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居民自动组织或政府组成的不脱产的武装力量。又称民兵。自唐朝以募兵取代府兵后,五代后晋时,开始征集乡兵,规定每税户七家共出一兵,军械自备。宋朝沿袭五代后周的遗制,陆续设置各种番号的乡兵,其中除遍行全国的保甲外,其他番号的乡兵都是地区性的。乡兵与禁兵、厢兵不同,不脱离生产。多数乡兵是征兵,一般是在若干名壮丁中,选拔一名壮健者充当,农闲定期校阅,在校阅时发放一些钱粮。少数乡兵是募兵,如在宋与西夏接壤地区,招募弓箭手垦荒种地,缴纳地租,守护边土。乡兵有的采用禁兵指挥、都等编制,有的按照保甲法,以五人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设大、小保长和都、副保;有的采用唐初李靖兵法,以五十人为一队;也有的将几种编制互相参用。宋朝乡兵多数徒具形式,并无战斗力,由于官府的勒索和骚扰,给人民造成痛苦。也有少数乡兵,主要是北宋与辽、西夏接壤地区的乡兵,南宋与金朝、蒙古接壤地区的乡兵,有相当的战斗力,甚至超过北宋的禁兵和南宋的屯驻大军。
元代辽东之军、契丹军、女直军、高丽军,云南之寸白军,福建之畲军以及地方上的弓手等,都属于不出戍地方的乡兵。明清两代,亦有各种名目的乡兵,如民壮、弓手、团练等。他们或招募而来,或在若干壮丁中选充。遇有重要的军事行动,往往调乡兵从征。如清乾隆中叶用兵大小金川之役、嘉庆时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就曾分别调集四川、湖北的乡兵;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淮军、湘军等地主武装,亦属于乡兵上升为正规军队。民国年间,团练等乡兵组织曾广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