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舆论的高度赞扬,并以规定“同命同价”为这部法律的亮点。
其实,“同命同价”的说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媒体对法律的一种误读。《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首先,死亡赔偿金区别城里人和农民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歧视农民的表现。其次,法律用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可以“同命同价”也可以不“同命同价”。再次,《侵权责任法》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可以统一赔偿死亡赔偿金,这并不是普遍的做法,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可以,而仅仅适用于大规模的同一侵权的情况。最后,在一般的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上,受害人年龄大小、收人高低、地区差异,会有一定的差别,但不能以城里人和农民作基本划分,给农民差别待遇。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司法解释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我国各地区,特别是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在短时间真正实现“同命同价”是有困难的,但这种立法精神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
记于20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