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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寺坊制度(1)

寺坊是回、东乡、撒拉、保安族穆斯林普遍实行的宗教组织。通常以一座清真寺为核心,聚合周围村庄、街巷穆斯林自然结成的地缘组织。是穆斯林传教和行教的区划单位。实际上,它也就是穆斯林的社会基本组织。寺坊的产生和形成,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蕃坊”,迄至元代的“回回哈的所”和“坊”、“社”演变形成的。

蕃坊制度

汉代,我国开辟了与西域诸国的陆上交通,促进了中西经济和文化的交流。隋唐时期,我国与西方的海上交通盛极一时。尤其是唐代,正当中国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时期,国力强盛,先后出现贞观之治与开元盛世。由于实行睦邻友好的外交政策,长安成为当时的国际大都市。繁盛的“西市”、“东市”商业区,胡店、波斯邸林立。开元二年和天宝二年,唐玄宗曾两次诏令与西域绝交封锁边境,禁止互市。中西陆路曾一度中断。大食、波斯和中亚地区的商贾,都由海道东来,因而东南沿海的广州、泉州、杭州、明州(宁波)等港埠,各国商船云集,尤以珠江口岸的广州,是外商首先抵达的第一大港。船舶停泊之多“不知其数,并载香药、珍宝,积载如山,其船深六七丈”。阿拉伯史学家描绘当时情景说“广州人烟稠密,仅仅统计伊斯兰教人、基督教人、犹太教人和火袄教人,就有二十万人”。当时,不可能进行精确的统计,二十万人的数字,显系夸大之说,然而可以想见不同国籍蕃商聚集广州之多,其中列伊斯兰教人于首位。也可想见,阿拉伯、波斯的穆斯林在外商中居优势,“握商业贸易之牛耳”。至于其它港埠,如泉州、杭州、明州(宁波)海上贸易之盛,更不难想见。位于长江与大运河交会处的扬州,为南北交通的枢纽,国内外商业贸易的发达,冠于全国。宋代,泉州商业贸易转趋繁盛,凌驾于广州之上,外商称“刺桐港”为世界最大的贸易海港。

随着蕃客的大量来华,其中一部分蕃客(大食、波斯人居多)惮于海上的风险,视中国为“王道乐土”,欲久居不归。中国政府对蕃客一向持宽容态度,来者不拒,让蕃客聚族而居,称为“住唐”。

“蕃”,是我国古代对外族的通称。“坊”,是指城市和农村市街、闾里的居民区。最早见于《洛阳伽蓝记》,据说当时洛阳城市建筑的格局,划分为若干坊。王公贵族的居住区称“王子坊”,唐代长安也是如此。以直达大明宫的朱雀门大街为中轴线,东西两侧分列二十四坊。有住宅区、官署区、寺观区、商业区,各区均以“坊”称之。皇室达官居住的区,就命名为“里仁坊”。

蕃坊,作为中国土地上外侨的居住特区,或称蕃巷、蕃落。最早设置于海南岛。后继在广州设置。宋袭唐制,在广州设置外,又在泉州增设。蕃坊居民以穆斯林为主。据《萍州可谈》“广州蕃坊,蕃人衣装与华异,饮食与华同。或云:其先波巡尝事瞿昙氏(?)受戒勿食猪肉。至今蕃人但不食猪肉而已”。

蕃坊的管理机构称“蕃长司”。由中国政府任命蕃客中“最有德望”者担任蕃长或都蕃长,其职责是招徕海外蕃客来华通商贸易,按照伊斯兰教的法规裁决蕃客之间的一般民事诉讼,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唐律疏议》载:“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又《萍州可谈》“蕃人有罪,诣广州(府衙)鞠实,送蕃坊遣……徒以上罪,则广州断决”。

阿拉伯商人苏莱曼在其游记中提到广州的蕃坊说:“……各地伊斯兰教商贾既多居广府,中国皇帝因任命伊斯兰教判官一人,依伊斯兰教风俗,治理穆斯林。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与穆斯林共同祈祷,朗读先圣戒训,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为伊斯兰教苏丹祈福。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一切皆依《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习惯行事。故伊拉克商入来此方者,皆颂声载道也。”记载虽语焉不详,却也反映蕃坊的宗教活动和行教体制情况,基本与当时的伊斯兰教国家似无二致。

伊斯兰教国家的地方行政长官(或法官),平日不一定每天都赴清真寺,与穆斯林大众集体礼拜。可是每逢重大的宗教节日,如每周一次的聚礼,一年两次的会礼,就必须亲临领导和主持,借群众集会之机,发表演说(虎图白),或宣布新的法令,号召穆斯林共同遵守。礼拜结束,共同捧手为国家元首或苏丹祝福,此种仪式已成定制,千百年不变,蕃坊穆斯林自然也不例外。

从以上中外古代文献的记述看出,蕃坊穆斯林按照伊斯兰教国家政体,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以伊斯兰教教法教规管理穆斯林内部的事务。蕃长既是商务官员,又是蕃坊的行政长官,还是蕃坊穆斯林的宗教首领。故苏莱曼称其为“判官“(现译法官)。在伊斯兰教国家,法官(卡迪)的权力很大,既处理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还监督教义和教法的实施,所以,蕃坊也是如此。既是行政组织也是宗教组织的政教合一体制。

蕃坊中穆斯林仍以“住唐”蕃客自居。他们被视为“化外之人”的身份还没有改变。即使已在中国定居,却非中国百姓。所以不为中国皇帝祝福,而遥向故国的苏丹或哈里发祈福。

蕃坊的主要公共建筑是清真寺,它是穆斯林开展宗教活动所不可缺少的场所。《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曾一再鼓励穆斯林建造清真寺,认为是永垂不朽的善举。唐宋时期东来的穆斯林蕃客大都是豪富巨贾,自然不会缺少捐资建寺的热情。据史料记载,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几座古老清真寺,如广州怀圣寺、泉州圣友寺、杭州真教寺、扬州礼拜寺、北京牛街礼拜寺,便是唐宋时期的蕃坊穆斯林所建。但是它们的原始建筑物,至今已很少遗存下来。

蕃坊教职人员建制,据苏莱曼称,广州蕃坊有“判官”一人,这可能就是蕃长。还有一个“回教牧师”,无疑是清真寺的专职的伊玛目。清真寺还是单纯礼拜安拉和宣教的处所,没有其他职能和作用。伊玛目也只是清真寺的率众礼拜的教职人员,还不是穆斯林的领袖。至于日常生活中的婚、丧、忏悔、追荐先灵之类宗教礼仪,一般东来的穆斯林足以自理,无须他人代劳。这都与伊斯兰教国家的情况大体相同。

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概论

哈的司属

13世纪以后,伊斯兰教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转折时期。蒙古贵族西征的史无前例的军事行动,席卷亚欧大片地区。蒙古贵族在回师东征的军事活动中,中亚、西亚的大批穆斯林士卒和军匠被签发东来,参加征服后金、西夏、南宋的战争,进入全国各地。同时,由于蒙古贵族的武力扩张,中国、中亚、西亚以及欧洲部分地区并入蒙古汗国版图之内。中西交通畅通无阻,中亚、西亚地区穆斯林来我国各地经商求仕者大有人在。因此,有元一代,伊斯兰教在我国广泛传播,深入内地。对比唐宋时期散布东南海港城市寥寥数处蕃坊穆斯林,已不可同日而语。元朝统治者一贯崇尚佛教,特别推崇藏传佛教。但对其他宗教也持宽容的态度,允许各教自由传播和发展。优遇各种宗教的教职人员,免除教职人员的徭役,甚至给以俸禄,许可自由传教。同时,元蒙统一中国初期法制未备,沿袭唐宋“诸化外之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旧制,允许色目人各依本俗处理本族事务。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中,设立管理机构,各自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宗教事务。对回回人设立“回回哈的”司属,凡回回人较多的地方,设立回回掌教哈的所和“哈的”,管理各地穆斯林“宗教事务及刑名、词讼诸事,使自治其徒”。

“哈的”,我们在上章已经说到,它是元代对伊斯兰教法官卡迪(Kadi或Qadi)的音译,有时也译写为“合的”。《元史》卷二四载,至大四年(1311年)四月“罢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头陀、白云宗诸司”。稍后又明令“罢回回合的司属”。同卷皇庆元年(1312年)十二月,“敕回回合的如旧祈福、凡词讼悉归有司,仍拘还先降玺书”。又卷三十二,致和元年(1328年)八月“罢回回掌教哈的所”。卷一〇二刑法志“诸哈的大师,止今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有司问之”。

按上述《元史》之记载,“回回哈的司属”、“回回掌教哈的所”,只见废止和复置的记载,始置时间却无明文记载。同时,“回回哈的司属”是否朝廷设置的官署,“回回掌教哈的所”是否地方所设置的机构,《元史》也无明确记载。但我们根据《元史》关于也里可温(13-14世纪再度进入中原的景教徒和新来自欧洲的天主教徒的蒙古语称谓)掌教司属的设置情况推断,回回哈的司属大概始置于元初,元朝中央政府设置“回回哈的司”,在回回人较多的地方设立“回回掌教哈的所”。《元史》卷十五,世祖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二月,“诏立崇福司,秩从二品。……掌领马儿哈昔(主耶稣)列班(东方对神职人员的称呼)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事宜”,以叙利亚人聂斯脱里派教徒爱薜领其事,后爱薜之子阿速歹、也里牙相继袭任崇福使。延佑二年(1315年)升格为崇福院,“置领院使一员,秩正二品。省并天下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悉以其事归之。七年(1320年),复为司,后定置以上官员”。元朝政府对也里可温,在朝廷中央设置了崇福司、崇福院,在各地方又曾设置也里可温掌教司共七十二所之多。元代色目人中,回回人居于主要地位,就穆斯林人口数量之多,远非也里可温所能及。伊斯兰教对于穆斯林的影响,也较其他宗教对其信徒之影响深远。所以,回回哈的司属亦当在元初就已设置。同时,在中央政府设置“回回哈的司”官署机构外,在各地也曾设立不少“回回掌教哈的所”。《元史》中对回回人的这些官署机构分别称为“回回哈的司”和“回回掌教哈的所”。可见,“回回哈的司”指在中央政府设置的回回哈的司属机构,而“回回掌教哈的所”便是各地方所设置的哈的司属机构。哈的司和哈的所职责,主要是以哈的作为宗教大师为朝廷和皇帝祈祷祝福;依照伊斯兰教法教律,受理穆斯林之间的诉讼,裁决案件,掌教念经,管理伊斯兰教内部事务。在元代中叶以前,“哈的”是伊斯兰教中的高级教职人员,他既是宣教师,穆斯林宗教领袖;同时,他也是司法和执法官员,穆斯林的长官。他的宗教地位和社会地位都是很高的,朝廷也尊称其为大师。元代中后期,回回哈的司属最终废止。可是哈的仍然存在,继续行使其司法职权,直到元亡为止,回回之间诉讼实际仍由各地哈的依照伊斯兰教法度解决。至于杀人、抢劫重大案件才向官府控告。元末,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图泰游历我国时回回哈的司属早已取消,故其游记中未曾提及。但他所到各地城市中,却会晤了当地穆斯林法官。说中国的每一个城市中,都有法官一人,处理穆斯林之间的诉讼案件。在“汗八里”有谢赫鲍尔汗丁·刷额尔智者,可汗任他作全国穆斯林首领。所说各城市穆斯林法官,很可能就是各地方原“回回掌教哈的所”的“哈的”,“汗八里”的谢赫鲍尔汗丁,刷额尔智,便是原主领朝廷“回回哈的司”的“哈的大师”。这些哈的大师,在“回回哈的司属”被撤销后,他们仍然在各地回回人中执行着他的职务,以迄元亡。青海循化撒拉族穆斯林,明清两代实行的“嘎最制度”,即起源于元代。元朝廷在循化地区设立“回回掌教哈的所”和“哈的”。哈的在撒拉族穆斯林中一直保存了下来。元亡明兴,明王朝也没有取消,授封为世袭嘎最,掌管撒拉族穆斯林宗教事务,形成嘎最掌教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改土归流”才被取消。最后一代嘎最至今仍在世,已逾九十高龄。这也是元朝在穆斯林较多的地方设立“回回掌教哈的所”和“哈的”的一个例证。

寺坊的形成

回族伊斯兰教寺坊制度,大概自元代中后期回回哈的司属被取消以后,随着东来的回回人定居下来,生活趋于稳定后,便在回回人居住较多的各地城乡渐渐形成了寺坊。

在元代回回人的寺坊,恐怕首先起于城市中。元代东来的回回人中,有从中亚、西亚各地被签发东来的大批回回军士和回回军匠,他们随着元蒙的军事活动,进入中国各地南征北战,流徙无常。另外,还有为数甚多的来华贸易的商人、工匠、宣教师、学者以及来华求仕的回回官员等等。这些东来的回回人,大多数都集居各地城市中。他们的宗教信仰一致,生活习俗也基本相同,多数人也能互通语言。共同的宗教感情,自然凝聚在一起,集居于城市中的某些街坊或关厢,这些聚居区也称之为“坊”,并建立清真寺,形成寺坊。到元末,我国许多大城镇中,有了回回人居住的这种聚居区。《伊本·白图泰游记》就曾说:“中国各城市都有专供穆斯林居住的地区,区内有供举行聚礼等用的清真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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