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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上访法官冯缤“执拗”的贡献

10.上访法官冯缤“执拗”的贡献

《南方周末》4月15日的报道《穿着法袍上访》,讲述了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缤,依照《劳动合同法》不屈不挠为妻子讨公道的未了过程。2008年6月4日,他所在的法院清退31名后勤工,要他们去市劳动局下属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清退对象中就有他妻子胡敏,但她已在该院工作10年多,依法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即成为法院正式职工而不是劳务派遣工。法院不理会胡敏的要求,直接停掉她的工作,而同时却有人只有三四年工龄却凭关系就转正了。冯认为法院违法,便将自己的单位告上了孝感市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超过法定的45天,不下仲裁书,冯缤到劳动局讨说法,无果;遂在劳动局门口拦车喊冤,结果与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李某发生肢体冲突,被打成轻伤。轻伤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但警方认为,两人都是公务员身份,“作调解处理算了”;冯缤又把孝感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把冯缤夫妇的曲折经历这样简述下去,也还是太占篇幅,接下来大致是:冯缤拒绝签收劳动仲裁委“简直不懂法”的裁决,决定对孝感中院提起诉讼。他将诉讼材料邮寄到湖北省高级法院没有回音,便穿着法袍上北京到最高法院、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信访局上访,采取了种种“搏出位”的方式鸣冤,终于被指定在湖北省随州市法院立案。用尽上访手段的法官冯缤说:“这几年法律白学了。案子能进入诉讼程序,简直是自己用命换的。”随州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初审的曾都区法院认可胡敏与孝感中院10年的劳动合同关系,判决孝感中院补齐胡敏10年的社会保险金,但不能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市中院除维持原判决外,还另行判决孝感中院补偿胡敏6000元。这显然是一个折中的判决,“现在,孝感中院已将6000元补偿金交到曾都法院。但冯缤拒绝领取。对于法院提出的所有赔钱方案,冯缤一律拒绝,他决心抓住法律这根唯一的稻草,执拗到底”。

对于法院违法、法官上访之类出“幺蛾子”的怪事,我们早已见怪不怪。既然陕西汉中市汉台分局的纪委书记刘连连等人,一再向上级实名举报曾在本局担任局长的官员也没有用,只能在网上发帖“曲线反腐”;既然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庆市高级法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都可以在看守所里自杀;他冯缤一个地级市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及他做清洁工的老婆,有如此遭遇,又有什么不好理解的呢?“权大于法”、“有法不依”、“不信法信访”既然是那么普遍的现实,“覆巢之下无完卵”,法官岂能“自外”于社会?不知法袍是否多少有护身符的作用,冯缤的遭遇应该承认并不算最不堪的:他如此“执拗”,并没有像同省“偏执”地维权并助人维权的彭宝泉被警察送进精神病院,甚至他“半夜在孝感市委门口等市委书记”,也没有被有关部门扭送去判处“劳教”。

本文无力分析法治建设何以如此不尽如人意,但想说,如果多有几个冯缤这样“执拗”的公民,我们社会的法治状况必将大大改善。冯缤并非秋菊那样的底层公民。近期新闻有一个村民到乡政府上访,等久了口渴居然敢拿乡长的茶杯倒水喝;有个老农妇居然敢回嘴骂镇党委书记的老娘“才是母老虎”;与冯缤报道同期的《南方周末》说,“被诽谤罪”的八个农民居然依法反诉公检法;在“官本位”如此强势的今天,这都是些可敬的不畏官府的人。然而俗话说得好,“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这些农民没有多少既得利益害怕丢失。而冯缤则不同,此前他“被众人认为是有前途的法官,2007年就通过了司法考试,并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现在,正如法院办公室主任叶蕾所说“他上访付出的代价太多了”。——包括我在内的众人,不敢坚持原则,不敢依法维权,对不公不义的事能忍则忍,不就是自以为理性地在计较成本,患得患失吗?更不用提那些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不要人格,不要原则,昧着良心,蝇营狗苟的人了。

有人讥笑他“司法考试考傻了”,但冯缤认为他是在为“法律的信仰”而战。是的,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冯缤不可能选择这种付出和收益不成正比的维权行为。中国当下最缺乏的不正是这种对法律的“信仰”吗?

“中国式”幽默大王赵本山的小品“卖拐”和“公鸡下蛋”表现的坑蒙拐骗、“不差钱”与“就差钱”里攀“毕姥爷”与讹熟人的钱,是当下社会风俗败坏的真实写照,虽然还没有现实中名牌奶粉掺毒、疫苗制作掺假恶劣。相形之下,冯缤这样的人,只认法条只认原则,不屈服于权势,不屈服于金钱,不正是古人赞颂的威武不屈、贫贱不移的大丈夫人格吗?

叶蕾主任不解:“ 他为什么不好好做法官,为什么不能走一条和大家一样的路?”这是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不同。冯缤把社会公正与个人尊严看得高于一切,哪怕特立独行;虽然这“特立独行”并非他所追求的,在他只是不得不然的选择。

他的一名法官同事说:“按照法律,他的维权没有错,甚至他的执拗还值得赞赏;按照现实,他全错了!”可他不惧势单力薄却偏要向扭曲的“现实”挑战,他不是与幻想作战的堂吉诃德,他是真正的当代英雄,在和平年代。

“劳动法领域专家、北京律师时福茂也认为,冯缤的行为注定了要与现实碰壁,虽然他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十年,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在时福茂代理的案件中,这一强力保护劳动者的措施没有一例实现。”而冯缤就是要开创这个第一例。如果“执拗”(执著)的冯缤成功了,那不是对中国法治的一个重大贡献吗?事实上,不必等到最终的结果,他不屈不挠的维权,已经教训了那些不依法办事、轻慢地对待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势者,为维护法治的尊严和劳动者的权利作出了贡献。

有句名言说,每个人为自己争取权利、捍卫合法权益,也就是为国家为社会争权益。难道不是这样吗?如果有更多的人做冯缤这样“信仰”法律的维权者,枉法滥用权力的有权者就不可能太顺手,我们社会的法治进程一定会大大加快。

(《南方日报》2010/04/16)

“嫖宿”幼男有罪吗

记得小时候在家乡看过一个皮影戏叫《四美图》,讲四个女人占山为王,掳来一个赶考的书生共享。这定是有性幻想的穷措大编的。这个书生不知做了“药渣”没有,但故事表明女人一旦处于强势也会强暴男人。近日有则俄罗斯新闻说,32岁的劫匪维克多闯入一家发廊打劫,不料被28岁的发型师、练过“空手道”的欧尔加制服;欧尔加竟将维克多铐在地下室的暖气片上,逼他吃“伟哥”,做了48小时“性奴”;获释后的维克多向警方报案称遭到“性侵犯”,日前,两人分别以“强奸”和“抢劫”罪名被起诉。这真是自古女人也疯狂,况今还有“伟哥”可帮忙!

可是,在我国现行《刑法》里,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对象只是“妇女”,包括“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说,我国刑法根本不承认男人可能被强奸。这很不与时俱进,应当尽早修改,以便与生活现实与国际“接轨”。

我们知道女人比男人生理成熟年龄要早。中国古代,女子是15岁成年称“及笄”,男子20岁才行成人礼称“弱冠”。未提倡计划生育和晚婚之前,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0岁女18岁。总之,女孩子性生理和心理成熟更早这是一定的。想那林黛玉爱得死去活来之初,也就十二三岁;而《牡丹亭》的女主角杜丽娘思春游园,怨怪爹妈误了她的青春年华,叹息“这锦屏人忒看得韶光贱”之时,也就16岁。

如今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社会开放使性信息又几乎无所不在,所以,十三四岁的女孩生理发育如成人的不少,性欲望强过林妹妹和杜小姐的大有人在。因此,我觉得刑法设“嫖宿幼女罪”是有必要的:虽然与未满14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应当一律以“强奸”罪从重论处,但确有一些罪犯不仅未有施加暴力逼幼女就范,而且他去嫖宿时甚至根本分不清女方是幼女还是少女,还以为女方年过十四了。我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论,至于习水案到底是“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幼女”还有待警方侦查和法院判定,反正“嫖宿幼女”也是要以强奸论处的,只是量刑应当从轻一点。现在对习水案,不少论者不是盯着案件细节展开分析,也不去追问是什么势力在包庇罪犯直到贵州省领导批示才能查处下去,却义愤填膺在那里声讨刑法中设立这个罪名,并称这是“民意”,我看真是不得要领。

不过,我说上面这些,都是为了提出一个问题:“嫖宿幼女”大家一致认为罪在不赦,那么“嫖宿幼男”算不算罪,可不可以“宽容”呢?如本文开头所说,这个问题提出的前提是:女人也可能强奸男人,强奸罪的设立也应当保护男人;“未成年人”的标准线男女都一样,而事实上男孩比女孩不论生理还是心理的成熟都要晚,也就是说,幼男的自由意志和身心健康理应受到比幼女更严格的法律保护,即“幼男”的年龄线甚至应当比14岁还高一两岁。但是,传统的贞操观作祟,人们对幼女受性侵害义愤填膺,对幼男受性侵害却认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不甚关心。

眼前就有广州市花都区的这个案例:现年14岁、身高1.73米的初二男生“小刚”,被父母发现与30多岁离异的英语老师“小美”来往甚为密切。小刚经常夜不归宿,前段时间,向父亲坦承上次出走20天,还有以前出走时,都是在小美老师家住的。该女老师住所楼下的一保安称,他经常看见两人“要么搂着腰,要么牵着手”。小刚每次离家出走身上都没有一分钱,后来承认他的新衣服和鞋子是女老师给他买的。家长打印了儿子近期与女老师的手机通话记录单,长达近五米。去年12月一天,父亲发现儿子凌晨收到短信“你到家了吗?我很想你,睡不着觉!你爱我吗?我很爱你”,儿子说是英语老师小美发的……本月12日小刚再次离家出走,小美也几天没上班,家长再次找到学校,要求小美老师见面沟通,随后家长和学校领导发生冲突,十多名警察到场维持秩序。目前,家长、学校、教育局都在找小美和小刚……

当事老师发辞职短信称“和小刚之间真的没有什么,只是朋友”,这且不管,她有此言在情理之中,反正我是不信的。现在是,家长既已报警,警方也已介入,此案应该分三步处理:第一步,警方应公告女老师到案接受调查两人有否发生性关系;既然小刚早已留宿她家,那时小刚若是未满14岁而发生了性关系,算不算“强奸”幼男呢?现在媒体的报道,一直没有人追问小刚的出生年月日, 没有人追问他去年留宿女教师家时有否年满14岁——这自然是因为刑法根本没有规定强奸男人为犯罪。

假若强奸或嫖宿男人也有罪,而小刚那时已年满14岁,那么,第二步,我们可以追究女教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有“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我认为诱奸也是性侵害。问题正如李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这实际上是法律的空白。如果是男教师与未成年女生发生了这种关系,大家就很难接受了”;而不论法律还是一般人的观念,都不认为女人诱奸甚至强奸男孩是罪,所以一些教育官员和专家在呼吁我们对小美老师抱“宽容”心态。——对男人和男孩这种性权利保护的缺失,我以为很不公平!

第三,即便他们像李军先生说的是并不违法的师生恋,那至少是违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不是她提出辞职而应当开除其教师资格。这根本不是心理专家就此说的什么“师生情感交往要注意度”的技术性问题。

更广泛地说,即使小刚年满18岁,是大学生,师生之间,就像机关上级对属员、公司高管对办公室职员等,地位有上下强弱之分的一切人际关系,对性骚扰都该有严厉的防范和惩处。

(《南方都市报》200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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