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五年来,在省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人大工作的任务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重托,积极探索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效途径,依法开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已作出有关决议决定43项,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围绕改革发展大局行使决定权
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行使职权,及时把省委关于江苏发展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意志和人民意愿。五年来,围绕全局工作所作的决议数量超过以往历届,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贯彻省委重大决策、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
(一)凝聚7900万江苏人民推进“两聚一高”的强大合力——作出关于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的决议。
在2016年11月召开的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上,李强书记代表十二届省委所作的报告,以“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主题,回顾总结了过去五年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提出了今后五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引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开拓奋进的行动纲领。
推动省党代会精神的贯彻落实,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共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团结奋斗的强大力量。省人大常委会就贯彻落实省党代会精神作出决议,及时把省委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有利于更好地动员全省上下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营造浓厚氛围。在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李强书记对省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作出部署。在史和平常务副主任主持下,成立了决议(草案)起草小组。2月下旬,史和平常务副主任带领起草小组,围绕各级人大如何贯彻落实省党代会精神、服务“两聚一高”新实践,赴常州、盐城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区)、乡镇(街道)人大负责同志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经过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凝聚了各方面的智慧和共识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的决议。
决议全面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阐述了省党代会的重大意义和“两聚一高”的核心内涵,从全省各级政府,各级法院、检察院,各级人大以及全省人民四个层面,分别对全省上下同心协力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提出要求,政治性、导向性和号召性突出,实现了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同频共振,得到全社会积极响应,有力助推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这个决议的出台,是今年初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文件后我省的首次实践,是贯彻全国人代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于落实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要求的实际举措,对于我省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把党的主张及时转化为国家权力机关意志,具有标志性意义。
(二)为千里沿海新一轮发展汇聚新动能——作出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我省沿海地区开发开放的决议。
江苏位于我国大陆东部沿海中心,海岸线近1000公里,沿海滩涂超过1000万亩,占全国四分之一以上。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沿海地区发展。2009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标志着我省沿海地区发展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沿海地区发展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成为全省增长速度最快、发展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实施“一带一路”重大国家战略,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快推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江苏沿海地区处在三大国家战略的交会点上,面临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江苏沿海地区发展,事关江苏未来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对于实现我省“十三五”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此,省委、省政府于2016年5月召开了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发展工作会议,对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我省沿海地区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
推进沿海地区开发开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强大合力。省人大常委会就推进我省沿海地区开发开放作出决议,有利于更好地动员和号召全省人民积极投身沿海地区开发开放的实践,积极营造支持沿海开发的浓厚氛围,为新一轮沿海地区发展凝聚强大动能。根据省委推进我省沿海地区发展的重大部署,省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及时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赴沿海三市6个县区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和赞同。2016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我省沿海地区开发开放的决议。
决议总结我省沿海开发的实践经验,适应“十三五”发展和我省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立足沿海地区发展的全局和长远,进一步明确了沿海地区发展的战略定位、奋斗目标,明确了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四个方面重点任务,明确提出要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实现错位竞争,整合港口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创新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等促进沿海地区深化改革、开发开放的重大举措,并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由于决议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发展举措很有针对性,得到省委的高度重视,省政府逐条认真研究,并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报告,取得很好的效果。
(三)让书香溢满江苏大地——作出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
崇尚读书、书香传家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读书可以让人保持思想活力,让人得到智慧启发,让人滋养浩然之气”,要“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全民阅读关系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快推进“书香江苏”建设的战略目标,并把制定全民阅读中长期规划纳入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在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中,居民综合阅读率也是重要的一项考核内容。
江苏是文化大省,但我省全民阅读现状及阅读能力整体水平情况却不容乐观,2013年人均纸质图书的阅读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促进全民阅读,培养公民自觉阅读的习惯,保障和推进营造更好的阅读环境,使阅读成为公众的一种良好生活方式,从而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推进“书香江苏”建设,2014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
决定明确了促进全民阅读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平等便利”的基本原则和政府工作职责,将促进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用于促进全民阅读,完善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建设,设定每年4月23日为“江苏全民阅读日”,并通过建立全民阅读兼职推广员队伍、全民阅读促进会、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制度等,从而使“书香江苏”建设进一步具体化、可操作化,把我省促进全民阅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提高全社会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着力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增强科技竞争力、提升我省文化软实力奠定基础。
二、围绕加强法治建设行使决定权
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要求行使决定权,有力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在我省的贯彻实施。
(一)迈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江苏步伐——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先后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作出了重大决策,标志着法治江苏建设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出决议,有利于及时把中央和省委的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有利于团结动员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建设法治江苏的伟大事业,有利于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江苏的实践和探索,为江苏改革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认真总结我省多年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从保障宪法实施、科学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治理法治化和全民守法六个方面,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治江苏建设的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发挥作用提出了要求,同时号召全省人民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努力建设法治江苏的新实践。
(二)谱写法治“教科书”、尊法守法润人心——作出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宣传教育承担着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权威的重要使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011—2015年,我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省人大常委会继续作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推动“七五”普法工作,对于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使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听取和审议“六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2016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决议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精神,适应新形势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法治宣传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法治宣传的主要内容、重点对象、方式方法和考核机制,强调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引导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推行“一村一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我省未来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三)有序落实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作出关于确定有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依法落实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江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之前,我省除南京、无锡、徐州、苏州4市已经具有地方立法权外,常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9个设区的市,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全国都排在前列,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都有明确具体的立法需求,对及早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都有强烈的愿望。
根据立法法统一赋权、分步实施的立法精神,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成熟一批、批准一批”的原则,先于201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确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6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之后2016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3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这一安排充分体现了立法法的要求,既适应了设区的市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需求,又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地方立法体制的变革。2015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截至目前,新取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6件,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规范行政处罚不“任性”——作出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了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具体限额和标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施行18年的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限额,已经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也不符合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过罚相当”的原则。为了与我省行政立法、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的有效实施,适时调整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十分必要。为此,2014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决定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重新设定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对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事经营活动和非从事经营活动作出区分,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了上调。决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五)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及时贯彻落实到位——作出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和我省环境承载能力,决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充分发挥“绿色税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激励机制,强化企业治污减排主体责任,更好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围绕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行使决定权
批准省级财政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确定或调整地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以及地方人大换届选举问题、授予地方荣誉称号,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明确列举的必须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尽责,五年来围绕相关事项,积极有效、常态化行使决定权。
(一)督促政府认真管好用好“钱袋子”——作出关于批准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和省级财政决算等决议。
按照新修改的预算法要求,省人代会批准的省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或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监督法、预算法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提请,每年度对当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或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决算进行审议讨论,督促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确定的方针政策以及省人代会决议,密切关注经济运行和财政形势,准确判断和把握趋势,统筹兼顾各项支出需求,持续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确保实现年度预算目标和收支平衡。截至目前,共作出这一类决议15次,已形成“规定动作”,占到了本届省人大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数近一半。常委会闭会期间,有关委员会还对省政府提交人大讨论的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事项,及时研究并回复审核意见,省政府通过方案后,按规定要求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依法审议有关预算调整方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支持政府适度、合理举债,尤其是突出民生导向,把省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仅住房保障方面,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3年5月、2014年5月、2016年5月、2017年5月批准省政府提出的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分别增加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或补助资金4亿元、8亿元、6亿元和4亿元,累计已达22亿元,全部用于安排增加住房保障支出。同时,督促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统筹安排财力,有效防控风险,对稳定经济增长和保障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保障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作出关于确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及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重新确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本届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区划的调整,及时作出了决定,重新确定无锡市梁溪区和新吴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去年下半年开始的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直接关系江苏6000多万选民的民主权利。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换届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切实担负起组织指导责任。2016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时作出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全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市辖区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为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供了保障,特别是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增加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加强了县级人大组织建设。
按照宪法法律要求,就新一届省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以及选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为省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和国家政权机关建设奠定基础,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人大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
(三)有朋远方来、睦谊助发展——作出关于授予国际友好人士“江苏省荣誉公民”称号的决定。
开展授予国际友好人士“江苏省荣誉公民”称号工作,对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江苏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间的了解和友谊,鼓励更多国际友好人士关心和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我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和2016年两次作出决定,同意省政府所提议案,授予9位国际友好人士“江苏省荣誉公民”称号。这9位国际友好人士分别来自4大洲、8个国家,或为诺贝尔奖得主、或为大学校长、或为企业负责人、或为政府官员,在其所在国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长期致力于发展与我省的友好关系,为推进其所在国家和地区、所在领域与江苏在经贸、教育、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友好交流合作作出了积极努力。授予国际友好人士荣誉称号,以表彰他们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同时也激励更多的国际友好人士参与到我省对外友好事业中来。
四、围绕健全相关制度及时出台文件法规
为认真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协助省委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程序、工作机制、决议决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范。
(一)率先出台配套文件——结合江苏实际协助省委制定《实施办法》。
2017年年初,中央办公厅下发文件,对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作出了专项部署。张德江委员长参加2017年全国人代会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要求江苏在落实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方面带个头。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把贯彻落实中央文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认真组织部署,扎实推进这项重要制度落地生根见效。全国人代会结束后,省委迅即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贯彻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并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协助省委起草了贯彻中央文件的《实施办法》,并经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3月29日省委以正式文件下发全省各地执行。
我省《实施办法》以中央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重点,结合江苏实践经验细化落实。除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外,把域内重大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与外国地区缔结地方友好关系等,纳入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与项目的实施、重大财政支出等,纳入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重大事项范畴,增强了《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对于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作了细化规范,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制度和程序保证。
4月6日,张德江委员长作出重要批示,对江苏省委、省人大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及时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给予肯定。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文件和张德江委员长重要指示,经请示省委同意,4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省市县和部分乡镇人大负责同志学习会,对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文件进行部署。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强亲自到会并作动员讲话,强调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着眼构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体系,抓住依法、规范、执行三个主要环节,切实落实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史和平常务副主任在学习会上,对全省各级人大抓好中央和省委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文件的贯彻执行,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学习会上还邀请全国人大机关党组成员、办公厅研究室主任郭振华,就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有关问题作了专题辅导报告。通过认真学习贯彻部署,有力推动了全省各地按照中央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本级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和范围,建立健全相关工作程序和机制。
(二)带头“更新”地方法规——抓紧修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为了落实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并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亟须在深入总结我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1999年制定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订。在史和平常务副主任主持下,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具体负责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修订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7月21日,修订草案获得通过,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经修订的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了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从实际出发等五条原则;分别从常委会议而必决的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两个方面,细化界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规范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特别对于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省政府提出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理,依法作出了创制性的规定;完善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规定每年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由办公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协商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提出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作为监督议题提请常委会审议,督促和保证决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在全国省级人大率先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有力推动我省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法治化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规定》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联合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在南京召开了“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研讨会,围绕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开展工作交流和理论研讨,为各级人大积极有序履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积极的实践,更好地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结合起来,把党的主张、国家权力机关意志和人民群众意愿统一起来,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的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围绕党委的重大决策依法履职的自觉性、有效性进一步增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但也必须看到,与立法、监督工作相比,这一职权的行使中,还存在自主性、约束性决议决定偏少,决定权行使的前瞻性、计划性不强,决议决定执行的跟踪督办力度不够等不足之处。为此,要在现有工作机制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既要提高认识、理顺关系,增强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又要把握重点、明确范围,增强行使决定权的科学性,还要完善程序、操作得当,增强行使决定权的规范性。尤其要进一步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保障机制,通过建立人大常委会与党委、“一府两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快构建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决定议案的促进机制,完善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保障机制,强化决议决定落实的督促机制,确保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更好依法充分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