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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秦朝的统治

一、郡县制

秦兼并六国后,建立了统一的封建王朝,即中国历史上的秦朝。秦统一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统治这个幅员辽阔、多民族的封建国家。

秦王嬴政功成业就,首先令群臣议帝号。臣僚们诚惶诚恐,选择三皇中最尊贵的“泰皇”为帝号,然而秦王嬴政自以为功业盖世,前无古人,便兼取三皇五帝的尊称,定帝号为“皇帝”。秦王嬴政为强化君权,由皇帝独自运用权柄,推行法度的重要步骤是规定皇帝命称“制”,令称“诏”,天子自称“朕”。从此皇帝所拥有的独断的权制,不仅成为定制,而且在形式上也更为完备。与此同时,秦王嬴政在实现专制极权的道路上,为了迈出重要的一步,他命令废除古谥法,避免“子议父,臣议君”,以维护皇帝的权威。他自称“始皇帝”,希望把他所开创的帝业世代传下去。为此,嬴政在统一后的政治体制及其相关的问题上,又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关于统一后的政治体制问题,秦朝内部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意见。以丞相王绾为代表的多数官员,认为为了方便控制那些边远的地区,主张在燕、齐、楚等地区,另设封国,立秦始皇诸子为王廷尉李斯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周初所封子弟同姓很多,结果形成诸侯混战的局面,连周天子也无法制止。如今天下统一,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宁,他建议在全国普遍推行郡县制,用赋税赏赐诸子功臣,不宜再分封诸侯。秦始皇采纳李斯的意见,决定全面推行郡县制,从而创立了一整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根据这种政治体制,秦朝在全国设立中央、地方两级统治机构,皇帝是最高的统治者。中央的行政机构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即秦汉常统称为“三公”的高级官吏。先不说秦朝是否设太尉还是个疑问,就连他们的实际职权和官阶差别很大,也不同于后来的三公制。它们的职权及设置情况如下。

秦朝分设左、右丞相,以左为尊。丞相为百官之长,即最高行政长官。他们承奉皇帝旨意,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秦始皇后期,丞相职位显要,李斯由廷尉擢为丞相,参与诸多重要决策。李斯本人封为列侯,当时人称之为“君侯”,地位仅次于皇帝。李斯曾感叹说:“当今人臣之位无居臣上者,可谓富贵极矣。”这是秦始皇统一以来丞相权势最盛的时期,它正折射了君权之集中。秦二世时,丞相由宦者赵高充任,又称中丞相。

太尉职掌“武事”,是秦所设职官,协助皇帝处理军务。但是见于史书记载的,秦在统一前夕,只有国尉之设,尉缭曾任此职。秦朝建立之后,不仅国尉职衔消失,也未见设置太尉。后来沈约所撰《宋书·百官志》,以及成书唐初的《晋书·职官志》,在叙述太尉一职建置沿革时,均不提秦国或秦朝有太尉之设。此职或不常设,故史籍记载甚少。

秦朝初设御史大夫,职掌副丞相。其职权管辖的范围,包括监察百官,督察地方诸郡,接受公卿奏事,主管图籍秘书等,在朝廷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往往由御史大夫的属官承办秦朝一些军国大事。秦军南征岭南,监郡御史禄负责凿渠转输军粮。秦始皇坑儒,审问诸生,办理案件的,又是御史。御史大夫的官属,最主要的有御史中丞。上述御史大夫的职权,多由中丞具体执行。

“九卿”在丞相之下。他们主要掌管宫廷事务,或者国家某项政务,属于一些职秩稍低的中央高级官吏。其分职如下:

郎中令,掌禁中侍卫皇帝诸职。这是皇帝的近侍之臣,所辖机构庞大,其中以郎官人数最多。赵高在秦二世即位之初,曾任此职,自称居“上位,管中事”(《史记·秦始皇本纪》)。

奉常,职掌宗庙礼仪,负责祭祀之事。秦始皇设博士官70人,“掌通古今”,特备问对,也归并在奉常所属机构中。

卫尉,主宫廷守卫之职,包括宫门兵禁、屯卫宫殿、值宿徼巡等等。如秦朝末年,秦二世在望夷宫斋戒,不仅宫门有卫令统兵防守,而且“周庐(庐舍)设卒甚谨”,四周由卫士警卫。

太仆,掌宫廷车马。秦朝沿袭古制,分设车官、马官,又置太仆统领。皇帝出行,则主舆驾仪式,出宣诏命。如中车府令,即主乘舆路车,赵高曾任此职。

廷尉,是最高司法官,职掌刑辟,主刑罚断狱。

典客,掌管少数民族入朝事务,主持接待、朝觐礼仪,典宾礼是它的主要职责。

治粟内史,主管国家的财政,如钱谷赋税收入及支出。

宗正,掌管皇族事务。

少府,主皇室的财政,管理山海池泽之税,供给皇室生活所需。其事务繁杂,机构庞大。

此外,中央的高级官吏还有:掌管京师治安的中尉、掌管修建宫室的将作少府、掌管少数民族事务的典属国等等。所有这些高级官吏,各自还有一些数量不等的属官、吏员,执行各种具体政务,组成中央庞大的统治机构。他们从丞相到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一切政事均由皇帝裁夺。

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推行的是郡县制。郡县制不是秦朝首创。春秋战国时期,许多诸侯国已有郡县之设。但是秦朝建立后,郡县制作为地方行政制度,才开始在全国普遍推行,其行政机构也更加完善了。秦朝的郡大县小,郡统辖县,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构。郡设郡守和郡尉,中央另设监御史。当时全国分为36郡,后来因边地陆续开发,郡的辖区不断调整,全国郡数增至40余郡。

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主管一郡的政事,诸如郡内的民情风俗、农桑垦殖、司法治安、属县吏治、兵事军务等等。由于郡守负有治理地方之责,职重权大,秦对郡守的选任相当重视。如秦统一前夕,曾以秩位相当列卿的内史腾出任南郡守,便是一例。守腾出任之时,秦在“南郡备警”,则郡守的职司不仅主民事,还负有军事方面的重责。

郡尉秩位比郡守稍低,其主要协助郡守,掌管军事。除了掌军务之外,有时郡尉也统兵作战。秦朝开发岭南地区,即由郡尉屠雎将兵击越人。

监御史职掌监郡,职责及地位特殊,既监察地方行政,也执行某些重大使命。其隶属于御史中丞,是中央监察地方的官员。

此外,京师为都城重地,所在郡县不设郡守,另设内史掌治京师,地位相当列卿。

郡下分若干县。县的行政长官称县令,不满万户的县称县长,掌管一县的政务。县设县尉,主管县内的治安、征发戍卒等。又设县丞,协助县令、长,并掌管司法。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设“道”,道与县并行,性质同县的行政机构类似。

县下设乡。乡有啬夫,主管司法、赋税;有三老,掌教化;有游徼,管理治安。乡之下为里,里设里正,又称里典。里中有什伍的组织。

此外,秦时还有“亭”的设置。“亭”设亭长、求盗等亭吏。其隶属关系,则更像县的派出机构,而不属于乡管辖。班固所称“大率十里一亭”指的应是按地域距离分设的。它的职能,主要是维持地方治安,传递文书等。秦朝末年,刘邦以泗水亭长,为县送刑徒于骊山,基本与上述职能相符。

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郡、县两级制,它直属于秦朝中央统辖。郡县长吏由中央直接派遣,是中央在地方行使权力的代表。他们必须执行中央旨令,接受中央的监督和考核,从而使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

随着上述政治制度的推行,秦朝关于官吏的选任、考课、赐爵、秩俸等,也有一整套相应的制度。

在官吏选任方面,秦朝沿袭商鞅变法以来的制度,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以功授官”的封建官僚制。在这种制度下,以军功授官是选任官吏的主要途径,一些在统一战争中立有军功,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秦始皇相继授予各种不同的官职。对高级武官的任用,有的尊宠倍加,甚至成为几代人相袭的官职。显赫的军功不仅是仕进的阶梯,又是子孙袭封为武官的条件。秦将蒙恬及其父祖,还有王翦和他的子孙,都是三代相袭为高级将领。司马迁称“王氏、蒙氏功为多,名施于后世”。从“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来看,秦朝武官世职的现象,显然属于“恩荫”之类的封赐。

然而,以军功选官的办法,随着国家的统一,频繁的战争减少了,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尤其秦朝加强中央集权的各项措施相继推行,全国政事日益增多,国家各级机构需要各种人才,因此其他的选官途径也同时并行。如征聘士人从政,或从低级吏员中征举人才,就是其中一种。前者如秦始皇时期,叔孙通“以文学征”,待诏于博士中;后者如萧何以郡卒史考课第一,监御史拟入奏朝廷征用萧何。这类征召性质的选官,被征之士去从可以抉择,如萧何即不应召。

对于低级官吏的选任,秦朝实行由地方推举的办法。这种选官方式,不仅要受财产、品行、年龄等条件的限制,而且被推举者还要经过试职,才可以正式任用。《史记·淮阴侯列传》载: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刘邦在秦朝时,“及壮,试为吏”,即经过试职,而后被任命为泗水亭长。

此外,盛行于秦昭王时期的任举制,或称保举,大约秦统一初期还在实行。这是由官吏荐举人才,并作担保,官府加以任用的选官方式。如秦王嬴政时期,李斯入秦,就是由吕不韦保任为郎的。但是,如果保举违制,或所任不当,保举者将受到惩罚。云梦秦简《除弟子律》规定,如保举弟子不当者,则耐为候,即处以剃去须鬓的耐刑,罚做伺望敌情的刑徒。《秦律杂抄·除吏律》规定,如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罚二甲。

秦朝对地方官吏的考课,实行的是“上计”制。即每年年终,由地方派人到京师上计簿,上报辖区治状,以便中央了解各地的政情风俗,考察地方官吏的政绩,并作为官吏升迁赏罚的根据。上计的内容十分广泛,如农桑、户口、赋税、钱粮、治安、断狱等。

在全国统一后,源自秦国的赐爵制也发生某些变化。秦推行赐爵制,本意在于奖励军功。凡获得爵位者,可根据不同等级,享受某些特权,如入仕为官,赎罪赎身,役使庶子,获取田宅,封邑食税等。嬴政即位后,以军功赐爵仍然没有改变。如公元前238年,秦平息嫪毐叛乱时,对斩敌立功者均拜爵,参战的宦官也拜爵一级。但全国统一之后,赐爵出现了明显变化,即修驰道及徙边也可以授爵。

秦朝的官秩,即官阶等级和俸禄,实行的是秩石制。这就是以“石”的数字表示官阶,依照不同的官阶等级授禄。如秦统一前夕,一些官吏因吕不韦事件的牵连被迁往房陵,其中就有“六百石”“五百石”之官。全国统一之后,大约仍沿袭此制,但官吏的等级差别,以及不同等级官吏的俸禄,今已无法确知。

总之,秦在统一全国之后,开创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统治,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崭新的政治制度,为我国2000年的封建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秦朝的刑罚

秦始皇所开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是以皇帝为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的专政。皇权是这个阶级专政的集中体现。秦始皇在全国统一之初,首次实践邹衍学说,推论“五德终始”之说,正式利用它作为强化皇权的手段。强化皇权对于刚从封建割据走向统一的秦王朝,无论是争取六国民心归附,还是巩固刚刚确立的封建中央集权制都是必要的。

“五德终始”是战国时期阴阳家邹衍创立的学说。邹衍利用五行相克的原理,即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终而复始,附会社会政治历史,创立“五德终始”说。它所根据的“五行”起源很早,不是邹衍的新发明。“五行”指金、木、土、水、火五种物质元素,曾被用来说明宇宙纷繁事物的构成,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因素。根据这种学说,“五德”即五行之德,指金德、木德、土德、水德、火德等,认为古代帝王将兴,必居其中一德,上天还将显现祥瑞,以符应示知人们。历史依照五行相克的顺序,终而复始,成了改朝换代的现象。在战国“七雄”角逐的时代,这种学说深得一些诸侯国君的信仰,并作为诸侯割据称雄、争夺天下的舆论工具。尤其是战国后期,诸侯国地位逐步升级,大有并吞天下、取代周朝的势头,因此这种学说备受推崇。后来,邹衍的学说被燕、齐方士所利用,成为与神仙术结合的混合体,流行于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有人兜售“五德终始”说,声称黄帝得了土德,“天”先显现黄龙地螾(蚯蚓)为符应,颜色尚黄。夏禹得了木德,取代黄帝的土德,“天”显现草木繁盛,秋冬不凋零为符瑞,颜色尚青。商汤得了金德,取代夏朝的木德,又有银从山里流出为祯祥,颜色尚白。周文王得火德,取代商的金德,则以赤乌为符应,颜色尚赤。如今秦统一中国,取代了周朝,这是水德克火德。参见《吕氏春秋·应同篇》《史记·封禅书》,早在540年前,秦文公曾经东猎汧、渭之间(今陕西宝鸡市东)获得黑龙,便是水德的符瑞“五德终始”说的有关内容。很显然,这里的“天”、人之间,可以感应相通。“天”依照五行相克的原理,支配帝王的兴废,决定朝代的更迭,所以秦朝取代周朝,乃是合“天数”的结果。秦始皇即皇帝之位,也是“天意”所嘱了。这顶由“天”加冕的桂冠,比起秦始皇自封“皇帝”的尊号,更加神圣而具有权威性。于是,秦取代周朝的历史地位,被“正统”化了;世俗的专制皇权也被神化了。虽然它的“五德转移”,天命无常的思想内涵,与秦始皇希望帝位“传之无穷”的欲望相悖,但是现实更需要借助“天”神化皇权。在秦王朝建立之初,这种学说对于维护统一,争取六国民心归附,无疑是极好的舆论宣传。

因此,秦始皇根据邹衍的学说,确认秦朝为“水德”之始,并依照“水德”进行改制。根据“五德”说,秦为“水德”之始,“水主阴,阴刑杀”,因而尚法严刑,便成为据“水德”改制的主要内容。以“水德”尚法为根据,推行严酷的法律制度。这不仅符合秦尚法的传统,与秦始皇的法治思想也极为一致。司马迁称秦“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恰恰是秦始皇借“五德”之说,行尚法之实,以严刑峻法强化皇权,巩固中央集权制的具体反映。

为了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秦始皇“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的秦律进行修订,在全国颁行统一的法律令。修订后的秦律,现已散佚,无法了解它的全貌。但从现存有关的文献,以及出土的部分秦律,仍然可以窥其繁酷的特点。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1000余支秦简,大约写于战国末年至秦朝初年期间,多数是秦的法律文书。它们所反映的是秦王嬴政继位以来,及至秦统一初期云梦秦简的某些法制内容。简中抄录的法律条文,只是秦律的一小部分,但律名多达29种,表明秦律种类繁多。这些律文涉及的面相当广,包括山林保护、农田垦种、牲畜饲养、粮草管理、物资管理、货币流通、手工业生产、刑徒使用、徭役征发、军爵赏赐、保举子弟、官吏任用、从军劳绩、征发戍边、府库收藏、傅籍法规、对游士的限制,以及官营手工业产品的评定等等。律文的内容明确,规定具体,有的近乎琐细,这里试举一例。如《苑律》规定:“在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们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中举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类似的法律条文,作为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在秦简中比比皆是。这类秦律不管是它的种类,还是律文的细节,都体现了“繁”的特点。这表明秦律作为秦统治者的意志的体现,全面贯彻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并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制体系。

秦律的另一特点,是以“酷”著称。秦律的核心是刑法。商周时期的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可归纳为死刑和肉刑两类。秦律承袭并在它的基础上加以发展。秦朝的刑罚,包括死刑、肉刑、罚作、迁刑和赎刑,共计五类。每类根据不同的论罪方法,又可分为若干不同的刑种。

第一类,死刑。见于史书记载的,仅刑名即可分为斩、矺、戮、弃市、腰斩、枭首、生埋、赐死、夷族等十余种。

“斩”,指斩首。如秦朝时,凡戍边失期者,“法皆斩”,即以斩首论处。

“矺”,又称磔、车裂、体解。这是古时分裂肢体的酷刑,秦王嬴政以来沿用未废。如公元前227年,荆轲刺秦王失败,以“体解”处死。秦二世时,又有“十公主矺死于杜”。秦末投降秦军的宋留,也被秦处以“车裂”之刑。

“戮”,也是斩首极刑,但受刑方法不同。秦简《法律答问》载,“戮”指“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斩之”,即先施刑辱示众,而后斩首处死。秦二世曾沿用此刑,将“六公子戮死于杜”。

“弃市”,在市井当众处死,与“腰斩”同是古刑种。前者如“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后者如李斯论腰斩于咸阳市。

“枭首”,斩首而悬首于木上,见于秦王嬴政亲政时的记载。当时秦平息嫪毐叛乱,其党羽20人均枭首处死。

“生埋”,又称坑杀,见于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秦始皇三十五年,460余名犯禁的儒生,均被坑杀于咸阳。

“赐死”与“夷族”,也是秦国的旧刑种。秦二世时,赵高设谋杀害扶苏,就是“赐剑以自裁”。李斯被杀之后,他的家族则“夷三族”。

第二类,肉刑。这是指亏残肢体一类的刑罚,包括黥、劓、刖、笞、宫等,原是商周时期常见的刑罚,秦朝仍然广泛使用这类刑罚。

“黥”,在面额上刺刻涂墨,即墨刑。秦简《法律答问》载有“黥以为城旦”的刑罚,受刑者不仅受肉刑,还要服筑城的劳役。秦始皇三十四年,李斯奏请焚烧《诗》《书》,令下30日不烧者,黥为城旦,就是袭用这种刑罚。又据《史记·张耳陈馀列传》载,秦朝范阳令“黥人之首,不可胜数”,可见这是常用的刑罚。

“劓”,割鼻;“刖”,断足,或称“鋈足”,即剕刑、“斩左止”“鋈足”“斩左止”见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都是摧残肢体的酷刑。《盐铁论·诏圣篇》载:秦始皇“任刑必诛,劓鼻盈蔂,断足盈车”,同样是两种常用的刑罚。

“笞”,笞打。笞刑是肉刑中比较轻的刑罚,但云梦秦简有“熟笞”的条文《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载:城旦舂(刑徒名)毁坏器物,“直(值)一钱,治(笞)十;直(值)廿钱以上,孰(熟)治(笞)之”。又如《秦律杂抄》载:“城旦为工殿,治(笞)人百”,即城旦(男刑徒)做工被评为下等的,每人笞打100下。,则受刑者被笞致死或致残,就很难避免了。

“宫刑”又称腐刑,男子割势,女子幽闭,是破坏生殖机能的刑罚。如秦始皇以“隐宫徒刑者70余万人”,分作阿房宫和骊山墓。

第三类,罚作,即劳役刑。这是对犯轻罪者罚以服苦役的刑罚。罚作刑可分为如下几种:一、完城旦、舂:“完”即不髡钳,仅服筑城、舂米的劳役。二、髡钳为城旦、舂:髡钳即剃发并加以刑具,男为城旦即筑城,女为舂即舂米。三、鬼薪、白粲:男为鬼薪,即为祠祀采薪;女为白粲,即为祠祀择米。四、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即伺寇,男子罚往边地守备,女作如司寇。五、戍罚作、复作:男戍罚作,即罚往边地服劳役;女复作,即作于官府。上述各种罚作刑的刑期,因限于史料而无法确知。然而“汉承秦制”,惠帝即位之初,罚作仍在实行。汉初承袭秦的刑制,则秦朝各种罚作的刑期,大约与汉初相仿。《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语,城旦、舂为“四岁刑”;鬼薪、白粲“皆三岁刑”。髡钳城旦、舂,比城旦、舂为重,刑期当在四年以上,《汉旧仪》称,“皆作五岁”。又司寇、作如司寇,“皆作二岁”。戍罚作、复作最轻,刑期“皆一岁到三月”。

第四类,迁刑。又称徙谪,即流放。这是将有罪吏民放逐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如秦平息嫪毐叛乱后,曾将其舍人4000余家,徙迁于房陵。三年后,吕不韦饮鸩自杀,其舍人被迁房陵者,亦非少数。秦始皇三十三年,秦朝北逐匈奴,从榆中(今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一带),至阴山(今内蒙古包头市北)地区,建立44个县,并迁徙有罪吏民充实之。

第五类,赎刑。这是以交纳财物赎罪,借以减免刑罚的一种变通形式。赎刑所交纳的财物的数量,现已无法确知,大约是以刑罪轻重为依据的。在云梦秦简中,有赎死、赎宫、赎迁、赎黥、赎耐的记载,即从耐刑以至于死刑,均可用财物赎罪。据秦简《司空律》载,凡无力交纳财物赎刑者,允许以服劳役的形式抵偿。然而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赎刑,秦律所保护的是官僚贵族的利益。例如秦律规定,秦所属少数民族的首领、无爵的宗室贵族,有罪可享有赎免,或减处较轻赎刑的优待参阅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又如,葆子以上犯罪,在官府以劳役赎刑者,可不加监管,而且还允许以年龄相当的人代役。有“公士”爵的人,以劳役赎刑,允许不穿囚服,不加刑具。一般地主可用奴隶、牛马的劳役抵偿参阅云梦秦简《司空律》。赎刑对于贫苦农民,不仅无力交纳赎罪的财物,即使以劳役赎罪,也无权享受上述种种优待。

秦朝的刑法严酷,刑种繁多,它们对于维护皇帝权威,保护统治阶级利益,巩固政权,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也是秦统治者压迫人民、镇压敌对势力的暴力工具。秦始皇在全国统一伊始,首先借“五德”说从神化皇权、以法制强化皇权两个不同方面,加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这就是尚法的秦始皇所以“朝圣”邹衍,青睐“五德终始”说的原因所在。

三、货币、文字改革

为了巩固政治上的统一,秦始皇对货币、度量衡及文字,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战国时期,由于商品交换日益频繁,货币流通也随之扩大。当时各诸侯国所铸造的货币,种类形制繁多,大小轻重各异,计算单位很不一致。考古发现,战国时期的金属铸币数量极大。其中以铜铸的货币为主,黄金铸币极少,只局限于个别地区。铜质币分别在不同地区流通,其可分刀、布、圜钱、铜贝等。

刀币,如刀形,流通地区主要在齐、燕,还有赵国等。

布币,形如铲状,或称币。它的流通地区,主要在韩、赵、魏、周等地。

“半两”钱圜钱,为圆形,可分圆孔、方孔两种。主要流行于秦国,以及周、魏等地。

铜贝,俗称“蚁鼻钱”,形同海贝,流行于楚国。

金质货币,有楚国的金版,外形呈不规则方形;另一种是圆形的,又称金饼。

秦统一全国之初,上述货币依然在局部地区流通,与当时的统一局面很不适应。为此,秦始皇下令废除六国旧币,统一使用两种货币。一种是圆形方孔的铜钱,称为下币,以半两为单位;一种是黄金,称为上币,以“镒”为单位。币制的统一,有利于商品交换,便于地区间的经济交流。

战国时期,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也相当混乱。它给地区间的商业交往造成很大困难,不利于手工业的发展,对秦朝课取赋税,也很不方便。秦统一中国后,对度量衡制度进行改革,下令“一法度衡石丈尺”。现存秦朝的铜权及方升,刻有当年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制度的诏令,就是这次改革的遗物。

与此同时,对六国异形文字加以整理。我国文字经过长期的演变,自西周末年以来,逐渐出现文字分歧的现象。到战国时期,由于诸侯分立,各自为政,“文字异形”秦统一度量衡诏版情况,更加严重。秦统一中国后,秦始皇下令以秦的字体为规范,对六国文字加以整理,将繁难的大篆省改为小篆。据载李斯作《仓颉篇》,赵高作《爰历篇》,胡毋敬作《博学篇》,就是以秦篆(小篆)书写的本子,作为推广的标准范本。

秦朝还有一种书体,称为隶书(秦隶)。隶书笔画方折平直,比小篆简化,书写更为简便。据许慎《说文解字·序》载:“是时,秦烧灭经书,涤除旧典,大发隶卒,兴役戍,官狱职务繁,初有隶书,以趣约易”。因为日常公文往来,用秦篆书写很不方便。所以这种书体的流行,与秦的“官狱多事”,政务繁忙有关。但是,隶书不是创始于秦朝,至少战国晚期已广为使用。云梦出土的秦简,就是用隶书写成。所传秦始皇时程邈作隶书,大约他曾对这种书体进行过整理,使之成为秦朝日常通用的文字。

秦朝是汉字发展转折的时代,对我国政治、文化的影响极其深远。秦朝“书同文字”不仅使当时通行的小篆、隶书两种主要书体规范化,便于政策法令的推行,而且由于隶书的推广及流行,终于为汉字新书体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割据称雄,往往据险修建关塞、壁垒和堤防,以抵御敌国的军事进攻。这些防御性的军事设施,自然成为地区间的交通障碍,不利于各地的经济往来和文化交流。秦统一全国后,下令拆除上述各种防御设施,为消除地区间的隔绝铺平道路。此外,为了清除割据自守,加强地区间的联系,秦朝一方面毁壁垒、决川防,一方面修治驰道、统一车轨。

以咸阳为中心,修建两条贯穿全国的驰道。一条向东通往齐、燕地区,即今河北、辽宁、山东一带;一条向东南通往吴、楚之地,即今湖北、湖南、江苏、浙江一带。驰道宽五十步,每隔10米植松树一株,路身的修筑采取了加固的措施。这两条驰道的建成,便于秦朝对各地的控制,有利于交通。

四、秦朝赋税

秦封建土地私有制从商鞅变法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秦王朝的建立,又进一步为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公元前216年,秦朝“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拥有土地的平民向官府自报占有田亩的数量,由官府加以核实。实际上,这是国家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权,并作为征收赋税的根据。它大大促进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对于地主阶级尤其有利。那时候,土地占有形态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情况如下。

国有土地。这是由国家直接控制和支配的土地,秦朝设立专门机构少府,管理这些国有土地,包括山林薮泽、苑囿园池、可耕农田、无主荒地等。其中,如苑囿园池所占的土地,数量相当可观,主要分布在京畿附近。后来刘邦还定“三秦”,曾改秦朝苑囿园池为民田,仅关中就有许多处。

由于实行军功赏田制,秦王朝所掌握的国有土地,其中一部分被用于赏赐有功之臣,因而转化为私有土地。有一些国有土地则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并使用一种称为“隶臣”的官奴隶耕种。秦简《仓律》还具体规定了对农忙季节从事农业生产的隶臣,每月可增加半石的口粮。此外,还有一部分国有土地,由官府授予农民耕种,受田农民必须交纳田租及刍稿之税。在秦朝,这种国有土地仅仅是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之一,但不是主要的形式。

地主私有土地。秦朝地主阶级的构成,可分为官僚地主、豪族地主、一般地主等。

官僚地主,包括有军功的官吏、宗室贵族等。他们是新兴地主阶级中的重要阶层。从商鞅变法以来,秦实行依军功赏赐田宅的制度,一些有军功或事功的官员,分别得到了数量不等的土地赏赐。直到秦朝建立前夕,王翦率师攻楚,还“请田宅为子孙业”,表明国家赏赐的田宅,可以转化为子孙的产业,即承认赐田为私有。秦统一后,这些拥有大量土地,又有政治权力的有功之臣,便形成官僚地主。

豪族地主,指六国的强宗豪家,成分比较复杂。有的是六国贵族及其后裔,在各地仍保持一定的势力;有的是把持地方的豪户大族,经济上有相当的实力。秦王朝建立之后,迁徙12万户豪富于咸阳,其中不少是大豪族地主。

一般地主,指工商业地主,或从自耕农发展而来的中、小地主。战国时期,因经营商业、手工业而致富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中、小地主,是由少数自耕农发家转变而来的。还有那些富有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将大量货币财富用于土地买卖,形成一批工商业地主。一般地主虽然不是权势之家,但是他们往往凭借雄厚的经济力量,寻求政治上的发展。如乌氏(今宁夏固原南)有个叫倮的,因经营畜牧业而成巨富,被秦始皇视如“封君”,享有与列臣一同朝请的资格。

上述各类封建地主以“见税什五”的地租,对贫苦农民进行剥削。他们还大肆进行土地兼并,以至秦朝的“富者田连阡陌”,形成“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的局面,其中除了超经济的原因之外,土地买卖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杠杆。反映秦朝继战国之后,封建土地私有制有了长足的发展。

自耕农占有的土地。秦国自耕农最多。他们是农民中的主要成分,担负着封建国家繁重的赋役。自耕农是独立的劳动者,一般都拥有一小块土地。从商鞅变法以来,秦实行每户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子不分家的,加倍征收赋税的政策,因此造就了大批的自耕农。后来,秦招徕大量“三晋”之民,赐给一定数量的田宅,又出现一批自耕农。秦王朝建立后,推行“上农除末”的政策,迁徙大量居民开发新徙地区,先后迁琅玡(今山东胶南市南)、丽邑(今陕西临潼东北)、云阳(今陕西淳化西北)、榆中(今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一带)达十几万户。这些被迁的居民便成为新迁地的自耕农。秦朝自耕农多如汪洋大海,但地位极不稳定,少数人可能上升为中小地主,而多数人处于贫困状态,甚至破产变为佃农或雇农。其结果不是农民得利,而是使封建地主所有制得以巩固。此外,那时的官府及官僚、豪富之家,还存在众多的奴隶,这是奴隶社会的残余。

秦朝的赋役,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田租,即田赋。这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一般按所拥有土地的数量征收。秦统一全国后,实行“收泰半之赋”的税额,即相当收获物的一半以上。除了征收谷物之外,每顷土地还要缴刍(饲草)三石,稿(禾秆)二石。刍稿之类的征收,是属于田租的附加税。

第二,徭役。秦朝以徭役繁重著称,据《汉书·食货志》载,主要的徭役有更卒、正卒和屯戍等。农民每年必须为郡县服劳役一个月,称为“更卒”。成年男子一生要服兵役一年,称为“正卒”。还要戍边一年,称为“屯戍”。其实农民负担的徭役,远不止上述各种,一些临时性的征调,则不作为徭役计算。如秦末农民战争爆发,李斯等人认为,“戍漕转作事苦”,是农民反秦的原因之一。可见农民所承担的徭役,至少还有漕、转、作、事等繁重的苦役。这些苦役包括转输粮草,运送军需,兴建土木工程,以及杂徭役差等。

第三,口赋,指人头税。它是按人口数征收的赋税,大约每年年底八月(秦以十月为岁首),官府即登记户籍名册,以便进行征收。《史记·张耳陈馀列传》称,秦朝征戍不止,“头会箕敛,以供军费”。所谓“头会箕敛”,即按人头课取,以簸箕敛之。这里指的就是征收钱币的人头税。

秦朝徭役繁重,还表现在应役年限长。根据秦制,男子17岁傅籍开始承担徭役等义务,至60岁为免老年龄,方可免除徭役。在规定的年限之内,农民必须随时听候征调,不应役或延误期限者,都要受到惩罚。如果屯戍失期,甚至要被处死。据云梦秦简《编年记》载,一位名为喜的男子,生于公元前262年十二月,至公元前246年傅籍,则喜傅籍的年龄为17周岁。它比汉制20或23岁傅籍,提前了3年或6年,免老年龄也比汉制延长4年。关于秦的傅籍问题,今无定论。

总之,秦王朝“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确认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使封建土地私有制在全国取得了合法的地位。这就意味着封建地主凭借政治权势或者雄厚的经济实力,也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兼并土地,自耕农所占有的小块土地既可以买卖又可以转让。它既把自耕农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奴役的对象,又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迅速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道路。

五、南征北战

匈奴是我国北方古老的民族,过着迁徙不定的游牧生活。战国时期,匈奴的氏族公社开始解体,正向着奴隶制阶段过渡。匈奴贵族经常对中原地区进行掠夺,尤其与它接壤的赵、燕、秦三国所受威胁最大。赵国不仅在北部广筑长城,修建关塞,还在边郡派驻重兵,以防御匈奴的侵扰。匈奴与赵国成攻守之势,彼此接触相当频繁。赵孝成王时,名将李牧以精兵击败匈奴,此后十余年间,赵国边城才得以安宁。

秦灭六国期间,燕国岌岌可危,太傅鞫武主张急送逃亡的秦将樊於期入匈奴,并联合匈奴及其他诸侯国抗秦,反映当时匈奴与中原地区关系密切。

秦统一中国前夕,各诸侯国因忙于战争,匈奴乘机长驱直入,占领了河套地区。为了维护北方地区的安全,消除匈奴的威胁,公元前215年,秦朝派蒙恬率兵30万北击匈奴,迅速收复河南地区(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一带)。第二年,又迫使匈奴继续北撤,在榆中(今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一带)以东,沿黄河北至阴山(今内蒙古包头市北)的广大地区,设置44个县,迁徙罪徒前往开发。接着,蒙恬渡过黄河,占领河套以北地区,夺取高阙(今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南)、阳山(今内蒙古狼山)、北假(今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南一带),并置九原郡统辖该地。

与此同时,秦朝开始在北部大规模的修建防御工程,即万里长城。这种城防之类的建筑,早在战国时期,几乎遍及各诸侯国。秦击败匈奴之后,对原来秦、赵、燕三国北部的长城进行修葺、连接或扩建延伸,筑成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东至辽东郡内,长达5000余里的长城,号称“万里长城”。

公元前212年,为了加强对北部地区的控制,又使蒙恬修筑从咸阳经云阳(今陕西淳化西北),可直达九原(今内蒙古包头市西)的直道。

此外,秦朝还派蒙恬将兵长期驻守上郡,以对付匈奴可能的侵扰。这些措施对维护北方的安宁,起了积极的作用。

北击匈奴同时,秦朝又致力于南方的开发,包括东南沿海、岭南一带以及云贵地区。

战国时期,我国东南沿海及岭南一带,散居着一种称为“越人”的少数民族。越人支族众多,种姓繁衍,因此又称“百越”。其中,分布在瓯江流域(今浙江温州一带)的越人,称为东越。散居岭南一带(今广东、广西一带)的越人,称为南越和西瓯。居住在今福建地区、闽江下游(今福建福州一带)的越人,称为闽越。东越和闽越地处东南沿海,过着以农业为主、渔猎为辅的生活,生产技术比中原地区落后。秦统一中国后,秦始皇立东越、闽越首领为君长,以该地置为闽中郡。

与闽越紧邻的南越,北接楚国,西连西瓯及骆越。经济生活以农业为主,社会习俗与东越、闽越有别。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派屠雎将兵50万,分五路进军岭南地区。

诸路秦军进入南越、西瓯的地区后,遭到了越人的抵抗,以至三年不解甲弛弩,长期处于戒备状态。秦军给养转输困难,南征长期受阻,只得命令监禄(监禄在湘水上游,即今广西兴安县境内)开凿人工渠,以打通转运粮道。开凿一条连接湘水、漓水的人工渠,使漓、湘二水成为贯通南北的河流,并沟通长江、珠江两大水系。这条全长约五六十里的人工渠称为“灵渠”,不仅解决了秦军转输问题,对南北的经济交流,也起了积极的作用。

灵渠修成之后,秦军长驱南下,深入越人腹地,击杀西瓯君长。越人被迫逃入深山丛林与秦军回旋,搞得秦军疲惫不堪。他们又利用夜间突袭,将屠雎击杀,造成秦军伤亡惨重。公元前214年,秦继续补给兵源,终于平定了南越,并在那里设置桂林、象、南海三郡。翌年,又迁徙50万罪徒戍守岭南,与当地越人杂处,共同开发南方地区。

秦从灭六国到统一百越,前后经历10余年时间,终于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至此,秦朝的版图东临大海,西至今甘肃、青海,南起南海,北至今内蒙古以及辽东。在这幅员辽阔的土地上,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王朝的建立,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了积极的作用。

六、焚书坑儒

秦始皇在全国统一之后,实行中央集权,推行一系列法教政令,引起朝廷内一些人的非议。这种不同政治主张的争论愈演愈烈,终于发展成公开的斗争,并演成震惊全国的焚书事件。事情的引发还是围绕政治体制问题而展开的。

秦统治集团内部关于秦朝实行何种政体问题分歧严重。前述早在秦朝刚刚建立之时,持不同政治主张的双方,曾经有过一番较量。但是这种分歧一直没有消除,因而引发成公开的斗争。公元前213年,在一次宴赏群臣的酒会上,仆射(博士之长)周青臣盛赞废分封,立郡县,颂扬秦始皇的威德前无古人。这时,博士淳于越指责周青臣为“面谀”,认为不恢复分封制,就无法使秦的统治长治久安。

李斯针对淳于越的言论,称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自古因时代不同,治理方法也随之改变。如今天下已定,法令统一,儒生“不师今而学古”,指责当世,惑乱百姓。他们“入则心非,出则巷议”,甚至造谣诽谤,以“私学”诋毁“法教”,指摘朝政法令。这种现象如不禁止,臣下结成反对的派别,必将削弱皇帝的权威。李斯议论的核心问题,即“私学相与非法教”,有碍于“定一尊”。于是,李斯主张禁私学,焚《诗》《书》,实行文化专制的政策。

李斯的建议包括:一、除《秦记》、医药、卜筮、种树之类的书籍外,其余的史书和民间所藏《诗》《书》、百家语等,一律限30日内交官府烧毁,逾期不烧即处以黥刑,罚筑城四年的苦役。二、禁止私学,愿意学习法令的,以吏为师。三、凡议论《诗》《书》的弃市,以古非今的,灭族,官吏知情不举的,与犯禁同罪。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并诏令付诸实行。

秦始皇既然下令焚书,许多古代典籍付之一炬,其中六国史籍损失最大。司马迁说,秦“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因为这类史书对秦“有所刺讥”,又是藏于官家,自然不能幸免于难。由于这类史书存世甚少,以致所著录六国史籍寥寥无几,直到东汉班固作《汉书·艺文志》。古代典籍经过秦火浩劫,《诗》《书》及百家语之类损失不少,但是并没有全部被销毁,损失比史籍还要小。事隔一百年之后,司马迁著述《史记》,书中征引、述及的古籍不下数十种,说明有些古籍还是保存下来了。甚至被李斯斥为“私学”、指为“祸首”的诸子著作,也没有完全被烧绝。西汉中期以至东汉初年,诸子文篇依然存世。《汉书·艺文志》诸子类,还详列各书所存篇数。这些书籍成为劫后余存。它们之所以能保存下来的重要原因,除了秦博士官所藏书籍不烧之外,还因为当时民间私藏禁书。秦博士伏生壁藏《尚书》就是其中一例。汉初废除“挟书律”,许多典籍纷纷出世,大都是民间私藏的结果。汉景帝时,鲁恭王广治宫室,也从孔壁之中发现大量的古籍。

秦始皇焚书的目的,为的是定法家于“一尊”。在“定一尊”的口号下,各种学派的言论被禁止,百家思想受禁锢。焚书的实质就是禁绝一切异端思想。这种以焚书为手段的文化专制,造成我国古代文化的劫难,使长期积累的文化遗产遭到极大的破坏。

秦始皇的焚书,引起士人诸多不满,因而又演成坑儒事件。焚书的第二年,为秦始皇求“仙药”的方士侯生和卢生,唯恐骗术败露,遭杀身之祸,便私下攻击秦始皇。他们指责秦始皇独裁朝政,“贪于权势”,“乐以刑杀为威”,骄横自用,“专任狱吏”,不用博士;而且双双逃亡。秦始皇闻讯,以方士行骗诽谤,耗费巨万;咸阳诸生,“为妖言以乱黔首”为罪名,下令追查诸生罪状,结果将犯禁的460余人,统统坑杀于咸阳。

从事件的引发及结果看,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其主要意图是定思想于“一尊”,实行思想统制,其方法则采取以暴力的手段,对待非暴力的思想文化。这种文化专制的政策,不仅束缚思想学术的发展,使古代文化遭受破坏,也堵塞了议政的言路。它对我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七、民不聊生

秦统一全国之后,秦始皇继续以无休止的徭戍役使人民,不顾经过长期战争的破坏,广大人民对于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的迫切要求,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因而使秦朝的社会矛盾日益加深。

早在兼并六国时,每当秦军攻灭一国,秦始皇即令绘制该国宫殿的图样,并仿照各国宫殿的式样修建在咸阳北阪上大兴土木。当时在渭水北岸,从雍门以东,直至泾水、渭水一带,建成无数的宫殿。全国统一后,秦始皇对咸阳宫加以扩建,在渭水南岸修建信宫,形成渭水南北宫观殿屋星罗棋布、遥遥相对,复道甬道纵横交错、绵连不断的景象。

公元前212年,在渭水南岸的上林苑中,一座规模更加宏伟的朝宫,又破土动工了。这就是历代文人墨客为之倾倒的阿房宫。阿房宫又名阿城,是朝宫的前殿,因作宫于阿房,故名。阿房宫东西宽500米,南北长167米,庭中能容纳上万人,下面可以竖立17米的大旗。阿房宫遗迹故址在今西安三桥镇南阿房村及古城村一带。据司马迁记述,当时“关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这就形成以咸阳为中心,遍及渭水南北,函谷关内外的宫殿群。据《三辅黄图》载:“始皇广其宫,规恢三百余里”,已建成的离宫别馆弥山跨谷,辇道阁道逶迤相属,工程之浩大可谓前无古人。秦始皇广治宫室,耗费无数,后果只能是劳民伤财。

秦始皇不仅生前穷奢极欲,还要为死后安排豪华的享受。他在即位之初,开始预建陵墓,即骊山墓。据载陵墓高167余米,周围五里多,墓内修筑宫观殿宇,陈设各种奇器珍宝。经考古调查及发掘,现陵墓陵丘高43米,内城周长2500多米,外城周长近6300米,基身设有内外两城参见陕西文物管理委员会:《秦始皇陵调查简报》,总面积秦始皇兵马俑为两万多平方米,在陵东侧发掘出三个兵马俑从葬坑,出土陶俑及陶马约六千余件,形状与真人真马相仿。兵马俑坑的布置,是按军阵场面排列的,体现了当年煊赫的军威。秦始皇为了修建阿房宫和骊山墓,征用刑徒70余万人,并从巴蜀、荆楚等地调运各种建筑材料,途中转输十分艰难。

秦朝长期用兵,戍役也十分繁重。其中对百越的战争,用了50万兵力,前后延续七八年,后来又再补给兵源;对匈奴的战争,动用了30万兵力,延续10余年之久。这些旷日持久的战争,广大人民不仅要负担兵役,还要承担转输的力役,甚至妇女也属征调之列。其结果“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造成重大牺牲,死伤不计其数。此外,筑长城、修驰道、开灵渠、直道等,所动用的劳力,更是无法计算。

秦朝徭戍之繁重,朝野众口一词。农民不堪忍受繁重徭戍奴役的具体表现在秦末起义的农民发出“天下苦秦久矣”的呼声,连秦朝统治集团中的李斯等人,也认为徭戍繁重是农民反秦的主要原因之一。秦朝繁重的徭戍,使人民不胜其苦,再加秦的赋敛无度,刑罚严酷,形成人民“力罢(疲)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赭衣(罪人)半道”,“亡(无)罪而死刑者无所告诉”的悲惨局面。秦统治集团对于生产力的严重破坏,促成了人民不满情绪日益高涨,社会矛盾迅速激化。继韩国贵族张良在博浪沙行刺秦始皇未遂之后,公元前211年,在东郡(郡治今河南濮阳)的一块陨石上,有人刻下“始皇帝死而地分”的字样,秦始皇派御史追查无结果,竟下令诛杀当地居民。这年的秋天,又有人在华阴平舒(今陕西华阴),拦住秦朝的使者,咒骂“今年祖龙(指秦始皇)死!”这些公开的反秦活动,有的是六国旧贵族对秦怀有敌意,表明秦朝社会矛盾的复杂因素。然而,张良行刺未遂不仅宣告个人冒险举动的破产,也反映六国贵族势力未能形成推翻秦统治的社会力量,已是强弩之末。

与此同时,一种从根本上推翻暴秦统治的以农民为主体,包括刑徒、奴隶和秦朝的低级官吏的斗争,正在各地出现。他们逃亡山林湖泽之间,在那里积蓄反秦的力量,或者发动小规模的起义。如六县(今安徽六安东北)人英布,因触犯秦律,受到黥刑,被遣送骊山,罚作苦役。那时骊山刑徒数十万人,受着难以忍受的奴役。英布策动一批骊山刑徒逃亡,入江中(今长江下游一带)“为群盗”。这是刑徒有组织的反秦的起义。

又如昌邑(今山东巨野县南)人彭越,以渔耕为生,活动于巨野泽(今山东巨野县境内)一带。后来,他率领少年百余人,又收诸侯散卒,组成一支千余人的队伍,在巨野泽发动小规模的起义。

此外,还有刘邦聚众起义。刘邦是沛县丰邑(今江苏丰县)人,曾试补秦朝低级官吏,做过沛县泗水亭长。有一次,刘邦为沛县押送一批刑徒去骊山服役,许多刑徒在途中逃亡。刘邦估计到不了骊山,其余刑徒也将全部逃光。于是,他把所有刑徒通通释放,自己带了十余人逃往芒、砀(今安徽永城市北)山泽之中,在那里积聚反秦的力量。上述这些小规模的农民起义,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它预示着一场反秦风暴即将来临,揭开了秦末农民反秦斗争的序幕。不久,秦始皇病死巡游途中,更加速了这场反秦风暴的到来。

公元前210年,这位好大喜功的秦朝皇帝带着左丞相李斯、少子胡亥,以及中车府令赵高等人,再一次开始他的东巡。这年十一月,秦始皇行至云梦(今湖北洪湖及湖南洞庭湖一带),又沿长江东下,经过丹阳(今安徽马鞍山市东),到达钱唐(今浙江杭州市),然后上会稽山。之后,又北至琅邪(今山东胶南市南)、之罘(今山东芝罘)。当他到达平原津(今山东平原县西南)时,就病倒了。秦始皇病重之时,赵高扣下了秦始皇写给公子扶苏的让他赶回咸阳办理丧事的书信。这年七月,秦始皇死在沙丘平台(在今河北广宗)。

秦始皇之死,在大臣中引起极大震动,他们各有各的打算。官员中以赵高最为忙碌,他正在策划一项与秦朝命运攸关的阴谋。李斯因秦始皇死在外地,生前未立太子,唯恐引起天下大乱,决定秘不发丧。他们将秦始皇的尸体置于辒凉车中,令百官奏事、送饮食如故,准备回到咸阳再作安排。

赵高原来身世卑微,因懂狱法,被任命为中车府令。又做过胡亥的老师,教给他狱律法令。赵高为了篡夺朝政大权,准备改立胡亥为太子。他不仅竭力怂恿胡亥夺取皇位,扣下秦始皇给长子扶苏的书信,而且还以官禄权势为诱饵,对李斯进行威逼利诱。李斯为保全自己,终于失节妥协。他们合谋假造秦始皇遗诏,立胡亥为太子;又假造秦始皇给扶苏的书信,以扶苏和蒙恬将兵屯边十余年无功,扶苏诽谤父皇,蒙恬不加制止的罪名,赐剑逼令扶苏“自裁”,蒙恬“赐死”,还命令他们把兵权交给副将王离。蒙恬怀疑其中有诈而不肯死,结果被囚禁在阳周(今陕西绥德西)。扶苏接到书信后自杀身亡。接着,赵高又给蒙毅妄加一个罪名,声称蒙毅在秦始皇生前,曾经反对立胡亥为太子,因此将他逮捕入狱,囚禁在代县(今河北蔚县东北)。

赵高杀害扶苏,囚蒙氏兄弟之后,立即赶回咸阳。这时,他们才宣布秦始皇的死讯,同时立胡亥为二世皇帝。李斯官为原职,但是只能听从赵高的摆布。赵高阴谋得逞,官为郎中令。这是掌管禁中侍卫皇帝的要职,为他进一步篡夺朝政大权作准备。

秦王朝经过这次政变,赵高与胡亥篡夺了秦朝最高的权力,加剧了秦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和斗争。秦王朝的统治日薄西山,已无法摆脱覆亡的命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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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科技人员,以及要把爱人找回来的决心,她来到穿梭器显示的奇妙坐标点。要命的是任务还没完成,怎么遇到了一个超级大魔王?一口一个本王本王,请恕我直言,你在我眼里就只是个吉吉国王好吗?不过,他一次次的救自己?是为什么?明明最开始的时候怕自己泄露他的秘密恨不得把自己杀之而后快。这人有多想当皇帝?越接触越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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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生之续,必生之。唯有生皆可护生,自世皆有吾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