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普选权,各种各样的限定条件表明,资产阶级只有在其统治是普选的结果和结论时才承认普选权是人民主权意志的绝对行为,一旦普选权的内容不再能归结为资产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就会加以调整,甚至“以取消普选权进行了报复”。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政变,资产阶级抛弃了其阶级统治的“最强大完备的形式”——议会制共和国,后退到了“低级的、不完备的、较软弱的形式”——君主国。在这里马克思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只要国家还掌握着一切公共权力和强制性的物质力量以及意识形态工具,议会民主制就只能是行政权力的装饰品,国家机关可以随时抛弃这个民主的饰物。马克思在《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党》一文中说:“资产阶级和工人只有通过议会代议机关才能真正有组织地利用政权,而这个议会代议机关只有在得到参加讨论和表决的保证时才有一点价值,换句话说,如果它能掌握‘钱柜的钥匙’,它才有一点价值。”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很早也看到议会制度在当时的缺陷,卢梭就说过,代议制是“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又荒谬的政治制度”。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是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或者说是阶级观来看待一切社会现象的,对资本主义议会制度更是如此。
在他们看来,在资本主义议会制度里,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是享受不到真正的政治权利的。但承认议会制度的阶级性,并不等于否认议会的价值。我们必须看到议会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外在的表现形式,议会由哪个阶级建立掌握就为哪个阶级服务,议会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这里,而不是体现在议会制的具体形式上。议会制的具体形式,诸如两院制、竞选、直选等,这些东西只反映国情,不反映阶级性。议会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产物。“在当代社会,代议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是民主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议制度从其萌芽,直到今天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完善、成熟的国家制度,是人类智慧在社会政治领域里取得的一项文明成果。”
马克思、恩格斯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形式与内容的分离,并没有否定议会制度的价值,也没有提出要完全摒弃议会制度,而是要达到推翻资产阶级议会制度,建立工人阶级议会制度的目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后来说:“如果没有代议制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是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苏维埃的历史使命是充当资产阶级议会制以及整个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掘墓人、后继人和接替人。”
三、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对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新观点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历史发展的过程性特点,决定了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我们必须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生大部分时间所处的时代还是资本主义的初期。那时,资本主义政权虽然得以建立,但是封建势力还远远没有消除,到处还透着封建国家的野蛮气息,资产阶级还在与其进行着反复辟与复辟的争夺。例如,从1832年到1867年的11届内阁中,“土地贵族几乎独占了政府所有的高级职位”,不仅首相是由世袭贵族担任,绝大多数阁员也是世袭贵族。当时的时代特征就是动荡、战争与革命,议会制度在马克思恩格斯时代不可能成熟和完善。这不仅仅是因为资产阶级本身力量问题,还取决于它在政治上的成熟程度即对统治管理经验的认识程度。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其他阶级一样竭尽全力为本阶级利益服务,但从管理角度来说,又面临着效率问题。也就是说,要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服务于本阶级的效能,就必须寻找最佳的管理方式、措施,改进和完善其管理制度,议会制度也不断地在改革中得以发展和完善。
恩格斯说:“1831年的议会改革是整个资本家对土地贵族的胜利。”英国在1867年的议会制度改革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这次改革进一步消除了英国议会制度中的积弊和腐败之风,打破昔日贵族在议会中一统天下的局面,把工业资产阶级推向政治前台,为议会政治朝着民主化方向推进铺平了道路,资本主义议会制度也不断地得以改进和完善。
随着新技术的推广和大机器的使用,资本主义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巨大发展。在经济上,资产阶级已由原来那种低级、野蛮、公开的剥削方法,转变为更“文明”、更隐蔽的剥削手段,并开始采取一系列改善工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措施和法律。在政治上,统治者的“甜饼政策”取代了“鞭子政策”。欧洲许多国家不仅对工人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和正当权利作出必要的妥协和适当的让步,甚至还允许工人政党的合法存在并可以参加议会选举,实行普选制,使工人政党有条件在议会斗争中提出有利于工人阶级利益的法案并督促议会通过和实施。产业工人的合法政治权利有了较大的扩大和保障,这从总体上极大地扩大了资本主义代议民主制的参与群体,为在体制内对政治经济制度的更新和改良提供了可能性。
在这种背景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尤其是恩格斯在他们的晚年对资本主义议会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提出了一些关于议会的新观点。1880年5月,马克思在为法国工人党制定的纲领——“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中,认为工人政党参加选举是一种达到“集体占有”生产资料这一最终目的的“组织和斗争的手段”,指出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的“普选权”已经“由向来是欺骗的工具变为解放工具”。从恩格斯在1880年写成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可以看出,当时他已经认识到了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力,迫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得不进行自我调整和改革,“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作用力,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主义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终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传播,工人阶级逐渐壮大与成熟,各国工人政党在议会斗争中业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正是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恩格斯对无产阶级革命的道路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不难看出,他已经从无产阶级必须革命转向了无产阶级如何革命的思考,即确立了无产阶级以和平议会斗争的战略重点,采取先获得普选权,再获得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权,最后获得多数选票而掌握政权的战略思想。他们已经看到了解议会制度对于无产阶级的意义。恩格斯指出,我们应该“接受任何政府给我们提供的一切”,甚至“在资产阶级借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也有许多东西是工人阶级可能利用来对这些机构本身作斗争的”。这种“可能利用”的东西正是以采取普选权为中心的议会斗争的形式。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在学术界似乎形成了一种定论,这就是议会制度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是借助资产阶级革命或资产阶级改革而建立起来的,这种观点有时虽然也承认议会与中世纪一些国家的等级议会制度的渊源,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否定了议会制度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存在。而事实上,从中世纪晚期到15世纪的英国已经存在了议会政治,这一点也可以从马克思晚年的最后一部手稿《历史学笔记》中得到证实。我国学者对此也有一定的研究。其中一个重要的观点是,议会制度并不必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并非一定是带有资本主义的性质。这些资料和研究成果也使以往把议会制度定性为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的传统观点受到冲击和动摇。囿于本书的所涉范围和能力所限,这里不作进一步评论。
第二节 资本主义选举制度
现代国家的政权机关多由选举制度产生,经过选举方式产生国家政权也日益成为各政权得到合法性的唯一途径,选举制度已经同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三大支柱。
近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出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决定国家政治事务。
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表示,任何一项政治制度,绝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之间必然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体系,否则政治制度各自分裂,既不存在,也不能推行。议会和选举休戚与共,资本主义主义选举制度和议会制度一样有着较为长远的历史渊源,也滥觞于原始社会的选举制,选举制度与议会制度相伴而生,两者的发展和变化有着亦步亦趋的曲折历程。近代西方国家选举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斗争的过程中,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选举制度也和议会制度一样,受到封建势力的影响和制约,选举的范围和层次都受到极大的限制。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普遍化,选举作为工具,被标榜“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所利用,必然要求突破种种限制。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普遍选举”的主张,把普选权作为本阶级的口号,成为反对封建制度的利器。
一、论选举制度的进步性
在英国,18世纪是“贵族的世纪”,议会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人们对选举现状的认同,贵族寡头们依靠政治经济权势和种种壁垒的选举制度,强化政治垄断,而新兴的资产阶级则处于无权的地位。各类以普选权为目标的组织的兴起和诸如潘恩等“政治思想人人平等、一人一票”的政治主张的鼓动,推动了普选权运动的发展。从1832年到1867年,英国议会的选举进行了三次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普选制度的建立。在美国,虽然没有封建势力的阻力,各州的分治以及财产、种族、性别的限制,也使以白人成人为内容的普选制度直到南北战争前才基本确立。在法国,频繁的革命和复辟,虽然也出现如在“热月政变”时期被废除的厄运,但总的来说,普选制度一直是革命的重要旗帜,到1848年七月王朝垮台,普选权最终得以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都肯定了普选制度在历史上的进步意义。普选制的产生和实行无疑扩大了民主的范围,某些国家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普选制。马克思指出,普选制的实行可使对执政者的选择实际上掌握在占全国大多数的社会成分手里。“资产阶级共和国、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大进步。”和对议会制度的实质的认识一样,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方面看到了它依附于经济基础,可以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另一方面也看到它作为一种政治形式并非为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它的实质决定于统治阶级的性质。恩格斯曾称原始社会的选举制为“古代自然长成的民主制”的主要形式,是人类社会选举制度的萌芽。马克思说:“选举是一种政治形式,在最小的俄国公社和劳动组合中都有。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个名称,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当这些职能不再是政治职能的时候,(1)政府职能便不再存在了;(2)一般职能的分配便具有了事务性质并且不会产生任何统治;(3)选举将完全丧失它目前的政治性质。”既然是形式,那么自然也有其政治内容。选举这种政治形式在马克思时代已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存在。无论在多么小的单位里,例如俄国公社和劳动组合中,选举都属于政治范畴,因而都属于政治形式。选举这种形式所要包含的内容各不相同,它是由选举目的以及选举和被选举人的具体成分决定的。
马克思论述了选举的性质问题。选举的性质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政治性或非政治性。因为有的选举是政治性质的,而另外一些是非政治性的。只有政治性的选举才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另一层意思是政治性的选举具有阶级性质,可以是古希腊雅典城邦或古罗马选举,也可以是封建贵族的选举,是资产阶级的选举,也可以是无产阶级的选举或是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全体公民的选举。马克思没有把选举看成是资本主义的必然产物,马克思指出:“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个名称,而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然而即使作为一种政治形式,它本身也具有程序和过程的意义,有着与独裁和专制相对立的进步意义。
这也正像意大利学者阿维内依说:“选举权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迅速的、直接的、不仅是想象的,而且是积极的联系。毫无疑问:选举权是现实的市民社会的主要的政治利益。在普选权中,不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市民社会真正的首次将它自身提升为自身的一种抽象,提升为作为真正的普遍存在物的政治存在物。但是这一抽象的完成同时也是这一抽象的扬弃。市民社会,通过把政治存在视为真正的存在,同样表明了:它的市民的、非政治的存在是不必要的了在抽象的政治国家内,普选权的改革推进了政治国家的消亡,同时也推进了市民社会的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