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民可要求哪些行政赔偿?
案例:2009年4月,某市荷花村村民吴建国因为承包土地调整问题与乡政府发生矛盾。乡政府干部、乡公安人员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滥用职权,非法动用警械,强制传唤吴建国、刘爱国等人到乡政府。后来,该市公安局对行政相对人吴建国、刘爱国等人实施了错误的拘留或罚款。吴建国、刘爱国等人可以要求市公安局行政赔偿吗?
解析: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公民遭受损害,公民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为《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有: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是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有: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市公安局违法拘留,侵犯了吴建国、刘爱国等人的人身权。因此,可以要求市公安局行政赔偿。
13.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后,可以撤诉吗?
案例:2009年5月23日,原告刘长山在某市火车站出站时,该市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三名警察强行要求检查居民身份证。刘长山要求警察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可查验原告身份证,但遭警察拒绝,并被强行带至民警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原告刘长山认为警察强行查验身份证的行为违法,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市铁路公安处。原告刘长山起诉后,被告该市铁路公安处主动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了诉讼费用,原告刘长山于6月19日正式申请撤诉。请问原告刘长山可以申请撤诉吗?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之前,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正确,或者在此期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行政机关撤销和变更的决定表示同意,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是否允许原告撤回起诉,由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用裁定方式决定。被允许撤诉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提出撤诉的人,必须是原告本人或者是经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②撤诉必须是出于自愿;③撤诉必须是在本案宣判以前提出;④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逃避法律制裁,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刘长山起诉后,被告某市铁路公安处主动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了其诉讼费用,刘长山自愿撤诉,所以原告刘长山可以申请撤诉。
14.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案例:刘某认为其兄弟建房侵犯其宅基地,因此向市国土局反映其兄弟在建房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审批文件。市国土局经调查认为其兄弟在建房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审批文件的问题。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刘某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合议庭要求刘某对其主张举证,刘某认为依照《行政诉讼法》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因刘某未对其主张举证,合议庭能否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解析: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将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依法行政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不能简单地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而应当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延伸。
本案诉讼过程中,由被告市国土局提交证据证明刘某的兄弟在建房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审批文件。刘某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那么刘某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刘某应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
15.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案例:某县农民李某在镇上经营一家旅店,蒋某等二男二女到李某经营的旅店投宿。李某因与蒋某等认识,未登记就让蒋某等人住宿了。当晚派出所巡查发现蒋某等四人男女混住,对蒋某等四人进行了询问,认定其卖淫嫖娼,但未能证明李某故意容留卖淫嫖娼的事实。后该县公安局认定李某不按规定登记和容留卖淫嫖娼,对李某罚款4000元。李某不服,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间,该县公安局因认为作出上述对李某的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便在诉讼期间继续取证。该县公安局在诉讼期间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吗?
解析: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①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③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此外,下列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⑥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⑧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因此,该县公安局在诉讼期间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16.诉讼期间应当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吗?
案例:某市农民石某与某燃料公司发生争议,致使部分货款未能结清。该燃料公司向市公安局报案,称石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市公安局派人将石某押到派出所。当晚10时许,市公安局向石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吗?
解析: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本案中法院可以停止市公安局行政行为的执行。
17.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怎么处理?
案例: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审理后,市公安局又作出撤销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拘留5天,并书面通知了受诉法院。王某申请撤诉,受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王某是否可以对市公安局拘留5天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依据法律规定,仅允许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撤诉。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审理后只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案中王某可以对市公安局拘留5天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前后两个诉讼的标的不一样,是针对不同情况的处罚决定。
18.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
案例:某村村民金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金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金某交涉。金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申某、崔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对申某、崔某与金某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一并处理?
解析:不可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裁决。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裁决,即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与民事争议据以发生的事实是同一的,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民事争议据以产生的事实,也不能提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对该行政裁决审查后发现其违法。行政裁决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行政裁决的判决,以否定行政裁决对民事当事人的约束力。行政裁决法律效力被否定的情形下,民事争议又处于未解决的状态,可以被人民法院再次处理。
第三,当事人是否要求民事争议一并解决。没有要求,则不得一并审理;但即使有当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也可以不一并审理,而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因为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乡政府批准建房申请的行为是行政许可,并非行政裁决,所以,受诉法院不可以对申某、崔某与金某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一并处理。
19.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李某在某经济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额。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并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本案中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均是行政诉讼的判案依据,两者发生冲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的规定,适用经济特区的法规。
20.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案例:某市某县农民焦强在公路边经营了一家饭店。该市地方税务局某县分局工作人员韩刚刚在对焦强经营的饭店征税时与焦强就缴税金额发生争议,韩刚刚殴打了焦强。焦强起诉至该县法院要求该县税务分局行政赔偿。法院认定县税务分局行政违法,判决该县税务分局行政赔偿。判决后,焦强认为赔偿额太低,准备向某市中级法院上诉。那么,焦强向该市中级法院上诉应满足什么条件?
解析: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