住十三房,后转十二房,再转六房。因为总是在同一走道,所以虽然隔离,也偶尔见面,宜属同案,自然就熟了。有时看病时在医务室碰到,我发现他真长得虎背熊腰,结实无比,羡慕他有这样好的身体来坐牢,真是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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