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证券市场自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是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证券法》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自律是指证券市场参与者组成的自律组织,在国家有关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依据证券行业的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等,它们也有自己相应的自律管理规则,在证券管理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但总体来看,自律性组织在市场监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是很明显。
(4)国际证券监督合作。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证券监督合作,打击跨国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信息交流,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加入了国际证券会组织(IOSCO),先后与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43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10年,中国证监会又与德国金管局(BaFin)等证券监管机构签署《监管合作函》,加强中国与融资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技术交流及监管合作,共同维护世界金融市场稳定,保护各国证券投资者利益。
10.3.2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0月,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①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②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③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④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⑤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⑥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⑦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监会的地方派出机构包括36个监管局(各省、直辖市各设置一个,另外在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五城市单设)。其主要职责是: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②依法查处辖区内前述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会员进行监管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包括以下方面:①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并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②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公布证券行情,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③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时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买卖行为;④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2)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②限定交易席位数量,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③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监管,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应在业务规划中作出详细规定并实施监管;④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同时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3)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②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保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③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监督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与公布。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④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
另外,如发生以下情况,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①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②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③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④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⑤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3.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①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③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④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⑤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⑥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动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⑦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为:①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②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③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④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⑤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⑥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⑦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案例分析
安然、银广夏和证券市场监管
因利益失衡出现的重大偏差,需要通过平衡利益来校正。将银广夏事件与安然事件前后市场的种种反应进行对比,就可以看到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发展多种利益主体是何等迫切。美国安然公司(Enron)的破产案,2001年12月以来国内报纸谈论甚多,沸沸扬扬。
因为对发生在美国的这起资本市场重大事件的全貌毕竟不很清楚,又希望给读者一个明白直接的交代,就有一种提法流行开来:“美国的银广夏、安然”如何如何。
其实,虽然银广夏造假,安然也造假,但是两起事件仍有根本性的不同。安然造假被揭穿是个比较长的过程,与之相伴的正是投资人用脚投票。安然股价在2001年初最高时达90美元,后来随着媒体和分析师的质疑步步下跌,在10月已经跌至30美元。到11月该公司寻求被收购失败,股价已经在1美元以下。破产是12月2日的事情,已完全在预期之中。所以《华尔街日报》一篇评论说:“安然败了,但市场胜了。”
银广夏的造假故事触目惊心,引发了国内许多人对于监管的批评和反思。但以往对监管的理解,还是过多地集中在职能部门身上,如证监会和司法机构。从安然事件可以看出,证监会和司法介入固然重要,但这主要还是事后的监管,而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若要较早阻止或揭露造假行为,使市场公正和效率得以体现,市场本身的制衡力量很重要。据此,耶鲁大学的陈志武教授将市场监管分为五层,除了按传统的看法承认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和司法部门的作用,还强调了两种极为重要的力量——媒体监督和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在安然事件中,最终市场胜了,主要是后两种监管力量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媒体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督近年来正在步步加强。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watchdog)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要紧的是,行使这种职能与其他职能不一样,不仅不能收费,还要花钱去采访调查,而且直接得罪既得利益者,承担了多重风险,可谓成本高昂。所以,这方面要做得好,不光需要正确的理念、勇气和智慧,需要社会的支持和肯定,还要有媒体市场的竞争机制来逼一逼。按经济学家们的说法,就是要有足够的驱动力。
有鉴于此,就应当取消对国内的财经媒体中所谓“指定信息披露”与非“指定信息披露”的区别对待,更应当同步建立起有利于媒体履行监督职能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和法律环境),促使传媒业形成平等竞争、透明自律的机制。这正是财经媒体不断强化监督功能的前提,而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定会从中极大受益。
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在中国相当薄弱。这与中国证券市场与生俱来的结构性缺陷相关,也与市场本身的发展水平相关。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买方与卖方、多方与空方,等等。各种利益主体形成平衡,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中国市场发展还在初期,在买卖方向上本来就只有“做多”一方,而且买方与卖方几乎已经利益趋同——暗中勾结者之外,最重要的是已有的15家基金管理公司都由券商和信托投资公司所控制,而这些券商自身恰恰正是卖方,“买卖一家”的垄断局面使市场上难以形成独立的强大买方力量。在这种既有格局中,独立的、实事求是的专业分析既少且微弱,无法受到应有的关注。
因利益失衡出现的重大偏差,需要通过平衡利益来校正。将银广夏事件与安然事件前后市场的种种反应进行对比,就可以看到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发展多种利益主体是何等迫切。具体到操作层面,当前有两方面的事情较为重要,一是在基金业放开行业准入,改审批制为核准制,使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与壮大体现出多种利益主体并存的原则;二是选择时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建立做空机制,使市场的各种力量有足够的激励相互制衡。在当前,决策者可能出于对现有行政“监管能力”的担忧,放缓市场自由化脚步。不过,理论和经验都表明,以行政监管来代替市场监督从来是得不偿失,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才是建立公正市场秩序之本。
当然,中国的证券市场可谓百业待兴,纵使在被确定为“监管年”的2001年中,人们更多看到的还是各个层次监管机制中普遍存在的缺口和遗憾。或许,认真研究安然事件可以帮助人们摒除银广夏曝光后那种挥之不去的悲观,看到中国证券市场转向健康的力量所在。这种力量其实也来源于我们自己。
思考
1.“安然事件”和“银广夏事件”暴露出监管存在哪些问题?从中应得到哪些启示?
2.何为“多层次的监管体制”?如何完善我国的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